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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時期財產返還!賠償1萬多人估賠「230億元」
促轉會主委楊翠(左一)。(圖/本報資料照片)
促轉會昨預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被害者若死亡或失蹤,賠償金為1000萬元,比《二二八條例》的600萬元更高。促轉會估計國家共需賠償約230億元。由於國民黨立委蔣萬安也有類似提案,他昨表示,期盼政府盡快將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
促轉會將威權統治時間訂定為日本投降的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金馬等離島解嚴為止。草案規定,由行政院設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依該草案,涉及金錢賠償分成兩部分,首先是生命、身體、人身自由、健康損害之賠償,在撤銷不法罪名後,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申請賠償。對於受逮捕或拘束人身自由者,依受拘束期間長短制定基數,每滿1基數可有15萬元賠償金,例如被捕1年為10基數,民眾可領請150萬元。
對於沒收財產的權利回復,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申請,被害者死亡或失蹤時,由其法定繼承人申請。返還方式以返還原財產為原則,若原財產滅失、不能或不宜返還時,以金錢賠償。但國家財力有限,財產返還僅針對未超過200萬元的部分,全額返還,超過之後的部分按比例返還。
此外,過去已依《二二八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等獲得補償金者,仍可按照該條例制定的標準申請賠償,但應扣掉已獲得的補償金。
促轉會主委楊翠指出,過去曾獲補償者約1000多人,未獲補償者有1萬多人,兩類人士申請的賠償金額約200億元,至於財產返還,估約30億元,兩者加總約230億元。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也提案主張政府應返還威權時代沒收財產,國民黨榮譽副主席蔣孝嚴昨赴頭寮謁靈時,對兒子蔣萬安的提案相當贊同,並讚這看法與時俱進,認為時代在變,黨內同仁也不該食古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