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
」 冤獄 無罪 屏東 補償 法官死囚邱和順遭押36年 可能比照徐自強模式拚無罪及刑事補償
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對判死設下8項關卡,37名死囚未來經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後,是否放回社會,引發恐慌。法界研判,司改會等團體「救援」指標、遭押36年的死囚邱和順,最有可能比照徐自強案的模式,因釋憲結果獲得無罪及刑事補償。1987年的陸正撕票案、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強盜分屍案,2011年7月28日,邱和順被判死定讞,邱多次提起再審及釋憲遭駁回。憲法法庭今年判決,死刑判決程序要更嚴謹,包括《刑事訴訟法》、《刑法》、《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共有8項要在2年內完成修法,如殺人案從警詢開始就得有律師在場;而邱及其律師,就是主張當年案發後,因沒有律師在場受警方刑求逼供才認罪。依最高檢察署死刑因應小組整理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業務有關項目後,認為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的範圍,涵蓋「防禦權、辯護權程序保障」,而邱和順也符合這些要件。法界人士表示,一旦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因是法律審,只會援引憲法法庭判決內容,將邱的死刑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而邱的律師就會主張,當年邱被刑求逼供認罪,力拚無罪判決。知情人士指出,邱死刑定讞判決遭撤銷後,其律師會向高院聲請,讓當年參與偵辦陸正案的新竹市退休刑警出庭作證,證明邱遭刑求及不當取供,如果檢方無法提出其他證據,遭押36年的邱和順就可能無罪獲釋,並可聲請刑事補償。陸正父親之前就說過,無法接受釋憲結果。法界認為,邱案後續發展,可能比照2004年死囚徐自強釋憲案,獲非常上訴機會,徐在2016年獲判無罪確定,徐遭羈押5624日獲刑事補償2812萬元,邱若也無罪釋放,冤獄賠償金會再創非執行死刑者的紀錄。
前雲林縣議員販毒判無期徒刑 同案女子遭羈451天獲180萬補償
民進黨前雲林縣議員顏旭懋在2021年間組設跨國販毒集團,被控以漁船走私640公斤、市價約10億元安非他命,最高法院判決無期徒刑定讞。在同案中,有多名運毒集團成員受到重判,其中1名被檢方列為共犯的林姓女子,在羈押451天後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定讞,林女為此請求刑事補償,屏東地院認為應准予補償180萬4千元。顏旭懋跨國運毒集團3年多前被檢方瓦解,近10名共犯陸續被判重刑定讞;其中,被檢方同列為被告的林女因與在逃的李姓共犯以特殊通訊軟體聯繫,認定有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前後被羈押451天,最終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定讞。林女主張,自己因長期遭受羈押,進而無法工作,不能照料家庭,在鄉里、親友間備受議論,造成生活及謀職萬分不便,請求刑事補償以每日5000元計算。屏東地院審理後,依據全案情狀,認定以每日補償4000元為適當,合計應補償180萬4千元。
無期徒刑撤銷假釋「關到死?」 大法官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
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須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5年或20年,有受刑人認為,《刑法》上述規定太苛、違反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4年3月15日判決相關法條「部分違憲」。大法官認為,《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的規定,不分撤銷假釋原因,到底是另外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也沒區別另外犯罪情節、及所犯之罪應執行刑的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各定不同殘刑,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最晚本案判決後2年失效。大法官強調,如果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就個案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不是必須要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由於憲法法庭是「事實上的第四審」,因此部分的釋憲聲請人的確定判決,廢棄後須由最高法院等待新法制定後重新審判,如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須依憲法法庭本案判決意旨進行裁判。