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 冤獄 補償司法內戰2/冤獄補償20年賠7.6億 蘇炳坤入獄900天:我的人生廢掉了
「我的人生廢掉了!」「再多的錢,也彌補不了我失去的青春」,首位獲總統特赦、又經再審獲判無罪確定的冤獄苦主蘇炳坤,曾遭重判15年徒刑、被司法關押近900天,一度成為「搶劫而故意殺人未遂」重刑犯,好不容易洗刷清白卻已垂垂老矣,從當初36歲事業有成的家具店老闆,變成72歲打工的老人家,雖然政府給他445萬5000元補償金,可是被冤案纏身32年的他,美好的人生早已遠離。政府1959年制定《冤獄賠償法》,希望人民遭司法誤判、自由被拘束時,能獲得適當賠償平復冤屈。法條規定,原則上冤獄每天賠償3000到5000元。2010年初,大法官第670號釋憲案出爐,宣告《冤獄賠償法》違憲,認為當事人就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應補償。司法院和立法院根據釋憲意旨,2011年聯手修法通過《刑事補償法》,2023年12月5日再進一步修法,規定不論當事人責任輕重,冤獄每日最少補償3000元,而且連外國人也能請求。空軍上兵江國慶遭刑求逼供槍決冤死,江母王彩蓮(右)手捧兒子遺照頻頻拭淚。(圖/報系資料照)可是修法就能真正平復冤獄被害人及家屬的苦痛嗎?1986年3月間,新竹市金瑞珍銀樓發生搶案,銀樓老闆遭砍傷並遭搶走金飾。疑犯郭中雄被捕後,在警方刑求下誣指前僱主、傢俱店老闆蘇炳坤是共犯。蘇歷經警方刑求仍不屈喊冤,經時任檢察官林恩山起訴後,一審判決無罪,上訴後,高等法院改依「搶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判刑15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司法認定蘇是搶劫重刑犯。諷刺的是,新竹檢警幾乎都知道蘇炳坤是冤枉的,檢方特別指示警方不要逮捕執行,10年後,蘇炳坤才因到長庚醫院看病,遭桃園警方逮捕入獄,2000年底獲前總統陳水扁特赦,但蘇堅持司法應還他清白,歷經4次非常上訴、4次聲請再審都遭駁回,終於在2018年8月8日獲高院再審庭判決無罪,宣判時審判長周盈文對蘇表示:「你的委屈苦難會換來進一步的司法改革,我們會從你案件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落實人權保障。」更悲慘的冤獄,則是發生在1996年9月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社的謝姓女童,在營區廁所內遭姦殺,事後上兵江國慶遭刑求逼供,最終槍決冤死,全案沉冤15年才得以平反,江家也獲賠史上最高的1億318萬餘元賠償金,但至今仍查無真兇,江國慶也沒有機會活著喊冤,江國慶的父親2010年因病離世,來不及看兒子洗刷冤屈。白髮蒼蒼、年逾古稀的江國慶母親領取了1億多元補償,又有甚麼用。司法院和監察院統計,近20年來冤獄賠償件數1976件,金額高達7.6億元,其中2002年至2010年間,全國冤獄案件1073件,賠償金額4億959萬餘元,2012年至2020年8月底止,刑事補償事件案件數903件,補償金額3億5292萬餘元。
南投殺父弒母詐保案無罪定讞…最大轉折在「這裡」!法界認為諸多疑點仍未解
王忠義被控殺父弒母案歷經9年纏訟,29日無罪定讞。全案審理過程,最大轉折是二審以證據不足,撤銷原審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無期徒刑判決,逆轉改判無罪,遭羈押2年的王忠義也當庭釋放。王母死因曾有法醫提不同見解,判決雖已定讞,但法界認為諸多疑點仍未解。法界人士表示,有參與相驗法醫提出,王所述案發過程不超過40分鐘,但王母遺體手部卻有「洗衣婦手皮現象」,至少要泡水2小時以上才會出現轉白皺紋,案情恐不單純。法界人士說,根據王的說法,他帶妻女、70歲老母到人煙稀少的溪邊戲水,母親獨自到僅30公分寬的攔沙壩上方如廁不慎落水,他緊急救母,水深到他胸部。但法醫解剖認定,王母並非高處落水,且水流平緩、僅深及胸部,王母個子小,王第一時間救援,扶起她頭鼻部離開水面防溺,難度不高。王忠義29日晚間接受電訪表示,更三審判決是正確的,他願提供資料證明並捍衛該判決的正確性。他指起訴此案的檢察官、法官等都涉犯瀆職罪,希望監察院主動介入調查,自己這個案子「不怕檢驗」。由於王曾被羈押2年,無罪判決確定後,可依《刑事補償法》聲請刑事補償。
