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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固定測速照相設立程序有瑕疪 民眾罰單不必繳了
非固定式超速取締SOP
李姓男子去年5月騎機車行經羅斯福路五段,被員警拍照舉發超速,挨罰1200元,記違規1點。李男不服提告抗罰,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員警未經主管核定,即架設「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儀,程序有瑕疵,判決撤罰。可上訴。
家住新店的李男,2019年5月11日下午,騎車以時速63公里行經羅斯福路五段南往北方向,超過該路段速限50公里,恰巧文山二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在該處架設「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儀,李因此遭拍照舉發,吃下1200元、違規點數1點的罰單。
李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前有測速照相」標誌被路樹遮蔽,照相機也被變電箱擋住,現場未看到制服員警及警車,用路人無從知悉警方在執法,因此提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請求撤罰。
法官審理後認為,警政署訂定「交通違規稽查注意事項」,規定警方採「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執勤地點、項目須經主管核定,執勤員警要穿制服,未經核准不能便衣執勤,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須有明顯標識,目的就是要符合「行政處分明確性」原則,避免警方任意採證、隱藏性執法。
法官勘驗員警當天勤務表,加強取締的18項違規項目,包括酒駕、車輛不禮讓行人、行車使用手機、闖紅燈、違停、機車未依兩段式左右轉、逆向行駛、無照駕駛、未繫安全帶、未戴安全帽等,但沒有超速,可見員警架設「非固定式」測速照相未經主管核定,違反正當行政程序。
判決理由指出,員警違法舉發超速,侵害人民自由及隱私權,程序瑕疵無法事後補正,無論李有沒有超速,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都應審酌,並依權責簽結,而非開罰,判決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