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
」 朱學恒 鍾沛君 台中 求償 賠償營造小開掐死馬國女大生 家屬怒求償2千萬「法院判決出爐」
台北市士林區2年前發生一起命案,馬來西亞蔡姓女大生遭營造小開陳柏諺掐死,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案件上訴後改口認罪,但遭台高院判無期徒刑,再度上訴後,最高法院認案件符自首要件,但未說明不減刑理由,遂撤銷發回更審。民事部分,死者家屬求償2000萬餘元,判決在近日曝光。法院一審指出,本案構成自首,但不覺得陳男真心悔悟,但依量刑鑑定報告,認為陳柏諺透過心理治療或施以長期之監禁,使其深刻反省,矯正偏差之價值觀念,判處其無期徒刑。案件上訴至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過,陳柏諺不服再度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他符合自首要件,卻未敍明為何不減刑,因此有判決理由不完備的情事,已撤銷判決,發回更審,高院預計12月中重開準程序庭。蔡女父母跨海提訴訟,蔡父請求喪葬費新台幣338933元、交通費31066元以及撫養費與慰撫金共1000萬元;蔡母則要求交通費10355元、扶養費及慰撫金共1000萬元,總共求償2000萬元。法官認為,交通費及喪葬費部分,原告提供相關單據證明,且被告無異議,予以准許;不過馬來西亞並無子女贍養父母的相關法令,所以撫養費部分認原告主張無理由。針對慰撫金,法官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故意殺人等情節,認2人各請求300萬元慰撫金為適當,士林地院民事庭故判,被告陳柏諺應各給付蔡母新台幣301萬3355元、蔡父336萬9999元。
才認識4個月…夏男出殯日求婚賴生 駁假結婚認「做錯1件事」:最大錯誤
台中5億高中生墜樓命案,今(21日)二審開庭,夏男堅稱是基於共同想法而結婚,雖然2人只認識4個月,但並不是假結婚,而且自己有2000萬身家,反問法官:「若今天死的是我,賴生是否也會接受同樣的審判?」夏男表示,賴生在國小就已經繼承財產,也有相關契約書,2人首次見面是在2023年1月5日,當時他和擔任地政士的父親幫忙見證契約補強。從去年1月,自己就多次與賴生見面,並以朋友身分關心對方,但考量賴父高齡70多歲,觀念相當保守,且賴生還在讀高中,所以就很少聯絡,強調賴生這10多年一直活在家族爭產壓力中。去年4月抵賴父過世,夏男和賴生在出殯日遇見,便詢問要不要結婚,沒想到賴生直接同意,也沒去捧斗,讓他嚇了一跳,當下怕賴生沒想清楚,還要求查清楚相關資料,但記錄在案發後卻被檢察官當成證據,指控2人沒有結婚真意。夏男痛哭說道,他上訴不是因為刑期,而是不能把他沒做過的事惡意扭曲,案發至今將近2年,「是要把我逼死嗎?」他在偵查時相當配合,提供相關資訊讓檢警辦案,就是相信司法能證明他的清白,以為法官可以看見事實的全部,結果卷內的犯罪事實內容都是照抄媒體。夏男坦承,他最大的錯誤就是案發後沒第一時間拋棄繼承,因為當時殺人案件仍在偵查中,擔心拋棄繼承會坐實謀財害命說法,但如今時限已過,只能等民事婚姻無效訴訟出爐,他重申2人並非假結婚,且無論判決結果如何,都不會上訴,只盼一切煙消雲散。夏男還提到,自己有1、2千萬元的身家,如果今天死的是他,賴生是不是也會接受同樣的審判?由於該案尚有多項證據須釐清,將於12月5日再開庭,並於12月19日辯結。
檢界「退案王」違法簽結及不傳被告遭罰俸百萬 上訴再被打臉
已退休離職的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因結案品質草率輕慢,一年內遭主任與檢察長核退上百件,因此被外界封為「退案王」。他任內偵辦2起槍砲、毒品案件時,明顯可判斷被告有犯罪嫌疑,卻數度想簽結,更不服從主任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遭監察院提出彈劾,送交職務法庭議處。職務法庭一審將他罰俸6個月,吳志成不服,上訴二審。職務法庭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吳志成將損失上百萬元。吳志成現年68歲,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學院28期結業。他在1991年6月1日到2022年6月7日期間擔任檢察官,曾服務過花蓮、宜蘭地檢署,不過因為辦案正確率很低、態度草率,曾在一年內遭主任與檢察長核退上百件,被外界封為「退案王」。另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吳志成還曾因年度考績遭打「丙等」打起行政官司,要求宜蘭地檢署改變評定,最終敗訴。之後,吳志成已於2022年6月間退休,並轉任律師。吳志成在2019年4月到2020年2月任職宜蘭地檢署期間,承辦包括槍砲及毒品2起案件有違失,另外辦案時有重大缺失,遭監察院對吳志成進行調查,並以以下理由在2023年5月4日對他提出彈劾:「吳志成檢察官偵辦案件罔顧卷內事證、經常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妨礙真實發現,或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等,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屢屢發生,堅持己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故提案彈劾。」