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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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告發大法官無關政治立場 林國春:回歸司法釐清憲判爭議
新北市議員林國春今(22)日表示,針對5名現任大法官做出「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涉有程序不正義也有違反了權力分立原則問題疑慮,自己當日已前往台北地檢署遞交告發狀,希望透過司法釐清。高達7名大法官員額從當事人2024年10月卸任後,因立法院持續人事杯葛而自2024年11月起出缺,一年多來僅剩8席大法官在任至今。但憲法法庭仍於19日由現存其中5名大法官做出「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宣告立法院早前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相關條文自公告日起失去效力。 進一步細看「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內容,原來早先立法院在《憲法訴訟法》中修法提高了大法官評議門檻,要求至少10名大法官參與,且其中至少9人同意才可以做成違憲宣告,這看在5名大法官眼裡是直呼不可,他們認為這樣將導致憲法法庭在缺額持續情況之下實質停擺,已然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更與憲法保障司法功能正常運作的意旨相違背。新北市議員林國春(圖)前往台北地檢署提出告發時強調,透過司法釐清「114 年憲判字第1號」合憲與否不啻能促進憲政體制穩定透明。(圖/周志龍攝)儘管此項修正案被5名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後,因缺額而停擺超過400天的憲法法庭可謂正式「復活」,但由於這次判決僅由現任8名大法官中的5名大法官 參與評議並作成決定,另有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名大法官並未參與評議,還在外頭發表不同意見書,直斥僅5人參與的判決不符法定人數要求,應屬無效,引起議論。 林國春對此在告發時直言,即使退步回溯適用修正前的《憲法訴訟法》,判決仍須經現有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才有效,依現況至少應有六人參與,然而實際參與評議的過程到今天都還未完整揭露,那就告發透過司法調查釐清事實,希望有助於維護制度正軌與程序透明。針對「114年憲判字第1號」告發案,不少藍營民代認為確實有待司法釐清。(圖/周志龍攝)林國春強調,今天跑來北檢告發並不是針對特定政治立場或判決結果,反倒是基於法治國原則來提出制度性質疑。他直斥,一旦裁判機關根本曲解法定限制自為評議判決,人民要如何對憲政體制再有信任?林國春重申,憲法法庭作為憲政秩序的最後防線,在運作上更應嚴守法律與程序正義,現在朝野與民間對此爭論不休,那就透過司法調查釐清事實,期待促進憲政體制的穩定與透明。※CTWANT提醒您: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皆應推定為無罪。
憲法法庭判《憲訴法》違憲 國民黨團赴北檢告發5大法官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22)日前往台北地檢署,以違反《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告發日前做出憲判「114年憲判字第1號」的大法官謝銘洋、尤伯祥、陳忠五、呂太郎與蔡彩貞。立法院於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大法官人數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並規範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然而,憲法法庭日前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相關修法違反憲法正當立法程序,自即日起失其效力。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沛祥指出,憲法法庭這次的判決是證據確鑿的違法判決,而且不是空穴來風,由3名有良心的大法官特別在內部提不同意見書,讓外界了解這次判決有多荒謬。謝銘洋等5名大法官為了強行通過判決,不把3名不同意見的大法官計入總額,違法變造審判組織,5名大法官黑箱完成宣判。國民黨團副書記長王鴻薇則表示,謝銘洋等5名大法官涉犯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該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法官身為司法的最高機構卻帶頭違法,但有3名大法官作為最後良知,拒絕違法參加判決的會議,她期盼司法體系裡面,仍然有挽救司法崩壞最後的力量。
憲法法庭復活惹議!國民黨團按鈴告發遭嗆 徐巧芯霸氣反擊
憲法法庭12月19日自行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無效,判決僅由5名大法官做成,排除另外3名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國民黨團新北市議員林國春、立法委員盧縣一、王鴻薇、林沛洋、陳菁徽、徐巧芯6人今日(12月22日)親赴北檢,依照《刑法》第124條向台北地檢署告發5位做出判決的大法官。林沛洋指出,「請檢察機關釐清,當憲法解釋已經具體取代立法院的時候,是否還在職權範圍以及是否已經構成犯罪」。林沛洋說,12月19日憲法法庭判決是「黑箱」、「違法程序」,並稱這次的判決是證據確鑿的「違法判決」。表示是3位有良心的大法官在內部提出不同意見書,才讓我們知道,這次的判決有多麼的荒謬,並指控5位大法官排除3名大法官的行為是「違法變造組織」。王鴻薇表示,12月19日憲法法庭的開會人數並不符合《憲法訴訟法》10人的標準,「退3萬步來說,就算不根據新的《憲法訴訟法》標準,依照原來的也必須遵守現有總額的2/3才能夠開會議決」但這5位大法官竟在上周五做出了違法判決,公然違法憲法訴訟法,同時也涉犯《刑法》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民黨團按鈴告發時,突然有女子舉牌衝出,並高喊「藍白不要做賊喊抓賊!支持憲法法庭」但隨即被警方架走。