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 柯文哲 死刑 京華城 京華城案 北檢快訊/涉光電弊案趁隙跑路!南檢今曝光「陳啟昱通緝照」全台大搜捕
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等5人捲光電弊案,涉嫌掏空公司近3億元,台南地檢署複訊後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並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等疑慮,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卻遭南院駁回聲押,南檢依法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決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更裁,南院本月1日再度召開羈押庭,怎料陳啟昱卻「落跑」未出庭。對此,南檢今(4日)正式發布通緝令,陳啟昱的「通緝照」稍早也被曝光,目前已送往警政署製作查緝專刊。南檢今(4日)正式發布通緝令,陳啟昱的「通緝照」也被曝光。(圖/三立新聞網提供)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3億弊案,上月檢方要求聲押前董事長陳啟昱等人遭駁回後,南檢抗告逆轉成功,台南地院原訂10月31日重新召開羈押庭,不過因康芮颱風攪局,因此延期至11月1日上午開庭,沒想到陳啟昱竟遲遲未現身,法官當庭開拘票緝拿。然而,檢調與海巡署出動數百人大動作展開追緝,但陳啟昱仍不知去向,台南地檢署今(4日)認定,陳啟昱有逃亡、藏匿的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予以通緝,喊話陳啟昱能自行到案配合調查,並呼籲民眾若有陳啟昱的相關消息,請迅速協助提供。
快訊/陳啟昱涉光電弊案拘提未到 南檢發布通緝
南檢偵辦光電弊案,日前搜索台鹽綠能公司等32處所,帶回34人連夜偵訊,前台鹽綠能董事長陳啟昱等5人因罪證不足,當庭釋放。台南地院1日原訂重開羈押庭,但陳啟昱遲遲未現身。對此,南檢發布通緝,呼籲陳啟昱能儘速自行到案。台南地檢署表示,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站、台南市調查處等專案小組人員,於10月22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某國營事業綠能公司營業處所等32處執行搜索及扣押相關證物。台南地檢署指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即國營事業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啟昱、蘇姓前總經理、郭姓前副總經理及鴻暉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公司戴姓負責人等5人均涉犯違反證劵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特別背信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犯嫌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不過,台南地院最終裁定駁回,5人均當庭釋放。另戴姓被告交保30萬元,兩位張姓被告均交保20萬元,伍姓被告交保20萬元,陳姓被告交保10萬元,賴姓被告交保10萬元,其餘8名被告及15名證人訊後均請回。台南地院1日原訂重開羈押庭,但陳啟昱遲遲未現身。台南地檢署指出,本署偵辦某國營事業綠能公司疑涉不法案,檢察官於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2款對陳啟昱核發拘票,並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惟迄今仍拘提無著,足認被告陳昱逃亡、藏匿。台南地檢署表示,本署檢察官於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對陳啟昱發布通緝,呼籲陳啟昱能儘速自行到案,亦請民眾協助提供陳啟昱去向之相關請資。
比電影還扯…狡猾男1手法重婚得手百萬 5妻住同社區4年沒發現
