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 NCC 假處分 受刑人 投票 關台西班牙男詐10億又被驅逐出境…移民署不透露目的地 聲請假處分遭駁回
西班牙男子奧納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涉詐騙10億,19日被強制驅逐出境,又被新加坡拒入境,20日又被遣返回台。移民署強調,奧納德已列為我禁止入國對象,將持續協調遣送回西班牙歸案。據悉,奧納德也透過律師向法院聲請假處分,20日晚間遭到駁回。對此,移民署強調,奧納德已列為我禁止入國對象,將持續協調遣送回西班牙歸案,接受詐欺通緝事由的調查及審理程序。移民署指出,奧納德在國外有國際刑警組織發布通緝涉犯重大犯罪之事實,且明知遭西班牙通緝,卻刻意潛逃躲在我國,確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爰依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及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2款規定,奧男涉嫌重大刑案,經國際刑警組織或外國政府發布通緝或通知我國,予以禁止入國。移民署將持續會同外交部等相關單位研議,並尋求西班牙等國政府的協助,絕不容許心存僥倖的外國犯罪者藉潛逃來臺規避法律的制裁,將臺灣視為避風港。奧納德被新加坡拒入境,20日又回台,而移民署在20日晚間又把他送走,晚間9點半,奧納德坐上電動車到一處登機門,不過雖然移民署說會協調遣送回西班牙,但沒有透露航班資訊及目的地。據了解,奧納德向法院聲請的假處分,20日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奧納德請求回復原狀是指得以在臺灣居留而無慮於被驅逐出國的狀況,在前揭所述註銷居留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未經撤銷或廢止前,奧納德所聲請的回復原狀根本無實現之可能,而欠缺保護必要要件甚明。聲請意旨所述之回復原狀,僅在排除上揭行政處分之效力始有達成目的之期待,自難認具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合法性及必要性。故本件聲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件,無從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15歲少年駕車釀3死「未扣財產」 警:家屬可提假處分
台北市內湖區於17日發生一起嚴重車禍,曾姓少年無照駕駛祖父的休旅車外出,導致3死2傷的慘劇。警方於18日將該少年依過失致死罪移送至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然而由於移送時僅建議調查少年的財產狀況,未正式聲請民事假扣押或假處分,引發外界討論,家屬也擔心肇事少年家庭可能會脫產,逃避賠償責任。據悉,事發當晚,曾姓少年趁著祖父出國不在,從住處偷拿車鑰匙後前往汐止,準備到內湖炫耀車技。行駛至東湖路與安康路口時,疑似因緊張及不熟悉車輛操作,失控撞入路旁小吃攤,導致2男1女當場無生命跡象,送醫後宣告不治。小吃攤老闆娘與員工也因燙傷住院治療。事故發生後,曾姓少年因驚嚇一度精神恍惚,稍後坦承無照駕駛祖父的車輛,並表示因會車緊張,錯把油門當煞車,最終釀成悲劇。警方在其皮包中發現煙彈,但毒品檢測呈陰性,且酒測值為0,排除毒駕與酒駕嫌疑。曾姓少年的父親是金融業從業者,也是新店某宮廟創辦人,得知事故後立即趕赴警局協助處理,並全程陪同兒子接受偵訊。針對移送程序問題,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在18日收到案件後,表示程序問題將依法處理。根據《ETtoday新聞雲》的報導,內湖警方指出,移送書中未依《刑事訴訟法》相關保全程序提出民事聲請,呼籲被害家屬可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保障權益。警方隨即聯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士林分會」,並向被害家屬解釋民事聲請程序,強調法官並未拒絕財產處分聲請,案件相關程序仍在進行,警方將全力協助,確保被害人權益不受影響。
少年偷開車撞死3人警方建請監管遭駁回 少事庭:非犯罪所得
15歲的曾姓少年偷開外祖父車,卻在會車時疑似因緊張與不熟機械操作,整輛車當場暴衝進一旁的臭豆腐攤內,造成3死2傷的慘案。對此,北市議員游淑慧也在第一時間表示,內湖分局向少事庭對少年父親財產建請監管,以防脫產維護被害人權益;惟少事庭審理後駁回,認為少年父親財產並非犯罪所得,不符刑訴法,應改採民事程序進行假扣押,後續也將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聲請假扣押。針對東湖市場嚴重車禍事故,北市議員游淑慧第一時間表示,為保全受害者家屬權益,內湖分局同步建請法官針對監護人財產做一定保護程序,以防脫產,不過法官卻未同意此建議,主因在少年的父親其財產並非犯罪所得,不符刑訴法規定,因而無法監管。少年法庭對此指出,內湖分局原建請事項未符刑事訴訟法規定之保全程序,為維護被害人權益,建議此部分可另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內湖分局也對此澄清,由於後續為民事賠償,後續基於同情心,協助被害人聯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將由向家屬說明相關民事聲請程序,並無所稱法官不予同意假扣押財產處分情事。
「台台合併」拒釋出超額頻寬被NCC罰900萬 調解細節曝:強行縮頻損害用戶權益
國內電信三雄之一的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2023年12月1日上路後,因逾期仍持有10MHz超額頻寬,沒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要求改正,NCC 14日再度以「不符網路設置計畫」開罰台灣大哥大300萬,目前累積開罰3次,加上兩次怠金共960萬。台灣大哥大提告爭取保住頻寬,並聲請停止執行,今(15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可抗告,對此,台灣大哥大也發出聲明,表示目前正與NCC調解當中。台灣大表示,自去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NCC違法附款,訴訟至今經雙方同意已進入司法調解程序,8月6日第一次調解庭上,NCC要求台灣大提出符合公眾利益及消費者權益之回饋調解方案,換取延後繳回譜頻期限至9月底,以利完成基地台整併,並在過程中確保原台灣之星280萬用戶之上網權益。台灣大立即正面積極回應,庭後立刻赴NCC與官員討論細節。然而,NCC代表提出之回饋金和解方案,隨即在隔日8月7日遭NCC委員會推翻。回饋金方案遭推翻後,台灣大仍積極尋求調解,依調解庭上,NCC要求業者提出之公眾利益補償和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兩大方向,於8月12日再提出4種公眾利益回饋方案,作為與NCC調解之選項,期盼NCC盡速從四方案中擇一做成決議,和業者達成調解協議,一起保護原台灣之星280萬用戶之最大權益。