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 大陸 法院 中國 判決 死刑
撿到手機粗心搞丟!路人反遭失主提告 「法院判賠1.3萬」關鍵出爐
大陸廣西自治區南寧市一起「撿到手機反而挨告」的案件近日引發關注。一名陸姓男子外出時遺失手機,經調閱監視器發現手機被覃姓路人撿走。陸男隨後上門討回手機,卻被對方告知因其飲酒後疏忽,手機已再次遺失。陸男認為覃姓路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要求依手機原價賠償,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廣西法治日報》報導,由於協商未果,陸男以覃某故意不歸還遺失物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審理期間,被告未理會法院傳票,既未到庭應訴,也未提出書面答辯。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覃某需賠償陸男手機價款人民幣2999元(約新台幣1.3萬元)。覃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正式生效。法院指出,依照法律規定,撿到他人遺失物品後,拾得人負有妥善保管並及時返還失主,或交由警方處理的法定義務。本案中,覃某撿到手機後,僅隨意放置於電動車前方的置物箱內,既未主動聯絡失主,也未報警處理,最終導致手機遺失,顯屬重大過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其主張「非故意行為」及「飲酒影響判斷」,法院認為並不足以免除法律責任。判決結果在網路上引發熱烈討論,有網友擔憂此類判例可能讓民眾不敢撿拾他人遺失物,影響「拾金不昧」的風氣。不過,也有法律人士指出,本案重點並非「不能撿」,而是提醒拾得人應以正確方式處理遺失物,立即報警或妥善保管,才是真正的善意行為。
原配控遭雙重背叛!丈夫與閨蜜涉重婚 她精神受創「一夜白髮」
大陸陝西省安康市一名女子結婚多年,直到在丈夫車內意外發現一份人工流產醫療資料,才揭露丈夫與多年閨蜜之間的婚外關係。女子指出,資料上的陪同簽名人正是其丈夫,進一步追問後,對方承認雙方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女子在庭前受訪時表示,自己在得知丈夫與閨蜜長期維持不正當關係後,短時間內承受巨大精神打擊,甚至出現「一夜白髮」的情況。該案先前一審僅判處丈夫有期徒刑6個月,未認定第三者涉罪,女子不服判決結果,持續循司法途徑追究第三者法律責任。陸媒報導指出,回顧事件起因,女子表示,結婚多年來一直未察覺異狀,直到某日於丈夫車內發現一份人工流產醫療資料,文件顯示陪同簽名人為其丈夫,而手術當事人則是她相識多年的閨蜜。她隨即向對方求證,對方承認與其丈夫發展婚外關係,並曾懷孕後終止妊娠。女子指出,真相曝光後,她曾低聲下氣要求閨蜜退出這段關係,希望保住家庭,但不僅未獲回應,反遭對方封鎖聯絡。她形容,自己在極短時間內情緒崩潰,身心狀況急遽惡化,頭髮在短時間內大量變白,外貌變化明顯,至今仍難以走出陰影。她進一步指控,丈夫與第三者並非短暫交往,而是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相關行為對家庭結構與子女造成嚴重影響。她認為,第三者明知對方已有婚姻,仍持續介入家庭,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司法程序方面,法院於2023年進行一審審理,認定女子的丈夫長期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構成重婚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但法院認為第三者行為尚未達刑事犯罪構成要件,未予判刑。女子對判決結果不服,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2025年6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過,女子仍持續蒐集相關事證,主張第三者應負刑責,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訴。本案於26日在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後續結果仍待司法機關裁定。另據了解,女子與丈夫曾共同經營文化傳媒公司,丈夫也曾在短影音平台累積一定知名度。女子表示,丈夫正是在工作合作過程中,與後來成為第三者的友人相識,原本出於同情對方為離異單親母親,未料最終演變成婚姻破裂與長期司法糾紛。
違規小學大火釀13死!58歲女師救156人慘判重刑6年 網嘆:變替罪羊
大陸河南省寄宿制的英才學校於去年1月發生重大校園火災,造成13名小學生不幸喪命、另有4人受傷。該案近日一審宣判,學校創辦人、校長及一名58歲女導師兼宿舍管理員,分別被判處6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然而,判決結果引發爭議,由於奮力救人的導師被判重刑,網友大多認為是校舍安全問題,不明白為何是基層教師承擔。綜合陸媒報導,河南省南陽市方城縣人民法院通報,這場火災發生在去年1月19日於獨樹鎮硯山鋪社區的英才學校。法院認定,校方長期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包括宿舍超額使用、消防栓無水、煙霧警報器失效等問題,卻未依法整改,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最終分別判學校創辦人李宇7年有期徒刑及校長徐向陽6年6個月有期徒刑,至於案發時身兼導師與宿舍管理員的賈霞,則被判刑6年。