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吳志成承辦某起槍砲案件時,明知已經發現監視器畫面、現場採集到彈殼,仍以「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等不符規定的事由打算簽結案件。另外在偵辦某起毒品案件時,他也不顧現場查獲安非他命等證據,試圖將案件簽結。此2案都經主任檢察官請其注意事證及規定,但吳志成均不予理會,執意為之,案件只好改簽由其他檢察官辦理。此外,監察院也發現,他在2019年到2021年間偵辦的案件中,共101件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傳喚,無從得知自己被起訴的罪名、無從為自己說明,更無從請求調查對己有利的事證。監察院認為吳志成的作法嚴重影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權益,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提出彈劾,移送職務法庭議處。職務法庭於2024年4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吳志成在偵辦槍砲、毒品兩案中試圖簽結,這部分有疏失應予懲戒,因此判決罰款、罰款金額為當時的月俸6個月,約1百萬元。但對於101案並未傳喚被告的部分,職務法庭則認為這部分不付懲戒。吳志成認為一審違反比例原則,判決不當,據此上訴二審,但二審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高雄華肝公司使用過期10年蛋黃粉製保健食品 獲利7000萬涉詐欺
高雄的華肝基因公司涉嫌將過期近10年的蛋黃粉製作成28種保健食品,並將產品銷售至全台,非法獲利超過7000萬元,負責人陳姓男子以及4名主管因詐欺罪被起訴,並在一審中被判刑,法院指出,該公司明知蛋黃粉已過期,仍將其製成保健品出售,欺騙消費者。案件起源於2019年,當時檢調接獲線報,並對華肝公司進行搜索,查獲過期的蛋黃粉和保健食品原料,經檢驗,雖然無法證明這些過期蛋黃粉對人體造成直接傷害,但因該公司隱瞞蛋黃粉的過期日期和保存條件,法官認定其有詐欺故意,遂依法起訴相關責任人。該批蛋黃粉原本應於2010年5月5日到期,但華肝公司依然將這批過期原料出售給下游廠商,或用於製作各種保健食品,如「甘益壯」等,這些產品在全台販售,華肝公司聲稱,由於蛋黃粉是冷凍保存,保存期可達20年,甚至有說法稱能達25年,但檢方並未找到具體證據證明這些產品對人體有害。法院最終認定,華肝公司負責人陳姓男子及其團隊明知產品已過期,卻故意隱瞞事實,依詐欺罪處以重刑,陳姓負責人被判刑3年8月,其他涉案人員也分別被判刑1年8月至2年6月不等,經過二審上訴,因無法證明特助早知蛋黃粉過期,林姓特助的判刑被減至1年8月,其餘部分的判決維持不變。
妹子肺部驚見陰影「2年後癌變」 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判決逆轉
許多人會買保險以防萬一,但並非所有情況都能夠理賠。中國上海一名女子被診斷出肺毛玻璃結節,公司為員工買了團體重大疾病險,然而後來毛玻璃結節癌變,卻遭到保險公司拒賠,雙方對簿公堂。張女2020年6月體檢時發現肺部陰影,就醫並住院檢查,2021年9月首次發現右肺上葉前段及右肺下葉背段存在毛玻璃結節,但未進行手術治療。同年10月她入職一間外資公司,如實告知自己的情況,應公司要求到醫院複診,顯示「結節未增大,亦無其他異常」。外資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間,連續為員工購買團體重大疾病險,合約規定「被保險人因本次投保前已患疾病及其併發症導致的重大疾病責任,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到了2022年11月張女再次就診,結果顯示有腫瘤病變可能,2023年2月確認右肺上葉惡性腫瘤(微浸潤腺癌),於是馬上住院動手術,康復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拒賠,氣得她告上法院。張女和保險公司各執一詞。(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一審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及資金損失、律師費等,法官支持支付保險金的訴求,駁回其他申請;二審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改判不支付保險金,張女亦上訴請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訴求。案件審理時,雙方圍繞「既往症免賠條款是否屬於格式條款及是否有效」、「毛玻璃結節是否屬於該條款約定的既往症」2個爭議展開辯論。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在簽訂合約時,已經檢查出肺部毛玻璃結節,因此根據合約有權拒賠;張女則表示,她因肺癌進行手術治療,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且毛玻璃結節不等於疾病,所以投保前沒有既往症。法官綜合考量保險合約中「既往症免賠條款」約定及本案保險事故發生的實際情況,最後認定保險公司應支付張女保險金,維持原判。