回顧本案,NCC於2023年1月18日核准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同時允許台灣大可即刻展開網路整併,至2024年6月30日完成後歸還頻譜,網路整併期限共18個月。惟台灣大哥大為盡善良管理人之本份,依循主管機關指導於既有之法律規範內,為用戶爭取最大權益。依NCC指導,於2024年4月17日以及6月11日兩度向NCC申請展延。無奈NCC兩度以行政訴訟已在進行,駁回台灣大哥大展延申請,要求台灣大立刻繳回頻譜,亦即將犧牲280萬用戶整併過程上網之權益。截至2024年6月30日仍有22%工程有待完成,如果依NCC要求,於6月30日貿然進行全區縮頻繳回頻譜,未完成整併之基站數將直接衝擊超過120萬原台灣之星用戶,可能引發嚴重之客訴爭議、民間企業客戶之營業損失、在學生之學程受挫、影響急難救助需求等等。因此,為保障用戶權益,台灣大無法於6月30日繳回頻譜,持續追趕整併進度。「台台合併」後,台灣大哥大在1GHz以下頻段擁有60MHz,相較中華電信的40MHz、遠傳電信的50MHz,台灣大哥大處於優勢地位,因此NCC以附款明訂台灣大哥大不能保留這10MHz。據裁定理由,台灣大哥大本件聲請,是針對NCC核准「台台合併」行政處分的其中1項附款,也就是限期2024年6月30日前,須將1GHz以下頻段的超額頻寬10MHz,以自主繳回、轉讓給其他與台灣大哥大無關的電信業者,或與台灣大哥大無關的電信業者交換等方式補正。1GHz以下低頻段電波穿透性及繞射能力比其他頻段強,是影響室內收訊品質優劣的關鍵頻段,其他頻段難以替代。而電信用戶客訴通訊連線品質,7成都是室內收訊差,目前政府針對1GHz以下頻段僅釋出150MHz頻寬,被視為珍貴的黃金頻段,單一電信業者依法不得持有超過總頻寬的1/3。法官認為,本件行政處分的附款,是行政機關的「裁量處分」,人民若不服,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非「撤銷訴訟」、以免剝奪行政機關裁量權,至於提告後所選擇的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應適用保全程序中的「假處分」制度,並非聲請停止執行。法官指出,開庭調查本件聲請時,已向台哥大闡明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類型的選擇,台哥大仍執意聲請停止執行、不願改為聲請假處分,因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此外,台哥大本件聲請包含停止執行NCC依法開罰甚至可停止使用頻率等措施,法官認為NCC依《電信管理法》裁罰、於法有據,台哥大的主張不具備特別權利保護必要性,若受裁罰或其他不利處分,仍可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救濟,屆時並得聲請停止執行,已足資保障權益。台哥大2022年2月向NCC申請合併台灣之星電信公司,NCC召開聽證會等調查程序後,2023年1月18日附條件准許「台台合併」,但合併後,因台哥大持有的1GHz以下頻率超出整體電信事業可用總頻寬1/3、達10MHz,NCC核准「台台合併」最主要的附款,就是要求台哥大不得繼續保留這些超額頻寬。台哥大主張失去這10MHz頻寬將破壞旗下電信頻譜完整性、損及約1000萬用戶權益,持續跟NCC爭取,NCC在附款到期前,已先罰台哥大2次怠金共60萬元,今年7月22日、8月2日以台哥大逾期仍未改正基地台網路設置為由,各罰鍰300萬元,14日第3次開罰300萬元,不僅可連續開罰,最重可停用頻率。
中福董事選戰開打法律戰 大股東黃家握逾1/3股權將成關鍵
逾50多年歷史的老牌紡織廠中福國際(1435)將於6月15日召開股東會,將全面改選董事,據媒體報導,現任中福董事長陳建與會計幹部28日突然遭受調查局約談,今天(30日)下午則就一訴訟案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開庭,種種煙硝味顯示股東大戰已提前開打。中福曾在一年內兩度被迫暫停交易,2023年擺脫下市危機,股價從2023年9月中的31.75元,一路漲到今年一月初的56.5元,昨天收盤為48元,成交量6張。CTWANT調查,30日開庭之案為中福公司向大股東黃立中及旗下的中福整合行銷(簡稱中整)與福興投資共兩家公司提出聲請,要求法院禁止其出席6月15日的中福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暨選舉權。依公開資訊統計,中福創辦人家族黃立中本人握有11.74%中福股份,其擔任負責人的中整公司與福興投資分別持有9.87%、10.32%之中福股份,總計在中福占比近三分之一股權。由於中福因坐擁位於中壢工業區,估值達50億的兩萬坪土地,帳上並擁有數億現金且零負債,而被市場看作為一支熱門的「土地資產股」,再觀察中福公司一年多來從財報爭議到大打法律戰,外界熱議焦點恐是對焦在這50億土地資產的處份權,法官的判決將成左右中福股東權益的關鍵。根據公司法,若現任經營團隊意欲處分土地等重大資產,或是讓公司終止上市,必須先掌握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權。也就是說,當前只要黃立中不同意,這兩件事就不會發生。中福公司2023年7月提出禁止中福整合行銷就福興投資握有之2,536萬1,397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已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接著即是30日開庭的聲請禁止案。三年前,由於中福股價長期低迷,以翁弘林為首的力大資本,聯合徐佇美、陸榮木、陳建、高榮志等市場派,以股東行動主義為號召,取得過半股權,成功踢下原董事長黃立中,成為中福新經營團隊。中福股東自救會表示,原本期盼新團隊進駐之後能帶來新的營收契機,刺激股價與市值成長,沒想到迎來的卻是一年內將近300天無法交易的下市惡夢,月營收更從上千萬驟降到幾十萬。最後在小股東成立自救會大力奔走,以及主管機關強力監管下,才恢復交易。據了解,中福下市危機原因為具有會計背景的總經理陸榮木聲稱,中福持有49%股份的福興公司所繳交之財報有會計師保留意見,無法認列其價值,導致母公司中福無法編列財報,進而遭主管機關勒令停止交易,前後將近一年。中福經營團隊在暫停交易期間連換三家會計事務所,都用同樣的理由,指控福興公司未繳交其所認可的財報才導致公司面臨下市危機,不過,很弔詭的地方是,最後中福恢復交易時,福興繳交的財報與先前無異。中福股東強烈質疑,一旦中福下市,那麼公司是否即可自行處分50億土地資產?等於是犧牲上萬股東權益,不符合股東行動主義的意義。而中福的公司治理也有違法之虞。根據公司法第201條,上市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如今,七席董事中有三席董事懸缺超過一年半,至今仍未補選,讓許多小股東也難召開股東臨時會依法選舉,主要是新經營團隊掌握過半股權,在公司經營權上佔有優勢,至今仍拒絕補選,明顯漠視法令。經營團隊之所以如此有恃無恐,正是因為掌握過半股權,看準少數股東無法召開臨時會,現任董事成員又都由原本團隊所掌握。即便公司屢爆爭議,營收急遽衰退,公司治理違反法規,團隊無心經營,也不用擔心會失掉經營權。據了解,針對六月十五日即將召開的股東會,陳建、翁弘林等人多次對外宣稱他們掌握過半股數,不會有問題;然而,若無法藉由訴訟抑制黃立中及其他股東可運用的股權影響力,讓中福下市進而私自處分土地資產的想法將無法成真。因此,新經營團隊過去一年來花費數百萬元打法律戰,今年年初提出禁止中福整合行銷就福興投資握有之2,536萬1,397股股票為買賣、移轉、設定質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已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下一步就是30日下午召開的聲請禁止案。綜觀中福現任經營團隊的手法,從運用財報爭議到現在大打法律戰,目的都是瞄準50億土地資產的處份權,法官的判決將成左右中福股東權益的關鍵。