但判決出爐後,竟在大陸各大論壇和社群掀起熱烈討論,大量網友為女導師賈霞喊冤,更有人指出,火災起因為一名8歲學生私藏打火機,點燃棉被的線頭引發;事發當下,賈霞並未逃生,而是第一時間叫醒學生、組織疏散,成功撤離156名學生後,還曾折返火場嘗試救人。因此網友質疑,一人兼任多職的基層教師,既無權決定消防設施改善,也無法解決宿舍超員問題,卻在事故後須承擔與其職權極不相稱的刑責,根本把她當「替罪羊」。除此之外,有知情人士指出,英才學校本身屬於違規辦學,甚至未具備完整合法登記,相關安全問題長期存在,卻未被及時發現,顯示管理層與監管機制的嚴重失靈。法院雖認定賈霞「明知有危險卻未上報或整改」,但外界更關注的,是責任是否應該區分輕重,而非一律由最基層人員承擔。報導中也提到,火災後有學生家長透露,孩子當晚從大火逃生,在教室待了一整個晚上,但裡面有空調沒有受凍,隔日清晨導師也將學生送回家,而孩子描述火災當下,濃煙大到路都看不清,跑的時候連鞋子都來不及穿。
131億判賠壓頂 大同擬一次認列虧損「大洗澡」斷尾求生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2月13日針對大同與華映(百慕達)間的訴訟作出終審判決,判令大同與華映需連帶賠償中國華映科技人民幣30.29億元(約新台幣131億元)。這起延宕十多年的案件如同一顆深水炸彈,再度引爆市場高度關注。根據《民報》報導,雖然大同於記者會中宣稱公司帳上仍有287億元現金,並強調中國判決尚未獲得台灣法院認可,短期內無執行效力;但實際上,大同在中國持有的多項資產恐已無可倖免。專家指出,這些市值約40至50億元的資產,包括子公司股權、廠房、帳戶現金等,皆可能成為債權人立即執行的目標。在中國資產形同難守的情況下,大同轉向死守台灣母公司資產。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國判決需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後方可強制執行,大同律師團已擬定三道法律防線,意圖拖延、反擊或化解此筆巨額債務。包括質疑文書真偽、主張違反公序良俗,以及訴訟程序拖延,以時間換取談判空間。而在外界質疑聲中,有媒體指出,大同新任董事長張榮華與經營團隊內部已達共識,擬於今年財報中一次性提列131億元「或有損失」,採用最嚴格會計原則全額認列。雖將導致大同由盈轉虧,每股盈餘恐驟減6.09元,創下歷年最大虧損,但市場分析普遍認為這是一場經過縝密規劃的財務操作。專家指出,這種策略在會計學中稱為「大洗澡」(Big Bath),意指藉組織更迭或重大事件時,將歷年累積的壞帳與潛藏風險一次清算。對張榮華而言,這筆爛帳是來自前朝高層的遺毒,選擇在2024年全數認列,不僅可重設財報基期,更為日後業績反彈創造條件。一名會計師則指出,雖然每股盈餘重創,但這筆損失屬帳面處理,「現金其實一毛沒少」。由於台灣法院尚未認可判決,大同現階段仍無須實際付款。公司也表示,若未來勝訴或和解,可再將提列金額「回沖」為獲利,對整體財務影響屬可控範疇。但對眾多期待領股息的小股東而言,衝擊可能最為直接。原預期本業穩健的情況下能分得可觀股利,但一旦巨額損失入帳,全年淨利將被吞噬,股利發放幾近落空。
大同遭陸判賠華映131億元 公司:將提再審、不影響財務
大同(2371)13日召開重訊記者會表示,接獲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判決指出原大同集團旗下的中華映管(華映),須向中國華映科技支付約人民幣30.29億元(約新台幣131億元)的業績補償款,大同公司與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大同指出,對此判決結果表達遺憾,並宣布將依循大陸司法救濟途徑,提請再審。大同依循會計準則仍應先行提存備抵損失,預計每股虧損逾6元。業界並推估,大同有可能在今年第4季財報提列。大同表示,為充分維護廣大股東權益,經徵詢專業律師意見後,將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提請再審。公司亦將依據會計原則審慎評估判決對其財務及業務的影響,並依會計師查核結果進行後續處理。大同強調,依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公司現金及約當現金近新台幣287億元,資產總計近新台幣1480億元,資金充裕、結構穩健,足以應對突發性財務風險。大同近年轉型有成,以電力、能源、AI算力為主要成長引擎,加上海外市場動能強勁,今年累計營收持續增長。公司重申,該判決不影響公司營運,將持續專注於核心業務發展,秉持穩健經營原則,致力於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與權益。
誤把中藥「生烏粉」當黑胡椒包餃子致命!陸推拿店中毒案二審維持原判