(圖/周志龍攝)輪到徐巧芯發言時,她先是肯定3名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旋即便說明,這3位大法官並非在國民黨執政時被提名,皆都是在蔡英文總統任內,民進黨佔多數時通過的。因此,這3位大法官會提出不同意見書,純粹是為了「守護憲法」。徐巧芯說,「難道今天在憲法法庭擔任大法官,不願意同流合汙、不願意成為政治攻防一份子、不願意成為綠油油的大法官,難道他們就錯了嗎」。最後,林國春說,這5位大法官,不是法律的大法官,而是政治的大法官,曾幾何時,有那麼多民眾或是民意代表來控告大法官,質問「為何其他人可以秉持大法官的精神來解釋憲法,但這些大法官卻違法亂紀」,強調「希望可以藉由告發,來讓民眾知道這5位大法官不適任,應該自請辭職」。然而,當國民黨團按鈴告發時,突有名女子高舉牌子衝出,大喊「藍白不要做賊喊抓賊!支持憲法法庭」警方隨即上前阻止,而國民黨團們繼續按鈴告發。沒想到,旋即又有名男子大喊「台灣國加油,中華民國在台灣是非法佔領」,徐巧芯見狀也霸氣回嗆,「中華民國加油!我們這裡沒有台灣國,中華民國才是主權獨立國家」。
大法官內戰!呂大郎籲自救解決癱瘓困境 時隔3月她也表明立場
憲法法庭今日(12月19日)下午3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庭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舉行記者會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判《憲法訴訟法》於今年1月23日修正公布部份即日起均失效。作出判決的5位大法官中,其中有4位在今年9月就曾表態要自救,但遭另外3名大法官反對。不過,製成今日判決的5位法官中,也包含當時仍尚未表明立場的大法官蔡彩貞。據了解,憲法法庭目前有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8名大法官,不過今日的判決主要由審判長謝銘洋及4位受命法官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以及蔡彩貞。令人關注的是,今年9月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一件偽造有價證券釋憲案,當時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4名大法官分別撰寫不同意見書,而呂太郎在不同意見書時,用「救生員被推落水,卻禁止其自行游上岸」比喻憲法法庭應該自救以解決癱瘓的困境。然而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3名大法官事後發表聯合聲明,對包含呂太郎在內的4名大法官的意見持不同態度,認為大法官應有義務遵守現行的《憲法訴訟法》。當時唯一沒有表明立場的大法官唯獨蔡彩貞1人。不過,日前司法院公布的行事曆中記錄將於19日召開「憲法法庭確認判決文本評議」。而憲法法庭今日也確實在下午3時召開記者會宣判《憲法訴訟法》判決,在判決書的末頁可見大法官蔡彩貞的名字,可見其在3個月後的今天也表明了自己的立場。
蔡宗珍等大法官喊未滿10人判不了釋憲案 憲法法庭實質癱瘓僵局難解
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今(8)日聯合聲明直指,目前憲法法庭已受理的案件中,其一要件是至少由10名大法官組成,如今卻只剩8名大法官,因此憲法法庭組織不合法,所為的評議自然也難稱合法,因此基於守護《憲法》的原則,現況之下大法官不應參與案件違憲與否的評議與判決。由於這是史上首次大法官繞過憲法法庭書記廳直接對外發表言論,可見8位現存大法官針對憲法法庭究竟能否針對已受理的總預算案等釋憲聲請案件進一步審理,恐存在重大分歧,各界熱議。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下一步引發各界關注。(圖/報系資料照)據了解,憲法法庭原先共有15名大法官,不過包含前司法正、副院長許宗力與蔡炯燉在內,其中7名大法官已於2024年10月任期屆滿後卸任,如今憲法法庭只剩8名大法官。同年底,在野兩黨立委聯手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一來拉高了大法官做成判決或暫時處分的門檻,二來針對總統賴清德提出的大法官接棒人選二度否決,導致憲法法庭運作現今近乎實質癱瘓。三名大法官聲明點出,現行有效的《憲法訴訟法》是立法院基於《憲法》明文授權所定,大法官有遵守義務,無權恣意不適用,也曾透過法理解釋等方式,多次提出書面具體建議,試圖替大法官人數不足的困境解套,並在合憲合法的前提下,促成憲法法庭合法運作。三名大法官強調,大法官負有憲法忠誠義務,必須恪遵憲法,守護憲法秩序,不得自外於憲法,也不可以用違憲方式自我擴權並恣意行使大法官職權。聲明進一步依照《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重申,大法官審理、評議已受理案件的合法組織門檻是10人,現況只有8人就是不合法,大法官不應參與案件之違法評議與判決。總統賴清德二度欲補齊大法官人數,慘遭立院因票數未過而全數拒絕。(圖/黃耀徵攝)而針對憲法法庭近期所發布的「不受理裁定」中,其實大法官呂太郎、陳忠五都陸續提出過不同意見書,其中呂太郎的不同意見書更有現任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大法官尤伯祥及陳忠五加入背書,法界認為這是有意替《憲訴法》解套,如今楊惠欽、蔡宗珍及朱富美三名大法官聲明直接「對衝」,未來憲法法庭走向如何,各界關注。
憲法法庭干涉立院三讀程序 黃國昌:令人難以理解
藍白聯手修《憲法訴訟法》,行政院提覆議遭立院否決,民進黨團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12)日開說明會釐清立院三讀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指出,立法院長韓國瑜在主持三讀程序時完全依循過去慣例,沒有任何改變,憲法法庭要針對韓國瑜主持方式加以攻擊,實在令人難以理解。黃國昌表示,大法官針對民進黨團聲請時所沒有提出的爭點來加以攻擊,似乎在指責立法院長韓國瑜進行三讀程序有瑕疵,但問題是大法官對於三讀程序不是那麼了解,韓國瑜議事主持是完全依循之前立法院前院長蘇嘉全、游錫堃所進行的三讀程序來處理,會依照議事人員的建議,來問在場有沒有提出文字修正,如果沒有的話,黨團若沒有提出動議要求再做一次全案表決,就會敲槌子三讀通過。黃國昌指出,這次憲法訴訟法修正過程當中,韓國瑜完全都是按照過去蘇嘉全、游錫堃所進行的三讀會主持方式,沒有任何改變,立法院過去有1000多個案子都是透過如此方式完成三讀。如果憲法法庭要針對韓國瑜主持方式來加以攻擊,就讓人完全看不懂所依據的事實是什麼,甚至憲法法庭之所以可以成立,當初制定憲法訴訟法時也是依照相同的三讀程序,主持的副院長蔡其昌也是按照相同方式三讀。