富國島丟包!林大鈞求饒對話曝「在媒體面前說好話」 他稱還錢途中車禍
年代旅遊(美加國際旅行社)負責人林大鈞兩手一攤稱財務困難,無法負起賠償、出團責任,至今林大鈞神隱不再做任何回應,逼得總代理慶澤旅行社董事長張志嘉今(19)日出面召開記者會,指控林大鈞屢屢拖欠款項、多次聯繫皆未回覆,直到記者會召開前1小時才傳訊息,請董事長「多多幫忙、在媒體面前說好話」。慶澤旅行社董事長張志嘉秀出和林大鈞的對話紀錄。(圖/三立新聞網) 張志嘉召開記者會說明後續處理事宜,並公布與林大鈞的對話紀錄。根據三立新聞網引述張的說法,除了公司會計聯絡外,自己也已聯絡林大鈞很多天,對方都請他稍等會回電,但都未回,直到19日早撥電話給林仍未回,「我說要提假扣押,請你要注意,我先通知,他(林大鈞)都已讀沒回,我就說等你到下午1點,因2點記者會,一點你至少回我個電話,看你有什麼誠意來解決」。林大鈞直到下午1點05分才傳訊息給他,「大哥,請多幫忙」,還在電話中請張志嘉「在媒體面前講好話」。張志嘉無奈回覆,「我只是說他必須針對我假處分作解決,如果不做假處分,是否有其他資金來做協商,我們都可以討論」。張志嘉指控,林大鈞說要回電卻都遲遲未回。(圖/三立新聞網) 張志嘉也還原欠款始末,一般正常航空公司不可能在沒付款的情況下飛行,「航空公司都沒聽過被旅行社欠款,2月7日那天我就告訴他這樣我無法派遣飛機,因為你沒付款,他當天下午2點55有在銀行,3點30分會把錢匯進去,結果3點35分他又說他來不及匯款,只能回來再給我,我說不可能,他說那怎麼辦,我就說那2月8日會計在公司等他,林大鈞才回說那他提現金到公司」。林大鈞表示午間會去公司還錢,會計便於早上10點在公司等待,張志嘉說「林大鈞拖拖拖,中間還說他車禍,等到晚間6點55分才到我們公司,到了之後也只拿現金20萬,和欠款數目差距非常大,我們是顧及到不想讓旅客有失落感、反彈,才讓飛機飛」卻反而導致後續種種拖欠款項的事件發生,令張志嘉相當無奈。
網銀國際啟動法律戰 要求智冠及董事損害賠償1.12億元
網銀國際與智冠的經營權之爭進入法律戰,網銀國際在粉專公布,正式以網銀國際名義(含其他智冠公司股東委託),對智冠公司以及王俊博、張宏源、施明豪、徐守德、林軒竹、潘明燦等人,向商業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初步共求償新台幣1億1275萬0600元。網銀國際表示,對於此種假股份交換之名,行圖利特定人、罔顧股東權益的行逕,公司與智冠股東將會堅定的採取各種法律途徑,捍衛權益。另外網銀國際也在9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網銀國際指出,智冠公司股權交換一案,因股權交換價格定價標準有所偏差,有將榮剛價格高估51%以及其他違法之疑慮。網銀國際強調,為確保智冠股東權益不受損害,因股份交換基準日為1月31日,已迫在眉睫,希望法院能盡速裁准。網銀國際指出,智冠公司並於說明書內載名「由於榮剛材料EV/Sales及P/B之價值乘數與盈餘相關價值乘數計算之結果差異較大,考量正常獲利企業之價值驅動因子為盈餘相關之價值乘數,因此本意見書排除採用EV/Sales及P/B所推算之股權理論價值」之理由,由原本四項平均估值41.37元,故意避開V/Sales及P/B之後,將榮剛價值取巧高估了51%,到62.48元。
割頸案「乾哥」父母別想逃 犯保協會發聲協助被害家屬提假扣押
新北市一名國三男同學遭到同年級的不良少年,拿彈簧刀割頸殺害,送醫治療兩天後仍回天乏術,事件震驚社會,讓不少網友都相當氣憤,甚至有網紅公開不良少年與少女的照片與個資,引發司法院與新北地院發聲警告,如今為了防止不良少年的父母惡意脫產不賠償給被害人家屬,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已啟動關懷服務,要協助被害人家屬提出假扣押。國中生割頸案受到社會關注。(圖/黃鵬杰攝)國中生割頸案造成社會譁然,如今為了防止犯嫌「乾哥」的父母脫產,甚至有其他連帶行為,犯保協會新北分會在案發後,立即啟動「一路相伴」專案,除對家屬提供法定的緊急經濟扶助、法律協助、情緒同理支持等協助,待被害人後事告一段落,新北分會將協助家屬研議後續事宜。法務部官員指出,《民法》規定,未成年人如侵犯他人權利,父母須連帶賠償責任;《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3條,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偵審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犯保分會應主動徵詢其意願後委請律師。另外《犯保法》第25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強制執行費。而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得由犯保分會出具保證書代替擔保金。而針對網友起底乾哥與乾妹兩人身分,甚至公開兩人的住所、照片、姓名,新北地方法院與司法院都發出聲明,要求下架涉案少年的記事、照片等資料,並請民眾勿再轉傳,以免觸法。
在籍受刑人爭投票選總統 憲法法庭不准且駁回假處分
台北監獄在籍受刑人林祐良不滿總統及立委大選時無法投票,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假處分,改聲請憲法審查及假處分,憲法法庭2023年12月15日裁定不受理,且一併駁回假處分聲請。憲法法庭指出,綜合判斷結果,本案無法形成林男勝訴可能性較高之心證;且衡酌公開、公平、公正及自由選舉等公益,以及與林男可能受到之損害,如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對權力分立、影響選舉過程及結果等公益可能造成之損害,遠甚於未准許其聲請、而其事後獲勝訴所生之個人損害。此外,憲法法庭支持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斷,認為不准假處分沒有牴觸憲法,林男請求監所為其設置投票,供其投票之權利,保障他的憲法選舉權,但他客觀上未提出具體論證,因此他的主張顯無理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統計,目前全國有10個受刑人提告,其中至少6人聲請假處分,選委會認為林姓受刑人投票於法無據,獲最高行政法院支持。除本案外,在花蓮監獄的賴姓受刑人也提告,同樣獲北高行裁准假處分投票,一般認為也將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林姓受刑人主張自己有投票權,但入獄4年來無法投票,林男委任的法扶律師指出,18年來全國監所都沒設置投票所,讓受刑人無法投票,根據兩公約第3次審查意見,受刑人應享有投票權,就算無法外出投票,也應在監所設置投票所。不過,除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林男主張,准予假處分,憲法法庭、最高行政法院、中選會皆不支持。
剝奪受刑人在監投票 蔡政府民主退步
