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世池
」 廣達 廣明 惠普 反托拉斯 林百里廣達小金雞達明機器人26日登興櫃 首日120元飆衝至480元
廣達(2382)旗下小金雞達明機器人(4585)在26日以每股120元登陸興櫃,以167元開出後,9點半左右就衝上480元鎖死,漲約3倍,在興櫃市場榮登前9強;廣達也母以子貴,盤中股價站上275.5元、上漲1.1%,創8月底以來新高。達明機器人成立於2015年,為廣達集團旗下廣明光電的轉投資子公司,並於2021年獲得日本自動化大廠歐姆龍的策略投資,是AI協作型機器人手臂大廠。2023年營收12.6億元,稅後淨利0.11億元,每股盈餘0.12元。累計今年前8月營收為9.56億元,年增17.4%,為歷史新高。上半年稅後淨利0.48億元,每股盈餘0.5元。達明目前機械手臂年產能約3000多台,生產據點主要在台灣,全球設有銷售通路,應用於半導體、車用電子及電子產業,未來可望搶進物流和倉儲產業。除銷售自研的協作型機器人手臂,近來積極開發AI軟體,並提供智慧工廠系統整合解決方案。達明董事長何世池表示,機器人內建視覺辨識系統,並具備AI推論能力後,客戶若採用相關產品,成本約是競爭對手的十分之一不到。達明表示,第四季表現將優於第三季,隨著全球景氣回溫,達明預計2025年營運將優於今年。
反托拉斯案纏訟7年 廣明宣布:與惠普和解「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
終於宣告落幕!廣達旗下廣明光電,被惠普控告反托拉斯一案,遭美國二審法院判決,廣明需賠償130億台幣,雙方為了反托拉斯案在纏訟7年後,廣明光電昨天(18日)晚間赴櫃買中心發布重大訊息指出,他們已經與惠普簽訂和解協議,雙方所有既存的法律訴訟與判決執行全數終止,不過和解金額、內容全部保密,並未揭露。廣明總經理何世池表示,所有決定從以前到現在,都是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因為雙方已簽保密協定,無法再對官司做任何評論,不然會有罰款。廣明與惠普之所以會打起官司,事件要追溯回2013年,當年惠普控告廣明和索尼、東芝、日立、LG、Panasonic、NEC、三星等光碟機業者,壟斷操控價格,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案,官司打到所有光碟機廠商,都跟惠普和解,只剩廣明堅持不讓。後來官司打到2019年,美國南德州聯邦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廣明敗訴需賠償惠普1.76億美元,相當於52.3億台幣的賠償金。惠普在取得有利判決後,進一步向法院申請,希望提高賠償金額至3倍。今年1月3日,同一地院法官宣布,由於廣明沒有提出足以駁回陪審團裁定的理由,因此需賠償4.38億美元(約130.2億台幣),震驚各界。不過這起官司經過峰迴路轉,昨天晚間廣明總經理何世池對外表示,廣明已與也表示,和解的結果對廣明之業務並無重大影響,因為與惠普所簽訂的保密協定,要求針對訴訟內容和解內容,全部不得揭露,所以基於保密原則,相關問題無法回覆。
搶救機器人大軍1/天價索賠 林百里2招邊打邊談
廣明光電(6188)6月17日登場的股東會,應是歷年最灰頭土臉的一次。6月5日,廣明光電因遭美國惠普(HP)提告違反《反托拉斯法》,遭美國聯邦法院判賠約新台幣132億元,等同賠光「一個廣明」;接著,廣明光電大股東廣達集團董事長林百里及副董事長梁次震,又雙雙退出廣明光電經營核心。儘管廣明光電決定「硬頸」上訴,法界人士卻多認為「輸面大」。業界人士則建議,由於廣明光電是廣達集團未來10年「機器人軍團」的關鍵要角,若要避免拖累受創,林百里最好在最快時間內,全面接手廣明光電的核心技術。廣達集團董事長林百里近期因廣明遭惠普求償天價,打壞廣達未來產業布局,感到相當頭痛。(圖/黃威彬攝)「不覺得Ridiculous(荒謬)嗎?」六月八日在擔任廣明光電(廣明)總經理以來的第一場正式記者會上,何世池激動地一連說了好幾次。他拿著有廣達集團董事長暨廣明董事長林百里署名蓋章的四頁新聞稿,控訴美國聯邦法院6月五日做出的判決。這個判決出爐的天價賠償金,可說賠上一整個廣明都不夠。針對惠普反托拉斯一案,廣明日前在櫃買中心舉行重大訊息說明會,總經理何世池(左)表示不排除上訴到最高法院。惠普約7年前控告日、韓、台7家公司的光碟機壟斷價格,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反壟斷法),其中六家選擇認罪和解,唯獨廣明不肯。去年一審廣明遭判賠約新台幣53億元,今年一月二審更被判賠約新台幣132億元,等於將廣明所有軟、硬體資產全移交給惠普;然而,廣明的股本僅27.84億元,總資產新台幣122億元;廣明上訴後,6月7日美國聯邦法院二審裁定不變,6月19日將針對「資產移轉執行命令」開庭審理。據悉,廣明的下一步除了可能再上訴,還會另起一案,舉發惠普證人的說謊策略,邊打邊談。針對廣明不排除再上訴,何世池的理由為「廣明並無直接銷售惠普之交易,美國法院對廣明的製造與銷售行為並沒有管轄權。」「本案的性質仍然有上訴至最高法院的可能性。」「外國法院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時,我國法院也不會承認該外國判決。」
搶救機器人大軍2/廣達AI、雲端、5G、IoT靠機器人打天下
