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要害
」同事嫌隙釀血案!男子手持雙刀猛砍宿舍同事 重傷害未遂遭判3年
新竹市一間公司宿舍近日驚傳血案,1名羅姓男子因長期與許姓同事不和,竟懷恨在心,持雙刀襲擊許男,導致對方身中多刀,所幸,許男在事發後及時送醫,保住性命。經新竹地方法院審理,羅男最終因《重傷害未遂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根據法院的判決書,這起案件的2名主角羅男與許男,原本是同住在公司宿舍的同事。然而,2人之間的關係並不和睦,羅男認為自己長期遭受許男的欺壓,心中不滿愈積愈深,終於在2024年4月,羅男決定不再忍氣吞聲,拿起2把鋒利的刀具,前往許男的宿舍房間,展開報復行動。當羅男進入許男的房間後,並未多言,直接從身上掏出預藏的刀具,朝許男的頸部和肩膀猛烈揮砍,突如其來的襲擊讓許男措手不及,身中多刀傷勢嚴重,即便室友蕭姓男子與其他人試圖壓制羅男,其仍然瘋狂揮刀,最終許男胸部被刺中,左胸、右心室、肩膀及頸部等多處受到不同程度的刀傷。經醫院檢查,許男的傷勢包括左側血胸、右心室穿刺傷、左胸多處刀傷,以及左頸部和肩膀的撕裂傷等,所幸醫療及時,許男雖然傷勢嚴重,但未達到重傷害的程度,最終保住性命,事件發生後,警方迅速趕到現場,將羅男逮捕並移送法辦。新竹地院法官在審理此案時指出,羅男持有堅硬且鋒利的刀具,並且專門針對人體要害如頸部、胸部進行揮砍,這種行為足以造成重大且難以治癒的傷害,法官認為,羅男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重傷害故意,即使未能達成重傷害的結果,也足以構成重傷害未遂罪,最終,新竹地方法院依照《重傷害未遂罪》,判處羅男3年有期徒刑。
身障翁半夜狂敲牆!台中男一路追殺狠砍11刀喊「讓他死」 判決出爐
台中市一名黃姓男子不滿鄰居沈姓老翁常在半夜敲擊牆壁發出噪音,竟於今年2月間持預藏刀具,趁對方騎車外出時朝沈翁頸部揮砍,之後一路跟在後方追殺,造成被害人全身多處受傷,所幸經急救後撿回一命。案經台中地院審理,考量被告行凶動機、案發後主動自首等情節,依殺人未遂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可上訴。判決指出,黃男和患有中度身心障礙的沈翁為鄰居關係,因不滿對方經常製造噪音,竟於今年2月12日上午8時許,持預先自網路上購買的刀具,趁沈翁騎電動車外出時,上前朝其後頸部刺殺,見沈翁欲騎車逃離,他仍一路追殺,後於臺中市梅川東路3段與德化街口將其攔下瘋狂揮刀,甚至對著路人大喊「我要讓他死!」見沈翁棄車逃命,黃男仍緊追在後,一路追到梅川東路3段139號前才罷手,將凶刀棄置路旁後離開現場。經路人報警,沈翁被送往中國醫藥大學急救,所幸最後撿回一命。另一方面,黃男在警方到場前,主動打電話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自首。案經台中地檢署偵查終結,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全案審理期間,鄰居證稱,沈翁半夜常常敲牆壁,其他鄰居都受不了,被告有跟對方溝通過,但並未改善。法院也查出,被告為了噪音問題曾更換房間樓層,甚至在家中頂樓搭帳棚住,後來一度離家居住,但身患視網膜病變的母親不願搬離住處,並要求黃男返家照顧,他才回到原住處生活。台中地院審酌,被告砍殺沈翁11刀,且傷勢集中於頭頸部,均是人體要害之處,欲致被害人於死地之意甚明,自應予以嚴懲,惟考量黃男並非從最一開始即決定採取極端手段之犯罪動機、過去無前科之良好素行,以及始終坦承之犯後態度等情狀,依殺人未遂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可上訴。