認當小三還產子挨告賠40萬 她上訴辯「不知已婚」遭駁回
苗栗一名女子小花(化名),在明知阿明(化名)與小美(化名)已經結婚了情況下,與阿明發生關係並產下1子,後來元配小美得知後,選擇與阿明離婚,並對小花提告求償。一審法院判處小花須賠償40萬元給小美,小花不服提起上訴,辯稱「不知阿明已婚」,遭台中高分院審理後駁回。全案定讞。判決書指出,小美與阿明於民國98年結婚、111年離婚,但小花是在104年間與阿明發生性行為,並因此受孕生下孩子。阿明曾在原審證述,他與小花是在餐廳工作時認識,他有明確告知小花已婚之事,也曾帶老婆小美及小孩到餐廳吃飯,更公開稱其為「老婆」,但小花仍願意當「小三」。阿明表示,小花後來跑到家裡鬧,小美才得知他有婚外情,而他隔天便與小美離婚。對此,小美指控小花明知阿明已婚,仍與阿明發生性關係,構成配偶權重大侵害,依法請求精神賠償。案經苗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小花的行為已逾越社會一般容忍範圍,且有戶籍資料及親子認養事件佐證,小花雖辯稱,她與阿明發生性行為時,不知對方有配偶,但法官認為其說詞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信,且抗辯「時效已過」,因證據不足無法成立。由於小美遭遇長期婚姻破裂的精神打擊,其痛苦非輕,一審判處小花須賠償40萬元精神賠償金給小美較為適當。小花不服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台中高分院審理後駁回其上訴,並判由小花承擔二審訴訟費用。全案定讞。
台中狠父凌虐溺斃6歲兒 二審改罪名仍重判16年
台中徐姓男子2023年將6歲兒子接回同住,只要兒子不依其要求,就會以衣架抽打,或命其脫光光罰站,甚至冷水沖頭等方式處罰,男童也因被凌虐引發橫紋肌溶解症,在1次被浸泡處罰時失能溺水而死,一審國民法官審理時,以「凌虐致死罪」重判徐男16年,二審19日改依「傷害致死罪」仍判16年,可上訴。徐小弟去年6月1日被發現溺斃在浴室收納箱內,全身多處瘀傷,檢警調查發現,他原本由祖母教養,去年初才被生父徐男帶回豐原租屋處同住,此後,徐父經常以凹折衣架抽打他,或命其脫光光坐在浴室置物箱內,以冷水沖頭方式接受冷水沖淋及浸泡處罰;且因擔心男童傷勢被察覺,經常藉故向幼兒園請假不讓男童上學。去年5月30日、31日徐男再以衣架、視訊傳輸線抽打兒子,造成他頭、臉及四肢等多處挫擦傷,且致下背部約30×27公分皮下廣泛出血,引發橫紋肌溶解症。6月1日下午5時,徐男再命兒子赤身雙手高舉進入浴室裝有溫熱水的收納箱內,當時男童已精神不濟、昏睡,他又不斷以溫水沖頭處罰後離去,造成男童失能溺水窒息死亡。此案在台中地院一審由國民法官審理,檢辯雙方爭執焦點在於徐男犯行是「凌虐致死」或「過失致死」,最終依「凌虐致死」重判16年,徐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徐男坦承傷害、過失致死,但否認凌虐致死,其辯護人稱徐男要兒子泡在注滿熱水的收納箱是「加速退瘀」,並非凌虐。二審19日宣判,合議庭法官認一審依「對於未滿18歲之人凌虐致死」認事用法未當,撤銷原判決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斷,考量其為累犯、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仍判處16年,本案可上訴。
涉性侵6幼童遭判28年!狼師毛畯珅出庭「直視鏡頭」 正臉曝光
男子自毛畯珅110年4月起,在臺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擔任托育人員,並自同年 7、8 月起兼任教保員,負責照護、教育幼保機構之幼童,不料他竟利用職務之便性侵、猥褻多名幼童,一審遭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全案上訴二審,高院今(19日)再度開庭,過去始終帶著口罩的毛男,這次終於以真面目示人。台北市今年爆出私立幼兒園狼師案,被告毛畯珅涉嫌性侵多名幼童,一審遭判處28年徒刑。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天再度開庭審理,過去一直戴著口罩現身的毛畯珅,這次以真面目示人;然而被問到是否有悔意時,毛男不發一語,雙眼直視著媒體鏡頭,下巴高高抬起,完全看不出有任何悔過之情。據了解,毛畯珅為臺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園長之子,並於民國110年9月退伍起至該園擔任教保員,在園內負責管理監視器、參與協助教學、照顧全園幼童之生活起居及於園內接送幼童之工作,另於午休時間兼任同址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一審判決指出,被告明知於111年7月11日至112年7月10日期間,就讀該幼兒園之幼童6人(A童至F童)均未滿7歲,對於性自主能力及事物判斷能力均未成熟,且對於性事尚屬懵懂無知,並無同意或拒絕之性自主能力,竟仍分別犯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等犯行,甚至偷拍兒童性影像。一審法官認為,被告家境及學識均良好,且具幼兒保育之專業知識背景,深知有幼童於學齡前身心發展健康之重要性,明知本案被害人均屬未滿7歲,並無同意或拒絕之性自主能力,竟為滿足自己之性欲,對各被害人為上開犯行,時間綿延達1年之久、被害人數眾多,犯罪情狀惡性重大,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全案上訴中。《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殺害前女友!基隆男遭判無期徒刑 手抄佛經「想減刑」遭法官駁回
