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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前體育處長涉貪案 高檢署罕見下令北檢起訴

前北市體育處長 孫清泉 貪汙 起訴
北檢依貪汙罪起訴孫清泉。(圖/中國時報陳志賢攝)

北檢依貪汙罪起訴孫清泉。(圖/中國時報陳志賢攝)

台北市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被控貪汙案,台北地檢署2018年8月以罪證不足,將孫不起訴,並依職權呈送高檢署再議,高檢署罕見未經自為偵查程序,即認定北檢不起訴理由「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撤銷不起訴處分,並命令北檢起訴,北檢經二度偵查後,今(2日)依貪汙罪起訴孫男,另王姓業者仍獲不起訴。

孫清泉被控於2010至2012年間,以每日2萬元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代價向業者索賄,讓業者優先承租場地,再轉租牟利;北檢約談孫男到案後,諭令60萬元交保,2018年8月認罪證不足,將孫及王姓業者2人不起訴,其中孫因係公務員涉貪,依法送高檢署再議。

但高檢署認為,北檢不起訴理由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撤銷不起訴處分,發回北檢續查,並罕見命令北檢起訴,北檢經二度偵查後,今依貪汙罪起訴孫男。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檢察長認為案件再議有理由,偵查亦已完備者,可命令一審檢察官起訴,但通常是二審檢察官經自為偵查,開庭調查後,才會命令起訴,高檢署這回未經自為偵查,即命令起訴,極為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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