從法律觀點來看,實在不了解今天特別舉辦說明會所要處理的法律爭點是什麼,因為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問題。黃國昌表示,本案是否符合受理要件,大家心裡都有一把尺,辦這種凸顯自己搞不動狀況的說明會,到底要達成的目的為何?是否有政治上面的動機,令人難以理解。當被問到審判長謝銘洋過去言行親綠,是否擔心大法官「自肥式釋憲」?黃國昌表示,大法官針對憲法訴訟法照開說明會,是挑出連聲請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都沒有提出的爭點,完全令人看不懂,大法官尤其要注意的是,憲訴法是大法官「涉己事務」,大法官把手伸那麼長,直接牽涉到國會自治、自律事項,在政治上面達成什麼目的,令人無法理解,可以確定的是,在法律上毫無理由。黃國昌說,民進黨團已針對上次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無理的主張程序違憲,當時雖然多數大法官都是民進黨提名的,也都直接打臉了民進黨團的主張,他能理解有幾位色彩特別重的大法官對於立法程序提出不同意見書,但相信是少數大法官。他呼籲大法官心中那把尺不能在不同案件中移來移去,不然只是進一步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而已。
會計師提釋憲!要求懲戒資料公開 7大法官皆決定不受理
林姓會計師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未公開其受懲戒的相關資料,《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有違憲爭議,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8大法官中除了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大法官主張應受理外,呂太郎等7大法官都決定不受理。林聲請主張,因受會計師法懲戒但要求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公開相關資料被拒,林認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政府未依法主動公開資訊之情形,未賦予人民行政救濟權,有規範不足之疏漏,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林因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提釋憲主張確定終局判決遽以其其違反會計師法懲戒事件中,已自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取得該參考原則為由,認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係疏未考量政府依法負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義務,卻未依法公開,人民應有請求政府公開之權利,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呂太郎等7大法官認為,確定判決已就林主張其應有請求該委員會主動公開懲戒參考原則之權利一節,業說明聲請人已自其本人所涉之懲戒另案取得該懲戒參考原則,其取得政府資訊知悉其內容之權利,即不因該委員會未主動公開懲戒參考原則而受有損害,聲請人所提課予義務訴訟,顯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等語甚詳。7大法官指出,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爭執已經確定終局判決予以指駁而不採之陳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爭執,亦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於法規部分,也沒有提出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之具體理由,7大法官決定不受理。謝銘洋大法官認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所定之資訊,人民本即有權利,在無須提出任何申請之情況下,自公開平台取得該等資訊,本件聲請已符合法定受理程序要件,亦具有憲法價值,應予受理,因此提出不同意見書。
全民關注!立院組「調查小組」查雞蛋採購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全民關注的雞蛋或疫苗採購案,國會通過立職法以「調查權」要釐清政府採購案的疑點,但憲法法庭判決,經立院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職權之輔助性權力,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是本項此部分之規定牴觸憲法意旨,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其餘審查標的中涉及調查專案小組之規定者,均屬違憲且失所依附,應一併失其效力。另非屬本案審查標的,亦涉及調查專案小組之規定者,亦均失所依附,立法者修法時應一併檢討修正。本項其餘規定部分,立法院就與其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且有調查必要之事項,始得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僅涉及相關議案之事項,或未有特定議案而僅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尚不符合立法院得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之要件。於此前提下,本項其餘部分之規定,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釋憲案宣判前,立委王鴻薇呼籲,不論是雞蛋或疫苗採購案,外界都期盼釐清疑點,但是檢調都要拖很久才有調查,立法院反映民意較迅速,可以快速針對重要事件發起調查,盼大法官重視。兩顆子彈事件讓當年的陳水扁總統連任成功後,當時在野黨立委通 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柯建銘等立委不服 ,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2004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85號的部分合憲 解釋,但有高達16項條文因與國會調查權屬性不符而違憲。