2024總統大選在即,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打官司要投票選總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在訴訟確定前,在北監設投票所或其他適當辦法,讓他投票。但最高法院以無法祕密投票的技術性問題,駁回林姓受刑人聲請,也斷了受刑人投票選總統的機會。民進黨長於計算選票,執政7年多卻遲未修法因應,再次凸顯民進黨政府的民主倒退心態和欠缺司法改革的決心。空談司改扈從黨意受刑人投票的確有許多執行上的問題必須克服,這幾年民間司改團體不斷奔走,也多次召開座談會討論,然而無論是法務部、中選會,或是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都無動於衷,這些聲音都淪為紙上談兵,高掛司法改革大旗,卻無視在監受刑人的投票權利。司改團體透過由個案所提的各種行政救濟及行政訴訟手段,盼能經由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自力救濟,此次北高行法官在裁定假處分聲請書中,列舉了許多國家採取在監獄設投票所或通訊投票方式來保障受刑人投票權利。法官從憲政的高度來看受刑人的聲請,指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雖限制人身、居住、遷徙自由,但其他基本公民權利仍受憲法保障。法官並認為,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符合《選罷法》規定,且法律未區分選舉人身分,若受刑人遭到排除,形同剝奪在籍選舉權,違反平等原則。北高行的裁定是全國首件受刑人能投票的案例,會立即影響2024總統大選,但法務部和中選會卻互推責任,中選會也選擇提出抗告,主委李進勇更大喊傷透腦筋。他指出,監獄分為戒護區及非戒護區,投開票所到底要設在戒護區內還是戒護區外,就是第一個要面對的棘手問題。中選會故步自封,不努力讓更多國民有投票參與民主政治的機會,卻想方設法處處設置路障,阻擋人民行使公投及投票權利,顯然就是為了護航民進黨能夠繼續執政,避免受到這些民意雜音的干擾。說穿了,中選會之所以甘冒行政怠惰惡名,目的無非是為了鞏固政權。中選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最後駁回受刑人的聲請。法官認為,因為選舉應採無記名、祕密方式投票,若准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卻只有林1人投票,則違反秘密投票;如果讓同戶籍的其他受刑人或讓選務工作人員、同戶籍區域的居民一起投票,則會有混合難辨選票的可能,若林事後本案訴訟敗訴,則無法辨別哪一張是林的選票,影響選舉結果。不在籍投票是解方依據憲法第129條,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最高行政法院以1人投票就等於是亮票的技術問題,更認為依法令人民沒有請求選務機關在戶籍所在地的管制封閉場所,例如監所內設置投票所的請求權,且暫時准許林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超過不准聲請而衍生的個人損害,巧妙地解除了中選會的危機。最高行政法院若能審酌世界各國的作法,拉高到憲政層級來檢視,就不會單以無法祕密投票的程序手段,一刀砍斷受刑人參與民主選舉投票的機會,斷送督促中選會努力修法或執行改善的動力,更讓受刑人在監投票,甚至不在籍等通訊投票之路陷入困境。不在籍投票應該是重要的解方,讓受刑人在監投票也可說是實施不在籍投票的突破口,端看中選會願不願意執行罷了。一名受刑人聲請獲准,背後代表的是成千上萬無法投票的受刑人,倘若中選會點頭,相信就沒有最高行認定無法達到祕密投票的問題。司法院長許宗力曾在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提出協同意見書,身為首席大法官的他指出,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憲法基本權之外的「棄民」,「保護受刑人基本權,也保護社會安全」。可惜的是,這場受刑人憲法投票權利論戰,沒有聽到許宗力的聲音,此案例未來若能進入憲法法庭審理,下次總統大選,受刑人或許就不會缺席。
大法官替死囚和重刑犯破窗! 火速受理在監投票假處分案
總統及立委大選進入倒數時刻,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林姓受刑人聲請在監投票的假處分案後,法扶律師代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預定12月8日召開說明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透露,目前全國至少有10個在籍受刑人提告爭取選舉權。據了解,其中3人是死囚,其餘多為犯下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刑犯,不少基層檢察官聞訊後十分憤怒,並引用「破窗理論」,認為大法官此舉疑似替死囚和重刑犯破窗,未來如憲法法庭裁准投票,可能成為廢死的破口。目前全國至少有10個在籍受刑人提起行政訴訟,其中蕭仁俊、廖家麟、廖敏貴3人是三審定讞的死囚。許多司法官得知廢死團體及律師界人士替死囚和受刑人爭取投票權,都十分不解,懷疑背後可能隱藏神秘動機。現在傳出憲法法庭受理林姓受刑人聲請在監投票的假處分案後,則更讓司法官們感到好奇,不少檢察官判斷此與民進黨支持廢死,以及憲法法庭內,充斥總統蔡英文提名的多位主張廢死大法官有關。一位資深檢察官指出,廢死團體及律師界人士爭取在籍受刑人投票權,目的之一可能是想突破目前廢死困境。因為在高達8成民意支持死刑下,反對死刑的民進黨政府不敢修法,至於司法界盛傳「以廢死為使命」的司法高層,在今年8月由憲法法庭宣告、攸關38死囚能否死裏逃生的「更二連身條款」及「重大連身條款」合憲,因此反對死刑的大法官們暫時無法打廢死的主意,此時助攻死囚和重刑犯投票權似乎就成了廢死的破口。台北高等行法院日前裁准林姓受刑人在監所投票假處分,引發各界關注,桃園市選委會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11月16日公布9大理由駁回本案。合議庭認為,憲法規定選舉應公平、公正、公開,並採秘密投票。但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無法保障受刑人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如單獨讓林姓受刑人投票,違反秘密投票原則;如讓同所有監獄受刑人和選務人員一起投票,萬一未來本案敗訴,選舉結果將影響公益,因此駁回林男假處分的聲請。林姓受刑人主張自己有投票權,但入獄4年來無法投票,林男委任的法扶律師指出,18年來全國監所都沒設置投票所,讓受刑人無法投票,根據兩公約第3次審查意見,受刑人應享有投票權,就算無法外出投票,也應在監所設置投票所。本案林姓受刑人並非只有1人在籍,如北監設投票所,目前北監在籍的123個受刑人都能投票,不會有單獨剔除林姓受刑人選票的問題。桃園市選委會和中選會委任律師開庭時指出,本案林姓受刑人沒有公法上請求權,因為《選罷法》未規定監所可設置投票所,值勤中的軍人和醫院的病人所在地也沒有投票所,如對受刑人特別設投票所,對其他人不公平。投票所的設置應該秉持公開、平等和秘密原則,要讓不特定人民能監督選舉過程和結果,但監所出入受到管制,全民無法監督投票,就算有錄影,鏡頭也只能瞄準特定角度,無法發揮監督功能。
立法形成前法院不介入! 最高行九大理由駁受刑人在監投票