中國大陸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審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1起因誤用劇毒「生烏」粉末造成的烏頭鹼(Aconitine,生物鹼毒素)中毒事件在經過審理後,法院最終維持原判。據《星島日報》報導,事件源於2023年12月21日,1名推拿店足療按摩技師賀男在調製餃子餡時,將本應妥善存放的中藥材「生烏」粉末誤認為黑胡椒加入餡料中。當天,推拿店老闆鄧男與師傅陳男抵達推拿館後,與賀男共同食用這批餃子,3人隨後陸續出現烏頭鹼中毒症狀,其中鄧男最終因搶救無效而身亡。隨後鄧男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賀男與陳男求償餘80萬元人民幣(約合新台幣355萬元)。一審由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鄧男作為推拿店經營者,且具備醫學背景,未將具毒性的「生烏」與一般調味料分開存放,增加誤食風險。此外,在察覺中毒後,鄧男也未立即採取專業救治措施,反而在中毒期間繼續為顧客進行按摩,使毒性更快擴散,延誤救治時機。因此,法院認定鄧男對自己的死亡後果負有重大過錯,需承擔70%責任。判決書同時指出,賀男將「生烏」粉末誤當黑胡椒加入餃子餡,操作失誤與中毒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係,需承擔20%責任;而陳男作為醫師,在察覺烏頭鹼中毒後未建議立即就醫,對損害後果擴大亦有過錯,需承擔10%責任。一審最終判令賀男與陳男共計賠償鄧男家屬36萬餘元。案經上訴後,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1月28日公布二審判決,駁回陳男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結果。
1個月14次、單次4小時!工程師「帶薪如廁」慘了 辯長痔瘡遭打臉
大陸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起勞資糾紛案例,引發社會關注。某科技公司李姓工程師於工作期間長時間滯留廁所,一個月內多達14次,最久一次接近4小時,遭公司認定嚴重曠工,並解除勞動合同。李姓員工不服,接連申請仲裁與提起訴訟,案件最終在法院調解下化解。綜合陸媒報導,李姓工程師自2010年入職科技公司,2014年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在2020年簽收新版《員工手冊》。該手冊明確規定,未經批准擅離崗位達一定時長視作曠工,半年內累計曠工滿3天屬嚴重違紀,公司可據此立即解除合同。2024年4月至5月間,公司發現李姓員工頻繁長時間滯留廁所,且無法透過微信聯繫。監控顯示,李姓工程師於26個工作日內,共有14次在衛生間停留超過1小時。公司調查後,認定李姓員工嚴重曠工,履行報告工會等程序後解除合同。員工辯稱,自己因痔瘡需要臨時護理,滯留廁所屬於身體原因,並向法院提交配偶購買藥品紀錄以及事後住院手術紀錄作為佐證。法院查出,李姓員工在事發期間未向公司報告病情,也未申請病假;其所提交的購藥與手術資料,均發生在滯留情況後期,甚至被解雇之後,無法證明其事發時確有健康限制。此外,公司提供帶薪病假制度,員工本可依法請假,而非長時間失聯;且其於事發前後並無類似情況,行為與病情間缺乏必然關聯。對於公司是否具備合法解除權,法院也作出審查。經查,《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並經員工簽字確認,其中明載曠工規定。法院認為,作為工程師,李姓員工需隨時響應工作需求,其長時間離崗已造成工作延誤,構成嚴重違紀。公司亦已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解除行為合法。一審法院遂駁回原告索討人民幣32萬餘元(約新台幣142萬元)賠償的請求。李姓員工不服,上訴至二審。為促成爭議實質化解,法院在確認一審事實及法律適用無誤的前提下,考量他多年任職的貢獻和離職後面臨的實際壓力,啟動調解程序。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同意以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幣3萬元(約新台幣13.3萬元)補助款作為和解,本案由此畫下句點。
醫生尪幫閨密看病 曝她「身體1跡象」妻驚覺有古怪!一查帳戶心碎了
大陸四川省一名冉姓女子與朱姓丈夫結婚24年,兩人10年前到重慶創業,共同經營診所,生活逐漸穩定。然而,一段三角關係卻讓原本的家庭陷入危機。冉女指出,自己是在丈夫多次提及閨密劉女的異常評價後,才開始懷疑兩人的關係並非普通友誼。《瀟湘晨報》報導,冉女回憶,夫妻倆在沙坪壩開診所時,因緣際會認識了住在附近的劉女,由於後者時常到診所看診,與兩人逐漸熟識,對方甚至和她成為閨密。據了解,劉女當時已婚,但不久後便離婚。不過,真正讓冉女起疑的,是丈夫對劉女的描述,逐漸超出正常的醫病或朋友關係。她表示,丈夫曾主動向她提到劉女婚姻「不幸福」,可能出現憂鬱傾向,需要「持續關心和看病」。冉女更透露,丈夫曾以「劉女家庭不幸」為由,頻繁與其接觸,甚至稱「明顯感覺她有性飢渴的表現,臉上又長痘痘」等語,讓她感覺雙方關係「明顯超出正常範圍」,而這份懷疑在去年春節期間達到高峰。冉女從親友口中得知,丈夫與劉女同時出現在老家一間酒店。(圖/翻攝自微博)報導指出,冉女當時從親友口中得知,丈夫與劉女同時出現在老家一間酒店。她立即趕赴現場,果然看到丈夫與閨密共處一室,一氣之下與劉女發生肢體衝突,因此被處行政拘留7天及並賠償醫藥費。事發後,夫妻關係急速惡化,朱男開始夜不歸營,夫妻共同經營的診所也陷入停擺。面對日漸龐大的經濟壓力與婚姻危機下,冉女決定調取丈夫帳務,驚見男方多年來持續向劉女轉帳,金額多為「5200」、「1314」等具特殊意涵的數字,累計超過人民幣67萬元(約新台幣297萬元),氣得她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轉帳無效並返還款項。巴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朱男向劉女的多筆轉帳不屬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依法屬無效行為,判決劉女需返還62萬餘元(約新台幣275萬餘元)。對此,朱男與劉女均未回應。冉女表示,她最初的警覺正是來自丈夫對閨密「異常關切」的評價,如今雖取得部分法律勝利,仍盼丈夫能回歸家庭,重新修復婚姻。