檢察總長可對其他類似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一樣須等新法制定後重新審判,如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須依憲法法庭本案判決意旨進行裁判。其他適用本案憲法裁判者,可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並依釋憲意旨處理。大法官也強調,相關受刑人已受執行之殘餘刑期,不得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1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有受刑人為此聲請釋憲,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蔡崇義以鑑定機關代表身分,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呼籲修法,確保符合國際標準。謝朝和等36案判無期徒刑入監,卻因假釋期間犯罪或違規,依《刑法》第79條之1規定,一律須回籠再關20年到25年殘刑。這些案件當事人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
司法內戰1/檢方免賠1.2萬讓他們吵翻天 疑官官相護惹怒基層法官
台南地院日前對施用毒品的一名陳姓女受刑人裁定強制戒治,不料遭台南高分院撤銷,而台南地檢署未將陳女前案的刑期計入,等於將她多關了26天,台南高分院為此決定補償陳女78000元,卻又認定這26天中有5天是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文俐的「重大過失」,不該由國家支付補償金,因此代位求償、要求郭文俐賠償國庫12000元,引發一場「司法圈內戰」。法界人士指出,台南高分院的「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委員會」認定郭文俐有重大疏失後,由台南高分院向台南地院簡易庭向郭提告求償,不過簡易庭法官審理後,認為郭文俐處理本案並無「重大過失」、只有「抽象輕過失」,2023年11月23日判決免賠,但還可上訴。結果惹怒台南高分院,在官網發布新聞稿、公布上訴理由,還公開郭文俐的全名,並指責台南地院簡易庭違法誤判,且「所為論斷顯違反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台南地院簡易庭判決主任檢察官郭文俐免賠刑事補償,台南高分院發布新聞稿反擊。(圖/翻攝台南高分院官網)台南高分院上述新聞稿公布後,反彈最激烈的不是台南地檢署,而是和台南高分院同屬審判界的基層法官,不少法官在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PO文,痛批台南高分院「公器私用」、「干涉審判獨立」,許多法官也對PO文「按讚」表示認同。基層法官認為,既然台南高分院以「個案當事人」的身分提告求償,就不該公器私用,把上訴理由以新聞稿登載在台南高分院的官網。還有法官質疑台南高分院此舉,難道「不會讓民眾覺得是在對下級審下指導棋嗎?」「不覺得南高(台南高分院)角色有點混亂嗎?」另有法官將箭頭指向司法院,認為台南高分院自己官網登這種新聞稿就算了,竟連司法院官網也將新聞稿原文照登!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文俐風評不錯,曾應邀演講環保議題,許多同事對她捲入刑事補償案叫屈。(圖/翻攝網路)由於基層法官炮火相當猛烈,逼得台南高分院不得不由發言人出面回應,並在「法官論壇」發表聲明,強調當初該院獲判敗訴時,許多媒體幾乎都按郭文俐的說法大登特登,可是收到判決書後,發現簡易庭判決沒有正確援引起訴事實、還張冠李戴,為了回應媒體平衡報導的公益目的,才發布新聞稿,而且基於課責原則,司法機關應該認真求償,不是「敷衍了事、官官相護」。只是台南高分院的聲明如同提油救火,激怒更多的基層法官,加碼砲轟台南高分院,有法官留言指出,「完全無法理解,似乎不說明還比較好。」還有法官說:「看完大部分人都覺得沒有增加對司法的信心,請不要這麼自我感覺良好好嗎?」「還不見你們檢討,這種二審新聞稿司法院也認為適當就是了?」「是不是只要以後當事人發新聞,高分院都要發一篇,不然哪個訴訟沒有公益目的?你們就不要打臉自己。」雖然也有法官PO文替台南高分院緩頰,認為台南高分院發布新聞稿只是說明來龍去脈,「應是正向處理事情的方法」,不過隨即遭其他法官打臉,認為整件事如果真的這麼正向,不會有這麼多法官在年底忙著結案的時候,還跳出來說話,並強調「身握權力而不知節制、自知的時候,更會讓人民感覺可怕。」
司法內戰2/冤獄補償20年賠7.6億 蘇炳坤入獄900天:我的人生廢掉了
