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規約2/中華民國台灣當然是國家 英國、瑞士、加拿大法院都承認
中華民國憲法和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主張擁有對方實際統治的領土和主權,因此兩岸衝突是否符合規範國際間戰爭衝突的《羅馬規約》,引發不少爭議。曾任法務部國際及兩岸司司長的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蔡秋明研究顯示,加入《羅馬規約》的先決條件必須是個國家,中華民國台灣雖然邦交國不多,但絕對符合《蒙特維多公約》規定的:常住人口、領土、政府、與外國交往能力的國家要件。蔡秋明指出,台灣的治權和領土其實非常清楚,從2000年起,至少有3個重要國家的判決承認台灣的國家地位,第一個是許多國人熟悉的拉法葉案,台灣在2001年向瑞士請求司法互助,希望瑞士將拉法葉佣金返還我國,軍火掮客汪傳浦等人則辯稱台灣不是國家,要求瑞士拒絕,最後瑞士聯邦法院在判決中,寫出中華民國全名,還提到中華民國創建到現在的狀況,強調雖然中華民國受到的國際承認有限,但還不至於被國際社會排除在外,因此台灣是一個國家,與瑞士間可以互相請求司法互助。新加坡航空在桃園機場發生嚴重事故,飛機殘骸與罹難者遺體散落一地,現場慘不忍睹。(圖/報系資料照)第二個判決則是來自加拿大魁北克法院,2000年新加坡航空公司班機由新加坡起飛,途經桃園機場,在颱風中起飛時偏離航道發生事故,83人不幸罹難,有傷者在魁北克法院提告向新航索賠,新航則將責任推給我國民航局,指桃園機場管理不當所致,要求民航局參加訴訟,新航還主張台灣不是一個國家,不適用加拿大《國家豁免法》規定,不應豁免加拿大的司法管轄,不過魁北克法院認為台灣當然是一個國家,不受加拿大的司法管轄。第三個則是印裔英籍商人林克穎車禍致死案,林克穎2010年在台灣撞死孝子送報生黃俊德,使用他人護照逃回英國,遭我國最高法院判刑4年確定,當時馬英九政府為了替孝子黃俊德和家屬討公道,透過駐英代表處跨海到英國打官司,時任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後來擔任大法官)赴英拜會蘇格蘭檢察總長,雙方達成簽立協議共識,各自以異地簽署方式簽署「台英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創下紀錄。印裔英籍商人林克穎在台灣撞死送報生,畏罪潛逃英國仍遭英國法院羈押兩年多。(圖/報系資料照)此外,我方在英國地方法院和上訴法院都使用中華民國台灣名稱,英國最高法院也使用「台灣最高法院」、「台灣法務部」等名稱,間接承認台灣的國家地位。雖然最後英國法院判決林克穎不用引渡回台坐牢,但他已遭英方羈押2年10月,差不多就是留在台灣坐牢的時間了。蔡秋明指出,中華民國與台灣是一體的,台灣的正式國號是中華民國,台灣在國際上雖然普遍被視為主權國家,並與多數民主國家維持一定程度邦誼,但台灣並非正式國名,從上述外國判決來看,在某些情況下,中華民國的名稱可能很有用,我們不該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