女教師拒絕性要求遭斧頭砍殺!交往11年遭同居男友殺害 家屬盼維持死刑
大陸廣東去年8月發生一起女教師遭殺害案,被害人文女向吳姓男友表達分手意願,吳某將她約出並騎乘機車載往山區商談。期間,吳某要求發生性行為遭拒,情緒失控的他以斧頭多次砍擊文女頭部,導致她當場死亡。這起案件11月27日下午由廣東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開庭審理。被告不服一審死刑判決提起上訴,家屬則盼法院維持原判。根據《中國新聞周刊》報導,2024年8月16日上午,吳某將文女約出並騎乘機車載往山區商談。期間,吳某要求發生性行為遭拒,情緒失控,隨即以事先準備的斧頭多次砍擊文女頭部。之後,吳某將作案工具丟棄於荒草堆中後離開現場。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整起行兇過程僅約16分鐘。家屬向媒體表示,文女為鄉村小學代課教師,丈夫過世後認識離異的吳某,兩人同居約11年,未依法登記結婚。吳某年約60歲,無穩定工作並涉及賭博,長期依賴文女生計。親友與鄰居也曾目擊吳某施暴,文女身上多處瘀青,吳某更曾出言恐嚇,揚言可能對其施以暴力。證人證詞顯示,吳某脾氣暴躁,與親屬關係不睦,近年與文女生活分離、屢生爭執。案發當日家屬無法聯繫文女,吳某對外佯稱不知去向,直到家屬比對監視器畫面發現兩人一同外出,警方才循線將吳某逮捕。吳某曾供稱,因不願分手便以性要求為條件,遭拒後一時衝動行兇,並稱斧頭原擬用來恐嚇。惟一審時改口否認犯行,辯稱為意外事故,說法與鑑定結果不符,未獲採信。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其後提出上訴;家屬於二審再度請求維持原判。
丈夫已亡4年仍「月月領」退休金 婦人詐領近60萬台幣下場出爐
大陸內蒙古一名女子隱瞞丈夫死亡事實,連續多年詐領退休金逾人民幣13萬元。近日,扎魯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董某某因詐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約新台幣6.6萬元)。根據《紅星新聞》與《新重慶.重慶日報》報導,判決書顯示,董某某與丈夫張某某為合法夫妻關係,張某某於2017年12月去世後,家屬未辦理火化手續,也未向有關部門申報死亡事實,而是將其以土葬方式安葬於董某某住宅東南方的荒山中。董某某明知丈夫已不具備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資格,卻在2018年至2021年間持續提領其退休金,金額合計達人民幣133,933.96元(約新台幣59萬元)。直至案件曝光,董某某才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2025年8月,她已將全部非法所得款項退還至當地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帳戶。法院審理認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長期隱瞞配偶死亡事實並詐領保險金,涉案金額龐大,已構成詐欺罪。鑒於其落網後如實供述犯罪經過,具坦白情節,且在庭審中自願認罪認罰,並全額退贓,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於2025年11月10日作出判決,除宣告緩刑與罰金外,也明確被告人需在緩刑期內接受司法監督,不得再犯類似行為。此案經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後,引發社會對於養老保險金制度監管與申報義務的關注。內蒙古扎魯特旗人民法院對該起詐領退休金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圖/翻攝自微博,紅星新聞)
山西「寵物狗咬人」引發1死3傷!飼主率眾上門打砸遭反殺 死者妻:後悔不該砸窗
今年1月,在中國山西省長治市曾發生一起由「寵物狗咬人」引發的血案。本案源於鄰里間因為一隻咬人的寵物狗所引發的衝突,最終卻造成1死3傷的悲劇,兒子被咬的被告人申某還在飼主郭某率眾上門打砸時持刀反擊,最終造成郭某死亡,被檢方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本案今日(13)上午在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省理,引起中國媒體的關注。根據《中國新聞周刊》報導,這起發生在今年1月30日(正月初二)。當日,被告人申某的兒子與朋友外出時,被鄰居郭家栓在路邊的狗咬傷,申某兒子情急之下將狗摔死。事件發生後,申某兒子將此事告訴母親,申某妻子決定報警要求協商處理,申某兒子也在派出所等待鄰居郭家人到場,但郭家始終並未配合前往派出所。當日晚間7點許,郭家的女主人趙女士帶著2人闖到申家「理論」,期間砸破了申家的玻璃、踹開了大門,與在家的申某及其妻女發生爭吵。接著,郭家的男主人郭某也帶著2名女兒進入申家,雙方爆發激烈扭打。混亂中,申某從窗台上拿起一把剔骨刀胡亂揮刺,造成郭家4人被刺傷,郭某則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事後的鑑定報告則指出,郭某身上有9處刀傷,由於左股動脈離斷大出血,最終失血性休克死亡。對此,被告申某一方堅稱事發時面臨郭家多人強行闖入和毆打,申某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申某的女兒回憶,當時郭家破門而入,鄰居曾試圖勸架,但隨後郭某也進入申家,雙方隨即發生扭打。她表示,父親在打鬥中頭部鼻骨受傷。目前,申某的律師將為其作無罪辯護。