「我的人生廢掉了!」「再多的錢,也彌補不了我失去的青春」,首位獲總統特赦、又經再審獲判無罪確定的冤獄苦主蘇炳坤,曾遭重判15年徒刑、被司法關押近900天,一度成為「搶劫而故意殺人未遂」重刑犯,好不容易洗刷清白卻已垂垂老矣,從當初36歲事業有成的家具店老闆,變成72歲打工的老人家,雖然政府給他445萬5000元補償金,可是被冤案纏身32年的他,美好的人生早已遠離。政府1959年制定《冤獄賠償法》,希望人民遭司法誤判、自由被拘束時,能獲得適當賠償平復冤屈。法條規定,原則上冤獄每天賠償3000到5000元。2010年初,大法官第670號釋憲案出爐,宣告《冤獄賠償法》違憲,認為當事人就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應補償。司法院和立法院根據釋憲意旨,2011年聯手修法通過《刑事補償法》,2023年12月5日再進一步修法,規定不論當事人責任輕重,冤獄每日最少補償3000元,而且連外國人也能請求。空軍上兵江國慶遭刑求逼供槍決冤死,江母王彩蓮(右)手捧兒子遺照頻頻拭淚。(圖/報系資料照)可是修法就能真正平復冤獄被害人及家屬的苦痛嗎?1986年3月間,新竹市金瑞珍銀樓發生搶案,銀樓老闆遭砍傷並遭搶走金飾。疑犯郭中雄被捕後,在警方刑求下誣指前僱主、傢俱店老闆蘇炳坤是共犯。蘇歷經警方刑求仍不屈喊冤,經時任檢察官林恩山起訴後,一審判決無罪,上訴後,高等法院改依「搶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判刑15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司法認定蘇是搶劫重刑犯。諷刺的是,新竹檢警幾乎都知道蘇炳坤是冤枉的,檢方特別指示警方不要逮捕執行,10年後,蘇炳坤才因到長庚醫院看病,遭桃園警方逮捕入獄,2000年底獲前總統陳水扁特赦,但蘇堅持司法應還他清白,歷經4次非常上訴、4次聲請再審都遭駁回,終於在2018年8月8日獲高院再審庭判決無罪,宣判時審判長周盈文對蘇表示:「你的委屈苦難會換來進一步的司法改革,我們會從你案件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落實人權保障。」更悲慘的冤獄,則是發生在1996年9月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社的謝姓女童,在營區廁所內遭姦殺,事後上兵江國慶遭刑求逼供,最終槍決冤死,全案沉冤15年才得以平反,江家也獲賠史上最高的1億318萬餘元賠償金,但至今仍查無真兇,江國慶也沒有機會活著喊冤,江國慶的父親2010年因病離世,來不及看兒子洗刷冤屈。白髮蒼蒼、年逾古稀的江國慶母親領取了1億多元補償,又有甚麼用。司法院和監察院統計,近20年來冤獄賠償件數1976件,金額高達7.6億元,其中2002年至2010年間,全國冤獄案件1073件,賠償金額4億959萬餘元,2012年至2020年8月底止,刑事補償事件案件數903件,補償金額3億5292萬餘元。
涉泰達幣詐騙11人聲押…法院竟「無保放人」檢怒提抗告 南院發聲了
台南地檢署先前偵辦1起虛擬貨幣詐騙案,發現詐團高層傳送「教戰規則」給群組成員,教他們如何應對檢警訊問,已有串證之虞,於是向法院聲押禁見11名犯嫌。沒想到,台南地院竟裁定11人無保請回,讓檢方相當傻眼,決定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認為抗告有理,1日撤銷原裁定發還南院,預計20日開庭重裁。據了解,台南地檢署偵辦1起泰達幣詐騙案,發現多名被害人聽信詐騙集團說法,購買泰達幣後存入電子錢包,再轉入特定投資平台,想拿回款項時才驚覺受騙,至少超過10人受害,不法金額達數百萬元。檢警長期蒐證,見時機成熟發動搜索,共逮捕11名犯嫌,訊後依詐欺、洗錢等方向偵辦。檢警查出,詐團高層曾傳送「教戰規則」給群組成員,更稱「你們誰的筆錄有一點差錯,就會搞得全部人進地檢署」等語,已有串證之虞,於是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不料11人均獲台南地院裁定無保請回,讓檢方相當錯愕,決定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認為抗告有理,1日撤銷原裁定發還重裁,預計20日開庭重裁。對此,台南地院今(12日)說明,法官於審核聲請羈押案件時,需要有犯罪嫌疑重大、具羈押事由且有羈押必要時才能裁定羈押被告,因為羈押是拘束人身自由程度最嚴厲之強制處分,應更以審慎嚴格標準來檢視。司法應冷靜與理性,倘冒然裁定羈押,日後可能衍生許多刑事補償事件,對審、檢司法形象均有損害。南院指出,又檢察官聲請羈押時,針對犯罪嫌疑重大與否,基於偵查角度,對證據評價及證明力範圍(證據可以證明到哪個部分)自有其想法,但相同的,法官基於中立審核職責,不僅參考檢察官聲請羈押理由,更需依全卷事證獨立判斷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聲請羈押是否符合各項羈押要件,此屬審判核心,也是羈押制度從偵查回歸審判意義所在。法院進一步表示,本案仍在偵查中,相關證據內容均屬偵查秘密,不便說明,然犯罪嫌疑重大與否,應依證據整體視之,不應偏斷,故對涉案公司性質、公司提供員工內容是否確為串證的教戰守則,均屬承辦法官閱卷後對卷內證據為整體評價後,依法所為之決定。台南地院強調,基於司法個案拘束原則,法院是因個案證據來審查是否需羈押及有無羈押必要,羈押必要性也需依照各嫌疑人於個案中所涉案情節、社會秩序等因素來做比例衡平考量,政府政策及案件增加比例,均非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審查之羈押要件,故法官不應納入與法無關之因素來決定羈押與否。南院重申,本院對相關涉及詐騙之聲羈案件,亦有裁定羈押,並非一概駁回,益證裁定羈押係承辦法官本於審判獨立,審閱卷證後依個案做出的判斷。至詐騙犯罪類型數字增加,係屬全國性治安問題,而非台南獨有,更與法院個案裁定羈押與否,尚難認有何關連。
