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設「公職律師」
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同仁在推動業務過程,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公職律師」制度,明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之訴訟代理人,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加入地方律師公會。三讀條文新增,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者,為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應加入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三讀條文明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之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公職律師離職後的迴避規定,也比照司法人員。三讀條文規定,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前項人員離職後,得受曾任職務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委任,於其他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