台北高等行法院日前裁准林姓受刑人在監所投票假處分,引發各界關注,桃園市選委會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公布9大理由駁回本案。合議庭認為,憲法規定選舉應公平、公正、公開,並採秘密投票。但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無法保障受刑人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如單獨讓林姓受刑人投票,違反秘密投票原則;如讓同所有監獄受刑人和選務人員一起投票,萬一未來本案敗訴,選舉結果將影響公益,因此駁回林男假處分的聲請。最高行合議庭指出,選舉權為民主憲政制度下之產物,非人民與生俱來的原始權利,有賴國家(主要是立法者)建立制度、設定程序,才能實現。選舉制度的建構,須立法者立法形成合於憲法明定之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的選舉法制。至於選舉權之行使,除投票行為外,必須搭配獲得民意共識的投票及開票制度,保障選舉權人得於公開、公平、公正程序,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從而求得多數人民集中意志所決定的選舉結果,兩者缺一不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已訂定「投票及開票」規定,須在公眾得見聞之公開場域設置投票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公眾監督選務,選舉人可在自由環境下,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秘密投票)。投票時間一截止,投票所改為公眾得監督之公開、透明之現場開票所,不特定公眾可見聞、見證整個開票過程,確保每張以自由意志投入票匭之選票。可是矯正機關對於如何保障監獄受刑人,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且立法者如何預防此類封閉管制場所內,避免發生妨害選舉權公開及公平競爭之特定行為,則屬於立法裁量範疇。合議庭強調,各國選舉制度不同,各有立法形成空間,國外對監獄受刑人選舉制度,肯定、否定者均有,可供我國立法參考,但不能成為我國人民請求權依據。法院在立法制度未對監所受刑人投票方式形成前,如於個案中以定暫時狀態處分介入其中,將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法架構。無論兩公約或其他國家規定如何,最後仍應視我國立法機關對選舉制度的規定和設計。最高行強調,如單獨讓林姓受刑人投票,違反秘密投票原則;如讓同監獄受刑人和選務人員一起投票,萬一未來本案敗訴,選舉結果將影響公益。所以綜合衡量比較,暫時准許林男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造成之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聲請而事後獲判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因此認定北高行原裁定有誤,駁回林男聲請、不准定暫時狀態處分。
受刑人爭取在監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假處分確定
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不滿無法在監所對總統和立委選舉投票,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他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桃園市選委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下午廢棄原裁定,駁回林姓受刑人的聲請,他想在監所投票的希望落空。由於監所內至今無法行使投票權,目前全國有10個受刑人提告,其中至少6人聲請假處分,選委會認為林姓受刑人投票於法無據,獲最高行政法院支持。除本案外,在花蓮監獄的賴姓受刑人也提告,同樣獲北高行裁准假處分投票,至於未來是否會獲最高行政法院裁准,一般認為不太樂觀。林姓受刑人主張自己有投票權,但入獄4年來無法投票,林男委任的法扶律師指出,18年來全國監所都沒設置投票所,讓受刑人無法投票,根據兩公約第3次審查意見,受刑人應享有投票權,就算無法外出投票,也應在監所設置投票所。本案林姓受刑人並非只有1人在籍,如北監設投票所,目前北監在籍的123個受刑人都能投票,不會有單獨剔除林姓受刑人選票的問題。 桃園市選委會和中選會委任律師開庭時指出,本案林姓受刑人沒有公法上請求權,因為《選罷法》未規定監所可設置投票所,值勤中的軍人和醫院的病人所在地也沒有投票所,如對受刑人特別設投票所,對其他人不公平。投票所的設置應該秉持公開、平等和秘密原則,要讓不特定人民能監督選舉過程和結果,但監所出入受到管制,全民無法監督投票,就算有錄影,鏡頭也只能瞄準特定角度,無法發揮監督功能。選委會委任律師表示,如果法院裁准假處分投票,就算未來本案判決敗訴,受刑人的目的也達到了,投出的選票能否剔除,存在很大爭議。最高行政法院支持選委會的見解,廢棄北高行原裁定。
受刑人在獄中投票?李進勇坦言「頭殼抱咧燒」 盼裁定後跨部會協調
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要參與2024年的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聲請假處分獲裁准,桃園市選委會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將在本周裁定。中選會主委李進勇15日坦言,自己「頭殼抱咧燒」,光是場地問題就困擾選務和矯正機關,但該案已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未來將依行政法院裁定,跨部會協調,共同克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舉行「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查賄及維安等整備情形」專案報告。李進勇說,中選會和各選委會支持讓任何投票權人或選舉權人,包括監獄受刑人有投票機會,這是不變的原則,但有部分人因為種種限制失去自由,受到監獄行刑法的規範。李進勇表示,如何在合法情況下,執行假處分命令,真的很煩惱,舉例而言,投開票所到底要設在戒護區內或戒護區外,根據監獄行刑法規定,並允許受刑人外出投票,且選務要透明、公開、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才是合法。不過,李進勇強調,中選會10月時有與矯正、警政機關協調,針對實務上障礙交換意見,現在不敢說能完全克服,待最高行裁定後,中選會將召開臨時委員會做最後的決議。若最高行政法院最終裁定得執行投票,是否得以再擴及目前戶籍設籍在監所的受刑人。中選會表示,根據組織法規定,屬重大爭議或為重大選務,依法均應由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將於最高行政法院終局裁定後,經法定程序確認,但仍須符合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規定辦理。另外,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及副手賴佩霞通過連署門檻,但郭陣營提出103萬6778人連署書,有約13萬餘份不合格。李進勇也透露,郭賴這組有5271件的連署人,在連署開始前就死亡,中選會將依照往例向檢察機關告發。