屏東男製毒不成被羈押「122天」最終無罪 刑事補償金額曝光
屏東楊姓男子曾上網下載安非他命製作流程,並購進一些原料及相關設備,但由於資金不足且缺乏相應經驗,未能成功製造毒品,未料楊男因此被檢警查獲,事後檢方獲准聲押,最終在法庭上楊男獲得無罪判決。經過122天的羈押,楊男提出刑事補償聲請,法官最終核准刑事補償24萬4000元。據悉,楊男約2年前(2021年)從網路上取得安非他命的製作流程,且付諸行動同時購買一些製毒的原料和器具,事後因資金有限且無實際相關經驗,無法成功製造毒品,宣告失敗,檢警偵查時認為楊男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並向法院聲押獲准,楊男當時聲稱並未實際進行製毒,僅是嘗試而已。事後經過檢方的起訴,法院在審理時未能證明楊男實際有製毒行為,最終判定其無罪定讞,在經歷了長達122天的羈押後,楊男對其損失的財物與自由提出刑事補償申請。屏東地方法院表示,在調查階段楊男的陳述足以使偵查機關合理懷疑,其涉嫌製造毒品,因此受到羈押和延長羈押的處分是具有可歸責事由的,法官鑑於楊男在此期間所受損失,包括人身自由、信譽受損和工作停擺等損失,認定應以每日補償2000元計算,羈押122天的刑事補償金額總計24萬4000元。警方也藉此呼籲,毒品會使人沉淪其中無法自拔,對人體健康危害甚鉅,若民眾如有發現可疑人士,購買大量化學原料或化工器具,疑似有製毒犯罪,可向警察單位提供線索,警方將持續對危害人民健康之「毒品」列為查緝工作重點,共同維護社會治安。《CTWANT》提醒您:拒絕毒品,珍惜生命
南投殺父弒母詐保案無罪定讞…最大轉折在「這裡」!法界認為諸多疑點仍未解
王忠義被控殺父弒母案歷經9年纏訟,29日無罪定讞。全案審理過程,最大轉折是二審以證據不足,撤銷原審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無期徒刑判決,逆轉改判無罪,遭羈押2年的王忠義也當庭釋放。王母死因曾有法醫提不同見解,判決雖已定讞,但法界認為諸多疑點仍未解。法界人士表示,有參與相驗法醫提出,王所述案發過程不超過40分鐘,但王母遺體手部卻有「洗衣婦手皮現象」,至少要泡水2小時以上才會出現轉白皺紋,案情恐不單純。法界人士說,根據王的說法,他帶妻女、70歲老母到人煙稀少的溪邊戲水,母親獨自到僅30公分寬的攔沙壩上方如廁不慎落水,他緊急救母,水深到他胸部。但法醫解剖認定,王母並非高處落水,且水流平緩、僅深及胸部,王母個子小,王第一時間救援,扶起她頭鼻部離開水面防溺,難度不高。王忠義29日晚間接受電訪表示,更三審判決是正確的,他願提供資料證明並捍衛該判決的正確性。他指起訴此案的檢察官、法官等都涉犯瀆職罪,希望監察院主動介入調查,自己這個案子「不怕檢驗」。由於王曾被羈押2年,無罪判決確定後,可依《刑事補償法》聲請刑事補償。
提升受害人權益保障 外籍、無國籍者可依法請求冤獄補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為提升受害人權益保障,刪除第36條限制條約,讓外國人和無國籍者都能受合理及平等對待,可依法請求合理補償;另外,第7條「可歸責於請求人時酌減補償金額」規定,若依一般社會通念的標準過於抽象,因此刪減,採用一般補償金額規定。依據現行「刑事補償法」規定,只有母國簽署聯合國兩公約的外國人在台受冤獄,才得以聲請刑事補償,司法院指出,先前規定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所定,但基於人權立國、實踐人道主義,應賦予外國人依法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且該條文也違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因此提案修正,後經討論予以刪除。另外,針對第13條規定,受不當拘禁被告一律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之「確定日」起算請求權時效,但部分人可能受限於出國、入獄等因素影響,或不知自己已獲平冤,條文有失公允,委員會初審則修正,新增從「知悉日」起算聲請刑補。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2項規定,羈押、徒刑、拘役等不當拘留被告若獲判無罪或不起訴,可聲請刑補,以3000至5000元不等折算一日補償,至於罰金及易科罰金執行補償,應依已繳罰金「加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但考量罰金及易科罰金屬刑罰,與沒收、追徵、追繳規定應予以區別,因此將加倍改為「1.5至2倍」。至於該法第7條規定,可歸責於請求人時,按照個案情節,得依社會一般通念,另依其於標準決定補償金額,由於一般社會通念的標準過於抽象,造成決定標準不一而常受抨擊,因此委員會也將該條文刪除。對於刑補請求權人除現有一次性支付外,委員會初審也增訂分期支付請求權,使補償支付更為彈性。