提升受害人權益保障 外籍、無國籍者可依法請求冤獄補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為提升受害人權益保障,刪除第36條限制條約,讓外國人和無國籍者都能受合理及平等對待,可依法請求合理補償;另外,第7條「可歸責於請求人時酌減補償金額」規定,若依一般社會通念的標準過於抽象,因此刪減,採用一般補償金額規定。依據現行「刑事補償法」規定,只有母國簽署聯合國兩公約的外國人在台受冤獄,才得以聲請刑事補償,司法院指出,先前規定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所定,但基於人權立國、實踐人道主義,應賦予外國人依法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且該條文也違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因此提案修正,後經討論予以刪除。另外,針對第13條規定,受不當拘禁被告一律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之「確定日」起算請求權時效,但部分人可能受限於出國、入獄等因素影響,或不知自己已獲平冤,條文有失公允,委員會初審則修正,新增從「知悉日」起算聲請刑補。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2項規定,羈押、徒刑、拘役等不當拘留被告若獲判無罪或不起訴,可聲請刑補,以3000至5000元不等折算一日補償,至於罰金及易科罰金執行補償,應依已繳罰金「加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但考量罰金及易科罰金屬刑罰,與沒收、追徵、追繳規定應予以區別,因此將加倍改為「1.5至2倍」。至於該法第7條規定,可歸責於請求人時,按照個案情節,得依社會一般通念,另依其於標準決定補償金額,由於一般社會通念的標準過於抽象,造成決定標準不一而常受抨擊,因此委員會也將該條文刪除。對於刑補請求權人除現有一次性支付外,委員會初審也增訂分期支付請求權,使補償支付更為彈性。
纏訟16年…林金貴被控槍殺小黃司機無罪確定 冤獄補償金曝
高雄男子林金貴16年前被控槍殺計程車司機,他始終表示不是他做的,法院還是判他無期徒刑,2015年再審改判無罪,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又變無期徒刑,更二審變無罪,最高法院在今年1月11日駁回上訴,確定林金貴無罪。而林金貴被關了2519天,近日冤獄補償金額也曝光。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表示,林金貴遭判有罪後還是四處陳情,2014年協會立案幫助他,據監視器畫面顯示,嫌犯是長髮,而林金貴姐姐在家中找出案發2個月前的大頭貼照,是林去照相館拍攝的,照片中他是短髮,2個月頭髮不可能長到肩膀,所以判定非同一人。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檢察官始終未能提出客觀跡證以證明被告確有出現於案發現場,至檢察官所提出不利被告之相關供述證據,經原審調查審理結果,發現其蒐證程序有諸多嚴重程序瑕疵或內容不實情事,仍無從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本案既欠缺積極證據,又有堅強之不在場證明,自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以免造成冤獄。據《中時新聞網》報導,依《刑事補償法》規定,因為林金貴被關超過3000天,法院會依照狀況,每天補償3000到5000元,而林金貴最少可拿900多萬冤獄刑事補償金,最高1500多萬元。判決書指出,法官表示,林男獲判無罪時已超過45歲,在監獄待了2519日,難回歸正常社會生活,而他在2019年在療養院被診斷出有持續性憂鬱症和中度身心障礙,林男的精神疾病患與羈押、刑罰執行所產生的精神與心理壓力,非無關聯。法官認為,應以按每日5000元補償請求人為適當,是合計請求人請求羈押及刑罰執行2519日之補償,共應支付請求人1259萬5000元(算式:5000元×2519日=1259萬5000元)。
前陽明附醫院長唐高駿涉貪無罪確定 高院判決刑事補償48萬元