當時的大法官許宗力曾提部分不同意見書,他認同歐美國家的國會 調查權,但我國憲政設計是五權分立,無法與外國三權分立者相提並 論,因此不能擁有國會調查權。這次他擔任審判長的憲法法庭,在1 3位大法官同意的情況下,作成暫時處分,依舊延續這樣的主張。此次國會改革法案的暫時處分裁定,憲法法庭引用585號的釋憲解釋內容,認為修法後的規定,讓 立法院委員會決議所設的調查專案小組,可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部分 ,明顯與585號解釋意旨不同。憲法法庭認為,依釋字585號等解釋意旨,被要求提供 資料的對象,只限於組織性的「有關機關」,並不及於個人性的「有關人員」;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除了只有負有以陳述證言或表 示意見方式,協助立法院調查權行使的義務外,沒有當然負有提供資 料、物件的義務。
立院大衝突 全國律師聯合會盼朝野尊重憲政實質討論
國民黨及民眾黨所提國會改革法案,針對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立法院聽證權、藐視國會罪、強化人事權進行修訂。朝野歷經數輪協商,仍破局,形成上週五立法院全武行局面。全國律師聯合會提出聲明,表示立法院應遵守正當程序等憲政原理,並應實質討論及審議相關法案,切勿以黨派之私而破壞民主憲政之運作原理。全國律師聯合會表示,關於立法院於2024年5月17日擬強行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基於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針對此次爭議,提出3點聲明。全國律師聯合會表示,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之憲政功能。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是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議決」程序,在立法院必須先「議」後「決」(參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42號楊建華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申言之,立法院通過法律案、預算案應先進行「議」,也就是「討論」的程序,才能夠「決」。「然立法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竟未經實質討論,更未有實質審查,即強行進入院會表決」全國律師聯合會表示,立法院為人民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憲政功能,顯然未能發揮,此不僅斲傷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的根本,亦違背民主憲政及民意政治的基本原理,因此表達最嚴正的譴責。全國律師聯合會指出,立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對於憲法機關間的憲政秩序影響深遠,且亦涉及國家財政之重大規劃,對於人民的影響至為重大,因此,呼籲立法院,應遵守正當程序等憲政原理,並應實質討論及審議相關法案,切勿以黨派之私而破壞民主憲政之運作原理。全國律師聯合會提及,國會固為民意之彰顯,然立法委員對其選民,亦負有積極參與實質審議之責,國會的有效運作端賴立委諸公們的實質討論及審議,此亦為民主憲政制度運作之基石。民主憲政制度是台灣的驕傲,也是這塊土地上人民的共同信念,堅信台灣民主的韌性,也期許立法院本於憲法職責,妥適立法。
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合憲但限縮範圍
「三字經」罵人是否得受《刑法》公然侮辱罪判決?憲法法庭26日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須限縮經由具體個案表意脈絡來檢視,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忍受範圍,並權衡名譽權是否應優先言論自由的「二階段審查」;髒話罵人不一定會有罪,未來法官定罪嚴謹,本案民眾聲請釋憲13人,8人在憲法訴訟實施前,判決有罪確定可透過非常上訴、5人獲廢棄有罪確定判決,發回重新審理,都有翻案機會。作家張大春等13人分別因公然侮辱他人而被判決有罪,另有十多位法官審理案件中,各自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規定牴觸《憲法》,因而聲請解釋憲法、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併案後共33案審理。憲法法庭昨日作成判決,強調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提供資訊、追求真理、溝通思辯及健全民主等重要功能,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但這並不代表任何言論都受到絕對保障,公然侮辱罪的立法目的應屬合憲。憲法法庭指出,不能僅因髒話或具有冒犯性,一律認為是無價值或低價值言論。因此,法院在個案中適用公然侮辱罪的規定時,仍應權衡侮辱性言論對於名譽權的影響,及其可能兼具的言論價值。憲法法庭認為,所謂的髒話,除非國家以公權力明定髒話辭典,或有法定的侮辱用語認定標準表,否則侮辱性言論將因欠缺穩定的認定標準,可能過度擴張、外溢以致限制過廣,因此對「侮辱」定出「二階段審查」,作為個案中判斷公然侮辱罪的規範。憲法法庭指出,不能僅因言詞文字的用語負面、粗鄙,就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否則將使該規定成為髒話罪;社會上常見用三字經罵人,縱使粗俗不得體,也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刑法》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判處拘役部分,憲法法庭舉例,如果有人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布公然侮辱言論,從而有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的可能者,法官才能在個案衡酌後處以拘役刑。本判決主筆大法官為黃昭元,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限縮判決,15位大法官全體一致同意,但詹森林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蔡姓聲請人以穢語罵人,其侮辱性言論並沒有任何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價值,應無必要就蔡的確定判決廢棄發回。