國三生割喉案遺體初驗結果出爐! 這行為讓他細思極恐:比大人還懂人體要害
新北市一名國三生,25日遭到同校男同學持彈簧刀割頸、猛刺10刀,經過搶救後仍宣告不治。而警方在27日上午完成遺體初驗,凶手行刺的的部位包括頸動脈、左胸,幾乎刀刀致命。對此就有網友感到細思極恐「一個國中生而已,比我還懂人身上的要害,知道該怎麼攻擊、怎麼砍人,可以讓人死掉」。新北市一名國三生25日遭到同校男同學持彈簧刀割頸、猛刺10刀,經搶救後宣告不治。而27日上午警方也完成遺體初驗,發現該名男學生身上共中10刀,其中身體正面包含頸動脈、左胸計6刀,右下背靠近腎臟位置4刀,刀刀致命。而事後就有網友在PTT上以「割頸國中生怎麼都都都砍要害的八卦?」為題,表示經過他仔細一想,發現刀刀都能砍中要害非常恐怖「一個國中生而已,比我還懂人身上的要害,知道該怎麼攻擊、怎麼砍人,可以讓人死掉,換作是我在這種場合,一定沒辦法這麼快反應過來」。貼文一出也引起網友討論,紛紛留言表示「對喔~你這樣講我才想到」、「感覺就很懂不然怎麼刀刀致命,真的不像十幾歲該有的行為」、「刀刀致死,這肯定有人教過的吧」。
曾酒駕被開單不滿 醉男持刀闖派出所欲砍警一審判7年
台南市學甲區一名45歲吳姓男子,去年8月26日酒後持雙刀闖入宅港派出所,就朝著值班台的李姓員警砍落,李員驚險躲過攻擊,跑出派出所外,與吳男對峙,最後連開13槍才將吳男制伏,當時南市殺警案才發生不過幾天,此案也引發關注,法院審理時,吳男辯稱在派出所發生的事情他全無印象,雖經鑑定吳男有酗酒成癮問題,但辨識能力並無減損,台南地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處他7年徒刑。檢警調查,吳男在事發當天前往邱姓友人家中飲酒,他喝了半瓶米酒後,對友人發洩曾因酒駕被警方開單的不滿,隨後下午近3時徒步前往宅港派出所,見到只有李姓員警一人在值班台,他先是藉口說要吹冷氣乘涼,員警先讓他坐在辦公廳椅子休息,期間兩人還曾對話,李員聞到吳男身上酒氣,還問他「怎麼來、要如何離開」。吳男離開時,向李員說了句「我拿一下那個…」又步行返回友人家,到廚房拿了兩把菜刀藏在身上,又返回警所,先是坐在原先位置,再緩緩移動椅子,靠近正在辦公的李員後方,抽刀揮朝頭部、頸部揮砍,李員眼角餘光瞄到吳男前來,立刻大聲喝斥,又迅速握住他的雙手,把吳男推向後方廚房位置,再趁機跑出派出所外。沒想到吳男不肯罷休,追出警所外,李員喝止無效後朝他腿部開槍,沒想到吳中彈後仍持續進逼,雙方從警所前廣場到馬路持續對峙,民眾聞訊也外出觀看,李員怕肇生危險,再朝吳男手部及腿部射擊,吳倒地後,李員隨即上前提開菜刀,將他逮捕。吳男開庭時則辯稱,事發當天他喝了酒,在派出所內發生事情都沒印象,只記得他曾在警所外與貓咪玩,並沒有殺人意圖,經鑑定吳男當下的精神狀態,認為他長期飲酒,有酒精使用障礙症即酗酒成癮問題,但襲警時還沒到能影響判斷力或衝動控制能力的酒精中毒狀態。合議庭審酌,吳僅因酒駕犯公共危險罪遭警方取締不滿,就持菜刀前往警所砍殺與他並無過節的李姓員警,又朝頭、頸等人體要害攻擊,犯罪動機、手段均屬可議、犯罪所生危害不輕,一審依殺人未遂判處7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