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 移民署 法院 離婚 遺產 猥褻婚後沉迷賭博!高雄男遭兒聲請免扶 住養老院現況悽慘
高雄一名男子因父親長期缺席其成長過程,未盡扶養義務,日前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責任。該案經審理後,法院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裁定准許聲請。判決書指出,聲請人指出,父親在婚後沉迷賭博、不務正業,經常不歸,且不提供家庭生活費,甚至多次對家庭成員施暴,導致聲請人與母親生活在恐懼中。最終母親帶著自己離家,兩人在1983年離婚,由父親取得聲請人的親權。然而聲請人指出,父親從未履行親權責任,將聲請人交由祖父照顧,期間既未探視,也未提供任何生活或教育費用,所有開支均由母親負擔。聲請人表示,父親長期缺席,導致父子關係名存實亡,若強制要求他負擔父親的扶養責任,對他極不公平。法院調查發現,男子的父親現年79歲,已無謀生能力,現居住於高雄市的一家老人長期照護中心,財務狀況困難,於110至112年間之申報所得依序為12元、10元、9元,截至112年間名下有不動產1筆、投資6筆,財產總額僅有16萬3,430元,且僅按月領取新臺幣321元至3,933元不等之老年年金,目前無領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紀錄,理應由子女扶養。然而法院也認定,男子父親在聲請人成長期間,未曾提供經濟支持或履行父親責任,情節重大。法院認為,若要求聲請人繼續負擔扶養責任,顯然不合理。最終法院裁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聲請人無需再對父親負擔扶養義務。
繼承養父母787萬遺產 彰化男想「回歸本家」遭法院1理由拒絕
彰化一名男子於民國60年被養父母共同收養,在養父母相繼去世後,他繼承了養父遺產,並提出申請終止收養關係,欲回歸生母家庭。然而法院認為這樣的請求對已故的養父母顯失公平,最終駁回了男子的聲請。根據聲請人的說法,他在養父及養母去世後,依據《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的規定,向法院請求終止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聲請人表示,生母期盼他回歸本家,並出具了養父母的除戶謄本、聲請人的戶籍謄本,以及本家和養家兄弟姊妹同意終止收養的文件。然而法院調查後發現,聲請人是養父的唯一繼承人,並已繼承了新台幣787萬9504元的遺產。法院認為,聲請人既已以繼承人身份繼承養父遺產,卻又以回歸本家為由要求終止收養關係,這與養父母生前的收養意願不符,對養父母來說顯得不公平。此外,聲請人的生母提出的理由是「見子半生獨身工作在外,心痛不捨。常年期盼兒歸返,再續母子緣。我已年邁體衰更盼望么子歸,經家庭協商同意返回,么兒有兄姊伴隨我將不再遺憾」,但法院指出,聲請人的生母還有其他四名子女,並不會因為未終止收養關係而陷入生活困境。法院也認為,即使聲請人希望陪伴生母,並不需要終止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才能達成。綜合各方情況,法院最終裁定,聲請人申請終止收養關係對養父母顯失公平,依法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