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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林偉信」記者的文章列表

共發表 713 篇文章
陳韻宣(右)考上消防員後,因身高門檻遭廢止受訓資格,聲請釋憲,最高行政法院15日逆轉改判她勝訴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差1.1公分遭退訓不能當消防員 憲法法庭判違憲女逆轉勝訴

女子陳韻宣考上消防員後,因身高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身高門檻遭廢止受訓資格,為了1.1公分的身高差,她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今年5月31日憲法法庭判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女性不及160公分為體格檢查不合格」的規定違憲,1年內失效,陳女敗訴確定廢棄發回後,最高行政法院15日逆轉改判她勝訴確定。陳姓女子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2019年1月16日她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經該中心檢測其身高後,認有複檢的必要,安排她到衛福部南投醫院進行體格複檢。複檢結果,她身高為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 ,因此消防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她的受訓資格,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獲判勝訴,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逆轉判她敗訴確定,陳女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這樣的規定,將男性最低身高限制定為165公分,遠低於「符合應考年齡18至37歲的範圍內」國人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只排除約10%的男性,絕大多數的男性都可以通過身高限制,而得以報考,但對於女性而言,反而定為高於應考年齡區段女性平均身高0.5公分的160公分,約排除55%的女性。憲法法庭認定,該規定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不符,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陳女的行政爭訟案,最高行政法院15日也改判她勝訴確定。

三民書局創辦人劉振強生前出席三民書局60周年慶祝活動。(圖/報系資料照)

三民書局遺產戰!弟控兄擅自解約領走3173萬保險金 三審敗訴確定免還

三民書局創辦人劉振強過世,引爆遺產爭奪戰!接手公司的次子劉仲傑,認為父親生前借用大哥劉仲文名義申設帳戶投保,但大哥卻在父親過世後,擅自解除保險契約領走3173萬餘元,提告要求大哥返還這筆錢。但最高法院認定,三民書局無法證明劉仲文是被「借名投保」且擅自領走款項,判決敗訴確定。三民書局於1953年創立,由劉振強3人集資5000元成立,取「三個小民」創辦之意,命名為「三民」,書局早期設在北市衡陽路,後搬至重慶南路,有重慶南路和復興北路分店及網路書店,三民事業體包括三民書局、東大、弘雅、偉強等公司法人。劉振強次子、現任三民書局負責人劉仲傑表示,父親因資金調度,借用大哥劉仲文名義申設帳戶投保,以大哥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使用帳戶資金繳納保險費。但父親過世後,2017年2月9日大哥未經三民書局同意,擅自變更帳戶印章並補發存摺,陸續將保險契約解約,領走3173萬248元據為己有,侵害書局財產權,提告要求大哥還錢。一審及二審認定,三民事業體之資金調度,全憑劉振強個人意思,劉振強沒有各公司財務及人事獨立的觀念,縱使三民書局會計曾繳保險費,亦不能證明錢是劉振強繳付,判三民書局敗訴,劉仲文不須還錢,劉仲傑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全案定讞。

賴清德總統。(圖/中時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火速裁定「總統暫時免去立院國情報告」 因憂引發激烈憲政衝突

憲法法庭火速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規定,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暫停適用,主要原因是則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時,即可能引發激烈憲政衝突,致民主憲政運作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憲法法庭認為,總統一旦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義務之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民主憲政運作之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鑑於總統於立法院集會期間,客觀上均有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可能,重大損害係肇因於本條文之適用,是為避免其發生,自有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之適用之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憲法法庭指出,如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之適用,除可避免上開憲政疑義與衝突外,亦可維護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總統與立法院各自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憲法上職權之機會。反之,如不作成暫時處分,則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時,即可能引發激烈憲政衝突,致民主憲政運作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況本條文係修正前所無之新規定,如暫停適用,亦僅延後其開始適用之時點,不致影響其規範內涵與效力,日後就本條文所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經本案判決為無理由,本條文仍可恢復適用。兩相權衡,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

憲法法庭。(圖/本報資料照片)

明文規定「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不得反質詢」 憲法法庭認定有重大違憲疑義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質詢權之行使,明文規定不得反質詢;且被質詢人除有第2項所列事由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等,憲法法庭認為有重大違憲疑義。憲法法庭認為,課予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之義務,立法委員於質詢時,即得對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當場或以書面要求提供資料,被質詢人非經主席同意,不得拒絕,有違憲疑義。憲法法庭指出,這樣的規定存有重大違憲疑義,若遽予適用,勢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之有效運作,從而對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極重要公益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反之,如本條規定暫停適用,立委仍有向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且可對相關機關行使參考資料獲取權及文件調閱權,立法院相關憲法職權之行使,並不因本條規定暫停適用而受到阻礙。憲法法庭表示,為避免因本條規定之適用,致各種重大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之急迫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經權衡本條規定暫停適用之利弊關係,顯然利大於弊,是職權行使法第25條規定應暫停適用,於本條規定暫停適用期間,其修正前之原條文得暫予適用。

