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財產
」
房東炸鍋1/違反「這2項」房東最高罰30萬 轟租賃草案「手伸太長」
4日,行政院拋租賃專法修法,擬限制租期保障最短3年,並限定租金漲幅,若房東不配合租補設籍,可處3萬至30萬元罰則。消息一出,包括房東總會、租賃公會全聯會等多名代表都向CTWANT記者表示,「接獲大量抗議電話,抱怨政府手伸太長」「許多房東揚言乾脆不租了,有的甚至想趁法案實施前一次調漲3年租金」,業者提出質疑,「安捏卡好?」租賃專法修法4大方向,包括「租期保障最短3年」「限制租金漲幅」「禁止房東阻擋遷戶籍及申請租金補貼」「免費法扶處理租屋糾紛」。其中前2項規定,原租期1年,房客可續租2次,合計保障租期3年,房東僅能因自住收回房屋;以及,續約租金漲幅不得超過當月房租指數的年增率,違反上述規範將可處3~30萬元罰款,對房東影響最大。租賃住宅房東服務總會(以下簡稱房東總會),一連3日電話被打爆,儘管7日禮拜天放假,仍趕緊發出新聞稿表態,「此舉嚴重侵害財產自由,根本不像民主國家作法,呼籲政府謹慎行事。」內政部於10日邀集業者、民團召開租賃條例修法方向座談會,由內政部次長董建宏主持。(圖/租賃公會提供)房東總會理事長陳柏勳告訴CTWANT記者,這幾天已接了近30通電話,房東抱怨修法管太寬,租期3年、漲幅受限,引爆強烈反彈。租賃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劉貞君也說,此草案是提油救火,若過關,只會增加房東、房客間的對立。陳柏勳表示,房東抱怨經常遭遇租客拖欠租金、破壞家具、違規轉租、積欠管理費,甚至霸佔房屋不歸還,處理過程需耗時打官司,最後還得自行吸收水電費與修繕成本,如今政府卻要求保障房客租期、限制漲幅,讓房東倍感不公。劉貞君也指出,若是遇到「租霸」,依現行公證法,要等合約屆滿才能把租客請走,現在保障租客可以續約2次,不願續約還會被政府罰款,不合理;另外還規定租金漲幅不得超過房租指數年增率,以今年8月主計處公告為2.29%,1萬元租金最多漲229元,但利率、物價、電價這幾年說漲就漲,反而逼房東趁簽約前乾脆先一次漲足。劉貞君認為此草案過度保護租客,租客還能以各種方式修理房東,讓房東受罰,反而造成房東「預期性漲租」,不缺收入的寧可選擇不租,供給下降反而更是讓租金上升,甚至有可能不打合約,反而又走回「租屋黑市」。參與座談會的租賃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劉貞君表示,出席單位幾乎一面倒認為租賃專法草案過於保護住客,有許多檢討空間。(圖/劉貞君提供)他認為,若是遇到好房客,房東自然就會希望打長約或給予便宜租金留客,不需要特別立法強制,「內政部雖立意良善,但草案內容沒跟產業討論過就放出消息,引起租市恐慌。」似乎感受到輿情炸鍋壓力,內政部也緊急發函通知租賃公會、仲介公會、消保會、崔媽媽基金會、OURs改革組織,及房客、房東總會等多個相關單位,於10日召開修法方向座談會。業者盼「兼顧房東短期出租及自用回收彈性」「研議增訂『租霸下車條款』,平衡租賃對等關係」「研議強化公證強制執行機制,兼顧房東收回權益」。劉貞君對於「租霸下車條款」作出解釋,盼強化租賃專法12之2條和公證法第13條,也就是說,如果房客欠租不搬走,不用等到租約結束,即可以強制執行斷水斷電,避免房東長期受困。OURs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認為,目前仍有許多地下房東不願浮出檯面,先讓租屋市場透明再做管理,才是真的能有效健全租市。(圖/報系資料庫)參與座談的OURs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表示,支持內政部所提改革,但前提是一定要先讓租屋市場透明,他建議修法要先納入類似國外的租屋登記,有租房行為就該跟政府報備,政府掌握了所有的租屋資訊,才有辦法對租期、租金進行管理,否則就是「還沒學會站,就要學會走」,能還是難以真正落實保障房東、房客雙方的權益。至於外界關心的「租霸」問題,彭揚凱則不以為然。他指出,房東若長期逃漏稅,遇到糾紛卻要求政府公權力介入,本身就缺乏正當性。相對地,如果房東願意誠實登錄,那政府的確就要有積極作法,解決房東面對的風險問題。
停車停到假紅線遭拖吊 申訴不罰還獲賠計程車費
陳姓男子將愛車停在前鎮區道路上,卻因停在紅線遭拖吊,但他發現該紅線並非交通局所畫定,申訴後罰單獲得撤銷,但他認為,為取車還花錢搭計程車,連同文書影印費及精神慰撫金,向高雄市警局求償2350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警方要賠陳男包含車資、郵資共267元。可上訴。判決書指出,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員警於2020年9月13日晚上8時許,巡經高雄市前鎮區某路前,發現1輛自用小客車停放在畫設有紅實線上,將車輛拖吊至五甲拖吊所保管並開罰。事後,陳姓駕駛發現,他車輛所在位置的紅色標線,並非交通局所畫定的禁止標線,他提出申訴後,成功撤銷罰單並辦理退費。陳姓駕駛認為,車子被拖吊走,他得先花16元通話費叫計程車,車資140元,及繳交超商罰鍰代收費、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列印費等,還有提起行政訴訟列印等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2000元,向高雄市警察局求償2350元。警方反駁,指標誌標線認定並不是員警的認定範圍,為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職權,員警拖吊過程並沒有錯,這條紅線是在合法紅線後面被延伸出來,才導致誤判,員警沒有任何故意過失。高雄簡易庭法官認為,警方已撤銷該行政處分,表示屬於有瑕疵處分,陳男可求償,但為侵害財產權非人格權,不在精神慰撫金請求範圍內。針對不法拖吊導致須支出電話費、計程車費及辦理罰鍰繳納及退費而需支出上述代收費、匯費及影印費、郵寄費,高雄市警局應賠267元。可上訴。