屏東船長被控運毒關2966天改判「無罪」定讞 刑事補償1483萬元
屏東「得利10號」漁船2009年因涉嫌走私海洛因磚16塊,船長陳火盛遭判刑18年入獄,歷時8年多再審,最高法院認為檢方舉證不足,逆轉改判無罪定讞,陳火盛聲請刑事補償6800萬元,高雄地院裁定給付1186萬4千元,遭陳上訴,法院日前准予再補償296·6萬元,總計裁定補償1483萬元。2009年東港「得利10號」運毒案,船長陳火盛被最高法院依運輸一級毒品罪,被判18年定讞,在冤獄平反協會不懈努力下,陳火盛歷經2966天服刑,於2020年2月獲最高法院改判無罪,陳火盛聲請刑事補償,認為入獄8年期間,造成自身及家人名譽受損,且失去與家人共處時光,要求賠償6800萬元。高雄高分院調查,陳火盛雖有走私前科,但長年從事遠洋捕魚工作,理應知道走私案層出不窮,依證據指出運毒過程應是被刻意隱瞞,對此豪不知情,由於陳火盛與運毒主謀林金群是同鄉,當時菲律賓納卯港內就只有陳一艘船要返台,林嫌才拜託陳幫忙將藏有海洛因的DVD運回台,若沒有拆封,陳單從外觀根本看不出有異。據調查指出,陳火盛將貨物載至東港交給船長事後便離開,法官表示若陳知道紙箱藏毒,不可能將貨物放置他人手中後便輕易離開,且陳並未收到任何利益報酬,無理由承擔運輸一級毒品會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風險,最高法院依再審程序改判無罪陳火盛定讞。高雄高分院最終決定補償陳每天4000元,共1186萬4千元,陳不滿上訴,合議庭綜合事證,認為陳火盛在全案並無無違法或不當,准予再補償新臺幣296萬6千元,總計裁定補償1483萬元。
林金貴遭控槍殺小黃司機 坐2519天冤獄「補償1259萬元」
高雄一名男子林金貴16年前捲入槍殺計程車司機案件,坐了2519天冤獄,而今年1月獲判無罪,高雄高分院近日裁定,補償1259萬元。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警方在辦案過程中違反程序,以暗示方式誤導證人,還以提供餐廳、住宿甚至酒店公費招待等交換條件,買通林金貴獄友作偽證。法官表示,林金貴獲判無罪時,在監獄待了2519天,年紀已經45歲,難回歸正常生活,他在療養院被診斷出有持續性憂鬱症和中度身心障礙,林金貴的精神疾患與受之羈押、刑罰執行所產生之精神與心理壓力,非無關聯。法官認為,按每日5000元補償請求人為適當,是合計請求人請求羈押及刑罰執行2519日之補償,共應支付請求人1259萬5000元(計算式:5000元×2519日=1259萬5000元)。據了解,林金貴遭控槍殺計程車司機,但他始終不認罪,他表示,自己根本沒有開槍殺人。不過,他還是被判無期徒刑。林金貴姐姐在家中找出他的大頭貼照,證明當時他是短髮,而監視器畫面中的嫌犯是長髮,2個月的時間頭髮不可能長到肩膀。最高法院於1月表示,本案檢察官始終未能提出客觀跡證以證明被告確有出現於案發現場,至檢察官所提出不利被告之相關供述證據,經原審調查審理結果,發現其蒐證程序有諸多嚴重程序瑕疵或內容不實情事,仍無從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本案既欠缺積極證據,又有堅強之不在場證明,自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以免造成冤獄。
纏訟16年…林金貴被控槍殺小黃司機無罪確定 冤獄補償金曝
高雄男子林金貴16年前被控槍殺計程車司機,他始終表示不是他做的,法院還是判他無期徒刑,2015年再審改判無罪,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又變無期徒刑,更二審變無罪,最高法院在今年1月11日駁回上訴,確定林金貴無罪。而林金貴被關了2519天,近日冤獄補償金額也曝光。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表示,林金貴遭判有罪後還是四處陳情,2014年協會立案幫助他,據監視器畫面顯示,嫌犯是長髮,而林金貴姐姐在家中找出案發2個月前的大頭貼照,是林去照相館拍攝的,照片中他是短髮,2個月頭髮不可能長到肩膀,所以判定非同一人。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檢察官始終未能提出客觀跡證以證明被告確有出現於案發現場,至檢察官所提出不利被告之相關供述證據,經原審調查審理結果,發現其蒐證程序有諸多嚴重程序瑕疵或內容不實情事,仍無從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本案既欠缺積極證據,又有堅強之不在場證明,自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以免造成冤獄。據《中時新聞網》報導,依《刑事補償法》規定,因為林金貴被關超過3000天,法院會依照狀況,每天補償3000到5000元,而林金貴最少可拿900多萬冤獄刑事補償金,最高1500多萬元。判決書指出,法官表示,林男獲判無罪時已超過45歲,在監獄待了2519日,難回歸正常社會生活,而他在2019年在療養院被診斷出有持續性憂鬱症和中度身心障礙,林男的精神疾病患與羈押、刑罰執行所產生的精神與心理壓力,非無關聯。法官認為,應以按每日5000元補償請求人為適當,是合計請求人請求羈押及刑罰執行2519日之補償,共應支付請求人1259萬5000元(算式:5000元×2519日=1259萬5000元)。