基隆市先前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情殺案,一名陳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出分手,於2023年7月持菜刀砍殺劉姓女友7刀致死。一審遭國民法官判處無期徒刑後,陳男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於19日二審宣判,駁回陳男上訴。據了解,陳男與劉女為同居情侶,兩人因陳男屢次家暴而關係破裂,劉女提出分手並搬離住所。案發當晚劉女返回兩人位於基隆市安樂區的住處取回私人物品,並邀請兩名友人陪同。期間陳男提出復合要求遭拒,兩人於屋內發生激烈爭執,傳出摔物聲響。友人在屋外拍門未果後報警,但警方到場時,陳男延遲近10分鐘才開門。劉女已倒臥血泊中,緊急送醫後仍不治。檢警調查後,依殺人罪將陳男起訴。一審審理中,國民法官認為,陳男惡性重大,且明知劉女已經死亡仍試圖隱瞞,判處無期徒刑。二審中陳男試圖以悔過態度尋求減刑,當庭呈上16本手抄「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告知法官自己頗有悔意,因此抄寫佛經將功德迴向給被害人,以此請求減刑。不過審判長當庭將心經退回,並質問陳男「抄寫心經教了你什麼?還是只跟著抄?」還問陳男「殺人、抄佛經、不能學壞」3者有關聯嗎?對此,高等法院也於19日宣判,駁回陳男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3套房產全給兒…不孝子竟「推倒老母」爸媽心碎 法院判決大快人心
老人贈與兒子的房產能撤銷嗎?為了安享晚年,大陸2位老人將自己名下3套動遷房的產權份額贈與給兒子一家。沒想到,房屋過戶後,兒子不僅沒有盡孝,甚至把老母親推倒在地,被判處刑事處罰。老人認為,兒子一家未履行贍養義務,並嚴重侵害其權益,導致生活困難、身心受傷,要求撤銷房屋產權份額的贈與。《新聞晨報》報導,年近90歲的賈老伯和沈老太育有多個子女。2005年8月,他們1套位於上海浦東新區的私宅拆遷,按政策可取得拆遷安置房4套。老兩口考慮到賈男是唯一的兒子,便商量將3套安置房的產權份額,贈與給兒子一家三口,希望能換來晚年的贍養,兒子表示同意。隨後,按照老人的意思,3套房屋的產權登記在了賈男及其妻女名下。 然而,產證辦完後,賈老伯和沈老太不僅沒有迎來期待中的晚年生活,反而依舊要為兒子一家照顧飲食起居。甚至,在2位老人生病時,賈男也沒拿出一分錢。更過分的是,2022年8月,賈男還將老母親推倒在地,造成其受傷,最終因故意傷害而被判處管制。 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間,賈老伯還曾陸陸續續把40餘萬元養老錢交給兒媳張女保管,在要求對方返還時,卻遭到拒絕,老人於是訴至法院。法院生效文書認定,張女應向賈老伯返還42.2萬餘元。不過,即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兒媳仍沒有返還這些錢款。 為了拿回自己相應的產權份額,2023年9月,2位老人再次將兒子一家訴至法院,主張賈男及其妻女未履行贍養義務,並嚴重侵害其權益,導致生活困難、身心受傷,要求撤銷三套房屋產權份額的贈與。賈男辯稱,自2006年起,自己就一直照顧父母,對母親的身體傷害也並未到達嚴重侵害程度,且即使他的贈與份額被撤銷,妻女的份額也不應被撤銷。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是私房被拆遷人,享有涉案3套拆遷安置房屋相應產權份額,然而原告放棄上述產權份額,將房屋產權均登記在3名被告名下,原、被告之間的贈與合同成立。 法院認為,原告將自己的房產份額贈與被告,被告理應更加珍惜,但被告均未盡到其作為受贈人應盡的扶養義務,嚴重侵害贈與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原告贈與被告相應安置利益,是基於與其父母子女關係,並不會單獨贈與兒子的妻女。因此,浦東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原告對於被告贈與3處房屋產權份額的行為。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予以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客人罵超商店員「北七」挨罰4千!二審結果大逆轉 原因出爐