賴清德總統日前視察氣象署。(本報資料照/中國時報記者范揚光攝)

國會擴權釋憲案「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案」 總統暫時免去立院國情報告

立法院已通過「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決議案,但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暫時處分」案10日開庭後,憲法法庭今(19)日裁准總統、行政院及監察院、柯建銘等51名立委聲請的暫時處分案,賴清德總統「暫時」不用立院國情報告。憲法法庭裁准部分包括,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之 4(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及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調查權之行使部分及聽證會之舉行部分及藐視國會罪部分。憲法法庭裁定,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之情形時(聲請案件業經裁判、裁定後已逾六個月,或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評決裁定撤銷),失其效力。

冷血溺殺奪2命的凶手沈文賓(黑衣者),判死刑定讞。(圖/中國時報資料照片)

3死囚提行政訴訟!請求總統特赦或減刑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李德榮及彭建源、沈文賓3名死刑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總統依據人權兩公約作成核准特赦或減刑的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赦免或減刑權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的權利,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裁定駁回,3人提抗告,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沈文賓等3人由法扶律師提行政訴訟主張,總統應基於公政公約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申訴文件之意旨,依循我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就受死刑宣告者主動提起之赦免請求作出准駁之決定,並通知請求赦免者,以實現受死刑宣告者請求赦免時應受告知之權,始合乎憲法及公政公約保障赦免權及程序基本權之意旨。北高行政法院認為,赦免或減刑權之行使為憲法賦予總統專屬之特權或學理所稱非屬司法機關所得審查之高權行為,3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法院對此並無審判權,3人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3人提抗告遭駁回。2012年12月10日,沈文賓夥同胞弟沈文夏,持槍到宜蘭冬山鄉某檳榔攤,押走可能知道妻子下落的檳榔攤老板潘孟瑤及其友人呂俊偉,他殘暴地將2人扔進路旁水溝,溺斃後載到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凶手沈文賓2020年最高法院審理後,他冷血殺人必須選擇死刑一途,且無從迴避,將他判死未違反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濫用其量刑的權限,宣判死刑定讞,同案被告沈文夏部分依幫助殺人罪輕判19年確定。

歌仔戲國寶楊麗花與其夫婿洪文棟在1993年歌仔戲《洛神》的合影。(圖/報系資料照)

楊麗花婆婆遺產稅糾紛二審結果出爐 6繼承人連帶給付款曝光

歌仔戲國寶楊麗花的婆婆死後,有高達1億多元的股票遺產稅未繳,楊夫婿洪文棟的姪子繳納完畢後提告,向已故的洪文棟其繼承人索討按比例應繳稅金,一審判決楊麗花等6名繼承人,須連帶給付對方4476萬多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重新計算金額,改判6人連帶給付3395萬4537元。可上訴。這起因鉅額遺產稅引發官司,是因洪家第一代洪萬傳和吳火獅共同創辦新光集團,洪萬傳和妻子洪彭瑞蘭共有洪文樑、洪文棟、鄭洪玉崑3名子女,洪萬傳、洪彭瑞蘭相繼過世後,由第二代洪文樑、洪文棟、鄭洪玉崑繼承遺產。洪彭瑞蘭1992年死後,遺產稅及罰鍰金額累積達1億5854萬多元,而其遺留關於新光集團各公司屬「洪家」所有的股票,洪文樑繼承3分之1;1998年洪文樑死亡,經遺產分割協議由陳淑瑩、洪士鈞及洪士傑繼承,之後洪士鈞代表提起本件訴訟。洪士鈞表示,新光集團關於洪家的股票遺產稅,當時由洪文樑遺產管理人與洪文棟等人簽訂協議書,由洪文樑繼承人用繼承的新光股票繳納遺產稅及罰鍰1億多元,不足部分再平均負擔,但洪士鈞主張當年計算錯誤,洪文棟繼承人等須返還4476萬7954元。一審台北地院判決洪文棟的繼承人楊麗花等人依法須就應繳納稅款4767萬多元,連帶給付給洪士鈞,而鄭洪玉崑應給付4476萬多元給洪士鈞。二審高院認為,股票部分洪文樑生前並未與洪文棟、鄭洪玉崑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股票自不可能全數分歸洪文樑取得而成為其遺產。高院認為,洪彭瑞蘭之遺產稅於繼承人間之內部關係由三房各依應繼分比例分擔,統計洪文樑及其繼承人歷年繳納總額已逾1/3,另二人繳納總額則不足1/3,其等就繳納不足部分,重新計算後,判決洪文棟之繼承人楊麗花等人連帶給付3395萬4537元,鄭洪玉崑給付4476萬7954元。