只罰中嘉不罰三立 羅智強怒嗆:NCC就是民進黨附隨組織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4日公布三立違法入股有線電視多系統業者中嘉一案,最終重罰中嘉旗下12家系統台各120萬元,共1440萬元,但並未開罰三立。對此,國民黨準立委羅智強發文痛批,NCC只罰中嘉不罰三立是「罰娼不罰嫖」,「再度坐實NCC就是民進黨的附隨組織,遇到綠媒就轉彎。」羅智強昨(26日)在臉書發文指控,「護航三立,NCC的褲子還在嗎?」並感嘆不出所料,NCC對三立違法入股中嘉就是輕輕放下,「再度坐實NCC就是民進黨的附隨組織,遇到綠媒就轉彎。」羅智強續稱,三立透過層層持股轉讓、人頭代持等手段,持有系統台中嘉數位27%股權,違反過去NCC通過中嘉案的附負擔條款。NCC拖到大選後才公布處分,只罰中嘉、不罰三立,連NCC委員都看不下去。包括林麗雲、王維菁2位NCC委員都提出不同意見書,直言三立刻意隱匿持股中嘉,應重審三立的移頻換照案。羅智強也拿出中天新聞台進行對比,當初NCC撤照中天新聞台所持的理由是中天的違規裁罰過多,但中天針對裁罰提出訴訟卻一一勝訴,證明NCC根本是刻意入中天於罪,「羅織罪名撤照中天,三立明知故犯入股中嘉,違反媒體壟斷事證明確,NCC卻該罰不罰。專門清算異己,淪為政治打手,NCC丟盡獨立機關的臉。」羅智強也感嘆,過去《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規定處罰性工作者而不處罰嫖客,被稱之為「罰娼不罰嫖」,後遭大法官釋憲宣告違憲。NCC只罰中嘉、不罰三立,即有論者謂「罰娼不罰嫖」,「民進黨獨大下的NCC, 惡行劣跡罄竹難書;新國會三黨不過半,就讓大家好好看看,潮水退了,NCC的褲子還在不在?」
受刑人爭「在監投票」失敗 憲法法庭駁回釋憲案
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要參與2024年的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行政訴訟,被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終局裁定沒有侵害他憲法上的權利,15日裁定不受理,暫時處分的聲請駁回,在監投票確定不實施。另9名受刑人提出類似的行政爭訟中的裁定暫時狀態處分,將受大法官見解的影響。本案不受理裁定,15位大法官中僅尤伯祥1人不同意,主張應受理本案。黃昭元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他說,本裁定公告日到投票日已不到1個月,在如此短的期間內,縱令准許本件暫時處分的聲請,也難以實際執行,且徒然引發政治爭議。黃昭元指出,如果駁回林的暫時處分聲請,卻受理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也難免受猜疑,況且日後行政法院的本案訴訟的裁判確定後,如對林男不利,林仍有再次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機會,到時在無選舉時間壓力的情形下,憲法法庭反而有更充裕的時間審理並為判決。尤伯祥提部分不同意見書主張,受刑人選舉的選舉權尋求司法救濟的努力,已遭確定終局裁定挫敗,可見除非憲法法庭受理林的聲請,並在判決中指出林請求國家排除其選舉權所受系統性侵害,否則其選舉權勢必在選舉乃至日後其他選舉一再被剝奪,他主張應受理林的聲請案。林男因案入獄服刑,2019年底把戶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的台北監獄,設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他主張未在北監設投票所,讓他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委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北監設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讓他投票,但經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如果暫准林男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造成的重大損害,遠大於不准他的聲請,廢棄原裁定,駁回聲請定讞。林因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最高行政法院的終局裁定,就憲法選舉權的保障意旨,立法者據以形成選舉制度的憲法關聯的見解,及所為公、私益衡量的決定,難說有侵害林男受憲法保障的選舉權與平等權而違憲,昨日裁定不受理他的聲請,暫時處分的聲請也駁回。
藍委僅一人出席綠護航預算過關 邱顯智:難怪NCC可以這麼囂張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30日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單位預算,由於近日三立入股中嘉案備受關注,在野黨立委有意緩審NCC預算,時力立委邱顯智30日指出,NCC連基本的監理職責都做不到,憑什麼跟國人拿預算?但無奈在只有二名時力立委、一位國民黨立委到場投票,最後但最後民進黨以6:3的人數優勢,否決拒審、緩審NCC預算的提案。今天在交通委員會審查NCC預算,只有立委邱顯智、陳椒華以及國民黨唯一到場的立委洪孟楷反對輕易通過預算。邱顯智不滿地說,「民進黨都動員來了,其他的國民黨委員到哪裡去了?我相信這是所有人的疑問。有這樣的在野黨,難怪NCC可以這麼囂張!」邱顯智說,經過了將近三個月,在他和立委王婉諭、陳椒華的接連踢爆後,NCC終於在預算審查的前一天傍晚,把「中嘉案附負擔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書面報告」,送到他們手上,但這份報告還是避重就輕、含糊其詞,沒有處分,沒有限期,沒有裁罰,只有護航。邱顯智指出,三立持有中嘉的27%股權,NCC僅說明,三立對於投入榮盛投資的15%股權做出股權轉讓承諾,至於泓策投資上層12%,由張榮華永興資本(前身為蘇麗投資)代持振華投資的股份,NCC報告僅表示代持協議已終止,並未交代12%股份的去向。邱顯智質疑,宏泰公益信託是否違反5年15億公益支出承諾,NCC持續推托給教育部,僅表示「宏泰公益信託每年皆向教育公益信託主管機關辦理年度報核」,完全沒有提及調查5年15億捐款承諾是否落實的結果。他痛批說,NCC持續為財團洗地,令人無法接受。「呼籲NCC委員勿被陳耀祥主委綁架,拿出道德勇氣提出不同意見。」邱顯智說,根據媒體報導,有些NCC委員要求應針對中嘉、三立「明知故犯」做出處分,但NCC迄今態度仍然曖昧,讓人質疑,NCC主委陳耀祥仍要繼續擔任三立的保母,強度關山、輕輕放下。他也公開向NCC諸位委員喊話,如果主委仍要護航三立,請NCC的委員要捍衛自己的清譽,展現道德勇氣,公開提出不同意見書,不要成為陳耀祥玷污NCC獨立性的幫凶。