受刑人能在監投票?最高行開庭審理 選委會:全國10個受刑人提告
總統及立委大選剩60天就要投票了,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不滿監所無法投票、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他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桃園市選委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上午開庭,選委會委任律師在法庭上透露,目前全國有10個受刑人提告,其中至少6人聲請假處分,選委會認為受刑人投票於法無據。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受刑人選舉權案開庭,林姓受刑人委任3名法扶律師出庭。(圖/趙世勳攝)除本案北監的林姓受刑人獲北高行裁准假處分投票,在花蓮監獄的賴姓受刑人提告,一樣獲北高行裁准假處分投票。由於監所內至今無法行使投票權,本案裁定結果成為全國首件法院是否准許受刑人在監投票的假處分案例,各界都相當矚目。對此,桃園市選委會和中選會委任律師開庭時指出,本案林姓受刑人沒有公法上請求權,因為《選罷法》未規定監所可設置投票所,值勤中的軍人和醫院的病人所在地也沒有投票所,如對受刑人特別設投票所,對其他人不公平。投票所的設置應該秉持公開、平等和秘密原則,要讓不特定人民能監督選舉過程和結果,但監所出入受到管制,全民無法監督投票,就算有錄影,鏡頭也只能瞄準特定角度,無法發揮監督功能。選委會委任律師表示,監所並不適合設置投票所,如果法院裁准假處分投票,就算未來本案判決敗訴,受刑人的目的也達到了,投出的選票能否剔除,存在很大爭議。法官問到,目前全國有多少受刑人提告,選委會委任律師指出,全國共有10個受刑人提告,其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轄區有7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有3人,至於聲請假處分的受刑人,目前資料顯示有6人。林姓受刑人委任的法扶律師指出,林男有投票權,但入獄4年來無法投票,且18年來全國監所都沒設置投票所,讓受刑人無法投票,根據兩公約第3次審查意見,以及司法院長許宗力的釋憲意見,受刑人仍是穿囚服的國民,應享有投票權,就算無法外出投票,也應在監所設置投票所。本案林姓受刑人並非只有1人在籍,如北監設投票所,目前北監在籍的123個受刑人都能投票,不會有單獨剔除林姓受刑人選票的問題。 北高行認為,桃委會雖辯稱受刑人可依外出規定申請出來投票,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無法以投票為由申請外出,且獄中管理人力吃緊,還得面臨人犯脫逃危險,因此國家仍應設置投票所等方式,保障其投票權。北高行指出,若由桃市選委會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更能降低行政成本與意外風險。由於明年1月選舉即將到來,北高行認為來不及等待最後勝訴結果,因此參考歐洲法制,裁定桃市選委會應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先於北監內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還可抗告。林姓收容人在台北監獄服刑,他的戶籍設於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也就是台北監獄;他主張自己有投票權,因此提出本件聲請。
受刑人可在監投票? 北高行裁准北監設投票所、但可抗告
大選將屆,林姓受刑人不滿監所無法投票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他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先於北監內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還可抗告。由於監所內至今無法行使投票權,本裁定成為全國首件法院准許受刑人在監投票的案例,未來最高行政法院是否維持此見解,各界都相當矚目。對此,桃園市選委會表示,將和中選會一起依法抗告,並無其他評論。矯正署則表示,本案投票權的行使屬於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且還不是終局裁判,因此會尊重桃園選委會及行政法院最後的決定。有投票權的林姓收容人在台北監獄服刑,他的戶籍設於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也就是台北監獄;他主張自己有投票權,因此提出本件聲請。北高行認為,桃委會雖辯稱受刑人可依外出規定申請出來投票,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無法以投票為由申請外出,且獄中管理人力吃緊,還得面臨人犯脫逃危險,因此國家仍應設置投票所等方式,保障其投票權。北高行指出,若由桃市選委會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更能降低行政成本與意外風險。由於明年1月選舉即將到來,北高行認為目前僅剩3個月時間,來不及等待最後勝訴結果,因此參考歐洲法制,裁定桃市選委會應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先於北監內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還可抗告。
桃園藍委保衛戰2/選舉造成藍營心結 整合內部成立委連任關鍵
國民黨2022桃園市長選舉由張善政完成政黨輪替,面對2024立委選舉,藍營內部評估,可望守住魯明哲、萬美玲與呂玉玲這3席現任立委席次。但地方人士分析,不僅魯明哲面對民進黨參選人及來自泛藍陣營內新黨的挑戰,呂玉玲在黨內初選時與桃園市議員黃敬平廝殺激烈,雖然呂玉玲最後勝出,但雙方已結下樑子,未來黨內能否順利整合,成了選戰的關鍵。呂玉玲的丈夫陳萬得曾任桃園縣平鎮市長、桃園市議員,她在2012年首次參選就直攻立委並順利當選,之後也成功完成三連霸。2022年,呂玉玲在桃園市議長邱奕勝力挺下,表態有意參選市長,後來黨中央宣布徵召張善政,呂反彈批評對這種突襲式的決定「震驚、無法接受」,還一度不排除參選到底,國民黨經過數個月整合,呂與邱奕勝、張善政3人才合體同框,在公開場合雙手緊握喊「凍蒜」。然而,不服黨內提名程序的事,這次卻發生在呂玉玲自己身上。今年5月,呂登記參與國民黨桃園市立委第五選區(平鎮龍潭)黨內初選,但參加初選的對手、市議員黃敬平認為初選民調設計不公,一度向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暫停執行,並指控呂玉玲送選民吐司麵包、米粉、洗碗精;呂玉玲則反擊指黃敬平栽贓,並寄出存證信函要求他停止。民調結果,呂玉玲以3.7個百分點勝出。她出線後向黃陣營釋出和解訊號,表示在初選中感受到黃敬平的努力、張力,「2024要贏!一定要有他!」而黃雖第一時間在臉書發文祝賀,但表示遺憾說「連累助理遭受委屈和壓力」,地方人士擔心,雙方初選造成的裂痕似乎還未化解,恐影響明年選情。民進黨2024在桃園市推出范網祥、黃世杰、鄭運鵬、劉仁照及彭俊豪等5人參選立委,並禮讓無黨籍的立委趙正宇。