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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大亂鬥1/科偵法監看「無須經法院」 民眾LINE私聊被看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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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法》草案中規定,除了手機通訊軟體,執法人員也可透過GPS、空拍機與監視器等工具進行監控。(圖/報系資料照)

《科技偵查法》草案中規定,除了手機通訊軟體,執法人員也可透過GPS、空拍機與監視器等工具進行監控。(圖/報系資料照)

法務部9月間公告新修《科技偵查法》草案,聲稱有助於突破新型態犯罪的偵辦瓶頸。然而,由於該草案賦予檢警調主動調閱的處分權,無須經過法院審查監督,未來即可透過通訊軟體監聽聲音、監看文字、錄影拍照,因此非議排山倒海而來,甚至引爆侵害人權的質疑;許多立委也擔心《科技偵查法》一旦過關,台灣可能走回當年司法行政機關濫權的老路,侵擾人民祕密通訊自由。

面對該草案,LINE、FaceTime等主要通訊軟體公司幾乎態度堅定地表示,不會配合政府任意監看用戶隱私,強調即使協助偵查犯罪,也一定要看到法院的令狀。

二○一四年,海巡署一名王姓士官長在查緝私菸的過程中,私自在陳姓嫌犯的車上裝設GPS衛星定位器,東窗事發後,王姓士官長被依〈妨害祕密罪〉判處拘役五十天、緩刑兩年定讞;即使檢察總長替王姓士官長提出非常上訴,主張他是為了偵查,並非「無故」裝設,卻依然遭法院駁回。本案讓法務部興起由檢察官發動監看、監聽的想法,月前公告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就是授權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機關法源依據。

一旦《科技偵查法》通過,民眾的「私訊」、「私聊」都可能會被以「執法」的名義看光光。(圖/王永泰攝)
一旦《科技偵查法》通過,民眾的「私訊」、「私聊」都可能會被以「執法」的名義看光光。(圖/王永泰攝)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指出,《科技偵查法》草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中,若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即可對位在非隱私空間的人或物,使用科技設備或技術調查,包含祕密實施監看、測量、辨識和拍照錄影等;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等,因調查犯罪情形、搜集證據認為「有必要時」,也能比照辦理。

然而,一名基層調查員指出,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就算法官核發令狀,通訊軟體公司也不一定會配合,但《科技偵查法》草案不用經過法官,直接對偵查對象的手機植入「木馬」(在使用者的電腦上建立「後門」,進而操縱電腦竊取資料),神不知鬼不覺,偵查作為更具效率。

「整個司法機關和情治體系都可以直接監視人民,毫無忌憚地侵犯人權,天下豈不大亂。」律師出身的李貴敏質疑,乍看之下,《科技偵查法》草案似乎立意良善,卻將民眾的隱私完全曝露在執法人員眼中,「若是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都可以對一般人民進行監聽,那豈不是走回過去的侵害人權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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