連電影都不敢這樣演!中國吉林一名男子,在有婚姻的狀況下,竟以夫妻名義和5名女子同居,且5個「妻子」還生活在同一個社區,其中1人還與正宮住在同一棟樓,但彼此都不知道對方的存在,時間長達4年之久。據《法治日報》報導,小俊(人名均為化名)家庭經濟條件不好,也不努力讀書,高中便輟學跟隨父親打零工,看著身邊同年紀的人事業有成、結婚生子,產生欺騙別人的想法。2019年間一次偶然機會,在線上遊戲上認識網友小佳,為了打造富二代的人設,經常給對方傳豪車、現金、奢侈品等照片,還多次送仿冒的名牌包和手錶,2人迅速墜入愛河,不久便「帶球結婚」。結婚之後,小佳發現一切都是假的,而小俊也露出真面目,不但不給生活費,還多次向她討錢,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小佳只好繼續忍耐,堅持獨力撫養孩子,並將小俊趕出家門。豈料,小俊並沒有醒悟,反而變本加厲,用同樣的手法,在線上遊戲認識小紅,騙取對方的信任,以結婚需要裝修婚房的名義,討14萬(人民幣,下同),小紅毫不懷疑將錢全給了出去,後來也懷孕了。為了方便聯繫,小俊索性在妻子小佳的樓下承租一間房,以夫妻名義和小紅同居。小俊靠著同樣的手法詐騙成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2次成功的行騙經歷,讓小俊徹底瘋狂,開啟瘋狂的詐騙計畫。他在網路陸續認識同住在一個社區的女大生小敏、小欣和護理師小蘭,取得對方的信任後,多次以介紹買低價正版奢侈品,或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3名「女友」分別騙取1.5萬元、1萬元、8000元。然而,小俊詐騙所得的17萬餘元很快就花光,靠甜言蜜語和套話攻勢,獲得小紅母親的社會保障卡密碼,盜刷累計高達11萬。直到2023年4月,小欣急需繳學費,於是向小俊要1萬元,小俊則是租了一輛豪車去探望,告知「這是給別人『辦事』用的錢,不能拆封!」並將裝有10萬現金的黑色塑膠袋交給她。不過,後來小俊態度卻變得冷淡,她在室友的鼓勵下打開袋子,卻發現裡面是銀行點鈔員練習所用的「練功券」,頓時感到震驚又氣憤,於是報警處理,事情才東窗事發。小俊因犯詐騙罪、盜竊罪、重婚罪,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數罪並罰,判決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追繳小俊違法所得28萬餘元,並返還各被害人。
京華城案台北地院最新裁定 應曉薇、沈慶京全都「延長羈押2個月」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由於京華城案首位遭收押被告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羈押期限至本月29日止,經北檢連日密集開專案會議研議,22日決定聲請延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與應女2人,繼台北地院28日裁定將應女從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今(29)日裁定沈也延長羈押禁見。可抗告。檢廉偵辦京華城案,因涉案的北市議員應曉薇8月27日意圖出境,遭拘提到案,檢廉8月28日大規模搜索威京集團,拘提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多人,訊後聲押禁見應、沈及應女助理吳順民3人,法官8月29日深夜裁准羈押應女,8月30日凌晨裁准羈押沈、吳2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由於應曉薇8月29日遭裁定羈押,其羈押期限至10月29日止,檢方若要延押柯文哲,須先聲請延押應曉薇,而應女羈押期限為29日,依法檢方最晚須在羈押期滿的5天前,即24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押。北檢於22日聲請延押沈及應女,法院分別定沈於23日下午3點30分及應女於24日上午10點50分開庭。法官開庭審理後,裁定將應女從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可抗告。至於應女助理吳順民部分,檢方認為吳已完全供出犯罪過程,沒有再羈押必要,另向法院聲押具保停押,法院於25日下午2點30分開庭,庭訊15分鐘後諭知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而北檢另於25日聲請延押前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及柯文哲。彭的部分,28日傍晚開完延押庭,將擇期裁定。柯的部分,法院定29日由辯護人閱卷,31日下午2點將召開延押庭。