(圖/翻攝自劉仁照臉書)民進黨原本透過初選提名桃園市議員楊家俍對戰呂玉玲,但楊在5月9日自爆20年前曾因網路貼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遭判決有罪,宣布退出立委選舉,民進黨也改為提名初選第二的市議員劉仁照。劉是已故的平鎮市民代表劉國榮的兒子,他從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後考取會計師,並曾任桃園健行科技大學講師,2022年議員選舉在選區倒數第二當選,此次黨內初選原本落後,遞補參選後積極展開活動,希望能迎頭趕上。除了藍、綠參選人呂玉玲與劉仁照外,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賴香伶也投入第五選區立委選舉。賴香伶與呂玉伶私交甚篤,2022曾代表民眾黨競選桃園市長,雖然僅獲得5.12%的選票,但知名度也大幅提升;原本傳出民眾黨計劃推當地黨籍里長彭士益參選立委,以提升知名度備戰下屆市議員,但最後黨中央決定徵召賴香伶,在三腳督的情況下會瓜分多少藍營選票,將是選戰關鍵。國民黨另一位爭取連任的立委萬美玲也將面對三腳督選戰,對上民進黨前市議員范綱祥與公民黨提名的甘乃迪。萬美玲在2002年以親民黨籍當選桃園縣議員,後來加入國民黨,共連任3屆縣議員及2屆桃園市議員,2020年首次挑戰立委選舉,以49.11%的得票率擊敗民進黨候選人鄭寶清。立委賴香伶曾被譽為「全台唯一勞動局長」,2022代表民眾黨競選桃園市長落選,這次被徵召參選桃園第五選區立委。(圖/翻攝自賴香伶臉書)2022年國民黨在桃園市提名張善政參選市長,被視為「空降」,引發在地黨公職不滿,當時就傳出萬美玲退出張善政的輔選群組,她當時四兩撥千金地開玩笑說,「我手機壞掉啦,誰要送我Iphone 14」;張善政則緩頰說,萬美玲的手機壞了,但兩人的關係從不曾壞過。不過,最後藍營各方勢力是否真能整合,也成了影響萬美玲得票數的關鍵。57歲的范綱祥為台大土木系畢業、台大環工所碩士,曾任第一屆桃園市議員,後來為了參選2020年立委而放棄爭取2018年議員連任,不過,在黨內初選時敗給鄭寶清,這次捲土重來,挑戰當年擊敗鄭的萬美玲。另一位參選人甘乃迪本名甘文德,曾創立「台灣國民黨」,並兩度參選桃園縣議員落敗,這次以公民黨投入立委選舉。
SOGO聯名卡易主1/國泰世華銀難熬的一年!8月掰掰好市多卡 遠東也要一起出走
2023年,對國泰世華銀行將是難熬一年,除了向好市多Costco聯名卡掰掰,8月7日到期,就連獨家發行22年的「SOGO聯名卡」,也在遠東SOGO通知終止合約下,8月15日喊停。這不但牽動國內信用卡版圖消長,以有效信用卡量約610萬張居「第一大發卡王」的國泰世華銀,也將面臨龍頭保衛戰。依銀行局最新統計,國泰世華銀行有效信用卡量約610萬張,領先中信銀行554萬張,仍居「第一大發卡王」,台北富邦銀行則以328萬張居第五名,待8月8日富邦Costco聯名卡上路,搶得300萬會員辦卡市場,若以七成申辦率估算,富邦強吸200萬張,藉此可望躋進前三名,一舉超越玉山銀及台新銀。目前玉山銀有家樂福聯名卡,台新銀有新光三越聯名卡、大潤發聯名卡;中信銀則有9張百貨購物聯名卡,包括中信101聯名卡;台北富邦銀則還有廣三SOGO聯名卡。國泰世華銀十年前從中信銀拿下好市多Costco聯名卡,一躍成為發卡霸主,然這塊大餅去年11月易主,由台北富邦銀行奪魁,近來國泰世華銀忙著為Costco卡友換自家的CUBE卡;如今再傳有神卡之稱的的SOGO聯名卡也被片面喊卡,緊急為60萬卡友換卡,使得國泰世華發卡王寶座受到挑戰。富邦Costco聯名卡發行破百萬張,挺進信用卡市占率。圖為北富銀在各地分行及全台Costco好市多賣場,提供現場辦卡服務。(圖/北富銀提供)這次備受矚目的SOGO卡,是22年前國泰世華銀行推出第一張「百貨聯名卡」,曾締造80萬張發卡量紀錄,但一年後因SOGO百貨易主,接手的遠東集團對前手章家與國泰蔡家締結策略聯盟合約有異議,雙方爭議不斷,17年前對簿公堂,幾經上訴最後和解,如今遠東集團改以仲裁方式「終止萬年合約」。6月15日一早八點半,國泰世華銀宣布下午開記者會說明「7月啟動SOGO聯名卡更換為CUBE卡」,主動曝光此案。當年促成此案推手、前國泰金控副董蔡鎮宇隨後也對遠東集團公開喊話「和氣生財,快收手!」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也回應「珍惜夥伴,好好談一談」,兩位大老闆隔空駁火,都說「顧客權益最重要」。「很抱歉,緊急通知SOGO卡友!我們等到昨晚深夜12點,沒有取得法院核准的定暫救濟,因應未來可能合約異動,提供換發CUBE卡,接力保障卡友刷卡權益。」國泰世華資深副總鄭有欽一語道盡,因面臨SOGO百貨提出仲裁聲請後所做的法律救濟,還沒收到下文的窘境。CTWANT調查,遠東集團在2022年約6月,即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終止SOGO聯名卡合約」仲裁,雙方歷經五、六次仲裁庭的法律攻防,今年1月仲裁結果出爐,遠東「有合約終止權」,且須六個月前通知國泰世華銀行,即可無須負擔損害賠償。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專員告訴CTWANT記者,依《仲裁法》,仲裁庭結果「等同法院確定判決效力」;遠東SOGO即以此向法院提出執行,並去函銀行將於8月15日終止該卡;國泰世華銀不接受仲裁結果,遂向台北地院提出「撤銷仲裁」之訴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在判決出來以前,先暫時地維持不變)。國泰世華銀行資深副總鄭有欽15日,說明國泰世華SOGO聯名卡將於8月中面臨終止合約權益。(圖/李蕙璇攝)由於依金管會規定,信用卡發卡銀行終止權益前二個月須通知卡友,等到6月14日晚上12時,還是沒有收到法院給答案,國泰世華銀隔天便緊急召開記者會宣布換卡方案,同時也強打「CUBE卡權益」,目前60萬國泰世華聯名卡中,有五成已持有CUBE卡。鄭有欽不忘喊話,「一直以來,SOGO百貨皆為本行卡友喜愛的百貨通路之一,多年來持續投入行銷資源,提供百貨客戶良好的消費體驗,國泰世華全卡友在SOGO百貨消費動能也很強勁」,「以2022年來說,消費金額較前一年成長逾50%」,這也是國泰世華銀行迄今仍希望透過司法,要求SOGO百貨履約。對於「被迫」換卡,CTWANT訪談多名持卡人,林小姐說,「從SOGO聯名卡換到CUBE卡,最大的改變就是少了0.5小時的免費停車,還有生日禮」,「我還有辦遠東銀行的快樂卡,停車最多給4小時,優惠不亞於國泰世華聯名卡。」另一名喜歡逛百貨的吳太太則說,「百貨聯名卡在專櫃買東西,多數可以打九折或九五折,超市也行,可以累積紅利點數,也可以直接從消費折抵,生日的時候會有一些壽星優惠,以及可免費停車」,「但我現在多用Line pay卡跟CUBE卡,很多消費都可以累積紅利,覺得也可以不用辦聯名卡。」如同鄭有欽提到「新概念聯名卡」,CUBE卡現在和食衣住行育樂等各行各業推出優惠活動,等同於與這一家公司合作提供不錯的紅利、不同趴數%折扣等回饋,應該也算是一種「類聯名卡」進階版概念模式。
SOGO聯名卡易主2/國泰蔡家、徐旭東都說「顧客權益優先」 罕見走「仲裁」有利他