廣明光電因遭美國惠普(HP)提告違反《反托拉斯法》,遭美國聯邦法院判賠約新台幣132億元,除了天價賠償金令投資人精神緊繃,6月17日在廣明股東會上,林百里及廣達集團副董事長梁次震雙雙退出經營核心改選名單,這個形同「切割」的作法,更令投資人心驚膽顫。32年前,林百里與梁次震一起創業,成功讓廣達集團成為世界第一大筆電代工廠;兩人十年後再創辦廣明,搶攻光碟機市場,2016年結束光碟機業務,轉型切入儲存與自動化機器人等業務。目前廣達集團持股廣明三成。廣明在2016年結束光碟機業務,轉攻機器人市場,目前已是全球市占率第二大的工業協作型機器人品牌。(圖/報系資料庫)據悉,廣達集團已將「機器人軍團」視為為下一個金雞母,廣明旗下子公司「達明機器人」,除了已具備自主技術開發協作型機器人手臂,並獲得日本工業大廠「歐姆龍」(OMRON)指定合作,是廣達集團布局機器人軍團的關鍵武器。因此,廣明扮演廣達集團未來十年跳躍發展的黃金右腳,關乎整個廣達集團的發展。林百里表示,廣達集團未來的發展在AI,而從AI延伸的機器人大軍,是產業決勝的關鍵。圖為廣明子公司「達明機器人」產品。(圖/業者提供)達明機器人技術獲得日本歐姆龍肯定,聯合掛名銷售協作型機器人手臂TM系列。(圖/翻攝自廣明官網)近來鮮少露面的林百里,去年底在自家尾牙的一席談話,不難看出他對廣明轉型的重視,「未來十年是AI、雲端、5G、IoT(物聯網)四者整合的大好機會,廣達布局方向包括智慧醫療、智慧工廠及5G時代的雲端升級需求,將導入自動化機器人,運用AI檢驗,透過5G串連感測器與機器人……。」廣達集團董事長林百里非常看重創新技術,去年尾牙特別嘉獎研發有功人員。(圖/黃威彬攝)然而,就在廣明前途一片大好之際,廣明卻遇到判賠天價,陷入一夕滅頂的窘境。面臨這場有史以來最大的經營危機,林百里雖未公開說明,如今檯面上也退出廣明經營核心,但一名業內人士透露,「林百里其實親自坐鎮指揮,在美國也找了專攻二審的律師事務所,在內部進行跨國訴訟的沙盤推演。」
搶救機器人大軍3/國家機器當靠山 廣明有理走不了天下
談起廣明的巨變,台灣科技業界、學界及法界人士多以「傻眼」形容,且異口同聲地認為廣明過去一味地認為「贏面大」,才造成今日的「輸面大」。知情人士透露,由於先前的刑事訴訟中,廣明已在2016年獲得美國司法部、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並無參與不公平競爭事實」的認定,自認站得住腳;再者,廣明自認在亞洲接單出貨給「索尼」(SONY),間接供貨給惠普,沒有直銷美國問題,「因此,今年一月四日一審判決出來時,林百里及何世池等高層仍堅持不讓,繼續上訴,認為有理走遍天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吳盈德認為,廣明面對的是美國國家機器美國司法部,上訴翻盤的機率很低。(圖/報系資料庫)然而,有法界人士頗不以為然。「目前局勢對廣明相當不利!」擅長商事財經法的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吳盈德指出,「這是由美國司法部(DOJ,Department of Justice)主管的案子,勢必相當嚴謹,廣明看來明顯有『認知不足』(美國律師犯了太致命的錯)及忽略『效力很強』的狀況。」他打趣形容,「近年來,DOJ已經是美國最大的營利機構。」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伙人陳世杰曾在2018年反托拉斯論壇中指出,《反托拉斯法》已是無可避免的戰場。(圖/陳世杰提供)「廣明似乎忽略了美國聯邦法院並非採上訴制,而是選案制,二審後要再上訴到最高法院,翻盤機率低於5%;此外,廣明刑事上雖沒有被認定違反《反托拉斯法》,但民事上只要被認定有影響,就會被判賠償。」吳盈德認為,廣明如果打算「用刑事無罪來支撐民事」,恐怕行不通,且判決出來後,已沒有回頭認罪的機會。
惠普告反托拉斯勝訴 廣明今開盤跌停鎖死
廣達旗下廣明光電遭惠普提告「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案」,二審結果出爐,美國聯邦法院於6月5日判賠4.38億美元(130.21億台幣),但「暫停」5月1日資產移轉限期執行命令。廣明總經理何世池於周日(7日)首次召開記者會,表示「相當shock(驚訝)」,並以「ridiculous」(荒謬)形容判決結果,表示公司將繼續上訴。廣明光電表示未來將會上訴。(圖/翻自廣明光電官網)此消息一出後,昨日股票討論區上投資人一片驚慌哀號,擔心「腳麻了」跑不掉!周一(8日)盤前委賣逾10萬張,開盤以32.1元跌停鎖死。廣明光電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新聞稿內容如下:本新聞稿係針對西元2020年美國時間六月五日,本公司(「廣明」)接獲美國聯邦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就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上訴案(上訴案號:19-20799)與移交令(Turnover Order)上訴案上訴案號:20-20235)之合併上訴判決作出說明如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對「移交令」作出廢棄原移交令內容所載之財產移交時間點,故本公司截止本重大訊息公告為止,並無須依遵聯邦地方法院原移交令所定期日之裁定。