高雄一名朱姓男子於民國112年7月28日19時29分許,在某門市內為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處,因細故與店員發生口角爭執,進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辱罵「是北七嗎?」(閩南語發音)等語,遭提告公然侮辱。二審認定,朱男所為尚未達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行,判處無罪;仍可上訴。根據判決書,店員指控,「當天我在超商當店員,我看見隔壁超商的招牌被颱風吹落到我們門市前停車場位置,碎成很多碎片,我就過去隔壁超商跟該超商店員說,請他們過來打掃這些招牌碎片,同日晚上被告一進來門市就大聲的說『剛才是誰去講的』。我就回說是我去講的」。超商店員表示,接著朱男就說「『請老闆娘出來,我要找她』,另一個店員就說老闆娘現在在休息,不太方便,這名男子就開始破口大罵,『為什麼要來幫你們掃地,這又不是我們造成的』,後來老闆娘就出來跟這名男子對話,這名男子一直大小聲,就對我說『是北七嗎』等語。」一審認為,朱男帶有激將語氣中的激問句表述,已構成貶損原告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判處罰金4000元。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改判無罪;可上訴。
朱學恒強吻案二審改判11月 本人親回應:不再上訴消耗資源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鍾沛君日前指控,資深媒體人朱學恒在一場飯局中對她毛手毛腳,甚至無預警抱她、強吻。朱學恒隨後發文道歉,並去台北地檢署告發自己。一審朱學恒被判1年2個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14日)改判11個月有期徒刑。對此,朱學恒稍早在臉書回應了。回顧案情,鍾沛君指控,餐會上,H夫婦前腳才走,坐在她對面的朱學恒立刻站起身,繞過餐桌,毫無預警的抱住她強吻,甚至還說「反正妳明天也不會記得」,還沒等她反應過來,朱學恒又再次走回來,肆無忌憚地又親了她。事後朱學恒在律師前立切結書,「於2022年八月六日晚間九點四十分至十點於聚餐期間,因飲酒行為失控,未經同意,違背鍾沛君之意願及信任主動摟抱及親吻當事人鍾沛君,並於事後離開該處,未於當時致歉及表達錯誤之意,其行為惡性嚴重,應遭受到相關譴責及一切處罰。」案件曝光後,朱學恒到台北地檢署告發自己,並貼出刑事告發狀。視內容,「對於近日媒體披露北市議員鍾沛君與本人於2022年8月6日晚間9點40分至10點餐敘時,所發生如2023年6月8日鍾議員於facebook所披露之事件,本人身為公眾人物,當負起所有應負之責任。本人願主動面對司法調查,祈藉由鈞署之偵查,早日還原事實,平息社會紛爭,及對受害人做出適當之補償,故依法提起對自己之告發。」一審,朱學恒被判1年2個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14日)改判他11個月有期徒刑。對此,朱學恒稍早在臉書發文,本人坦然接受本案判決結果,深自反省懺悔,並不會再上訴消耗司法資源。
朱學恒強吻鍾沛君案二審出爐 高院改判11月有期徒刑
名嘴朱學恒被控酒後2度強吻台北市議員鍾沛君,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依朱請求進行多次調解,但皆未能達成和解。二審法院於今(14)日宣判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朱學恒有期徒刑11個月。據了解,朱學恒於2022年8月6日與鍾沛君等人在台北市大安區一間餐廳聚餐。檢方指控,當晚聚會至晚上九點,包廂內僅剩鍾沛君,朱學恒起身靠近鍾,以雙手壓住她的肩膀,將她固定在牆上強吻,還說「反正妳明天也不會記得」。鍾轉頭躲避後,朱返回座位,但隨即再度上前摟抱並強吻鍾女,無視其掙脫。鍾沛君於去年6月在臉書指控朱學恒的不當行為,成為#MeToo熱議案件。事發後朱開直播道歉,解釋事發當晚喝到斷片、不記得發生過什麼事,但朱不敵外界輿論壓力,到台北地檢署「告發」自己,聲稱自己犯了性騷擾,還表示「身為公眾人物,當負起所有應負之責任」。檢方認為朱的行為已達「強制猥褻罪」標準,提起公訴。一審朱學恒在偵查期間多次利用社群媒體,指控鍾沛君是政治打手,法官認為朱犯後並無悔意,判處1年2月徒刑。全案上訴二審後,朱曾在臉書公開道歉表示悔悟,高院應朱請求,共計召開了4次調解庭,但雙方因和解條件未達共識,最終仍調解失敗。被害人鍾沛君也在最後一次審判時,指控朱在審理期間多次提錢、提價碼,她痛批「不要再提價碼羞辱別人,這從來都不是價錢的問題」,表示儘管會一直受到加害者的金錢羞辱,她仍會堅持下去,讓本案得到真相。最終,高院於(14)日宣判朱學恒犯下2個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1月。
資通電軍少校搞老鼠會!「夫妻吸金近2.2億」41人受害 二審判決出爐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少校監察參謀官鞠琮麟,與妻子郭侑旻及弟弟郭政綱、林姓同袍共4人,以投資化妝品為由,吸引軍中同袍與親友共41人投資,利用類似老鼠會模式吸金近2.2億元,一審被判處1年10月至4年不等刑期。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今(12日)將鞠琮麟和郭侑旻維持原判,郭政綱改判2年徒刑。