受害者郭某的妻子趙女士則透露,被摔死的是一隻2歲的土狗。對於為何不去派出所處理,她解釋稱:「打死一條小土狗,家門開著說一聲就行,還需要去警局?」她坦言當晚本只想去申家「砸兩塊玻璃出出氣就走」,丈夫郭某最初並不想追究。然而,郭某隨後進入申家即遇害,「我和孩子去拉他的時候,我胳膊也被扎了一刀,孩子也被捅了」。趙女士事後才自責地表示,當初不該去砸玻璃,或許就不會發生慘案,並想知道這件事情「何以至此」。據悉,申、郭兩家人本是住在前後院的鄰居,雙方都表示案發前並無矛盾。但在事件發生後,申某被當地檢方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郭家3人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另案被提起公訴。這起案件在今日進行一審,《中國新聞周刊》指出,本案並未當庭作出判決,庭上雙方爭議焦點為申某行為是否足以構成「正當防衛」,檢方堅持主張申某行為構成故意傷害,導致1人死亡,屬於防衛過當。申某律師則告訴媒體,事發當時現場環境混亂且黑暗,申某在情急中並未意識到自己抓到的是一把刀,胡亂揮刺下造成傷亡。對於正當防衛的辯詞,趙女士仍向媒體表示不認同。她主張自己僅是砸破了對方家的玻璃,而丈夫則是上門理論,「我老公被捅了這麼多刀,怎麼對方還成了正當防衛?」又對自己強闖申家的行為辯解,「我砸了玻璃,該我賠償的賠償,不至於把我老公捅死吧?」認為對方也要負責。這起案件引起中國網友關注,不過網友基本一面倒的留言力挺申家,「這是入室打砸遭到反殺,不是什麼上門理論!」、「這都不是正當防衛,就不知道什麼才是正當防衛了。」、「妻賢夫貨少,論有個好老婆的重要性。」、「申某一家從頭到為都是受害者吧,希望法律成有一個公平的審判。」對於郭某妻子趙女士事後才「後悔」不該砸玻璃的行為,網友也譏諷表示:「典型無理還要鬧三分的潑婦。」、「你不能只有在打不過人家的時候才表示後悔。」
阿姨存款變「空頭支票」!存單還在手銀行卻說沒紀錄 存款近30年慘無法提領
大陸上海市民顧女士近日抱怨,她持有兩張分別在1997年於某大型銀行開立的三年期住房儲蓄定期存單,金額各為人民幣3,000元(約合新台幣13,200元),共計人民幣6,000元(約新台幣26,400元)。今年6月,她打算提領這筆存款連同利息,卻被告知系統找不到資料,必須等待銀行進一步調查,三個月過去並無下文,引發她質疑銀行系統出現問題。事後銀行證實,由於系統查無資料加上找不到原始存根,才會導致至今無法提領。因銀行系統無「王字旁的珮」字,當年存單使用簡化字後手動修改蓋章,疑為問題根源。根據《現代快報》報導,顧女士指出,當年存款約定三年期滿自動續存,依她估算至今利息約人民幣2,000多元(約新台幣8,800元)。不料到銀行辦理時卻被拒領。她表示,銀行人員稱系統中找不到存單紀錄,要她回去等通知;後來數度致電詢問,得到的回覆都是「仍在查核中」。 銀行稱系統曾多次升級,導致無法找到1997年存單資料,顧女士無奈等待3個月。直到她向監管單位投訴後,銀行才表示成立跨部門小組處理,包括消保、個金、財會與金科部等人員,並追查原始底單。根據回應,當年銀行系統無法輸入顧女士名字中的「珮」字(王字旁),僅能輸入「佩」字(單人旁)後手動修改並蓋章,疑似因此導致資料未能正確保存因銀行系統無「王字旁的珮」字,當年存單使用簡化字後手動修改蓋章,疑為問題根源。顧女士也反映,自己其他銀行存單也曾遇到字庫問題,但均能成功兌現。她質疑:「同樣情況其他銀行能做,為什麼你們這麼大的銀行做不到?同年其他存單也能領,我卻被卡了三個月。」法律界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3條,銀行必須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支付,不得無故拖延。《最高人民法院存單糾紛司法解釋》也明定,持有真實存單者可直接主張兌付,若銀行無法證明資料造假,即應立即履行支付責任。律師劉雪妮表示:「銀行若無法證明該存單不實,就應見單即付,不能拖延。」目前,銀行已指派專人前往相關城市調查原始資料,但坦言需進一步分析資料遺失原因,才能走「營業外支出」程序處理(即非正常程序下由銀行主動支付)。此事曝光後引發網友熱議,多人直指「應先付款,內部再調查」、「儲戶不能為銀行失誤買單」,呼籲金融機構應強化系統備份與客服效率,以保障民眾財產安全。
不敢住了!裝潢工人觸電身亡「婚房慘變凶宅」 屋主怒求償220萬
大陸湖北黃石一名王姓男子在2023年購屋當婚房,找人裝潢,期間竟發生工人觸電死在屋內的憾事,即便有順利交屋,但王男覺得婚房已經變「凶宅」遲遲不敢入住,並提告裝潢業者賠償近人民幣50萬元(約新台幣220萬元)。近日當地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糾紛,業者被判賠人民幣5萬元(約新台幣22萬元)。根據陸媒《極目新聞》報導,湖北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特殊財產糾紛案。事件發生於2023年5月,王男與某裝潢公司簽訂裝修合約,計畫將其在黃石購置的新房裝修成婚房。依合約規定,施工方須嚴格遵守安全規範,確保施工安全;然而該公司分包防水工程給一家公司,由該公司指派范姓工人等3人進行施工。為了趕工,范男獨自在浴室進行防水作業時,意外觸電身亡。突如其來的死亡事故,讓王男無法接受,他認為房屋結構與功能未受損害,但想到屋內曾發生命案,心理上產生極大陰影,也擔心未來若要出租或出售,恐被視為「凶宅」導致房價下跌。多次協商無果後,王先生憤而提告,要求裝潢公司賠償人民幣44萬元(約新台幣194萬元),並追加人民幣5萬元(約新台幣2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經法院審理指出,房屋價值不僅取決於使用功能,也受居住環境及社會觀感影響;依照一般社會認知,若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確實符合「凶宅」定義,可能造成心理壓力與市場價值下降。儘管該婚房尚未進行轉售,但據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定確有一定貶值損失。不過針對屋主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王男的人身權益並未直接受到侵害,且房屋雖具個人情感意義,但尚未達到法律上「具有人身意義之特定物」的標準,因此不予支持。最終考量王男房屋總價、當地行情,判業者須賠償王男人民幣5萬元(約新台幣22萬元),全案宣告終結。
