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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毒販假釋再犯才回籠 法官忽視法務部直接再放人出獄

無期徒刑 法官 法務部 出獄
(圖/報系資料照)

(圖/報系資料照)

簡姓男子因連續販毒被判無期徒刑入獄後,又因假釋中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回籠,法務部撤銷他的假釋後,他聲明異議被駁回提抗告;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及其所屬刑事第一庭成員,先提案大法庭但未等結果,忽視法務部的權限,直接裁定將簡男放人、讓他出獄。

另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也針對4件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件作成裁定,但都沒有聲請停止執行,由法務部或監獄要不要放人,這與黃瑞華法官的刑一庭直接「令」放走無期徒刑假釋犯的裁定不同。

上周五司法院作成釋字796號解釋,認定《刑法》第78條第1項,對假釋出獄受刑人再犯罪者,不分情節「無差別」一律撤銷假釋,沒有考量獲判6月以下徒刑及緩刑者,有無再入監必要,此部分違憲立即失效。

大法官認為,假釋人被判刑6月以下及宣告緩刑,都是可易科罰金或暫不執行的裁判,針對這種情況「法務部」必須審酌個案狀況,調查對社會危害程度及再犯可能性等,不能一律撤銷假釋,但此次最高法院法官的裁定與大法官釋憲意旨大相違背。

簡男因連續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入監執行,後經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但他在假釋中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受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確定,法務部撤銷假釋,檢察官乃指揮執行其無期徒刑之殘刑(仍為無期徒刑,從2012年迄今)。

承審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原本提案大法庭,但上周五大法官釋憲後,合議庭認為簡男沒有特別預防考量,使其繼續在監執行殘刑之必要,所以自為裁定將法務部撤銷其假釋處分及檢察官執行指揮、受刑人殘刑部分均撤銷,讓簡男出獄。

但法界指出,依先前大法官釋憲結果及權力分立原則來看,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行政處分是屬於行政權,受刑人如果不服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撤銷法務部撤銷其假釋處分來救濟,而不是向普通法院。

依現行的監獄行刑法規定,撤銷假釋之行政處分,法務部有決定權,行政法院有審查權,而一般法院只能就執行指揮書處理聲請異議的問題,如果普通法院越過法務部去要求放人,恐有違背釋憲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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