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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糾紛引殺機 開車撞死毒友判刑10年6個月
卓男因細故開車撞死蔡姓男子,一審認為卓男其情可恕而判決減刑,但最高法院認為卓男駕車猛撞蔡男後逃逸,惡性重大,判決10年6個月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卓姓男子因與蔡姓男子有毒品往來的糾紛,前年2人巧遇發生爭吵,卓男憤而開車衝撞蔡男並逃逸,造成蔡男死亡,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卓男情可憫恕,減刑後依殺人罪輕判7年2月,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他撞人後逃逸不符合減刑規定改判10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卓男在2018年3月25日晚上7點多,在一處停車場巧遇蔡男,2人發生爭吵後,蔡男先拿斧頭揮砍卓男車窗玻璃,卓男即開車衝撞站在車輛前方的蔡男,致使蔡男倒地並遭底盤擠壓,卓男肇事後逃逸,而蔡男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傷重死亡。
士林地院認為卓男尚有憫恕之處,將他輕判7年2月;但檢方主張不該減刑,卓則男辯稱他是正當防衛並非殺人,提起上訴。高院認為,卓男駕車猛撞被害人倒地,再倒車後退逃逸,全然不顧被害人性命而為本案殺人犯行,頗見惡性,且迄今亦未賠償被害人家屬,難認有何特殊原因或事由,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判刑10年2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