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對「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案」作出維持原判決本公司仍應負擔438,650,000美金損害賠償之決定。廣明對第五上訴巡迴法院避重就輕之判決理由以及該判決與其它上訴巡迴法院見解之差異造成美國法令遵循之無從性深表不認同。同時,廣明也認為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也就「上訴卷狀」的理解顯有錯誤。因此,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討論後,依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內部法令與規範(Rules and Internal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ppeals for the Fifth Circuit)第40條提交「複審請願書」(Petition for Rehearing)以及「聯席更審」(Rehearing En Banc)之請求。即使美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之程序耗盡,本案的性質仍有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的可能性。由於本公司從未直接與惠普(「HP」)有任何直接交易,本公司僅在2003到2009年間銷售本公司產品至索尼(新力)及菲力普公司的美國海外組裝廠,由其它被告直接銷售予惠普全球各地之分公司之情況有所不同。由於本案件之事實與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具有高度的相同性,本公司引用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在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乙案所為之理由向第五上訴巡迴法院主張:「本公司在美國境外製造之產品並銷售至美國境外,爾後透過HP美國境外子公司採購至美國境外組裝,再由HP美國公司購買售給美國消費者」之情勢並不適用美國反托拉斯國內法。因此,這類的間接銷售模式不符合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FTAIA)之例外要件。然而,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撰寫法官避重就輕,並未就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乙案可合適用之理由進行討論,僅以證據法之理由判定HP專家證人之證詞對於銷售產品之可信度足令陪審團作出判決。換句話說,廣明要求惠普將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事實」作出說明;這些基礎事實多半由實體採購清單為證。由於惠普的一般證人於一審開庭過程中提供之證詞已有涉及陳述不實之慮。因此,廣明依照證據法之定要求專家證明就其計算之「基礎事實」一併作出說明。廣明於上訴中主張,由於一審開庭過程中,惠普的專家證人並無揭露任何美國惠普或美國海外公司發給任何其它被告或廣明之訂單或訂單數字。進一步,廣明在交叉詰問時,惠普的專家證人也無揭露任何受收資料來源之對象為誰。廣明主張這種非經揭露基礎事實之情況導致專家證人可以在不揭露基礎事實的情況下將惠普的損害賠償灌水至1.76億美元。傳統上美國上訴巡迴法院係為法律審;在忽略「基礎事實」並未被一般證人建立的情況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允許專家證人可夾帶未經揭露的「基礎事實」進入損害賠償計算係在規避廣明對於本上訴案提出的法律主張:間接銷售模式不符合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FTAIA)之例外要件。而在這樣的情況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合議庭判決書卻僅以幾行篇幅認為惠普的專家證人所提之1.76億美元損害賠償仍可依照美國證據法作為「可採信之證據」(Admissible Evidence)。針對媒體報導,廣明敦促美國第五上訴巡迴法院尊重中華民國法律適用之國際禮讓遭法院駁回之事,由於廣明是中華民國登記與註冊之公司,惠普仍需取得美國法院終判確定之文件並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令規定與中華民國法院判決確定後方能執行。由於惠普的一般證人於一審開庭過程中提供之證詞已有陳述不實之慮,加上法院對於本公司主張中華民國法律適用之國際禮讓於不顧,故本案是否有違我國依民事訴訟法判決互惠承認之事仍有「是否許可執行」之疑慮。因此,本公司仍將依美國法律訴訟程序進行救濟,若仍無法得到公平之審判,本公司亦將透過中華民國之司法程序來捍衛公司及股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