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詠工程行
」 陽明山陽明山預拌車禍連撞22車4死 纏訟6年負責人與技師都遭判刑
6年前台北市陽明山仰德大道一台混凝土泵浦車煞車失靈,衝撞對向22輛汽、機車,造成4死,混凝土泵浦車所屬信詠工程行負責人陳美蘭、維修泵浦車技師盧志宏遭起訴,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將陳及盧各判刑4年2月、3年6月,二審改判陳女2年徒刑,緩刑5年,盧的部分仍判3年半,盧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陳美蘭是信詠公司之負責人,並為混凝土泵浦車的實際管理者,盧志宏是車輛維修人員,陳美蘭明知該車輛車齡已近40年,未注意車輛已嚴重超載,且手煞車系統已移除無法作用,盧在2016年年12月7 日,至信詠公司為系爭車輛進行維修及更換零件,他未進行檢查及更換。2017年4月25日信詠公司僱用之阮姓司機(已死亡)表示「車輛有點抖動」後,盧仍未注意此乃固定螺帽鬆動而產生撓性過大所生之震動,仍僅更換中央傳動軸,未就其所更換傳動軸組件等進行安全性檢查,將車輛交予阮使用,致嚴重影響駕駛安全。同年7 月19日阮姓駕駛車輛至北市士林區永公路245 巷19號工地進行灌漿作業,行駛至仰德大道3 段與新安路口時,無法正常進行引擎煞車之操作,且因車輛嚴重超載,造成腳踩煞車(液壓煞車)加速耗盡而無法發揮效能,車輛失控朝對向車道衝擊,導致4人死亡。盧志宏犯後否認犯行,歷審認定他未與被害人和解,顯無悔意,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3年6月,他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陽明山車禍釀4死9傷 工程行女老闆8旬父一審判無罪
北市陽明山仰德大道2017年7月間,發生混凝土泵浦車煞車失靈釀成4死9傷慘劇。檢方原本起訴肇事的混泥土車所屬信詠工程行負責人陳美蘭等人,二審判刑2年;後又認定陳女83歲的父親陳木才是實際負責人,去年將他一併起訴。案經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陳父只是幫女兒打電話、聯絡驗車廠,並無決定修理的權限及義務,判陳父無罪,可上訴。回顧案情,該起重大車禍發生在2017年7月19日,42歲的阮姓司機駕駛混泥土車從淡水出發,灌漿完後下山途中,行經仰德大道3段、新安路口時,因剎車失靈,高速衝撞民宅,陸續撞上多部汽、機車,釀成4人死亡、9人受傷,其中阮姓司機當場喪命。檢方認為,陳父是混泥土車所屬工程行負責人陳美蘭的父親,肇事車輛於2005年以二手購入,手煞車已遭拆除,而且車輛限重15公噸,事故發生時已超載,無法讓車輛達到減速作用,再加上當時處下坡路段的重力加速度等因素,造成阮男無法正常駕駛車輛而失控,認定陳女、車輛維修人員盧志宏與意外有因果關係,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處陳女4年2月徒刑,盧男3年6月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陳女2年徒刑,緩刑5年,至於盧男維持原判。至於陳父先前多次被檢方不起訴處分,案經台灣高等檢察署多次發回續查。檢察官認為,陳父明知肇事車輛嚴重超載、手煞車系統無法作用,若行駛上路將有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仍指派阮男駕車執行灌漿作業,導致本件事故發生,去年將他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不過,陳父開庭時聲稱,表示他只是偶爾幫忙打電話,在公司並無職務,並非實際負責人。士林地院審酌,陳木為陳美蘭之父,平時代為打電話通知司機出車,無悖於社會常理,檢方提出的證據,難認陳父就是實際負責人,或有參與公司營運,需對意外負責,判陳木無罪,可上訴。
陽明山仰德大道4死車禍 肇事工程行父女官司纏身