判決書指出,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及林姓被告,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以投資化妝品生意需用長短期資金,分1年期購入化妝品資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每月可得利潤2萬5000元不等之「長期」投資方案,及節慶檔期搶購化妝品之資金10萬元、每月約可得3000元至1萬2000元之「短期」投資方案,以1.6%至12%不等之高額月利率為誘因,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參與上開投資方案,合計吸收資金達2億1951萬1027元。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下稱被告3人)雖承認有收受被害人投資款項之客觀事實,惟否認有違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惟依被告3人之陳述、同案被告林秉豐及被害人郭彥宏等人之陳述,及卷內其他相關事證,足認被告3人有參與本案非法吸金之犯罪事實。判決指出,被告3人以月利率1.6%至12%,相當於年利率約20%至144%不等之高額利率,誘使不特定多數人(含友人之友人、友人介紹之人或偶然認識之人)參與本案長、短期投資方案,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所稱:「以收受投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之情形,又為如實呈現違法吸金之真正規模,投資人取回之本金無須於計算吸金金額時予以扣除。高雄高分院參酌被告3人、相關證人之陳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認定本案投資人應係41人,而非43人;被告鞠琮麟、郭佑旻應負責之吸金金額為2億1951萬1027元,被告郭政綱應負責之吸金金額為1370萬元。高雄高分院表示,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非法吸金之總額為2億1951萬1027元,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原審就上開金額誤認係2億2101萬1027元,且誤認檢察官已變更起訴法條(檢察官認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容有未洽。另被告郭政綱應負責之吸金金額為1370萬元,原審認其應負責之吸金金額為2億2101萬1027元,並因此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容有違誤。法官審酌被告3人應負責之吸金金額多寡、投資人人數與投資金額,被告鞠琮麟、郭侑旻於本案位於主導、策畫地位,被告郭政綱所為犯罪情節較輕之不同參與程度,及本案投資人或因已取回本金,或已與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達成和解,其等所受損害已全部或一部獲得填補,及被告3人之素行、犯後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鞠琮麟有期徒刑4年、被告郭侑旻有期徒刑3年8月、被告郭綱有期徒刑2年。沒收部分,扣除已返還被害人本金及被告鞠琮麟、郭侑旻已賠償被害人之金額,諭知就被告鞠琮麟、郭侑旻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1283萬6807元及被告郭政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8萬220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台中男子金錢豹暴打女公關 臉部重傷「縫8針」 二審判4月刑期
台中市1名30歲陳姓男子,2023年8月14日到金錢豹酒家消費,與女公關黃女爆發口角後失控,對其進行暴力攻擊,當場不僅對黃女潑酒,還將酒杯砸向黃女的臉,並強行抓住其頭髮將人壓在桌上痛毆,造成黃女腦震盪、全身多處瘀傷,臉部重傷需要縫合8針,案件發生後,陳男被依《傷害罪》起訴,初審法院僅判處拘役40日,檢方不滿判決過輕,上訴至二審,最終二審法官認為陳男的暴力行為過於惡劣,判處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根據判決,陳男當日與黃女因為玩骰子遊戲發生爭執,隨後情緒失控,對黃女進行言語辱罵並潑酒,接著將酒杯砸向黃女的臉部,還把其頭髮扯住並強壓桌上進行毆打,黃女當場被打傷,臉部受創、全身瘀傷,送醫後確診為腦震盪,並須縫合8針,案件經警方調查後,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陳男的暴行,並依《傷害罪》起訴。初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考慮陳男有意和解,但由於黃女拒絕和解,最終未能達成協議,法官認為,陳男在案件發生時已有犯罪前科,但此案與其過往的詐欺罪行不同,並未對刑罰產生足夠警惕,因此判處拘役40日,檢方對此判決表示不滿,認為陳男的行為過於惡劣,對黃女的傷害深重,二審後法官最終改判陳男4個月徒刑,並可選擇支付12萬的罰金。
不滿車輛違停出入口比中指洩憤 女子一審遭罰4千元「二審結果逆轉」