女友找小王還偷賣600萬房 男子提告侵權錢要不回來
日前一名李姓男子發現女友另結新歡,且李男借名登記在女友下的房屋,也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被賣掉,氣得他提告女友,希望能追回損失利益的627萬多元。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李男無法舉證女友任何不當得利行為,且證據不足以支撐借名登記之事有確實發生,故最終裁定駁回,全案可上訴。判決書中,李男主張與女友陳女自2000年開始交往,2011年時陳女慫恿他在桃園購買總價600萬元的房屋做為婚後的住處,李男想著雙方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故將名字登記在陳女名下,但其中購屋的250萬元自備款和350萬元貸款及利息都是由他全額支付。李男表示,陳女在取得房屋登記後就另結新歡,並在2013年時未經他同意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賣掉房屋,而他本人卻直到2021年自中國回台時才知道,而後以存證信函要求陳女返還賣屋價金卻遭無視,因此求助法院,希望能將售屋後殘值、本利、貸款、利息和頭期款等共627萬多元討回。對此,陳女表示她並無佯裝要與李男結婚,且她取得房地所有權的過程,並沒有標註任何原因,屬於無因性契約,故她應當就是房地所有權人。經法官了解,李男當初買房並沒有特別講明是借名登記還是贈與,陳女認為若李男拿不出證據,不能提告她有侵權行為、不當得利關係、無視借名登記約定等等犯法行為。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李男雖因各種原因將房屋登記在陳女名下,但對照陳女證詞均無發現雙方有借名登記的共識,舉證不足;雙方在出售房屋這方面也沒有任何約定,故陳女是否出售房屋、以多少金額賣出,都不屬於侵害李男財產的行為,最終裁定駁回男方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農田水利會國有案無懸念 大法官判決合憲與執政黨同步
《農田水利法》修法後,全台17個農田水利會變成公務機關,國民黨立委費鴻泰等38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12日)宣判,認為《農田水利法》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沒有違背,沒有侵害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問題,也沒有侵害財產權,判決合憲。憲法法庭判決,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逕行登記為國有,沒有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改為公務機關也沒有侵害人民結社自由,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問題。費鴻泰等38名在野黨立委認為,農田水利法修法後,農委會設立農田水利署,要求全台水利會配合相關作業,已違法濫權,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及權力分立原則,侵害全國水利會及155萬會員的農民權益,依憲法結社權的保障,且未經合法徵收程序,國家就強奪水利會高達數兆元資產,已侵害人民財產權。在野黨立委主張,《農田水利法》修法,導致水利會成為公務機關後,水利會會員喪失水權的監督,也無法監督被移到工業使用的水權問題 ,影響農民的經濟自主及生存權,請求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釋憲結果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傍晚政委林萬億將說明
軍、公、教釋憲案於23日下午4時公布解釋結果,大法官認為,部分違憲部分不違憲,行政院也於傍晚召開記者會,由主責年改的政務委員林萬億說明釋憲案結果的看法。本次釋憲案可分成三大案,第一是由立法委員江啟臣等38人提出聲請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的10條規定,第二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與第三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則由立法委員林德福等38人聲請,此兩案各有9條規定,共計28條規定。此次釋憲案也可能會牽動明年總統大選,故備受矚目。此次解釋的論點含,扣除優惠利息18%是否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不再給付優存利息18%之本金有無侵害財產權?退伍金、退休俸和贍養金給予基準,有無侵害財產權與為不溯及既往原則?最後則是停止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超過「公務人員最低保障金額」者,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是有無侵害平等、工作、財產等憲法保障的權利。在今年六月的言詞辯論階段,正反方意見呈現兩極化,一方認為年金改革無正當性削減退休所得,會弱化國家競爭力;另一方則主張,國家退撫基金收支失衡、面臨破產,則需適度修改。行政院在此次釋憲案中,持續保持不願多做評論的態度,避免被視為干預釋憲結果。但在釋憲案公布後,林萬億也將召開記者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