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怠惰的政府應予新冠肺炎染疫及亡故者國家賠償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以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鑒於我國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自109/1/20由衛生福利部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簡稱NHCC)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全力守護國內防疫安全,確保國人健康。但迄今已屆一年半,隨著愈來愈嚴峻的疫情,看到每日新增染疫確診以及死亡人數的不斷增加,在在突顯出政府當初所宣稱的「超前部署」根本是行政怠惰、尸位素餐。政府除了一再拒絕比照各國普篩的做法,也不同意民眾自行購買試劑篩檢;至於關鍵的疫苗採購,雖然宣稱已買到3000萬劑的國內外疫苗,但時至今日,真正經由採購到貨僅有88萬劑,不到3%,而且對國內企業、宗教團體自發性的疫苗捐贈申請亦是諸多刁難。看到英、美、歐盟、中國、日本、韓國甚至是印度等,都是透過施打疫苗來有效穩定疫情,逐漸讓人民回復日常生活。反觀國內,實在叫人無法理解,為何曾經豪言世界要怎麼跟得上台灣的防疫優等生,最後竟落得眼睜睜任由國人不斷染疫甚至喪生的下場?由於我國目前新冠肺炎的死亡率達2.6%,已高於世界平均值的2.16%,光是單日死亡數就超過新加坡全國的死亡數,因此可知決策官員在過去一年半內坐享政府高權卻毫無作為,對於可預見國人的染疫結果任由其自生自滅,而且就因染疫喪生的民眾言,這是比侵害其自由或權利更甚的做法,如此消極的不作為遠較不法侵害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我們要求在國人普遍施打疫苗達到群體免疫效果前,政府對於所有染疫、亡故者及其家屬所提出的國賠申請,應予以同意,以示國家對於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義務與態度,讓飽受錯誤政策折磨的國人能獲得適當的損害賠償和慰藉,同時也要據以追究相關失職官員的責任,重新建立一個符合人民期待、落實責任政治的民主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