捲運毒案「入冤獄8年」!船長陳火盛獲賠1186萬
屏東縣「得利10號」漁船2009年被查獲紙箱運毒案,船長陳火盛判刑18年定讞,陳坐牢8年多後獲再審,最高法院去年8月認為檢方舉證不足,判決陳無罪確定。陳日前以他再審獲釋前遭囚2966天,聲請刑事補償,高雄高分院決定補償陳每天4000元,共補償1186萬4000元。檢方指控,陳火盛與林進龍、趙鳳珠、林金群、謝龍宗(趙、林及謝3人判決有罪確定),及綽號「阿超」的男子計畫從菲律賓以漁船走私海洛因毒品來台。謝龍宗2009年5月8日指示趙鳳珠臨櫃匯款購毒基金新台幣300萬元,另將餘款230萬元,由謝龍宗兌換成同額美金攜至菲律賓,林金群與謝龍宗與「阿超」會合後,以3台DVD機台夾藏16塊海洛因磚,利用漁船走私來台。檢方指控陳火盛駕駛「得利10號」漁船到達菲律賓納卯港,與林金群、謝龍宗在菲律賓「紅滿公司」內碰面,林金群當場交付3台DVD機台夾藏16塊海洛因磚的紙箱給陳。陳男駕駛「得利10號」漁船返抵屏東東港碼頭,依林金群指示聯絡林進龍拿紙箱,林進龍亦依林金群指示聯絡謝龍宗前往領取;之後謝龍宗駕車前往林進龍住處領取藏16塊海洛因磚之DVD機台的紙箱遭警方逮獲。高雄高分院裁准再審後,認定沒有證據證明陳男知悉所載運紙箱內裝之DVD機台藏放毒品,以及他收受任何對價性報酬或利益,改判無罪,去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陳再審獲判無罪確定。陳因他再審獲釋前遭囚2966天,聲請刑事補償,指他因這起官司減少工作損失高達 6800萬元,請求以每天5000元的最高補償,但高雄高分院審酌後,決定補償陳每天4000元,共補償陳1186萬4000元。
前陽明附醫院長唐高駿涉貪無罪確定 高院判決刑事補償48萬元
前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唐高駿被訴在12年前,利用醫院採購醫療器材的機會收業者11萬元多現金,去年底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唐高駿請求刑事補償以1天補償最高額度5000元計算,共60萬元,高等法院決定,以1天4000元計算,他遭押120天,決定補償48萬元,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高院指出,當年桃園地方法院對唐男裁定羈押及延長羈押,是因本案中廠商證稱有給付回扣,且於執行搜索時,亦搜出廠商行賄之帳冊、會計傳票,足認唐的犯罪嫌疑重大,考量國家司法權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法官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檢方起訴,陽明附醫2009年招標「輸液型麻醉機」,唐高駿經由友人介紹結識郭姓廠商,要郭直接找麻醉科提出請購需求,事後標案果然由郭得標,郭認為唐居中幫忙,提撥15%得標金額,將11萬5000元放在紅酒禮盒,前往唐的陽明大學辦公室當場交付。唐高駿全盤否認指控,但因業者認罪,坦承是為了感謝唐的幫忙而行賄,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唐男犯行明確,依貪污罪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唐提上訴,檢方對於另2年採購案無罪部分也提上訴。高等法院認為,「輸液型麻醉機」的採購預算是醫院2007年就編定,與郭、唐在2009年餐廳餐敘沒有必然關係,且唐在本件採購案標出前,也只跟郭見過一次面,2人是否形成「對價關係」有疑義,因此改判唐無罪,上訴後,遭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無從認定唐與業者有明示或默示之交付、收受賄賂之意思合致,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仍判唐無罪,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前陽明大學醫院院長遭控貪汙…纏訴多年獲判無罪 請求刑事補償60萬
前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唐高駿被訴在12年前,利用醫院採購醫療器材的機會收業者11萬多現金,去年底最高法院判無罪確定,唐高駿委由律師請求刑事補償,他遭收押120天、一天補償最高額度5000元,共請求6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將審理後裁定。檢方起訴,陽明附醫2009年招標「輸液型麻醉機」,唐高駿經由友人介紹結識郭姓廠商,要郭直接找麻醉科提出請購需求,事後標案果然由郭得標,郭認為唐居中幫忙,提撥15%得標金額,將11萬5000元放在紅酒禮盒,前往唐的陽明大學辦公室當場交付。唐高駿全盤否認指控,但因業者認罪,坦承是為了感謝唐的幫忙而行賄,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比對業者內帳、現金支出傳票,認定唐男犯行明確,依貪汙罪將他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唐不服提上訴,檢方對於另2年採購案無罪部分也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輸液型麻醉機」的採購預算是醫院2007年就編定,與郭、唐在2009年餐廳餐敘沒有必然關係,且唐在本件採購案標出前,也只跟郭見過一次面,2人是否有可能形成「對價關係」有疑義。