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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林偉信」記者的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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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涉犯洗錢罪停審中,因時效完成法官判決免訴(圖/報系資料照片)

前總統陳水扁涉洗錢案停審 追訴時效已完成獲免訴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扁因案停審,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洗錢罪追訴時效10年再加上停審及檢方追訴期等,從2006年至今,犯罪追訴時效已完成,今年5月20日當天判決免訴。檢可上訴。檢方起訴指控,扁在2004年1月間因收受龍潭購地案賄賂後,已與吳淑珍共同為隱匿、掩飾重大不法所得而為洗錢犯行,故已預見吳淑珍為避免本次收受之1000萬元資金來源遭發覺,仍容任吳淑珍買官案的洗錢之犯行,而吳淑珍也將所收受之1000萬元支票轉請知情之友人。1000萬元再於2006年1月25日併同帳戶內其他非本案犯罪所得資金,轉為6筆共計1740萬元之定期存款,而就收受陳敏薰賄賂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接續實行洗錢行為,檢方指控扁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嫌。台北地院認為,扁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他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持續所達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4分之1,即2年6月,此外,檢方查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4年7日,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為審判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3月18日。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北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月25日,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北院指出,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然其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他被訴之犯罪,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前新北市警察局金山分局重光派出所長蔡明和收賄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刑9年10月。(圖/報系資料照)

收賄10萬包庇業者濫倒廢土 前派出所長判9年10月

前新北市警察局金山分局重光派出所長蔡明和收業者10萬元賄款,對違法傾倒廢土視而不見,台灣高等法院13日依收賄罪將蔡男判刑9年10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沒收。基隆市警察局少年隊周姓小隊長,涉嫌在有女陪侍的KTV等多家店「插乾股」、圍事,基隆地方法院裁定周小隊長、劉姓偵查佐及4名業者均羈押禁見。基市警局則將周、劉記2大過免職。謝姓土方業者將營建工程廢棄物傾倒在農地,為了避免被取締,2014年9月12日,謝與掮客先和蔡明和商議公關費事宜,蔡要求每輛砂石車500元、傾倒200輛共10萬元,然後謝由中間人進所長辦公室,將10萬元親自交給蔡明和,農地遭謝傾倒廢棄物,未遭派出所查處取締。高院更二審認定,蔡男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但考量案件繫屬超過8年仍未判決確定,依《速審法》減輕其刑,判刑9年10月,可上訴。此外,基隆檢調2年前接獲檢舉,愛一路某KTV業者在店內違法招募越籍女子從事女陪侍,還提供性服務,而與業者熟識的周小隊長非但沒有查緝,還涉嫌插乾股圍事,甚至以刑警名義阻止黑道收保護費。基檢蒐證後於11日由檢察官陳淑玲指揮搜索並傳喚周小隊長、劉員及相關業者、證人等多達60人,最後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聲押周、劉及4名業者,基隆地院昨裁定均羈押禁見。

憲法法庭。(圖/本報資料照片)

複檢時身高差1.1公分!女消防員遭廢止受訓資格 憲法法庭:部分違憲

女義消陳韻宣考上女消防員後,受訓時被要求到醫院體格複檢,複檢後她身高為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遭廢止受訓資格,她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部分違憲。陳女的確定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憲法法庭認為,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其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已婚刑警執行搜索時拍照傳給小三遭判刑(示意圖/達志影像)

已婚刑警找小三!還向她洩漏「搜索照片」炫耀 分手後遭背刺他下場慘了

已婚的蔡姓偵查佐結交李姓女友,4年前他竟在搜索、蒐證時,將值勤地點及周遭環境拍照以LINE傳送給李女,以報備行蹤,後來2人分手,李女拿這些訊息向蔡男服務的保七總隊檢舉,台北地方法院考量蔡男認罪,依洩密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7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6萬元。可上訴。49歲的蔡男以其持有之手機,將偵查內容拍照,再以LINE傳送予李姓女友,而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後來,李女在2022年12月10日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七大隊提出檢舉,並提出蔡男傳送予其之LINE訊息內容,始為警循線查悉。檢方起訴後,台北地院考量蔡男將偵查中應秘密之案件訊息洩漏予他人,自述因當時交往中為交代行蹤故而為本案行為之原因,兼衡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判刑7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6萬元。