駕駛人有福了!行政法院統一見解 測速標誌100至300公尺內超速才罰
全國駕駛人最關心的測速照相拍照位置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下午統一見解,裁定駕駛人在測速警告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超速才開罰。至於另一派見解認為,測速槍應設置在測速取締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只要能偵測拍到車輛超速,不管多遠都算違規的見解,則不被大法庭內多數法官採納。中央警察大學曾統計,台灣駕駛人每年接獲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平均每人至少收到1.5張罰單!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做出上述具有原則重要性的預為統一見解後,希望台灣能擺脫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的奇異榜首排名。本案源起許姓民眾在2020年6月23日下午,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時,遭警方持「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即測速槍)」測得時速98公里,已超過當地60公里速限,警方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85條第4項等條文當場舉發,裁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許姓民眾很不服氣,主張他在測速警告標誌100公尺到300公尺之間根本沒看到警察拿測速槍在測速,沒想到事後收到罰單,指他在那個路段違規,可見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地點,根本不在上述距離內,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北、中、南3所高行見解不同,決定暫不判決,整理不同見解後,裁定移請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意見不一,該院第4庭提案交由大法庭審理。本案爭點在於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的違規地點,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後來條文的文字雖然略有修正,可是法條一直沒說測速槍是否須設在上述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許姓民眾主張本案測速距離取締標誌203公尺,但測速槍距離取締標誌450公尺,測速槍拍照的距離違反法條,希望行政法院主持公道。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包括:兼任審判長的院長吳明鴻、法官吳東都、帥嘉寶、胡方新、陳國成、蕭惠芳、王碧芳、簡慧娟、蔡紹良。其中胡方新及吳東都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
《證交法》空白刑法案合憲 憲法法庭:違反強制收購條款該罰 部分法官有不同意見
中華開發金控前法務長南怡君、前策略企畫資深副理陳湘銘等人參與併購金鼎證券時,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強制公開收購規定,判決有罪確定。南怡君、陳湘銘2人質疑《證交法》與子法的處罰條文屬於「空白刑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28日)下午判決合憲。不過大法官蔡明誠提出不同意見書,蔡宗珍和張瓊文大法官也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顯示憲法法庭內部見解不一致。蔡明誠大法官認為,證交法和子法對本案的解釋與空白立法模式,運用於處罰較重的刑事特別法性質的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範,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本案件並非以一般人民為規範對象的特別刑法,實在不應以一定比例或條件等抽象性用語,委由行政命令任令補充抽象性用語,相關刑罰制裁規範應於母法為明白與確定規定,以符法治國的法安定性要求。。至於本案關於預定取得的概念,蔡明誠認為,除債權說或物權說外,因相關概念呈現多義性等,已增加受規範者理解難度。況且上述見解在學理與比較法上何者適當,也值得再探究。蔡宗珍和張瓊文大法官在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所稱「預定取得」,及《公開收購辦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股份」,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應宣告違憲失效。她們強調,如果連憲法法庭無法清楚指明「於50日內」之期間計算之「終期」為何,擬收購股份者如何可「預見」收購行為可罰性要件及界限?何況連行政法院、刑事法院應對主管機關的法律解釋權都應予以高度尊重,就算是專業人士如何能憑空「預見」、未經主管機關解釋釐清的條文疑義?此外,受規範對象乃專業人士,甚至是娴熟相關法律規範之法律專業人士,基於其專業判斷,恐更將無從預見所謂「預定於50日內取得」,竟係指 50 日內之約定或協議等預定行為,不以取得股份為必要?因此作為專業人士,何以能預見,受刑事處罰之行為,竟以簽訂債權契約為已足?另外,條文對於「取得股份」用語,所指稱意涵,無疑有完成交割、取得股份權利之意。