京華城案迄今收押7人,應曉薇的助理吳順民上周以500萬元交保,其餘包括應曉薇、沈慶京、彭振聲、柯文哲、前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與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都還在羈押,北檢已聲請延押應女、沈、彭和柯等4人。★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沈慶京稱「病重恐釀生命威脅」抗告求停押 法官不領情二度駁回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涉行賄遭羈押禁見,他及律師稱「病情嚴峻,如不盡早處理,可能造成生命威脅」,台北地方法院駁回,他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北院審閱卷內客觀事證後,認原裁定已敘明其判斷理由,且未悖於經驗或論理法則,裁定駁回確定。高院認為,台北看守所是將沈男收容於病舍,提供生活上之必要協助,他可於所內健保門診就醫、取得藥物,並於必要時戒護至台北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經比對沈男羈押前定期就診之台大醫院函覆內容,沈羈押前、後所接受之醫療情況並無明顯不同,亦無不符醫療常規之情。高院表示,台大醫院及部北醫院之回函均未敘及沈男病症有生命急迫危險需在特定醫療場所接受特定醫療照顧之情形,自難認符合於刑事訴訟法要件,故北院審駁回本件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並未悖於經驗或論理法則,駁回抗告。
若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死刑犯能出獄?鄭銘謙跳針羅智強嗆鬼打牆
大法官針對死刑釋憲案做出判決後,外界關切37位仍在服刑中的死刑犯,檢查總長會不會為死刑犯提出非常上訴,導致在上訴期間出現羈押空窗期,死刑犯得以暫時出獄?對此,檢察總長邢泰釗今天不願正面回答檢察總長是否會配合大法官解釋,針對37位死刑犯提非常上訴的問題,他在回答立委羅智強質詢時說,事涉人權、會等檢方簽文後再研究,但羅智強痛批總長答了15秒「完全沒答案、浪費我的質詢時間」,並語出諷刺「你的答詢風格,我真的很欣賞」,邢泰釗只能尷尬的點頭笑笑。羅智強接著問,如果檢察總長替死刑犯提出非常上訴,假設法院按照大法官審判意旨,發回更審撤銷原判,請問這些死刑犯是否會被放出監獄?法務部長鄭銘謙則重申「法務部會窮盡一切力量來阻止死刑犯。。。」,由於鄭銘謙已經多次面對在野黨立委質詢這題,說法都一樣,未明確回答卻實有可能,羅智強眼見鄭銘謙又重複答案,打斷他的質詢,直接說「我就知道你一定會鬼打牆」,接著追問「不然,部長,請你告訴我,檢方申請羈押死刑犯的(法院)滿足要件為何」。鄭銘謙則說「我不是要申請羈押.....」,羅智強不滿鄭銘謙又不直接回答,自顧自的開始計時,喃喃喊道「1秒鐘,2秒鐘,3秒鐘...部長不回答沒關係,我提會議詢問」,羅轉而向會議主席立委吳宗憲提出會議詢問,質問法務部長可以不回答立委質詢嗎?部長不答,可否請主席「開釋」?擔任過多年檢察官的吳宗憲,隨即在主席台上流利的背出刑速法申請羈押要件,讓鄭銘謙顯得很尷尬。羅智強隨即追問法務部長,法律規定羈押要件這麼清楚,萬一檢察總長位死刑犯提非常上訴,檢方雖提出申請羈押要求,但死刑犯若明明不符羈押要件,法院會同意嗎?鄭銘謙則沒有立即回答,羅智強說「沒關係,你又答不出來」,雖然鄭銘謙否認答不出來,但羅智強怒嗆,法務部不可能完全影響法院,如果法院就不認定檢方羈押理由,當然就不會羈押。不知道法務部長是否已經被立委問到不耐煩,鄭銘謙對羅智強說,法官是司法院主管,「不然你可以去問司法院,我又不是承辦法官,檢方會努力的說法我不是已經講過很多次」,羅智強則接話「好啦,我不為難你,不然你再說一次,檢方會保證申請羈押這些死刑犯,好嗎」,鄭銘謙也動怒,「這些問題要去問司法院,我又不是法官」。羅智強眼見問鄭銘謙都問不出答案,乾脆「換題」,質問就算檢方申請羈押死刑犯,能夠羈押多久?沒想到鄭銘謙卻為之語塞,回答「嗯,這個....那個....]」,引發羅不滿,又舉手向主席提出會議詢問。鄭銘謙此時雖因幕僚送上小抄,搶答「15個月」,吳宗憲則一度開玩笑的問羅「你是在問我嗎」,接著吳宗憲詳細說明,殺人罪最長可羈押15個月,但只有審理中的案件才能羈押被告限制人身自由,已經服刑中的死刑犯是否適用仍有爭議,羅智強則向吳宗憲表示「抱歉,部長都不回答,我只好問你」。羅智強也對鄭銘謙說,他的質詢結論就是,如果檢察總長真的提出非常上訴,檢方申請羈押死刑犯,法院不見得一定會同意,因為未必符合刑事訴訟法要件。他還說,即使法院同意羈押死刑犯,也有15個月的上限,等到法院同意發回重審,撤銷死刑判決,若超過15個月,死刑犯就可能會出獄,「難道法務部屆時又要將責任推給司法院」?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則同意羅智強的說法,強調法院獨立審判,有可能不接受檢方的羈押申請,鄭銘謙則插話「我對法官有信心」,羅智強反駁「要件寫死了,就算你有信心,法官也得依法審判」。