新北市警員張伯雍2022年追緝拒檢的賓士車,他連開3槍導致後座乘客中彈死亡,台灣高等法院仍判無罪。新北市警員張伯雍2022年追緝拒檢的賓士車,他連開3槍導致後座乘客中彈死亡,台灣高等法院仍判無罪。

追捕拒檢車輛 連開3槍導致乘客亡!員警仍判無罪

新北市警中和分局警員張伯雍2022年追緝拒檢的賓士車,連開3槍導致該車後座乘客中彈死亡,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張男因對方逃逸且危險駕駛才朝輪胎處射擊,有急迫性及必要性,用槍符合警械條例相關規範並無過失,29日仍判決無罪。本案檢方可上訴,但一、二審都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嚴格限制上訴規定,未來上訴三審難度高,張員幾乎底定無罪。2022年3月10日晚間,張伯雍駕駛警用巡邏車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錦和路口時,發現林姓男子所駕駛搭載藍姓乘客、洪及鍾姓友人的賓士車,懸掛偽造車牌,就使用警報器向前欲攔檢該車。林男沒有停車受檢,反加速逃離,張駕駛警車在後追趕,但檢方起訴指控,林男雖不服攔檢盤查而駕車逃逸,張男下車持警用配槍貿然朝林所駕駛自小客車連續射擊3發,致不慎誤擊後座乘客鍾男的頭部,造成鍾男當場受有頭部槍傷、顱枕骨骨折、顱內出血等傷害,經緊急送往醫院,急救後仍不治,張男涉犯過失致死罪。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張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為,林男當時加速逃逸,一路在人車密集路段高速繞行危險駕駛,闖紅燈12次,行經行人穿越道也未減速慢行,對往來行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張男為制止林繼續危險駕駛,在林未打方向燈闖越紅燈右轉過程中,朝車輛開槍射擊3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高院指出,張男射擊目標為林的汽車輪胎,他在車輛行進中以邊跑邊開槍方式射擊,固然較不穩定,但仍是他衡酌當時情況的急迫性,林男危險駕駛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是不得不為之舉,縱使擊發子彈不慎射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亦不能據此認定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必要程度。高院表示,張男開槍擊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雖可能因其材質特性造成折射,有使彈道偏向擊中車內乘客鍾姓男子的風險,但這並非張男所能預見,他在林男高速危險駕駛之急迫情況下,於追捕過程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避開車內駕駛或乘客,已善盡注意義務,沒有過失,判決無罪。

楊蕙如養網軍辱公務員判5月定讞,憲法法庭判決「違憲」,發回高院重審。(圖/中時資料照)

釋憲贏了!楊蕙如養網軍辱公務員判5月定讞 判「違憲」發回高院重審

楊蕙如2018年指揮網軍,在「關西機場事件」,侮辱外交部大阪辦事處及公務員,她被依《刑法》140條的「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確定。她不服提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審理後,今天(24日)判決侮辱職務罪違憲,楊蕙如有罪判決廢棄發回高院。憲法法庭認為,人民對政府機關及其職務,包括法令政策制定及各項公務執行之異議、質疑、批評等意見及評價,本即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此等不涉事實真偽之意見及評價,例如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之職務行使,縱其使用語言刻薄粗俗或顯屬發洩情緒者,應認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之言論,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公然侮辱職務之言論,亦難以想像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之妨害。侮辱職務罪係以刑罰處罰此等言論,亦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而已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核心,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憲法法庭認為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北市一位民眾向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登載役別及配偶、父母姓名的身分證,戶所拒絕後,民眾不服提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本報資料照片,中國時報記者姚志平攝)