台南日前爆發一起因行車糾紛而引發的公然侮辱事件,一名女性駕駛阿香(化名)因不滿他人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入口且不禮讓,結果下車對該車駕駛比中指。後續該車駕駛對阿香提告,一審法院判決阿香罰金4000元,但二審法官認定情節輕微,最終改判無罪。根據媒體報導指出,整起事件發生於2023年8月,阿香駕車行經台南市某活動中心前時,發現停車場入口被一輛車輛阻擋。當他按鳴喇叭示意後,對方仍未作出禮讓,導致他即使倒車也無法進入停車場。被憤怒沖昏頭的阿香一時情緒失控,下車對該名駕駛比出中指。沒想到就因這樣的行為遭到該車駕駛提告,法院也在一審階段判處阿香敗訴,需繳交4千元罰金。後續阿香在上訴時解釋,當時的舉動純粹是在發洩情緒,並非針對個人,且比中指的動作僅持續短暫時間。而台南地院二審法官經審理後認為,雖然比中指在台灣社會通念中屬於不雅的辱罵肢體手勢,但考量阿香的行為是因不滿車輛阻擋所引發的偶發性、輕率性負面舉動。法官進一步表示,這樣短暫的舉動並不足以影響該名駕駛在社會結構中的平等主體地位、自我認同及人格尊嚴。即便有旁人目睹這一幕,也不至於對該駕駛的心理狀態或社會生活關係造成嚴重不利影響。從主觀層面來看,也難以認定阿香是出於故意貶損對方社會名譽的動機。基於以上理由,法院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阿香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角頭》李振豪拐49台人賣到柬埔寨 遭判刑18年定讞
竹聯幫成員李振豪曾在電影《角頭》擔任臨演,但他因勾結詐騙集團,以高薪工作為誘餌,將數十名台灣籍男女拐騙至柬埔寨,將他們當作「豬仔」販賣。一、二審法院均判處李男18年有期徒刑。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法院於今(8日)駁回上訴定讞。台北地方法院先前審結一起跨國人口販運案件,主嫌黃炫逢與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楊家豪等人,自2021年11月起以高薪打工、拍片等話術,誘騙台灣民眾至柬埔寨,成為詐騙集團的「豬仔」。該集團與柬埔寨的「八爺」、「筱白白」合作,當「八爺」拖延支付報酬時,林晉宇聯繫竹聯幫分子李振豪,並與另一詐騙集團合作,持續誘騙民眾。李振豪因此分得不法酬勞。根據調查,該集團共誘騙88名台灣人,每招募1人可獲得3萬至5萬元,辦理護照另收3000元,其中李振豪可獲取3成酬勞,其他成員依照分工獲利。部分成員每週固定抽佣1萬2000元,整個集團的不法獲利總計達1469萬元。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李振豪被判刑18年,其餘被告分別判刑林晉宇13年、陳思瑋16年6月、黃炫逢16年6月、鄭學鴻15年6月、楊家豪13年、陳均翰15年、王契文11年、黃鈺真11年。這9名被告部分犯罪所得未被扣案,涉案金額從數十萬至百萬元不等。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法院於今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本次定讞的案件涉及19名被害人,其中4人自行返台,其餘15人則被迫為詐騙集團工作,後來透過各種方式逃回台灣。李振豪在一、二審均被重判18年,同案其他被告則判刑9年至16年半不等。此外,李振豪涉及的第二波起訴案件,牽涉30名被害人,目前案件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李振豪在一、二審中同樣被重判18年,未來刑期可能增加。
追求遭拒萌生殺意!男開槍擊斃「關渡鹹粥」美女闆娘 二審判決出爐
台北市北投區知名小吃店「關渡鹹粥」去年6月發生一起槍殺案,一名51歲周姓男子前往鹹粥店用餐時,見到43歲越南籍潘姓老闆娘面容姣好,不顧對方已有家室仍奮力追求,多次求愛無果後竟萌生殺心,持槍將潘女近距離射殺,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20年。案經上訴,高院今(5日)維持原判;仍可上訴。回顧案發經過,嫁來台灣18年的潘女跟丈夫育有一對子女,並在北投區經營「關渡鹹粥店」。周姓男子前往鹹粥店用餐時,發現老闆娘面容姣好,加入LINE好友後展開熱烈追求,但多次遭拒絕封鎖,因此心生不滿,加上他有次在店裡點炸豆腐,但潘女竟把餐點先送給後到的客人,讓他更加懷恨在心,遂萌生殺意。去年6月10日下午1時許,周男騎車到鹹粥店,與潘女交談沒幾句後,便掏出改造手槍朝對方開槍,隨即騎車逃逸,造成潘女左胸中彈,當場失去生命跡象,送醫後宣告不治。警方循線追緝,於隔日凌晨將周男逮捕。檢方偵查後,依殺人、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非法持有子彈等罪嫌將周男起訴。士林地院認為,被告於犯後隨即離開現場,畏罪潛逃,於翌日始經緝獲,其後終雖坦承非法持有槍彈、殺人等犯行,惟始終不願透露非法槍彈之真實來源,且迄今仍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獲得原諒,難認具有完全真摯之悔意。法官審酌有關量刑之一切情狀,認被告惡性尚未達須永久監禁隔絕於社會之必要,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具體求處無期徒刑尚嫌過重,惟被告因情感糾紛即無視國家重刑禁令,持槍於光天化日之下殺人,無異將他人生命視如草芥,亦不宜輕縱,依殺人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案經上訴,高院今日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因466元判2年感覺被追殺?王郁文:我會好好活下去
