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審
」「關最久」死刑犯聲請再審 求傳「逝世法醫」釐清又遭駁回
因擄人勒贖且共同殺人遭判死定讞的陳憶隆,2000年遭判死刑定讞後,至今未槍決,他多次聲請再審被駁回後,去年又向法官聲請再審,請求傳喚當年鑑定的楊日松法醫,釐清死者屍體是遭火焚燒或硫酸所造成,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非新事實與新證據,裁定駁回再審。可抗告。檢方指控,1995年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在泰國死亡),擄走黃春樹後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黃銘泉等人財迷心竅、還向家屬勒贖7000萬元。警方獲報將準備取贖款的黃春棋逮捕,黃供稱徐自強、陳憶隆為共犯,3天後警方宣布破案,黃和陳一審被判死刑,隔年徐男在律師陪同下投案後,也被判處死刑。2000年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死刑判決,將徐、黃、陳判處死刑定讞,不過,徐自強歷經檢察總長提起5次非常上訴,2016年更九審認為,黃、陳指控徐自強的證詞,前後不一且違背常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檢方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52歲的陳憶隆聲請再審主張,原判決認定黃春棋與他對死者屍身潑灑硫酸,這是採用楊日松法醫出具之鑑定書為證據,但當時的刑事警察局函文內容記載死者「死者並無強酸(如鹽酸、硫酸)腐蝕或皮膚脫落之痕跡」原判決所認犯罪事實與原判決所採鑑定不相適合已至為明確,亦已影響本案事實之認定。高院認定,陳男聲請再審並非新事實及新證據,聲請傳訊原判決業已審酌驗斷書之出具法醫楊日松也無必要,他的再審聲請理由並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纏訟逾25年 職訓局前國會聯絡人涉收賄25萬 更九審判無罪
男子梁鴻達在1995年擔任職訓局國會聯絡人時,受外勞仲介業者25萬5000元賄款,讓案件能經勞委會職訓局儘速辦理,案經最高法院9次撤銷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認為罪證不足,將梁男改判無罪。此外,檢方起訴梁鴻達的涉犯貪汙治罪條例關於圖利未遂犯,但該法2000年11月9日已經刪除,此部分免訴。檢不服可上訴。本案高院更八審認定,梁鴻達擔任國會聯絡人依行政慣例,其得以民意代表關於申請外勞案件請託儘快處理事務的名義,向職訓局承辦人員了解進度,並要求相關承辦人員依例趕辦,而相關之承辦人均會配合,依將梁男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