死刑有沒有違憲? 37死囚可否逃死? 憲法法庭9/23前須判決(圖/本報資料照片)

死刑有無違憲?結果攸關37死囚能否「逃死」 憲法法庭9/23前須宣判

憲法法庭4月23日進行死刑辯論,攸關37死囚是否可「逃死」,其中涉殺警案的「最老死囚」王信福「希望爭得死刑違憲的判決、求一線生機」,但憲法法庭12日公告延長宣判時間。依《憲法訴訟法》規,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死刑是否違憲?9月23日憲法法庭須宣判。憲法法庭的辯論重點為死刑是否違憲,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權利、人性尊嚴?死刑制度所追求目的有哪些?是否都合憲?如死刑違憲,有什麼可取代的刑事制裁手段?如果認為死刑合憲,什麼犯罪類型可判死刑,37名死囚中,有人是因為1999年施行的「唯一死刑」被判決定讞,但有些人是因2006年7月1日修正的死刑或無期徒刑規定,這樣是否違憲?理由為何?另1個辯論重點是,近年最常被拿來當逃死抗辯的理由,為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的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的程度,而有「不罰」或「得減輕其刑」區別,就死刑宣告而言,是否違憲?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前衛福部長陳時中到台北檢察署前按鈴控告《美麗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本報資料照片/中國時報記者林偉信攝)

吳子嘉控「靠疫苗A一億美元」!陳時中提告求償千萬 法官判賠300萬

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在政論節目稱「蘇貞昌政府、陳時中部長靠疫苗A了一億美元」,被前衛福部長陳時中提告求償10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12日判決吳賠償300萬元,可上訴。陳時中2023年5月22日到台北檢察署前按鈴控告吳子嘉,陳認為對方言論是不實的指控,他說吳從去年底選舉就一直講一直講,陳時中除了提出刑事誹謗告訴外,也向吳提民事求 1000萬元。前衛福部長陳時中3月13日在法庭上表示,2020年9月11日東洋表示有管道可以進BNT疫苗;同年10月30日,東洋提出正式公文,數量及價格為200萬劑、每劑78.36美元,不含冷鏈費用及稅金,金額太高了,「我沒有辦法同意」,東洋也於同年11月3日對外宣布採購案無法繼續。東洋藥品董事長林全也曾經到庭作證,林全說當時代理BNT疫苗銷售的上海復星公司確實有報出一個價,但他覺社會無法接受,也只是報價給衛福部供其做決定,但後來東洋就沒有繼續採購案。

開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曾創下司法紀錄,當年北院5次裁交保、檢方5次抗告。(圖/報系資料照)

檢院抗告攻防戰鄭文燦非首例!最高紀錄是「他」 5進5出順利交保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遭檢方聲押,桃園地院2次裁定交保遭撤銷後,11日第3次開庭後,法官終於裁定鄭文燦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院檢交保、聲押拉鋸戰,鄭文燦並非首例,台灣司法史上最高的聲押紀錄「五度五關」,是由駕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所創下。2014年初張德正駕駛砂石車衝撞總統府,在過年期間院檢間上演的「五度五關」押人大戰,最後張仍獲交保。2016年,前樂陞董事長許金龍在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案中涉嫌詐欺等罪,檢方聲押遭台北地院連3次裁定交保,檢方三度提抗告,高院撤銷發回,台北地院第四度召開羈押庭,「四度四關」後法官裁定許金龍羈押禁見。「三度三關」的鄭文燦案,檢方6日認為鄭文燦涉嫌重大、有滅證、串證之虞聲押禁見,桃院第一次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後,高院8日認定原交保裁定,針對是否可以排除鄭文燦逃亡,或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串證、滅證的可能,沒有詳予論述,撤銷發回桃院。桃院9日二度開羈押庭後,裁定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檢方不服提抗告,高院10日審理後,認為鄭文燦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他可輕易與涉案人接觸、聯絡。高院表示,原裁定以案發至今已多年,鄭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他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的餘地,10日撤銷交保裁定,並發回桃園地院更為妥適裁定,桃院11日第三度開庭後裁定鄭文燦羈押。這起矚目的案件「三度三關」的關鍵點,在於鄭文燦會不會串證、滅證,桃院11日重新開庭審理後,指出鄭文燦先前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的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有串證及滅證的可能性,因此裁准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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