律師申請換發「不列父母、配偶身分證」 最高行政法院逆轉駁回敗訴確定

律師陳宏奇2021年至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沒有父母及配偶姓名等項目的身分證被拒,他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准陳宏奇可以換發不含配偶、父母姓名等資料的身分證,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逆轉廢棄,駁回陳的聲請,全案確定。2021年1月21日,陳宏奇至文山戶政所,申請換發不含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的身分證,但戶政事務所認為,違反內政部依《戶籍法》制定的管理辦法,不准他的申請。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且今年初憲法法庭的判決,也指出應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他可以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戶政事務所強制他揭露隱私資訊,是違法且違憲。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表示,依據《身分證管理辦法》等規定,事務所對身分證應登記項目沒有更改變動的權限,如果陳男認為使用身分證時揭露的項目恐侵害其隱私權,可自行遮蓋身分證上部分項目。北高行認為,父母姓名的列載,較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同時將其父母姓名一併揭露,很難認為有其必要;配偶全名對個人身分專屬的識別,也是間接效用,但對隱私權造成不利影響,違反比例原則,因此父母、配偶姓名可不必登載,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廢棄、駁回陳的聲請。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中)違反《銀行法》,遭聲押禁見。新北地院裁定,郭以50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接受電子腳鐐監控8個月,但遭撤銷。(圖/中時資料照)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撤銷交保裁定 高院:有逃亡事實勾串之虞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地下匯兌217億餘元,還涉及洗錢、營利賭博、詐欺等犯行,去年8月檢警調從泰國將他解送回台,聲押禁見獲准,檢方起訴後,新北地院裁定郭以50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佩戴電子腳鐐8個月,以監控行蹤避免脫逃,檢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撤銷交保裁定,由新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同案被告張旭昇新北地院以3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及出海、限制住居,並禁止對證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檢方也提抗告,高院一併撤銷。高院認為,郭哲敏、張旭昇先後供述內容、各該證人證述及卷內客觀事證,2人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事實,並有事實足認有串證共犯、證人之虞。高院指出,本案尚有多名證人待調查,其中張旭昇更曾對證人實施私行拘禁及傷害,經判決有罪確定,原裁定未具體說明何以被告2人遵守其主文所諭知之條件,即可達原先羈押所欲達成避免串證之目的,且原裁定對被告張旭昇諭知之交保金額,是否符合比例,亦非無疑高院認為,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

內線交易撈逾億 台通光董座子遭押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台通光董座兒「涉內線交易」撈上億元 高院裁定羈押禁見

檢廉偵辦北市議員陳重文圖利案,意外查出台智光的母公司台通光電,在搜索前曾公告要買回庫藏股,董事長李慶煌之子李嘉豪與2名前妻及母親等人,在股票禁止交易期間共買賣逾數千張台通光電股票,不法套利上億元,涉嫌《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檢方聲押禁見李嘉豪獲准,李不服提抗告,遭駁回確定。高院認為,北院以李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李的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26日說明憲法法庭對公然侮辱罪判決結果。(林偉信攝)

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合憲但限縮範圍

「三字經」罵人是否得受《刑法》公然侮辱罪判決?憲法法庭26日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須限縮經由具體個案表意脈絡來檢視,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忍受範圍,並權衡名譽權是否應優先言論自由的「二階段審查」;髒話罵人不一定會有罪,未來法官定罪嚴謹,本案民眾聲請釋憲13人,8人在憲法訴訟實施前,判決有罪確定可透過非常上訴、5人獲廢棄有罪確定判決,發回重新審理,都有翻案機會。作家張大春等13人分別因公然侮辱他人而被判決有罪,另有十多位法官審理案件中,各自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規定牴觸《憲法》,因而聲請解釋憲法、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併案後共33案審理。憲法法庭昨日作成判決,強調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提供資訊、追求真理、溝通思辯及健全民主等重要功能,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但這並不代表任何言論都受到絕對保障,公然侮辱罪的立法目的應屬合憲。憲法法庭指出,不能僅因髒話或具有冒犯性,一律認為是無價值或低價值言論。因此,法院在個案中適用公然侮辱罪的規定時,仍應權衡侮辱性言論對於名譽權的影響,及其可能兼具的言論價值。憲法法庭認為,所謂的髒話,除非國家以公權力明定髒話辭典,或有法定的侮辱用語認定標準表,否則侮辱性言論將因欠缺穩定的認定標準,可能過度擴張、外溢以致限制過廣,因此對「侮辱」定出「二階段審查」,作為個案中判斷公然侮辱罪的規範。憲法法庭指出,不能僅因言詞文字的用語負面、粗鄙,就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否則將使該規定成為髒話罪;社會上常見用三字經罵人,縱使粗俗不得體,也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刑法》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判處拘役部分,憲法法庭舉例,如果有人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布公然侮辱言論,從而有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的可能者,法官才能在個案衡酌後處以拘役刑。本判決主筆大法官為黃昭元,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限縮判決,15位大法官全體一致同意,但詹森林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蔡姓聲請人以穢語罵人,其侮辱性言論並沒有任何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價值,應無必要就蔡的確定判決廢棄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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