高院表示,郭在送紅酒禮盒時並未向唐說明禮盒內有金錢,也能排除郭騙取「賄款」後侵占未交付唐男的可能性,由於郭的證述有諸多瑕疵,且欠缺足夠的補強證據,因此改判唐無罪,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無從認定唐與業者有明示或默示之交付、收受賄賂之意思合致,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仍判唐無罪,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重案/反咬女友是主謀…程宇驚曝:性侵還幫打光 她慘淪「蛇蠍閨密」真相大逆轉
男子程宇2017年性侵殺害陳姓小模,遭逮後坦承犯案,但他仍不斷說謊,還反咬死者閨密梁思惠才是主謀,指梁女自認姿色勝過陳女,但模特兒事業毫無起色,忌妒好友飛黃騰達,加上2人有金錢糾紛,梁女對其不滿已久,才會策劃由他性侵後搶奪財物作為教訓,甚至在性侵過程中幫忙照明,引發軒然大波。針對程宇說法,梁思惠喊冤,強調自己與陳女情同姊妹,自己是聽男友說有工作機會,才特別介紹給對方,根本不知道閨密已經遇害;至於案發現場監視器拍下一名和她神似的女子,梁女辯稱,自己當天都在家中休息,有不在場證明,畫面中的女子雖然跟自己有些神似,但可能是「神祕第三者」。程宇遭處無期徒刑。檢警深入追查後,發現畫面中的女子只是同大樓住戶,雖然神似,但並非梁思惠,而梁女的手機訊號雖然曾在命案現場出現,但其手機早在2月時就被程宇盜走,梁女本人確實有不在場證明,認定她所供皆為實情,懷疑是程宇刻意誤導,想要拖人下水,因此將梁思惠當庭釋放,但限制出境、出海和限制住居。儘管梁思惠被證明清白,然而程宇第一時間供稱她才是主謀,吸引媒體大篇幅報導,甚至將其形容為「蛇蠍女閨密」,因此梁女收到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隨即委任律師向士林地檢署提起刑事補償聲請,並於同年12月6日獲得2萬元刑事補償。
柯P又要氣瘋了!貴子坑違建「越拆越大」、官員獲刑事補償
台北市長柯文哲剛上任時掃蕩違建,但北投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違建卻越拆越大,讓柯在臉書發文說「氣瘋了」,當年擔任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股長陳相伯被羈押53天後遭起訴,但獲判無罪確定,他聲請刑事補償,高等法院決定每日補償4000元, 共21萬2000元,不服決定,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同案被告、時任台北市建管處違建查報隊小隊長的林韋鳴,被訴圖利貴子坑鄉村俱樂部負責人陳仲明無權占用國有土地,及保有原應查報拆除違建物的不法利益,去年最高法院依公務員對主管之事務圖利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確定。陳相伯在2014年3月4日凌晨2點遭逮捕後,士林地檢署聲押,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從3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來因羈押原因消滅,檢方4月25日先行釋放陳男,法院也裁定撤銷羈押,陳男遭羈押53天。檢方起訴陳男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貪污罪部分,法院今年2月16日判決無罪確定,陳男聲請刑事補償,要求每日賠償5000元,共26萬5000元。高院考量陳曾獲北市政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表揚,且遭羈押之際家中尚有甫出生9月之幼女待照顧,考量他受羈押處分時的社會身分地位、所受身體、精神折磨,以每日補償4000元為適當,決定補償21萬2000元,還可覆審。
博士生思覺失調砍殺4警判無罪 竟反提91萬元補償遭駁
2020年6月,高雄楠梓區4名警員執行精神障礙鍾姓男子強制就醫,卻遭鍾男雙手分持藍波刀、榔頭擊殺,其中一名員警腹部遭刺,險些死在現場,但法院一、二審認定鍾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判他無罪。因鍾男曾受羈押183日,提出刑事補償91.5萬元,橋頭地院認為本案確已構成傷害、妨害公務等犯行,僅因精神障礙獲判無罪,與冤獄有別,予以駁回。4名楠梓分局警員前往鍾家執行戒護就醫任務,鍾以預藏的藍波刀及鋁棒攻擊員警,混亂中,許姓巡佐左下腹被劃一刀,造成約20公分穿刺傷,另3名警員頭部及手部也多處遭割傷,經警方部署攻堅開槍擊中右手掌才將鍾男逮捕送醫。(圖/翻攝畫面)判決指出,鍾男從小就是鄰里間人人稱羨的學霸,在母親悉心栽培下,求學過程都以第一志願為目標,從高雄中學、台大畢業後,獲取公費到英國倫敦大學攻讀人類學博士,更在短短10個月就通過博士資格考,成為準博士候選人,2008年後返國研究。