陽明山仰德大道2017年7月發生重大死亡車禍,包括信詠工程行僱用的混凝土泵浦車司機拋飛車外死亡,釀4人死亡、5人受傷,工程行實際負責人陳木被控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士林地院開庭,死傷家屬委任律師,希望陳木負起賠償責任,與尚未和解的家屬、傷者達成共識,法官諭知,全案因陳美蘭案件高院尚未判決,待陳美蘭案告一段落,本案再進行辯結。82歲陳木是信詠工程行前負責人,並交棒給女兒陳美蘭經營,購買發生事故的混凝土泵浦車,並知道車輛已經嚴重超載、手煞車系統已經移除,行駛在道路上將有無法有效煞停的可能,嚴重的話將造成人員傷亡的風險,仍指派死者阮英貴出班,執行冠央作為而未有任何防案,應負起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的責任。陳木開庭時稱:「檢察官不起訴4次,怎麼又會起訴!」律師隨即安撫並代為回答其他問題。而陳木的女兒陳美蘭地院審理期間,均否認有過失責任,並稱自己不懂大貨車,也沒開過,都是交盧姓技師維修,帳單來了也就付錢,不曾殺價,且不認為有責任,一審法院並不採信,過失致死罪重判徒刑4年2月,現仍在高院審理中。因事故死亡的翁竟期母親沈滿、陳姓傷者均指控陳木,明明是一條命,竟然漠不關心。辯護人當庭陳述,希望陳木提出適當的金額,不要經歷民事訴訟。法官諭知,全案改行準備程序,因陳美蘭高院結果將影響陳木是否有過失責任,若陳美蘭無罪,本案將與陳木無關,全案候核辦。
陽明山混擬土車4死車禍 實際負責人怨「遭強扣罪名」辯:是女兒要求我做的
北市陽明山5年前發生混凝土泵浦車車禍意外,造成4死8傷,泵浦車所屬的信詠工程行,負責人陳美蘭、維修師傅盧志宏,一審分別遭判處4年2月、3年6月,家屬指控陳美蘭的父親陳木,才是工程行實際負責人,檢方經歷3次不起訴,去年以過失致死罪起訴,士林地院1日開準備程序庭,陳木否認犯罪。陳木由女兒陪同步入法院,並告訴法官「都是女兒負責工程行業務,我沒有參與管理」,並聲稱已經不起訴多次,為什麼檢察官要硬扣他罪名。而辯護人主張,陳木與陳美蘭是同住家人,若忙不過來會請父親幫忙聯繫,但所做的事情都是女兒要求他做的。檢察官起訴,陳木有防止危險的義務,卻沒有任何防範作為。死者翁竟期的母親沈滿以及傷者到庭旁聽,認為陳木才是工程行實際負責人,陳木反駁「這種話你也說得出來!」但他更說老人家沒錢,真的不是不賠錢。由於陳木否認犯罪,全案移審理庭擇日再開庭。
陽明山車禍釀4死8傷 車行老闆、技師皆判刑
陽明山仰德大道4年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混凝土泵浦車衝撞對向車道釀成4死8傷,士林地院今天審結,將混凝土泵浦車所有人、「信詠工程行」負責人陳美蘭、維修技工盧志宏,各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處4年2月、3年6月,皆可上訴。起訴指出,2017年7月19日上午7時許,駕駛阮英貴從淡水出發,車上載著水泥工江金水、陳心怡出發,打算要到陽明山大公路工地進行灌漿,8點19分,在仰德大道3段、新安路路口時,因車輛失控,衝撞對向車道的汽、機車,導致4人死亡、8人輕重傷,駕駛阮英貴也在死亡名單內。車上生還的江男、陳女均證稱,阮男在事發前1分鐘,大喊沒有煞車,使用引擎煞車、腳踩煞車、手煞車均無效果,要求江去拿排氣管旁的木頭來阻擋,江連忙跳車去拿木頭。院檢認定,泵浦車無法減速,導致發生一連串的死亡撞擊。士院認為,空車重達20多公噸,驗車時沒有手煞車均屬重大瑕疵,陳美蘭身為車輛實際管理者,不能推諉不知,而盧志宏更換零件時,未確認插銷是否有效貫穿固定螺帽,導致事故前1分鐘傳動軸脫落,陳、盧兩人都有過失。
陽明山泵浦車4死8傷 檢痛斥:老闆將責任推給死亡司機
2017年7月,陽明山仰德大道泵浦車發生4死8傷車禍意外,士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信詠工程行負責人陳美蘭、真銓材料行維修工盧志宏。士林地院24日開庭審理,陳美蘭證稱,購車時不知道有沒有手煞車,車輛維修都交由已經死亡的臨時工阮英貴負責,檢察官抨擊:「把責任推給死者。」士林地院24日上午進行審理程序,陳美蘭說,泵浦車維修、保養都是交給司機,一旦發現問題,由司機直接聯絡盧志宏,信詠與真銓從父親輩開始已合作20年,以往維修完畢都由司機測試,確定車輛沒問題,再由陳美蘭與盧結帳。盧表示,他領有乙級技術士執照,當初從父親手上接下材料行,盧父曾告訴陳美蘭的父親陳木泵浦車沒有手煞車,他不知道陳木有沒有告訴陳美蘭,。車禍發生前,最後一次維修是4月25日,修好後3個月都沒問題,直到車禍當天,阮打電話給他說車輛「怪怪的!」盧回答:「要不要我上來(陽明山)」,阮回答「好」後,隨即斷訊,接著就發生車禍事故。審判長問陳美蘭:「你說維修都是交給司機,但質詢時均稱,阮是臨時工,要怎麼負責泵浦車保養?」陳美蘭表示,因為司機最清楚車輛狀況,都授權司機處理,驗車時沒有手煞車,她也不知道。法官諭知,3月17日續行審理程序。死者翁竟期的母親沈滿,每次開庭均出席,她說,陳美蘭的父親陳木為了賺錢,找黃牛驗車,讓超重、超齡的泵浦車開上路,害他養了40年的兒子,1秒鐘裝在骨灰罐裡面。另外,時任保七總隊陳姓員警上班途中被撞,腿部開放性骨折。他說,陳美蘭提出150萬和解金後就不聞不問,陳的弟弟還嗆「大不了公司倒閉」,毫無解決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