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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語「不專情就賠1億」!前男友給千萬後反悔 舊愛告贏再獲賠1287萬

男女朋友 賠償 生活費 契約 士林地院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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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一名吳姓男子多年前和莊姓女子交往,因用情不專造成女方身心及事業重創,遂承諾賠償莊女下半生之生活、居住、教育費共1億元,不料支付1000萬元就反悔,遭前女友告上法院。士林地院審理後,發現吳男曾簽定「賠償同意書」,承諾賠償原告損失,雙方確實存在契約關係,判處吳男應支付1287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莊女主張,她和吳男曾為男女朋友關係,後因被告用情不專、言行不當,導致自身事業及身心遭受重創,男方當時承諾會賠償自己下半生之生活、居住、教育費等,並允諾賠償1億元,然而他未完全履行承諾;2018年間,雙方重新協議,內容明定吳男應支付4897萬元,但對方最後只給了1000萬元。

吳男則表示,他和莊女無同居、婚姻關係,是自己一廂情願認為對原告有虧欠,才答應願意支付生活費給對方,2人契約應為贈與,並非賠償,按照民法規定可以撤銷;再者,契約內容並未具體約定生活費之給付期限,僅說「以後再付」,自然沒有違約問題;此外,莊女未於契約成立2年內行使請求,請求權應已失效。

士林地院審酌,雙方簽訂之契約中並無出現「贈與」2字,應屬「債務拘束契約」,且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不能由一方任意撤銷,最後判處莊女勝訴,惟考量原定之違約金1倍實屬過高,應減為150萬元較為適當,因此吳男須再支付1287萬元給原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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