男釣魚誤碰高壓電身亡 供電公司被判賠百萬:電線高度不符規範
有不少民眾喜歡釣魚打發時間,若不小心恐出人命!大陸湖北棗陽市一名劉姓男子到一村莊的堰塘釣魚,到了傍晚遲遲還未返家,其妻察覺不對勁,最後與家人發現他倒在路邊,已明顯死亡;經警方與法醫確認,劉男死因是觸電。家屬控訴供電公司害死劉男,經調查高壓電線路距離地面不符規範,法院裁定業者須負擔部分責任,賠償逾人民幣37萬元(約新台幣163萬元)。根據陸媒《紅星新聞》報導,這起案件發生於2025年3月16日,劉男當日下午前往棗陽市某村下壩堰塘(無人承包)釣魚,至傍晚仍未返家。劉男妻子多次撥打電話無人接聽後,前往堰塘尋找,只在路邊發現劉男的電動車;隨後,她通知兒子一同尋人,在當晚約19時40分,兒子才在堰塘南側小路上發現父親倒地身亡,魚竿壓在身下、竿梢斷裂。警方趕抵後,與法醫確認劉男是觸電身亡。事後劉男家屬認為供電公司管理疏失,將供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逾人民幣93萬元(約新台幣410萬元)。庭審中,雙方對高壓線距地高度出現爭議,原告提供事故後與供電公司員工的錄音,顯示現場測得線高僅5.35公尺;但供電公司提出照片稱高度為5.55至5.8公尺。原告質疑對方測量未通知家屬參與,且僅測到3條電線中最高的1條。法院隨後安排現場勘查,然而供電公司已事先調整線路,現場高度達6.6至6.9公尺,與事發時明顯不符。法院最終依證據及錄音推定,事故當時高壓線距地高度為5.35公尺。據大陸《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規範》,非居民區高壓線離地最少應為5.5公尺,顯然未達標準。法院指出,高壓電線屬危險設施,依「無過錯責任原則」,管理方即供電公司應負相應責任;雖然現場設有警示標誌,但位置過高且字跡模糊,警示效果不足。另一方面,劉男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知曉高壓線附近垂釣具高度危險,仍未注意安全,屬重大過失。綜合雙方責任比例,法院判定供電公司須承擔4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核定總損失金額約人民幣88.8萬元(約新台幣391.8萬元),供電公司需支付其中40%,即人民幣35.5萬元(約新台幣156.6萬元),加上精神撫慰金人民幣1.5萬元(約新台幣6.6萬元),合計賠償死者家屬逾人民幣37萬元(約新台幣163萬元)。該判決已於近日由湖北棗陽市人民法院公布,供電公司如不服可依法上訴。
假搜救真兇手!女子拒接60通電話慘遭殺害 「伯伯」竟是凶嫌
大陸貴州一名49歲王姓女子(化名王秀珍)失聯將近一個月,家屬與村民苦尋未果,直到警方逮人,才揭開震驚真相,竟是參與搜救、甚至到家裡吃飯的「熊姓伯伯」涉有重嫌!死者兒子楊舟(化名)得知兇手竟是長期裝作熱心幫忙的熟人時,幾乎崩潰。據《大河報》報導,熊姓男子與王女自2021年取得聯繫,雙方互動密切,但2023年5月後王女拒接電話,讓熊男疑心被封鎖、情緒失控。據警方調查,死者手機內與熊男有197通通話紀錄,僅5月就打了將近60通未接來電。最終在7月3日清晨,王女外出割草時與熊男相遇,當場遭其殺害,遺體被棄置於山區石縫。更令人不寒而慄的是,案發後熊男不但未逃避,還主動協助家屬搜尋失蹤的王女,甚至在楊家用餐、關心進展。楊舟表示:「現在想來,他是在探口風。」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審理,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今年6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熊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限制減刑。死者家屬不滿結果,已申請刑事再審,要求改判死刑立即執行。貴州高院已於9月12日立案,目前仍在審理中。死者王姓女子被發現棄屍於山區石縫,警方經過近一月調查才揭開真相。(圖/翻攝自微博,大河新聞)
14歲男生被同學「打一拳」倒地成四肢癱瘓 山東法院判校方負責7成
中國山東臨沂郯城先前發生一起校園傷害爭議,14歲男生小楊在晚自習課間與同班女同學嬉鬧,被女同學左拳擊中左胸後倒地,送醫時已出現呼吸心跳驟停。經歷一年多治療,小楊被醫院評估為四肢癱瘓、吞嚥困難、言語障礙,病歷記載缺氧缺血性腦病等診斷。法院先後作出責任分擔,小楊家屬卻面臨後續醫療資金短缺的新問題。根據《紅星新聞》報導,事發時間為2024年5月21日晚間,地點在郯城銀河初級中學。小楊與女同學在教學樓樓道聊天玩笑,女同學做出揮拳動作,小楊作出防守,女同學隨後以左拳捶向小楊左胸口。小楊捂胸蹲下後臉朝下倒地。當時物理老師曾到場詢問時未獲回應,離開又返回後還是沒做出任何處置,現場同學約在4分鐘後找來另一名老師掐人中,小楊出現吸氣反應。多名同學協助將小楊抬往其他老師車內,再由教師駕車送往醫院。事發約15分鐘後,小楊進入急診搶救。院方記錄小楊來院途中意識不清並小便失禁,經搶救36分鐘恢復自主心率、49分鐘恢復自主心跳。