至於「預定於 50 日內取得」,理應以股份取得日為計算「50 日內」之終期時點,專業人士也無從預見其意涵在同條文內為何前後不一。蔡宗珍和張瓊文大法官指出,如果主管機關能本於職權發布解釋性行政規則以釐清法條歧義,受規範對象可充分預見主管機關執法立場,相信本案爭議即可避免,不致使得法律等專業人士竟誤蹈法網,遭受刑事制裁。更遺憾的是,本案第一次有權界定,竟然是出自於刑事法院之手!不過憲法法庭多數意見認為,《證交法》針對違反應公開收購規定者,科以刑罰制裁,沒有違背刑罰明確性原則,而且法令內容文義、立法目的並非難以理解,大量收購股份者可以預見相關結果,再從授權母法整體觀察,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的可能,因此並未違憲。《證交法》主管機關金管會及法務部都認為沒違憲,金管會認為,大法官一向主張,刑事法規並未以授權方式補充,只要受規範者可預見其行為有受處罰的可能性就夠了。法務部指出,目前特別刑法中有許多空白刑法,例如:《藥事法》、《傳染病防制法》、《農藥管理法》等,本案《證交法》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明確,從事風險領域的人,本來就應該負擔一定程度的法規範注意義務。
台義爭女案判違憲…類似案件卻裁定不受理 法界人士譏:搞雙標?
詹姓空姐與義大利藍姓商人爭取8歲女兒監護權官司,在女童寫信給蔡英文總統後,憲法法庭上月判決,法院未讓女童陳述意見是違憲,引發軒然大波。新竹一名家長爭取2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也主張法官未讓小孩到庭陳述意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法界人士譏稱,台義爭女案,女童因寫信給蔡英文,大法官就受理裁判憲法審查,但同樣情形的其他案件,大法官卻不理會,憲法法庭是不是也搞雙標?義大利籍藍姓男子與台籍詹女跨海爭女的官司,最高法院裁定在改定親權結果出爐前,詹女應將女兒交付給藍男,讓他帶女兒出境回義大利同住。詹女為此依憲法訴訟新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受理評議後,在5名大法官反對、10名大法官同意下,5月27日判決「最高法院確定裁定」違憲。這起台灣首件裁判憲法審查判決出爐後,引發外界相當議論及批評。不料,日前新竹一名家長也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家長指出2名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中,歷審法院都沒有讓兩名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侵害其表意權,主張終局裁定結果違憲。大法官蔡明誠、張瓊文、蔡宗珍組成的審查庭認為,確定終局裁定已說明清楚,本件未成年子女年僅5歲、1歲,過於年幼,無法理解裁判結果對其影響,未使幼童至法院表達意見,且聲請人也未具體指摘終局裁定有什麼牴觸憲法的地方,裁定不受理。張瓊文及蔡宗珍大法官在上月的台義爭女案的憲法判決中,曾提出不同意見書,指出「違憲判決」對家事事件相關制度所造成的衝擊與破壞性效果之鉅,實令人憂慮。另外,台義案憲法法庭也諮詢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她引用德國聯邦憲法法庭判決,認為3歲小孩也應該可到法庭說明,法院可聽取其意見。但大法官們對如此看法意見歧異,最後多數大法官作成違憲判決,但仍有大法官另案裁定不受理類似聲請案件。法界質疑,裁判憲法審查是大法官針對終局裁判的個案審理,但有些案件有些大法官受理了,有些案件大法官卻直接在審查庭封殺。大法官們是不是也要設立「大法庭」統一見解,才不會「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台義爭女案憲法法庭上月認定違憲後,最高法院已收到判決書,21日分案給另1位法官審理,未來如何裁判深受各界關注。
台義爭女案 5名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
台義爭女案,由呂太郎大法官主筆的憲法法庭判決,創下台灣司法史首例,廢棄終局裁判,但林俊益等5名大法官不同意如此判決結果,他們出具措詞嚴厲的意見書,指出「違憲判決」對家事事件相關制度所造成的衝擊與破壞性效果之鉅,實令人憂慮。林俊益、張瓊文、黃昭元、楊惠欽及蔡宗珍等5位大法官,共同提出的不同意見書,首先批評詹女以母親身分聲請釋憲。親權酌定依法應以社工人員訪視,家事調查官及程序監理人調查報告,父或母不可以逕為主張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權利。不同意見書指出,詹女不可以代替女童主張各種憲法上權利,且她也沒有主張受憲法保障的親權受侵害等,但多數大法官完全忽略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主張基本權利受裁判侵害的要求,就受理本件聲請案,令人憂心。林俊益等5位大法官也逐一分析,主張歷審裁定沒有違憲。多數大法官說,未成年子女有陳述意見的能力時,法院就必須直接、親自聽取其言詞陳述,才屬合憲的結論,無異是將法律所定子女陳述意見的「機會」,提升為「絕對性的憲法要求」。林俊益等人指出,要求未成年子女都要到庭,不僅嚴重壓縮甚至完全排除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所需的個案權衡空間,也等於是宣告《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及孩子在法律程序中的代言人與權益保護者、程序監理人等制度違憲。不同意見書還提到,多數意見裁定最高法院終局裁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見解,就法律解釋而言,顯然已背離《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的立法意旨,不當干預「家事法院」於審理個案時的法律解釋權。林俊益等5人認為,本案的違憲判決以事實審法院自居,先自行認定子女已有陳述意見的能力,且無其他不適合直接陳述的情事,要求事實審必須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的陳述意見,干預個案的事實認定,混淆憲法法院與各級法院間的權限分際。不僅許多法官及5位大法官對違憲判決有意見,也有律師及法界人士批評,未來家事法官就把子女傳來問,要子女在法庭上做出選擇,然後以此結案,不用再浪費時間及費用找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分析調查,且三個審級就要傳喚未成年子女3次,這樣的方式有利未成年子女嗎?
