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傷殘
」真的被嚇死…甘肅女目睹媽車禍「撞成重傷癱瘓」 5天後離奇猝死
被嚇死是真的!中國甘肅省皋蘭縣有一名女子,6年前目睹自己的母親被撞成重傷癱瘓,結果驚嚇過度,出現胸悶、氣喘、心悸等症狀,結果過了5天竟離奇死亡,年僅27歲,讓家屬難以接受。據《魯中晨報》報導,彭先生的母親在2018年6月28日晚上,過馬路時遭高速疾駛而來的車輛違規逆向撞上,當場被撞飛頭部著地,被送到當地醫院無法醫院,又轉到其他醫院搶救。經檢查,醫師給出開放性顱腦損傷、腦挫裂傷、四肢癱瘓、創傷型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多發性腰椎及骨盆骨折,等一系列重度傷勢的診斷。經過200多天的搶救,總算將母親從鬼門關拉回來,但生活無法自理,需要有人照顧生活起居,後經鑑定為一級傷殘。儘管各級部門給了最大程度的援救,但彭先生仍欠下數十萬人民幣債務。對彭先生來說,母親的重傷已經讓人難過,更心碎的是,妹妹的突然離世。他透露,妹妹事發時27歲,剛結婚不久,平常身體健康,但目睹母親車禍後,開始出現胸悶、心悸、頭暈不適、胸口疼痛等症狀,「主要表現就是恐懼,喘不上來氣,一直給我說一定要把媽媽救過來,身體發軟,狂躁,家人給她端飯也吃不下去」。隨著病情加重,妹妹不得不住院治療,但在7月3日中午情況又更惡化,最後宣告不治。彭先生和醫師討論,得知這是受到驚嚇後,身體出現的反應,就是常說的「嚇死了」,從母親出事到妹妹去世,中間只有短短5天時間。無奈的是,肇事駕駛的名下無存款、車輛、房屋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其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只能暫時終結執行程序。近日彭先生再次收到法院的終結執行裁定書,母親車禍的賠償問題依舊沒有下文。
15歲男孩被氣槍打成「植物人」 肇事者:很不好意思但沒錢了
2023年年初,在中國浙江省湖州市發生一起惡性傷人事件。一名15歲少年遭4名男子持氣槍「打獵」時打中頭部,從此成為植物人,至今仍未甦醒。而肇事4人在當時僅賠付了法院裁罰的部分款項,後面也不再賠付。事發後一年,面對龐大的治療經濟壓力,少年父親決心再次向肇事者求償,卻發現肇事者中兩人已經註銷了連絡電話,一人謊稱不知道這件事,只剩一人承認,而且表示:「這個確實我們很不好意思的,但是沒錢了。」據浙江新聞節目《1818黃金眼》報導,2023年1月16日晚間,一名15歲顧姓少年在住家附近被人用氣槍射擊頭部,導致他成為植物人,至今仍無法甦醒。顧父表示當時自己在睡覺,聽到孩子的哭聲才驚醒,也不知道兒子怎麼受的傷,趕緊將孩子送到當地醫院,後又轉送杭州醫院檢查,才確認了兒子的傷情,「孩子一開始還哭,後面都哭不出聲音來了。」事後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鑑定報告,少年因顱腦外傷,術後呈植物生存狀態,傷殘評定為中國制度中最重的「一級傷殘」。事發後,當地警方介入,並在2023年1月18號將4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但孩子手術治療後一直沒有康復。媒體通過這起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瞭解到,「本案中4人在群眾正常生活區域打獵」,案發後4人共賠償醫藥費人民幣63萬9千元(約台幣285萬元),還需賠償24萬餘元(約台幣110萬元)。顧父延請的律師介紹,由於一級傷殘需要滿一年時間才能鑒定,之前法院審理案件時,只能判決賠償已經發生的醫藥費、護理費等費用,接下來,他會協助顧家發起民事侵權起訴,要求當事方根據傷殘鑒定的情況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共計280餘萬元(約台幣1250萬元)。不過,律師也表示,第一期的判決已經下了,法院說執行了10萬塊錢,後面執行不到。他向媒體提供了4名當事人的電話,希望媒體幫忙跟對方溝通賠償事宜。記者打了過去,發現其中兩人的電話已經成為空號,無法接通。4名當事人中的何某,建議記者聯繫梅某某,「唯一付得出的只有梅某某,你們跟梅某某溝通一下,他一個人還有這麼多資產。對方這個確實我們很不好意思的,但是沒錢了。」記者撥打律師提供的梅某某電話,對方則回覆「他們搞錯了」,隨即結束通話。目前,顧父的律師仍在繼續走法律流程。
謀求公婆遺產!狠心女子毒死小叔 還下毒致1歲女嬰癱瘓
中國福建一名1歲女嬰阿毛(化名)2022年春節被診斷出鉈中毒,警方查出是女嬰30歲的大伯母王遐(化名)在奶粉中投毒,而阿毛的父親在半年多前也死於她投放的秋水仙素中毒。事後,阿毛雖搶回一命,但四肢癱瘓,有多種後遺症,時常出入醫院。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一審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遐死刑,此案二審2024年4月在福建高院開庭,目前尚未宣判。據陸媒《紅星新聞》報導,林家在福州開了一家店,家裡原本條件不錯。從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王遐向阿毛投毒,是因不滿家族將店面分給小叔家。2021年11月,王遐花費人民幣465元(約台幣2100元)網購取得3克秋水仙鹼,買回來她還試喝了一下,覺得太苦就放棄,再花1700元(約台幣7600元)轉為購買硝酸鉈。 她同時表示,此前她在影音平台刷到有人用鉈投毒的案件,產生用鉈向姪女投毒的念頭。之後,王遐跟丈夫返回老家過年,原本還考慮是否行動,但得知婆婆要給姪女阿毛辦週歲酒宴,她很生氣,決定投毒。王遐趁其他人外出吃飯家中無人時,將硝酸鉈投到姪女的奶粉罐中。當天姪女喝完牛奶,立刻出現腹瀉、發燒等癥狀,輾轉送至至福州市兒童醫院治療。院方在姪女包括血液、奶瓶、伯母家中馬桶等均檢出鉈元素成分,王遐的惡行因此曝光。