空軍校官「夫妻檔」淪共諜! 監察院糾正國防部、空軍、國防大學
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第6屆第9次會議,在17日審議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林文程、蔡崇義,針對空軍孫緯中校、劉芸雅少校夫妻檔軍官,被退役空軍上校劉聖恕吸收,長期為中共情工單位刺蒐國防機密乙案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根據監察院官方新聞稿,浦忠成、林文程、蔡崇義3位委員指出,本案是近年破獲國軍潛伏共諜的指標性案件,因主嫌孫緯、劉芸雅均為共諜夫妻檔,為歷來國安機關偵辦國軍共諜案件共犯身分之所僅見;且全案涉案人數多達8人,現役「校級」軍官即有6人,為近年最多者。此外,本案3名主嫌一審分別獲判劉聖恕有期徒刑20年、孫緯有期徒刑19年6月、劉芸雅有期徒刑20年6月,亦係除羅賢哲共諜案之外,主嫌獲判刑度最高者。本案從國防部107年1月接獲檢舉直至檢調啟案偵破,前後歷經5年之久,本院對於政戰局保防人員的不懈努力,給予高度肯認。3位監察委員調查發現,早於民國90餘年間主嫌劉聖恕前於任職空軍官校少校教練機教官期間,即曾透過其岳父引介認識中共國安部人員陳若宸(化名),並被陳若宸吸收成為中共情工單位效命。直至102年2月劉聖恕自空軍官校基本飛行組上校副組長退役後,劉聖恕即計畫性運用軍中人脈關係,篩選具教官師生情誼等類人員列為優先拉攏對象,伺機在台物色吸收經濟狀況不佳之失意現役軍人,進而發展刺密蒐情管道。本案孫緯中校即因沉迷職棒簽賭導致財務窘迫,後更因涉營外欠債行為不檢,遂遭劉聖恕鎖定而於105年間予以吸收。而孫緯再婚配偶劉芸雅不僅未能大義滅親,舉發孫緯加入共諜組織之事實,竟然還見利忘義,而在111年11月某日,錄製為中共情工單位工作蒐情之錄音檔,與其夫一同陷入背叛國家泥淖,不僅自誤害國,更牽扯其他2名與劉芸雅舊識的空軍軍官涉案,並因而遭判刑撤職,其中包含1名培養不易的飛官,無異是空軍飛行人員的一大損失。3位監察委員調查本案關於空軍司令部的缺失方面,在於有關國軍「正義專案」的推動成效不彰,未能發揮適時檢舉及反映違常情事的效益,致使國軍與國防安全長期陷於危疑不安的險境之中;再加上孫緯曾任空軍保防幹部,竟涉及職棒簽賭,且其任職前與任職中並未接受完整、適當的保防職能相關訓練,足見該司令部的保防選員與教育訓練有欠嚴謹完善。又所屬空軍松山指揮部保防強度不足、屬員欠缺安全警覺,致孫緯於110年1月間假借致贈年節禮品予舊識長官的名義,進入該指揮部重要軍事管制區域,趁隙違規夾帶手機拍攝軍事機密得逞;另劉芸雅調離該指揮部後,仍屢次藉詞向2名舊識軍官訛索該機密資訊,2人基於私誼竟洩漏、交付其業管多件機密文案,益證對於屬員公務保密紀律要求未臻落實,嚴重危害國軍與國家安全。另本案有關國防大學缺失方面,3位監察委員指出國防部各機關橫向聯繫不足,且該校各級督管幹部未詳實知官識兵,竟指派與顯有風紀顧慮人員孫緯結婚的劉芸雅,擔任111年度「漢光演習」保密安全管制中心的安全督導官,致使劉女得以利用職務之便,刺蒐演訓機密資訊並輾轉交付予中共情工;又國防大學前開管制中心之安管措施不周、校區門禁管制鬆散,使劉女得以夾帶手機拍攝前述「漢光演習」機密資訊並攜出校外;又因國防大學未能貫徹所謂資安「零信任」要求,致屬員將個人資訊設備的帳號密碼交予劉芸雅知悉,衍生資安防護漏洞;另該校教學素材來源規範之要求未予貫徹宣導及執行,竟發生教官以教學需要為由,向原任職空軍松山指揮部之2名舊識軍官索取機密資訊的違密情事。另本案調查國防部每月定期召開「部務會報」,會議目的主以部長及各級長官政令宣導,屬一般性會議,議事內容不涉機密事項,然因空軍司令部承辦參謀誤將涉密資訊提列會議資料之一部,又因國防部政務辦公室承辦人未嚴格審稿及落實個別分送,因而發生機密外流情事。亦即,劉芸雅擔任國防大學總務處少校採購官期間,理論上不可能也不應接觸屬於空軍松山指揮部有關「漢光演習」之機密文件,卻因上開機密文件為國防部「部務會報」之一部分,而國防大學承辦人員於往下交辦各單位時,又未依規定區分各單位實際可接觸機密文件等級,因而係將全部文件以一般件之書面及電子檔形式往下分送。劉芸雅即是在收到整份「部務會報」時,發現其中有其他單位的機密文件,遂將其影印後攜回家中,肇衍機密外流情事。然而,3位監委認為本案不該以單一違洩密事件視之,已經責成國防部全面清查究責。