前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唐高駿被訴在12年前,利用醫院採購醫療器材的機會收業者11萬元多現金,去年底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唐高駿請求刑事補償以1天補償最高額度5000元計算,共60萬元,高等法院決定,以1天4000元計算,他遭押120天,決定補償48萬元,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高院指出,當年桃園地方法院對唐男裁定羈押及延長羈押,是因本案中廠商證稱有給付回扣,且於執行搜索時,亦搜出廠商行賄之帳冊、會計傳票,足認唐的犯罪嫌疑重大,考量國家司法權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法官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檢方起訴,陽明附醫2009年招標「輸液型麻醉機」,唐高駿經由友人介紹結識郭姓廠商,要郭直接找麻醉科提出請購需求,事後標案果然由郭得標,郭認為唐居中幫忙,提撥15%得標金額,將11萬5000元放在紅酒禮盒,前往唐的陽明大學辦公室當場交付。唐高駿全盤否認指控,但因業者認罪,坦承是為了感謝唐的幫忙而行賄,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唐男犯行明確,依貪污罪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唐提上訴,檢方對於另2年採購案無罪部分也提上訴。高等法院認為,「輸液型麻醉機」的採購預算是醫院2007年就編定,與郭、唐在2009年餐廳餐敘沒有必然關係,且唐在本件採購案標出前,也只跟郭見過一次面,2人是否形成「對價關係」有疑義,因此改判唐無罪,上訴後,遭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無從認定唐與業者有明示或默示之交付、收受賄賂之意思合致,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仍判唐無罪,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柯P又要氣瘋了!貴子坑違建「越拆越大」、官員獲刑事補償
台北市長柯文哲剛上任時掃蕩違建,但北投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違建卻越拆越大,讓柯在臉書發文說「氣瘋了」,當年擔任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股長陳相伯被羈押53天後遭起訴,但獲判無罪確定,他聲請刑事補償,高等法院決定每日補償4000元, 共21萬2000元,不服決定,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同案被告、時任台北市建管處違建查報隊小隊長的林韋鳴,被訴圖利貴子坑鄉村俱樂部負責人陳仲明無權占用國有土地,及保有原應查報拆除違建物的不法利益,去年最高法院依公務員對主管之事務圖利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確定。陳相伯在2014年3月4日凌晨2點遭逮捕後,士林地檢署聲押,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從3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來因羈押原因消滅,檢方4月25日先行釋放陳男,法院也裁定撤銷羈押,陳男遭羈押53天。檢方起訴陳男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貪污罪部分,法院今年2月16日判決無罪確定,陳男聲請刑事補償,要求每日賠償5000元,共26萬5000元。高院考量陳曾獲北市政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表揚,且遭羈押之際家中尚有甫出生9月之幼女待照顧,考量他受羈押處分時的社會身分地位、所受身體、精神折磨,以每日補償4000元為適當,決定補償21萬2000元,還可覆審。
博士生思覺失調砍殺4警判無罪 竟反提91萬元補償遭駁
2020年6月,高雄楠梓區4名警員執行精神障礙鍾姓男子強制就醫,卻遭鍾男雙手分持藍波刀、榔頭擊殺,其中一名員警腹部遭刺,險些死在現場,但法院一、二審認定鍾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判他無罪。因鍾男曾受羈押183日,提出刑事補償91.5萬元,橋頭地院認為本案確已構成傷害、妨害公務等犯行,僅因精神障礙獲判無罪,與冤獄有別,予以駁回。4名楠梓分局警員前往鍾家執行戒護就醫任務,鍾以預藏的藍波刀及鋁棒攻擊員警,混亂中,許姓巡佐左下腹被劃一刀,造成約20公分穿刺傷,另3名警員頭部及手部也多處遭割傷,經警方部署攻堅開槍擊中右手掌才將鍾男逮捕送醫。(圖/翻攝畫面)判決指出,鍾男從小就是鄰里間人人稱羨的學霸,在母親悉心栽培下,求學過程都以第一志願為目標,從高雄中學、台大畢業後,獲取公費到英國倫敦大學攻讀人類學博士,更在短短10個月就通過博士資格考,成為準博士候選人,2008年後返國研究。