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誆製作海角七號音樂劇詐150萬 藝人沈時華判刑6個月

沈時華 海角七號 音樂劇
藝人沈時華誆稱製作《海角七號》音樂劇詐騙15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時她認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獲判緩刑。(圖/報系資料照/黃捷攝)

藝人沈時華誆稱製作《海角七號》音樂劇詐騙15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時她認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獲判緩刑。(圖/報系資料照/黃捷攝)

資深藝人沈時華2016年誆稱要製作電影《海角七號》音樂劇,邀約碁石媒體公司投資,收了150萬元卻搞失蹤,遭檢方依詐欺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時,沈認罪並同意還錢,與碁石達成調解,法官認定她有悔悟之心,依詐欺取財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18萬元,緩刑3年,可上訴。

63歲的沈時華已改名沈芳鎂,畢業於國立台灣藝術專科學校,1978年演出中視《春城無處不飛花》竄紅,1980年更以電影《一個女工的故事》,榮獲第16屆金馬獎最佳女配角,2003年開始接拍偶像劇,2007年另出演《愛殺十七》,榮獲第41屆金鐘獎戲劇節目最佳女配角獎。

檢方起訴指出,沈時華經營的影藝公司2016年發生財務危機,明知沒有策畫制作《海角七號》音樂舞台劇,仍邀約碁石投資,雙方於同年3月28日簽立投資協議書,並收取150萬元。後因遲遲沒有進度,沈又失聯、避不見面,不願歸還150萬元,碁石只好提告詐欺。

北院審理時,沈時華同意賠償150萬元,與碁石達成調解,但不認罪,堅稱只是行政疏失,沒有詐欺犯意;不過,她最後為了緩刑改口認罪,法官因此認定有悔悟之心,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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