判決書還提及,王遐曾多次透過網路搜索硝酸鉈、秋水仙鹼等毒物相關資料,還搜索「老公和孩子都去世了,可以繼承公婆財產嗎?」等網路資訊;進一步揪出女嬰父親在先前中毒死亡,竟也是王遐所為。王遐坦承,她之前透過網購取得秋水仙鹼5克,第一次放在小叔的碗內,因為味道太苦小叔以為食材壞了,下毒沒成功。之後她二度下毒,把秋水仙鹼放到了小叔喝的酒內,因酒跟下酒菜口味較重,小叔並未發現苦味,第二天腹瀉、嘔吐去醫院就診,僅過兩天就搶救無效死亡。當時林家人以為是急病,未做解剖,便將小叔遺體火化。但醫生曾提取小叔的血樣送至深圳進行檢查。當時留存的血液樣本成為之後的關鍵證據。伯母對小姪女下毒後,再度意外破獲她先前下毒害死小叔。王遐為了脫罪,在法庭上悔過,痛哭流涕,並尋求夫家諒解,但無一人願意原諒她。連王遐的丈夫都不明白,為何妻子會做出如此喪心病狂的事。王遐的丈夫表示,父母當時口頭上說舊的一套房子和店面分給弟弟,另外一邊屋況好一點的房子給自己。拿不到值錢的店面,王遐因此懷恨在心,認為婆婆偏心小叔一家,不但下毒害死了小叔,連帶一歲女嬰也不放過,因此被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另外,根據阿毛在受到毒害一年後出具的鑑定書顯示,阿毛至今仍遺留意識內容不清晰、運動發育落後,抬頭不穩、不會翻身、控制能力差等問題。福建省福州兒童醫院住院證明書診斷其有重症肺炎、中毒性腦病後遺症、症狀性癲癇(繼發性癲癇)等,鑒定為重傷一級,構成一級傷殘。阿毛的奶奶表示,這兩年為阿毛問過多間醫院,都沒有好的治療方法,兩年多來,光為阿毛治療就花了5、60萬(約台幣270萬元)的費用。如今一家人都在等待二審判決出爐。
不滿人妻生女兒 尪聯合婆婆家暴「打到下肢癱瘓」險死
不少人對於孩子的性別,仍存在重男輕女的刻板印象,中國山東有一名32歲楊姓人妻,因為生了女兒,被老公及婆婆毆打,打到半身殘廢,還被非法拘禁超過80個小時,她報警處理,警方立案卻發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讓她一狀告上法院,事情才因此曝光。楊女在2015年9月3日結婚,婚姻生活一開始過得挺好的,直到2017年她生了女兒後,婆家對她的態度大變,不斷被婆婆拿刀架在脖子上威脅,期間對她不斷毆打謾罵,去年3月某天晚上,更是被打到下肢癱瘓,當場昏迷,2天後才醒來。更可惡的是,婆家恐嚇威脅不讓她就醫,把她關了80小時,還好楊女的母親得知後,立刻趕了過來並打電話叫救護車,送醫後才保住性命,經鑑定為一級傷殘。楊女被打到半身殘廢。(圖/翻攝自搜狐號)事後,楊女報警提交了相關病例和診斷報告單,申請法醫鑑定,但奎文分局卻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理由是警方認為「法醫對楊曉紅的傷情沒能做出等級評定」,裁定對老公及婆婆不予處罰,她感到不服,對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但市政府最後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讓她一狀告上法院。2021年6月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奎文分局做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因此判決撤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重新作出處理,奎文分局、楊女老公及婆婆不服提起上訴,童年11月1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禍從天降!女遭大狗墜落砸成一級傷殘 法院判賠505萬元
禍從天降,中國廣東省廣州市,2018年4月15日下午14時許,一名女子小樺(化名)路過白雲區一棟廠房時,遭從天而降的大狗砸傷,狗狗爬起後便離開現場。小樺傷勢事後經鑑定為一級傷殘,卻因找不到大狗及飼主,因此一狀將整棟樓連同房東和住戶皆告上法院。根據《廣州日報》報導,小樺因遭大狗砸成一級傷殘,生活難以自理皆須依賴旁人;事後又遲遲找不到狗狗飼主,憤而將該樓的房東和住戶全告上法院,並明確提出索賠訴求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總共約300多萬元(約台幣一千多萬元),其中後期護理費就佔了200多萬元(約台幣863萬元)。但由於該案傷人的物品是找不到主人的動物,因此更加複雜;自2018年當地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至今,該官司已持續超過2年半的時間。5日上午,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此案,在10多名被告中,法庭判決被告房東和二樓承租方的一家電子公司,須連帶賠償小樺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73830.71元(約台幣505萬元)。報導指出,該案件中,小樺受害原因為大狗從建築物公共區域的3樓天台墜落所致,但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或大狗實際管理人。被告房東作為案涉建築物的出租人,被告電子公司作為該區域的實際使用人,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以防範、制止高空拋、墜物等侵權行為的發生。然而,因兩管理人均無採取相應安全防範措施,造成狗隻能夠任意出入天台後墜落,導致小樺人身損害,依照中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應當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遂對兩名被告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