前年6月,4名楠梓分局警員前往鍾家執行戒護就醫任務,鍾以預藏的藍波刀及鋁棒攻擊員警混亂中,許姓巡佐左下腹被劃一刀,造成約20公分穿刺傷,另3名警員頭部及手部也多處遭割傷,經警方部署攻堅開槍擊中右手掌才將鍾男逮捕送醫。鍾男殺警案發生後,法院一、二審認定鍾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判他無罪。因案發後鍾曾受羈押183 日,鍾男依刑事補償法向橋頭地院請求補償91.5萬元,法官認為,本案申請人確已構成傷害、妨害公務等犯行,僅因其有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精神障礙情形而判決無罪,縱其曾受羈押,仍與冤獄情形有別,自難准予賠償,可上訴。4名楠梓分局警員前往鍾家執行戒護就醫任務,鍾以預藏的藍波刀及鋁棒攻擊員警,案發現場一片凌亂。(圖/翻攝畫面)
高醫毒品檢驗誤判「無罪變有罪」 院檢證實:26人坐冤獄中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受南部院檢單位委託,負責毒品檢驗,竟傳出去年起檢驗出包,將多件3級毒品誤驗成2級毒品Pentylone。高雄地院表示,清查有11案誤判,最後轉判無罪。受害者可聲請國賠,但是否為高醫技術、設備出問題,仍待釐清。事件起因於去年底高雄一件毒品案,一名毒品吸食者遭警方逮捕後,驗尿呈3級毒品反應,但毒品樣本送高醫檢驗後卻判定是2級毒品Pentylone,高雄地檢署依法起訴。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有異,認為檢驗結果與驗尿結果矛盾,聲請再驗,才揭露高醫檢驗出包之事,該名被告最後也逆轉獲判無罪。高醫負責南部地院毒品檢驗案,疑似從去年起,將多件3級毒品Eutylone誤判為2級毒品Pentylone,導致被告從無罪變有罪,或因此增加量刑。衛福部2015年將屬中樞神經興奮劑且具迷幻作用的Pentylone(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增列為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持有2級毒品,最高可處2年;持有3級毒品5公克以下無罪,5公克以上者最高可處2年。據了解,約有26案被告因高醫誤判、正在坐冤獄。初步清查誤判案件數,高雄地檢署起訴31件,高雄地院20件有罪、11件無罪;橋頭地檢署起訴7件,橋頭地院6件有罪、1件無罪。高雄地院庭長楊國祥表示,初步清查自去年11月起至今年4月止,有11件毒品案誤判,經法醫研究所複驗證實確實是3級毒品。第一件誤判案發生後,高雄地院為此緊急清查相關案件,同時在內部法官群組通知,若案件涉及高醫驗出Pentylone者,需重新複驗。今年初法醫研究所也特別指導高醫校正儀器後,沒有再發生驗錯事件。楊國祥表示,目前沒有接到受刑人聲請國賠,國賠的定義在故意或過失,要釐清高醫的檢驗技術和設備是否不足或檢驗過程是否有疏失,才能認定。雄檢表示,待全面清查後確定受害對象,可協助被告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若翻盤改判無罪,可獲《刑事補償法》賠償。
中信金法務長涉紅火案判無罪 關押120日獲償48萬元
中信金控法務長鄧彥敦因涉紅火案曾遭關押120天,去年他獲判無罪確定後,以名譽受損及精神上受到痛苦等理由,以法定每日最高補償額5000元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刑事補償6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後,裁定補償48萬元,本案還可聲請覆審。鄧彥敦擔任中信金法務長因涉及紅火案被檢方起訴,不過在高院更一審審理時,法官認為鄧只接受轉投資案的法律諮詢,不負責執行,且沒有證明與紅火案有因果關係,改判無罪,檢方提上訴,去年被最法院駁回,鄧獲判無罪確定。鄧去年回任中信金法務長。鄧彥敦今年2月向高院聲請刑事補償,指他無辜遭押,經媒體報導,致他及妻兒身心名譽遭受極大損傷,以他自2006年10月19日起至2007年2月15日止,共計受羈押120日,聲請每日補償5000元,共補償60萬元。但高院審酌鄧彥敦受羈押前之學經歷、受羈押時擔任中信金控及中信銀行法務長等要職,年薪約1600萬元至1800萬元,及其受羈押期間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名譽減損情形,裁定每日補償4000 元,共補償48萬元。依法,若鄧不服,可再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