獨/台、義雙親搶女兒大戰 5大法官痛批:憲法法庭也沒這樣規定
詹姓前空姐與義大利藍姓商人爭取8歲女兒監護權案,最高法院和台北地院法官認定可暫由藍男帶回義國同住,今天遭憲法法庭推翻,憲法法庭下午認為承審法官未讓8歲女童親自出庭陳述意見,違反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廢棄最高法院裁定,判准女童暫留台灣。不過有5位大法官持不同意見,痛批:憲法法庭也未曾要求當事人一定要出席陳述意見!大法官林俊益、張瓊文、黃昭元、楊惠欽、蔡宗珍在不同意見書指出,本案實在看不出來女童在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因此不符合憲法裁判審查的要件,並質疑憲法法庭多數意見認為「未成年子女有陳述意見的能力時,法院應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可是不論是過去的《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或是現在的《憲法訴訟法》,都沒規定憲法法庭應該直接聽取當事人意見,如何能要求下級審法院?大法官林俊益等人指出,子女親權該判給誰,怎樣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非單純的憲法解釋問題,為避免子女在法院審理時選邊站,需有專業人士協助並提供建議,由法院決定是否讓子女出庭。另外,本案詹女把女兒從義大利帶回台灣後,一度連法院都無法知悉詹女去向,詹女也不遵守法院命令將女兒交付藍男,因此憲法法庭應尊重事實審法院的認定,不宜自行假設事實做出判斷。藍男2007年與詹女交往,2014年兩人未婚生女,不久兩人感情生變。2017年底,藍男先將女兒帶回義大利,未依約定時間帶回台灣,詹女飛往義大利,謊報女兒護照遺失,重新辦理女兒護照後,擅自將女兒帶回台灣,藍男則追到台灣打官司。台北地院家事法庭指出,詹女2019年間謊稱女兒遺失護照、申請補發的手段已觸犯《刑法》,還將女兒從義大利帶回台灣,比生父2017年間提早把女兒帶往義大利更嚴重,且女兒在台、義兩地生活都很適應,因此裁定由生父單獨行使監護權,並在本案定讞前,暫交由生父監護。不料詹女抗拒法院命令,8歲女兒也寫信給總統蔡英文,詹女另向大法官聲請緊急處分成功,大法官今天判決女童暫時在台灣,引發5位大法官和各審級法官強烈反彈。
院檢又槓上!大法庭裁定累犯由檢方舉證 劍青檢改痛批:亂來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天(27日)裁定,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及加重其刑事項,應由檢方舉證,引來檢方一片罵聲,大法庭成員之一的最高法院庭長林勤純提出不同意見書,但無力回天。劍青檢改今天發出聲明反擊,痛批最高法院大法庭應光明磊落提出正確解方,勿胡亂下指導棋,自行造法,徒增基層司法人員工作負擔,更無助於實現正義本案導因男子張邱群因涉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殺人未遂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書未請求對張男的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且法院於審理時,檢察官亦未就張男構成累犯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有所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但一審及二審法院判決時,自行認定張男犯行成立累犯,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張提上訴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有統一見解的必要,提案大法庭審理。刑事大法庭開庭辯論後認為,法院在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劍青檢改質疑最高法院經常吹毛求疵撤銷下級審判決,是造成基層工作負擔的始作俑者;其次,大法庭裁定錯誤解方,反增加基層司法人員無謂的工作負擔;再者,大法庭捨棄「前科表」不用,改要求審查海量的執行文書,實在太離譜。劍青檢改呼籲,大法庭不應變相技術性妨害基層法官適用累犯規定,使被告犯行無法受到妥適的刑罰,這樣反而將禍及基層法官及司法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