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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成年、結婚年齡「下修至18歲」!買手機、租房皆可自做主
(圖/CTWANT)
行政院院會13日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訂為18歲,未來只要年滿18歲,就能夠自主結婚,還可以自行買手機、租房、辦信用卡等,生活大小事幾乎都能自己作主。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18歲公民權已是國人高度共識,修憲的提議也正在進行,有鑑於相關38項法案,尤其是91年前開始實施的民法所訂的年齡等,已和現實社會情況大相逕庭,整體人民成熟度、教育程度及相關運作也已不同於往昔。蘇院長強調,青年為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是國家的未來,目前全世界已有110餘個國家採18歲成年制,近年來也有為數眾多的學者、民間團體、學生代表主張下修成年年齡到18歲,這也是回應民意。
法務部指出,修正草案主要涉及「調降民法成年年齡」、「齊一男女結(訂)婚年齡」,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以利適用。此外,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故前揭中華民國刑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與成年有關之規定亦應併予修正。草案共有5大重點:
- 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2條)。
- 將原規定男性17歲、女性15歲之訂婚年齡,以及男性18歲、女性16歲之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男性及女性之訂婚年齡均為17歲,結婚年齡均為18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973條、第980條)。
- 增訂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之配套規定,使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既有權益,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並訂定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暫定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俾利準備因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修正草案)。
-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將刑法和誘、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罪之構成要件,分別修正為和誘、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第241條修正草案)。
- 配合本次民法修正後,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歸於一致,故將原規定特定公職人員之已結婚未成年子女應自行擔任強制信託之義務人部分刪除,並增訂施行日規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20條修正草案)。
法務部表示,鑑於近年來許多國家陸續將青年公民權下修至18歲,為順應國際潮流,並強化青年權益保障,法務部等14部會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項法案。本次修法以民法成年年齡調降至18歲為主,一併修正相關法案,以強化青年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