前年6月,4名楠梓分局警員前往鍾家執行戒護就醫任務,鍾以預藏的藍波刀及鋁棒攻擊員警混亂中,許姓巡佐左下腹被劃一刀,造成約20公分穿刺傷,另3名警員頭部及手部也多處遭割傷,經警方部署攻堅開槍擊中右手掌才將鍾男逮捕送醫。鍾男殺警案發生後,法院一、二審認定鍾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判他無罪。因案發後鍾曾受羈押183 日,鍾男依刑事補償法向橋頭地院請求補償91.5萬元,法官認為,本案申請人確已構成傷害、妨害公務等犯行,僅因其有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精神障礙情形而判決無罪,縱其曾受羈押,仍與冤獄情形有別,自難准予賠償,可上訴。4名楠梓分局警員前往鍾家執行戒護就醫任務,鍾以預藏的藍波刀及鋁棒攻擊員警,案發現場一片凌亂。(圖/翻攝畫面)
邱和順關逾34年 主張連身條款違憲
羈押逾34年、因綁架撕票學童陸正及強盜分屍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判死刑定讞的邱和順,主張最高法院更三審後上訴案「連身條款」違憲,憲法法庭已確定併案審理,一旦判決違憲,包括邱在內的現有38名死囚,都可能獲得釋放及翻案逃死的機會。依速審法規定,羈押不得逾5年,邱等38名死囚如釋憲結果「違憲」,可獲得非常上訴、重新審理的機會,且他們都關押逾5年必須釋放,未來獲翻案,甚至可聲請刑事補償。死囚不槍決的爭議,死者家屬也日日煎熬難受。遭綁架撕票的學童陸正父親陸晉德曾對外表示,他等了20多年歲月才等到邱和順被判死定讞,但卻仍未執行槍決,「難道又要讓我再一次漫長等待?」38名死囚的釋憲案也引發法界熱議,許多人認為38件死刑確定案件,都是經嚴格證據調查審理後,三審定讞的死刑犯,如果他們因「連身條款」瑕疵獲釋出監,對社會治安及被害人家屬所造成的威脅、危害,恐是大法官應該一併審酌考量。1987年的陸正撕票案、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強盜分屍案,2011年7月28日,最高法院維持高院更11審的死刑判決,邱和順被判處死刑,同案被告林坤明判刑17年,邱和順的同居人吳淑貞判10年確定。判決定讞後,邱多次提起再審及釋憲遭駁回。2020年監委高涌誠4度調查後認為邱是無辜的,但司法不願糾錯,他呼籲總統特赦,解除邱含冤在獄的現狀;同年司改會等團體也在總統府前舉行記者會,邱的律師尤伯祥戴手銬,呼籲總統回應特赦邱的訴求。尤伯祥也為邱聲請釋憲,主張司法院函令制定的最高法院更三審後上訴案,應由原承辦法官承審,俗稱的「連身條款」違憲,認為避免最高法院法官員額不足,非屬正當理由,且縱使過去正當但今日已不正當,全院絕大多數都因迴避無法組合議庭的現況,現已不存在。3月底,最高法院內部法官會議,曾討論該條款的存廢,決議「不予表決」,交由憲法法庭裁判。憲法法庭已將本案與性侵殺人的死囚陳錫卿併案審理,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只須過半大法官同意,就可作成裁判。法界人士評估,判決違憲的可能性極高,讓死囚找到一線生機,但被害家屬期盼的司法正義,更將遙遙無期。
任檢察官時害冤獄119天 北院法官判申誡
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蔡甄漪,2015年擔任檢察官偵辦許姓男子案件涉重大違失,導致他蒙冤入獄119天,後獲再審無罪平反,並獲刑事補償59萬5000元,案經彈劾後,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考量她除本案外無其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或受職務監督之情事,判決申誡處分。可上訴。蔡受申誡處分將影響年度考績。本案緣於2015年間,劉姓男子竊取許男的機車車牌,懸掛在自己機車上後四處犯案,害許男成為替罪羔羊。警方懷疑許男涉嫌騙取日籍被害人手機後騎車逃逸,隔年時任北檢檢察官的蔡甄漪起訴許男,後來許男遭依搶奪罪判囚10月,入監服刑,但經監察院調查後確認為冤獄,許男提再審,2019年6月法院改判他無罪確定。監察院彈劾蔡女後,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蔡女當年偵訊沒有誰實施指認前,使日籍被害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之特徵,並告知犯罪嫌疑人未必為提示照片中之人,她的言詞也有礙於及時滌除日籍男子的記憶因警詢中單一指認而受汙染之風險,違失情節重大。職務法庭審酌許男獲准刑事補償59萬5000元,後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委員會決議向蔡女求償33萬元後,她無異議接受求償決議,並於允諾時限前悉數繳納賠償款,行為後態度良好,她的違失行為存在於單一個案,其他任職台北地檢署期間,考績及職務評定都甲等或良好。職務法庭認為,近年我國檢察官工作負荷沈重,囿於偵辦個案之時間、勞力,精準度難免受限,蔡甄漪任檢察官時固有未防免證據錯誤風險之違失,是許姓男子發生冤獄結果之諸多因素之一,考量一切情狀後,將蔡甄漪判決申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