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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提研議重懲惡意逼車 鄭運鵬:我上會期已提案修法
立委鄭運鵬在立院上會期提出修法加重危險駕駛的罪則。(圖/翻攝鄭運鵬臉書)
日前一輛水產行的貨車在快速道路上惡意逼車,導致重機騎士出車禍,引起民眾群起激憤,還到該水產行前聚集;交通部長林佳龍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表態支持立委提案修法,強調惡意逼車是「全民公敵」,應該要研議提高罰則。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鄭運鵬今(15)日指出,「其實,交通部不必研議,上會期我早就提案了。」
鄭運鵬說,逼車、闖紅燈、超速等等行為,幾乎都是意識主動下的行為,造成他人傷亡,相較起來,酒駕還有可能是無意識跑的行為,他認為這些行為比酒駕更惡劣。上屆立法院在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時,鄭運鵬就已提出修正,要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因為危險駕駛惡意更甚於酒駕,傷亡也不少於酒駕,同時目前刑度過低,和酒駕相比,失去比例原則,以至兩相比較下讓法官讓對酒駕採輕判立場。
不過,鄭運鵬指出,當時立院委員會考量若將危險駕駛納入公共危險罪,因為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導致重傷者將沒有提告與否的籌碼,不利當事人進行和解;而且若發生公共危險罪中本刑最高超過五年的情況時,許多其情可憫的案例,就算獲判六個月以下刑期,也將失去得易科罰金之機會,最後未獲共識而納入。
「現在,只剩下行政院同意修正而已!」鄭運鵬上會期已經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修正案,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加重刑罰的範圍,依目前的《刑法》規範,最高將可處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但法案仍躺在立法院。鄭運鵬說,以飆車肇事為例,常常在新聞中看到都是有錢人都名車闖禍,而酒駕行為多數是勞工受薪階級,一樣肇事他人傷亡,卻有「有錢人輕判、沒錢人重判」的結果,也不公平。他呼籲林佳龍一起「拆彈」,改正危險駕駛罰則過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