截至2025年3月20日,小楊先後在5家醫院住院治療共303天。一審審理中,鑑定機構對「學校管理與女同學行為對損害的參與度及因果關係」等議題未能出具結論。小楊家屬質疑現場處置存在失當,認為當時物理老師未立即撥打120、未維持秩序或協助通風,後續送醫改採教師自駕而非急救車,可能延誤最佳時機。女同學家屬提出小楊屬「特異體質」,並提及「肥厚性非梗阻性心肌病」的診斷。小楊家屬提交多份超聲心動圖,兩家醫院報告未見肥厚性心肌病與室間隔異常,家屬認為心肌受傷後的短期水腫才是異常來源。後續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學校承擔70%賠償責任,女同學承擔20%(由監護人負擔),小楊自承10%。判決理由認為,事發屬晚自習下課時段,樓道人員密集且嬉鬧情形明顯,學校未安排人員巡視與維持秩序;小楊倒地後,學校未及時發現異常與採取必要措施,物理老師未即時撥打120或採取合理急救與現場管理;事後校內無校醫等專業人員到場,處置與救助方式不當;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小楊存在自身疾病或特異體質。二審由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學校承擔70%責任的裁判結論與比例。報導中提到,一審時,小楊的醫療費已達人民幣71萬元。學校此前合計墊付約人民幣44.6萬元;校方投保的校園方責任險在保險期間內,一審判令保險公司向小楊家屬理賠約人民幣50萬元並可抵充前述墊付款。二審改判理賠流向:保險公司向校方支付約人民幣44.6萬元的墊付款補償,另向小楊支付約人民幣5.6萬元。家屬表示,原本期待先拿到約人民幣50萬元以銜接後續治療,如今實際到手顯著減少,康復計畫受阻。判決中也提到,女學生的父母早已離婚且均為殘疾人,父親為一級多重殘疾,母親為三級殘疾並患精神疾病;女同學由年逾60歲且體弱多病的祖父母照料,家中無固定收入,依賴政府低保。女同學一方已支付小楊人民幣1萬元;法院裁定其應賠約人民幣13萬元,由監護人承擔。小楊家屬表示,近月主要以保守治療為主,因資金不足,效果更好的治療手段尚未啟動;9月將小楊接回家中照護,日常多以臥床為主,四肢癱瘓情況仍在。籌措管道方面,小楊家屬於7月在網路平台發起募資,目標人民幣50萬元,最終完成約人民幣1.5萬元。學校對外回應由專人處理相關事宜;小楊家屬提供與該專人通話錄音,內容涉及可申請鑑定並就後續費用再行起訴,「服從法院判決」為學校立場。家屬現階段希望學校在保險與法律框架內先行墊付部分費用,用於持續治療與康復安排。
河南少女遭籃球砸中頭部!離奇患上「癔症」自殘失禁 全家深陷困境
中國河南省一名年僅13歲的少女冉冉(化名),2年前在學校課堂上經歷了一場改變她一生的意外。當時,2名同學在打鬧時拋出的籃球擊中冉冉的頭部,造成腦震盪。這場意外的後果遠超預期,冉冉事後出現精神萎靡、自殘等症狀,最終在醫院被確診為「癔症」(Hysteria),即俗稱的「歇斯底里」。這場突如其來的病痛,讓原本品學兼優、懂事貼心的冉冉徹底變了樣。她不僅飽受失眠、幻聽之苦,甚至出現大小便失禁的困擾。情緒失控時,她會痛哭、撞牆,甚至用刀片自殘。由於疾病纏身,她的課業成績一落千丈,體重增加10多公斤,加上曾被朋友嘲笑是「精神病」,使她深陷自卑,與親人關係也變得疏遠,甚至出現部分記憶喪失的症狀。冉冉的病情,拖垮了她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她的母親吳麗(化名)為了支付每月高達2000多元人民幣(約新台幣8700元)的醫藥費,不僅借遍親友,還欠下3萬元網貸(約新台幣13萬元)。她的丈夫遠赴非洲務工,卻因工地事故已3個月未領到工資,家中積蓄徹底耗盡。為了女兒的治療,吳麗不得不讓大兒子放棄了原本的大專學業,也因為冉冉的情緒不穩和攻擊行為,被迫將小女兒送往寄宿學校。整個家庭籠罩在沉重的經濟和情感壓力之下。另一方面,法院的判決卻未能為這個家庭帶來完全的援助。2024年9月,洛陽市宜陽縣人民法院判決校方及2名同學家長須共同賠償約人民幣3.2萬元(約新台幣13.9萬元)的補償金。其中,學校和一名同學的家長已履行賠償義務,但另一名楚姓同學的父母在判決後卻失聯,拒絕支付其應承擔的1.1萬元(約新台幣4.8萬元)賠款。對這個已山窮水盡的家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醫生坦言,癔症難以通過影像檢查確診病因,因此冉冉的治療沒有明確的終點。儘管如此,吳麗始終沒有放棄,她堅定地表示:「不論有沒有賠償,都要治好冉冉。」她計畫等丈夫工資到賬後,帶女兒前往北京的大醫院尋求更好的治療。
21歲女才嫁2個月不滿婚姻生活 設局害死丈夫下場曝
相愛容易相處難,大陸山東菏澤發生一起驚悚命案,一名21歲劉姓女子與丈夫才結婚2個多月,她不滿婚姻生活,又擔心離婚後父母會被說閒話,竟設局誘騙丈夫服藥再將其推入井裡,最終因窒息身亡。事後遭警方揭露殘忍計畫,已依法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劉女不服上訴,二審遭駁回、維持原判,並在今年9月26日已執行死刑。根據陸媒《現代快報》報導,這起案件發生於2023年3月17日,當時年僅21歲的劉女與同齡一名男村民結婚,並在親友見證下舉辦婚禮。但婚後2個多月,劉女對婚姻生活感到不滿,想離婚卻擔心會讓外界非議、父母被說閒話,因而萌生殺夫念頭。同年5月28日劉女開始計畫設局,在隔日夫妻倆去劉女娘家吃飯,之後以「解酒」為由,把事先購買安眠藥哄騙丈夫服下;當晚夫妻倆返家途中,劉女以「丟硬幣解夢」為藉口,引誘丈夫到事先尋好的機井旁,在井邊以撈魚為由強迫丈夫下井,害他墜入井中。當劉女丈夫多次求救,她假裝外出尋人救援,實際上駕車往返卻沒報警。最終還蓋上井蓋逃逸,害丈夫缺氧窒息身亡。在劉女丈夫離奇喪命,警方也查出原來都是劉女的設局,劉女也被起訴。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劉女為滿足私慾,預謀殺人,手段殘忍且動機卑劣,後果極其嚴重,依故意殺人罪判她死刑,並終身褫奪公權。劉女不服上訴,但二審仍遭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終劉女於今年9月26日驗明正身後,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學生自習課看恐怖片崩潰送醫 家長怒告學校!法院判決出爐