台灣信用卡戰場上,爭議最久的一張百貨聯名卡,正是上市逾22年、被消費者喻為「神卡」的國泰世華SOGO聯名卡;這張卡誕生一年後,SOGO百貨易主,新主人遠東集團對「獨家聯名卡」合約有異議而陷入紛爭,國泰世華銀也一狀把遠東SOGO告上法院過。知情人士跟CTWANT記者分析,「今年仲裁遠東SOGO可終止合約,結束國泰獨家聯名卡,有利徐旭東與遠東銀拓展業務,應是其主張合約已行使二十多年,相對其他聯名卡的五年、七年或十年約(好市多聯名卡)算是夠久了,雙方應有契約公正自由精神,各享有平等的合約終止、解約權等的主張,獲得仲裁庭認可。」據了解,該案仲裁費達數百萬元,雙方各負擔部分。CTWANT並調查到,雙方會合意透過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找解方,「其實是早在10多年前,兩家公司歷經多年官司纏訟最終和解時,就約好日後有合約爭議,避免訴訟費時耗神,就透過仲裁調解」法界人士說,「仲裁庭依規定須在六個月、至多九個月就須有仲裁結果」,相較法院三級審理,算是非常快速;而2021年開張的商業法院採二級審理,也已縮短訴訟時間。遠東SOGO係於去年約6月,聲請仲裁「終止國泰世華策略聯盟合約」,等同停止SOGO聯名卡等優惠權,雙方歷經五、六次仲裁庭的法律攻防,今年1月仲裁結果出爐;這回,遠東「得終止合約權」,白話文說,「遠東勝訴了!」國泰世華銀則失了先機,雖已另覓司法途徑提起撤仲訴訟盼爭回道理,但在等待法院審理同時,遠東猶如已拿到尚方寶劍,可先劈開兩方策略聯盟,宣布8月中停止合約。SOGO百貨2022年舉辦週年慶造勢活動,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前左)致旗給SOGO百貨董事長黃晴雯(前右)。(圖/報系資料照)國泰世華銀行與SOGO合推聯名卡,起於2001年5月,由時任匯通銀行特別顧問、國泰金控副董蔡鎮宇與太平洋崇光百貨創辦人章民強聯手締結策略聯盟合約,授權匯通(後更名為國泰銀行)「獨家」發行SOGO聯名卡,為當時國內首創第一張百貨聯名卡,一般專櫃刷卡享9折、生日禮、免費停車等優惠,卡友趨之若鶩,掀起銀行界大推聯名卡風潮。不過,2002年,遠東集團入主太平洋崇光百貨,匯通銀行也更名國泰銀行,後又與世華銀行合併為國泰世華銀行,這張聯名卡的命運也幾經波折,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以策略聯盟合約人因國泰與世華併購後,不應全盤接受世華銀的卡友,而拒給SOGO聯名卡、國泰銀行持卡人以外的卡友優惠,掀起雙方官司戰。CTWANT進一步了解,當年國泰蔡家與SOGO章家簽訂的策略聯盟合約,除了約定國泰擁有SOGO聯名卡獨家發卡權,還給國泰銀發行的其他信用卡,也同享SOGO聯名卡的權益,意即整家銀行所推的信用卡在SOGO刷卡消費都享最佳優惠;此外,合約未載明終止日期及解約權的行使條款等,但有約定「當一方違約須付9億元」的懲罰性條款,其他損害賠償則另計。遠東集團入主SOGO後,2003年10月國泰銀行與世華銀行合併,以世華銀行為存續,國泰銀行消滅,徐旭東便以此主張策略聯盟締約主體的匯通等同於國泰,但不等於國泰世華銀行為由,拒給世華持卡人優惠。遠東集團遂於百貨貼公告,「除太平洋SOGO聯名卡及原國泰銀行信用卡外,其他信用卡都無法享受購物優惠」,直接受害就是非這幾張信用卡持卡人的消費權益,當年銀行接到許多卡友申訴電話,銀行也趕緊與遠東徐旭東、太平洋崇光章家展開三方協商,雖有進展,終無共識。2006年1月,國泰世華銀行無奈地向法院遞狀,主張SOGO應履行策略聯盟合約且應付9億元違約金,台北地院一審判遠東SOGO有履行部分合約而酌減違約金為4億元,遠東SOGO不服上訴到二審高院仍敗訴。2011年3月8日,國泰世華與SOGO盡釋前嫌,重新推出升級版聯名卡,擴大功能連到大陸中國太百與遠百刷卡消費皆可享95折優惠。(圖/報系資料照)但遠東SOGO上訴到最高法院卻有了生機,法官認為國泰世華銀行併購後,難讓遠東辨識信用卡發卡來源等理由,以遠東主張部分有理,而發回高院重審,等於是撤銷原高院的須付違約金判決。雙方可能因此評估各有勝敗,遂在2011年1月和解,並合推新的聯名卡迄今,遠東也未曾支付過天價違約金給國泰世華銀。「當時徐旭東雖有提到這一份策略聯盟合約『無到期日』,但並未進一步主張要終止合約,法官也認為雙方贊同合約有效繼續履約,因此訴訟爭議在太平洋集利卡,以及是否排除世華銀卡友也同享聯名卡優惠的問題。」一名資深合夥律師說。這場官司一打五年,雙方和解後,也達成共識,爾後若有爭議得採仲裁。「走仲裁的速度快,有《仲裁法》依據,等同法院確定判決的效力;而且要雙方都同意走仲裁,仲裁單位才會受理。」這名律師說,不過,當年這兩家大公司約好走仲裁的方式,在現今上市櫃公司中較為少見。「當事人打官司先追求勝訴,再講求快速,要走哪個途徑,就各有盤算與評估;對徐旭東來說,有攻有突破就是進一步,套一句他說的仲裁沒甚麼了不起,仲裁輸了,也是可以另啟新的一樁仲裁。」這位律師解釋。仲裁一案的仲裁委員為三位,須取得仲裁人資格即可,其背景多為退休法官、律師、會計師、土木技師等專業人士;由聲請仲裁雙方各推派一位仲裁人,再由這二位仲裁人推舉主任仲裁。也就是說,遠東SOGO與國泰世華銀都各自找了一位仲裁人主持仲裁庭審理。國泰世華銀現在面臨遠東SOGO向法院聲請執行仲裁結果,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假處分定暫等救濟,但等了幾個月未有進展,只能先啟動可能的CUBE換卡,確保持卡人權益。
中天控告NCC違法不予換照案 台北高等行政判決中天勝訴!
各界矚目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案,中天新聞台提告NCC,中天認為NCC當初以中天有25件裁罰案,作為不予換照處分的理由,但現已有10案被法院撤銷,其中更有2案獲勝訴免罰確定,因此拒絕換照的理由已不存在,請求法院撤銷NCC原處分、還須賠償79億5369萬9980元損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審結,判決中天勝訴,還可上訴。至於詳細判決內容,合議庭將發新聞稿公佈。2020年11月18日,NCC認為中天新聞節目遭裁罰25件、且違反法律規範等理由,處分不予換照,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頻道執照於同年12月11日到期,隔天起不能在有線電視播出,不過透過網路等方式播出不在此限。中天關台後,有線電視的52頻道騰空,NCC主委陳耀祥曾在記者會向系統業者喊話,希望給公廣集團的新聞頻道一個機會,華視表態爭取,後來果然入主52頻道。中天委任律師指出,NCC迄今拒絕公開25件裁罰處分諮詢委員會議記錄、會議資料及決議過程等裁罰基礎資料,致使中天未能享有知悉及辯論的機會,明顯違背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保障人民陳述意見權利,況且部分裁罰案經法院認定違法予以撤銷。法院多起判決一致指出,無法認定中天的新聞製播有何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處,顯示NCC處理中天案過程嚴重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目的只是硬要罰中天。中天強調,NCC駁回換照申請,不但妨害新聞自由,還影響新聞台全體員工近500人工作權,使負責人或大股東股遭受損害、視聽大眾收視權益受到影響。中天為此曾提告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不過遭最高行政法院和北高行分別駁回,合議庭認為「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制度,是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但本案實體爭議,仍待法院審酌,依現有事證無法認定處於緊急程序中,因此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