「公衛文」王郁文曾任職新竹市長高虹安在國會辦公室的公關室主任,被控貪污466元,一審仍遭判2年、緩刑5年。今(4)日受訪時表示,「不知道大家對466元被判2年怎麼想」,但是家人也希望為了自己的名聲,可以繼續試試看,相信台灣司法,有機會可以還一個公道。高虹安被控2020年立委任內,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4)日由承審法官郭豫珍開庭,高虹安出庭時面對媒體詢問是否有信心,僅微笑回應「謝謝」。檢方對於高虹安案提起上訴,除針對台北地方法院對於高虹安判處7年4月,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外,並認為前助理王郁文從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不宜宣告緩刑。檢方也指出,高虹安及前助理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部分無罪、陳昱愷無罪部分,台北地方法院認事用法不當。王郁文今天受訪時表示,「不知道大家對466元被判2年怎麼想」,但是家人也希望為了自己的名聲,可以繼續試試看,相信台灣司法,有機會可以還一個公道。她也說,沒有和高虹安聯絡,也不知道她在幹嘛,「因為我們也不能聯絡啦,說實在話」,有交保金10萬元,不能串證滅供(串供滅證)之類的。至於有沒有被追殺的感覺?王郁文說,網路上當然是會有一些言論,看了會有些難過。但是支持的人,還有周圍很多親朋好友,大家都給她蠻多溫暖。相信有大家支持「我會好好活下去!」並表示,過程中有很多不管是媒體人、還是朋友,大家都給她支持,今天風和日麗,心情還可以。
逼3歲童「趴拱橋」施暴還餵毒 惡男虐死同居人女兒…最終判決出爐
南投縣男子陳威嘉2020年涉嫌對彭姓女友的3歲女兒施暴餵毒,時間長達5個月,導致女童死亡,事後將屍體埋藏在山區,一審遭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無期徒刑,二審則依過失致死改判15年5月,棄屍部分1年10月確定。案經上訴,最高院今(4日)維持高院更三審判決,依傷害兒童致死等罪判處陳男17年10月定讞。據了解,陳威嘉因與彭女交往,而有與女童獨處之機會,其明知女童當時年僅3歲餘,無法陳述完整語句及自身經驗等情狀,竟基於傷害、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以非法之方法使未成年人施用第三級毒品之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接續犯意,自109年2月14日起至109年6月7日止,多次對其施暴。判決指出,陳威嘉持不詳物品毆打女童,致其頭部骨折、顱內出血及臉部、前胸多處擦挫傷及撕裂傷,因而住院近2週才出院;陳男更以竹筷、針及黑色膠帶做成之尖狀物,戳刺女童大腿,致大腿受有多處點狀紅腫之傷勢;陳男某次認女童說謊,乃持木板毆打女童,致其手臂、腿部多處紅腫、瘀青。陳男明知女童眼部有傷,竟以土黃色膠帶纏繞她的頭部及眼睛數圈,另持鐵尺及鞋拔敲打女童之手、腳及臀部,致女童身體多處紅腫,並要求孩子以俗稱「趴拱橋」之方式罰站。不僅如此,陳男明知FM2係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竟於109年5月底、6月初及109年6月7日下午,因女童吵鬧及尿床,遂心生不耐,利用女童年幼且不知抵抗之非法方法,以不詳方式使女童施用少量FM2,前後共2次。被害人因體內血液中累積之FM2濃度過高,造成抑制呼吸功能,因而於109年6月7日下午窒息死亡。陳威嘉發現女童死亡,為免其犯行遭發覺,乃將女童之遺體搬運並掩埋在南投縣名間鄉新大巷某處建物之樹下,此部分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高院更三審審酌,陳威嘉前有多項毒品前科,素行不佳,無視案發時年僅3歲餘之女童身心發展均未臻成熟,對稚齡之女童,無故或動輒以管教為由予以傷害、凌虐,使女童飽受傷害、凌虐之苦,嚴重妨害女童之身體、健康及身心健全發育。更三審認為,陳男知悉毒品對幼童之危害,竟以不詳之方式使年幼不知抵抗之女童施用毒品FM2,致其因毒品作用而窒息身亡之嚴重後果,釀成悲劇,所生危害已屬無法彌補,被告之行為嚴重偏差,且為警查獲後,蓄意捏造女童死於溺水,故意誤導檢警偵辦方向,並否認傷害、凌虐女童及餵食毒品之犯行,未能徹底反省自己之錯誤,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不宜輕縱。高院衡酌陳威嘉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期間、所施加傷害、凌虐及非法妨害身心健全與發育之程度,行為時未受有刺激,及其學經歷、身心狀況、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17年10月。案經上訴,最高院今維持更三審判決,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7年10月定讞。《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CTWANT》提醒您:拒絕毒品 珍惜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