最後,3位監委建議法務部,應該協調國防部整合偵辦國安案件的檢察署、司法警察、政戰局保防安全處、軍安總隊及國安局建立聯繫平台,將國安案件辦案團隊及各方相關資源有效連結,務期得以發揮最高的偵辦綜效。又有鑑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增訂「特殊強制處分」相關條文,賦予檢調機關執行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因此3位監委呼籲院、檢、調、廉、憲與相關國安機關應妥善運用各式科技偵查工具遂行案件偵辦,全力肅清共諜及在臺協力者組織與活動,積極擴大國安案件的偵辦成果。除此之外,法務部及司法院亦宜研謀提升承辦國安案件的檢察官、法官對於中國大陸基本國情的認識,尤應注重對岸情工系統組織及運作實況的教育訓練,以有助精進國安案件之起訴及裁判書類的正確性與品質。
鼎越抗告成功!京華城土地遭扣押 高院發回更裁
台北地檢署指控,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涉嫌配合威京集團給予京華城容積獎勵20%,圖利威京集團111億7023萬6000元,屬於不法利益,向台北地院聲請扣押鼎越開發公司所有的京華城土地獲准,鼎越公司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將原裁定關於准予扣押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部分撤銷,發回北院。高院認為,本案興建中之辦公大樓雖經北市政府核准容積獎勵率20%,但本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之要件,原裁定未詳予說明,尚有違誤。高院指出,縱依檢察官聲請意旨認本案犯罪嫌疑人柯文哲、彭振聲為京華城公司實行圖利違法行為,然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認定之理由及依據,亦有違誤。高院指出,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
死刑犯可能直接被釋放?吳宗憲曝:司法院幕僚坦承無解
大法官日前開憲法法庭,宣布死刑部分合憲,引發實質廢死爭議。有立委質疑,37個已經被判死刑定讞的死刑犯,可能因此被放回社會?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直批,法務部長鄭銘謙迴避回答關鍵問題,這些人若回到無罪推定程序就要放人,羈押最多也15個月,連司法院幕僚都私下承認跟他坦承這些問題無解。吳宗憲22日在《大新聞大爆卦》節目表示,他為了要騙人民說,這37個死刑犯,大法官實質廢死了,但是這37個也不會出來?他為了騙人民這樣子,她竟然可以跟法務部長鄭銘謙一搭一唱。結果吳思瑤問的問題,跟鄭銘謙回答的東西完全不一樣!吳思瑤問說:這37個死刑犯現在會不會放出來?鄭銘謙說,他現在收容中...什麼的,跟你扯一大堆,然後:收容不會計入刑期、所以不會出來...云云。「但是那天我剛好是會議的主席,所以我很生氣!但是我也沒有罵鄭銘謙,我就問鄭銘謙:你為什麼沒有回答吳思瑤的問題?」吳宗憲質疑,因為吳思瑤的問題是要問你:這些人會不會出來?她是要問給人民聽,但你就套好招、騙人民說不會出來?所以自己那時候就跟鄭銘謙說:你沒有回答吳思瑤的問題,你回答她「她要的答案」而已!之後自己質詢鄭銘謙的時候,就問到他完全答不出來。吳宗憲指出,因為這37個死刑犯,在檢察總長非常上訴完畢之後,回歸到普通法院審理,這些人就會走回「無罪推定」的程序了!那無罪推定中的話,法院不讓他回去,只有一個辦法,就是把他羈押!但是我國的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跟101-1條,他就只有那幾個條件能夠羈押。「不符合這幾個條件的話,是不能羈押!」吳宗憲強調,自己今天看這37個死刑犯,幾乎都不符合這些條件!那不是就是回到普通法院審理之後,你人就押不了了?就算你法官願意裁定羈押好了,最長也只能押15個月:羈押3個月、延押12個月,走完之後,人還是得放!吳宗憲直言,結果大法官(釋憲結果)又要求要精神鑑定、要什麼鑑定,15個月根本走不完!「所以在判無期徒刑的時候,人就放掉了!」還沒判,人就放掉了;判了以後,他們又可以申請假釋,又可以回歸到社會。所以這些東西就是,大法官也都沒想到這個問題;大法官只是在他的宣判文字裡說:大家要注意羈押的問題。但是他們根本搞不清楚,這些人根本不能押!這鄭銘謙不會不懂,司法院秘書長、法官也不會不懂。吳宗憲提到,在場有很多司法院的幕僚,都是法官、檢察官,自己幾乎都認識,還包括自己在檢察官實習時候的指導老師,自己就說如果講錯了當場反駁都可以,但是大家都講不出話來。甚至有幾個回家之後,晚上打電話給自己,說:你講的這幾個問題,真的是無解!.