觀看恐怖電影竟然嚇出病!大陸廣西壯族自治區有一名高中生在自習課上看恐怖片,竟出現精神異常,家長憤而向學校提告並求償人民幣3萬元(約新台幣13萬元)。經廣西橫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校方管理上確實有疏失,判決須承擔30%責任,由保險公司賠償學生人民幣9182元(約新台幣4萬元),全案已生效。根據陸媒《極目新聞》報導,廣西壯族自治區橫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校園糾紛,判決書指出,2023年10月橫州市某間學校的一名教師臨時請假,班級改上自習課,期間有學生提議觀看電影,經代課老師與全班同意後,選播一部恐怖片。豈料,當天晚上班級內一名學生回家後出現語無倫次、精神恍惚等異常情況,嚇得家長立刻帶他就醫。經醫師診斷,學生應該是「急性而短暫的精神病性障礙」;家長認為,子女的精神狀況與觀看恐怖片有直接因果關係,學校未妥善管理導致心理創傷,遂要求賠償醫療費與護理費共人民幣3萬元(約新台幣13萬元)。不過,學校主張,學生發病主因是個人體質特殊或潛伏疾病,與學校管理無關,且已落實心理健康教育措施,最多僅願負10%責任,並由保險公司理賠。法院審理後認為,學生病發時間與觀影經過緊密相連,且無既往精神病史或家族遺傳因素,恐怖片的刺激對誘發疾病具直接關聯。由於影片經師生同意在校內播放,校方在教育管理上難辭其咎;但學生亦對觀影內容有基本認知,並自願參與,個人體質亦為重要因素。法官綜合雙方過失比例,裁定學校應負30%責任,最終由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學生經濟損失人民幣9182元(約新台幣4萬元)。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0條指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若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未盡教育與管理責任,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天台未上鎖!青海14歲女墜18樓亡 父母告天告地要求金錢賠償「二審敗訴」
中國青海省海西州一名14歲國三張姓女學生,於2024年9月28日晚間與母親爭吵後,從住家社區18樓跳下身亡。警方調查後排除刑案及他殺,認定為意外死亡。事發後,張女父母將社區管理公司、當地消防部門及住建局告上法院,求三方連帶賠償共計60萬元人民幣並公開道歉,但最終兩審均遭駁回。據《紅星新聞》報導,2024年9月28日21時43分,派出所接獲報案稱某社區7號樓有人墜樓。員警抵達現場時,張女已送醫急救,最終不治。警方調查指,爭執起因為張女未寫作業、玩手機;母親一氣之下摔壞手機,張女隨即跑出家門。其弟小張接到母親來電外出尋找,於樓頂發現姐姐。據其供述,姐姐站在距離3至4公尺處,回頭看他一眼便縱身躍下。2024年9月29日,警方為家屬製作筆錄。張父稱接到兒子電話趕到醫院時,女兒已無生命跡象;事後得知爭吵與手機有關。官方於2025年3月24日註銷戶籍,死亡原因記載為「高空墜亡」,性質為意外死亡。調查也確認,社區7號樓2012年6月13日竣工並驗收合格。張女父母主張,社區管理公司未鎖閉通往樓頂的天台門、欠缺警示標誌,且在天台私自搭建設施未巡查,構成安全疏失;消防部門被指誤導管理公司不得上鎖天台門;格爾木住建局則被控拒絕提供樓頂設計圖與驗收資料。三被告因此對死亡事件有過錯,請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撫慰金共60萬元,並公開致歉。但一審法院認為,管理公司依消防單位要求保持安全出口暢通,未鎖天台門符合《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並無違法。依筆錄內容,張女死亡屬個人行為,且已滿14歲,具辨識高處墜落危險之能力;即便天台未設「注意安全」標誌,也不足以使其忽略危險。法院指出,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有其合理範圍,難以預見或即時防止此類事件。關於消防部門,法院認為其依法監督管理公司之安全管理,並無不當;且天台門屬消防通道,依法不得上鎖。至於住建局,已提交7號樓竣工驗收備案與設計圖,證明樓頂圍牆高度與排氣設施均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並無隱患。法院指出,即使文件遞延提供,也與張女自我傷害之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綜合證據,法院認為三被告均未構成侵權,駁回原告全部訴求。案件上訴至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後,二審維持原判,認定「一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9月19日,法院正式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