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不二罰
」開車22分鐘慘遭檢舉12次 高雄法官批違反比例原則
胡姓女子開車沿國道一號南下行經台南路段,多次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被後方車輛錄影檢舉,短短22分鐘違規高達12次,遭罰3萬6000元,胡女認為高雄市交通局違反連續舉發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高雄地院法官勘驗檢舉畫面,認定6張罰單違反連續舉發規定,判處撤罰,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指出,胡女2020年8月4日上午9時6分駕車行經國道一號台南段時,因多次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遭後車檢舉,從南下283公里處至323公里處行駛22分鐘,共被拍下12次違規,胡女收到12張各3000元罰單,還被記違規點數12點。胡女主張,短時間遭多次檢舉裁罰,明顯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要求撤銷罰單。高市府交通局反駁,連續舉發相距6公里、6分鐘的規定,是指單一或具有持續性的違規行為,但胡女每次變換車道應按自然單一行為判斷原則分別處罰,若只算一次違規,不就代表民眾可以隨意變換車道?高雄地院法官勘驗檢舉畫面,認為胡女確實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的事實,但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應以單一違規行為論處,胡女12次違規中,有6次的舉發時間都在6分鐘、距離6公里內,短時間內連續舉發,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撤銷其中6張罰單。
長官向下屬借錢4次遭4大過撤職 士官長申訴後結果大逆轉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三支部)1名陳姓一等士官長,半年間向同單位的翁姓中士借款4次未還,總計欠款51萬元,翁及家屬不滿要不回借款而向軍方申訴,經三支部調查後懲處陳男4大過,並予撤職,但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認為軍方過度處罰,不符比例原則,判決撤罰。判決指出,陳男2018年8月3日向翁士借款4萬元、同月22日又要翁向銀行貸款45萬元供他使用;2019年1月18日,陳男又要翁士再辦50萬元貸款,以償還之前的貸款;2019年2月間再向翁借2萬元,總計4次借款達51萬元。由於陳男借款遲遲未還,翁及家屬不滿直接打1985專線申訴,經三支部召開人事評議會,2019年8月21日依4次違失行為記陳男4次大過,並以1年內累滿3大過核定撤職,停止任用1年。陳男申請官兵權益保障審議遭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行政高等法院認為,公務員懲處制度的基本精神,在於對人格的整體評價,因此,行政機關在決定懲處措施時,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就行為人多數違規行為予以整體評價,而非就個別事實切割觀察。台北行政高等法院指出,根據軍方調查,陳男4次借貸都是償還原有債務,在半年內基於同一目的反覆為之,卻遭切割評價分4次懲處,並處分撤職,顯然過度處罰,不符比例原則,故判士官長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選前造勢超時27分鐘!時代力量、黃國昌挨罰200萬 提告敗訴確定
2016年總統及立委大選期間,時任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舉辦選前造勢活動,不理會選監人員勸阻,過了晚上10點仍未結束,遭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開罰200萬元。時力及黃國昌提告抗罰,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裁罰有據,判他們敗訴。2016年1月9日,時力在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舉辦造勢活動,晚上9點41分時,選監人員到場告知活動逾時規定與罰則,晚上10點整開立第1張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活動繼續進行,選監人員口頭勸止不聽,陸續開立勸止書、制止書及制止不聽書,活動仍不結束,10點20分再開立第2張涉嫌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造勢活動最後於10點27分結束,中選會認定2次違規行為,分別對時力、黃國昌每次違規各裁罰50萬元,總共200萬元,時力、黃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北高行2017年間判決駁回,時力、黃再上訴最高行。時力及黃國昌主張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但最高行指出,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文揭示,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的行為,考量影響公益或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強制除去違規事實,並得多次處罰,不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最高行認為,造勢活動經核准於當天早上7點至晚上10點舉行,活動超時已妨礙居民生活及社會安寧,基於公平競選、維持競選秩序目的,中選會開罰2次,無間隔過密致處罰過當的情形,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因此駁回時力、黃國昌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