15歲少年駕車釀3死「未扣財產」 警:家屬可提假處分
台北市內湖區於17日發生一起嚴重車禍,曾姓少年無照駕駛祖父的休旅車外出,導致3死2傷的慘劇。警方於18日將該少年依過失致死罪移送至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然而由於移送時僅建議調查少年的財產狀況,未正式聲請民事假扣押或假處分,引發外界討論,家屬也擔心肇事少年家庭可能會脫產,逃避賠償責任。據悉,事發當晚,曾姓少年趁著祖父出國不在,從住處偷拿車鑰匙後前往汐止,準備到內湖炫耀車技。行駛至東湖路與安康路口時,疑似因緊張及不熟悉車輛操作,失控撞入路旁小吃攤,導致2男1女當場無生命跡象,送醫後宣告不治。小吃攤老闆娘與員工也因燙傷住院治療。事故發生後,曾姓少年因驚嚇一度精神恍惚,稍後坦承無照駕駛祖父的車輛,並表示因會車緊張,錯把油門當煞車,最終釀成悲劇。警方在其皮包中發現煙彈,但毒品檢測呈陰性,且酒測值為0,排除毒駕與酒駕嫌疑。曾姓少年的父親是金融業從業者,也是新店某宮廟創辦人,得知事故後立即趕赴警局協助處理,並全程陪同兒子接受偵訊。針對移送程序問題,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在18日收到案件後,表示程序問題將依法處理。根據《ETtoday新聞雲》的報導,內湖警方指出,移送書中未依《刑事訴訟法》相關保全程序提出民事聲請,呼籲被害家屬可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保障權益。警方隨即聯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士林分會」,並向被害家屬解釋民事聲請程序,強調法官並未拒絕財產處分聲請,案件相關程序仍在進行,警方將全力協助,確保被害人權益不受影響。
少年偷開車撞死3人警方建請監管遭駁回 少事庭:非犯罪所得
15歲的曾姓少年偷開外祖父車,卻在會車時疑似因緊張與不熟機械操作,整輛車當場暴衝進一旁的臭豆腐攤內,造成3死2傷的慘案。對此,北市議員游淑慧也在第一時間表示,內湖分局向少事庭對少年父親財產建請監管,以防脫產維護被害人權益;惟少事庭審理後駁回,認為少年父親財產並非犯罪所得,不符刑訴法,應改採民事程序進行假扣押,後續也將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聲請假扣押。針對東湖市場嚴重車禍事故,北市議員游淑慧第一時間表示,為保全受害者家屬權益,內湖分局同步建請法官針對監護人財產做一定保護程序,以防脫產,不過法官卻未同意此建議,主因在少年的父親其財產並非犯罪所得,不符刑訴法規定,因而無法監管。少年法庭對此指出,內湖分局原建請事項未符刑事訴訟法規定之保全程序,為維護被害人權益,建議此部分可另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內湖分局也對此澄清,由於後續為民事賠償,後續基於同情心,協助被害人聯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將由向家屬說明相關民事聲請程序,並無所稱法官不予同意假扣押財產處分情事。
京華城案僅他認罪 朱亞虎抗告遭駁回「確定關押2個月」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前北市兵役局長、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是唯一認罪的人,遭到羈押禁見,高院曾一度撤銷發回原裁,但最後仍裁定羈押禁見。對此,朱亞虎不服提出抗告,今(17日)下午高院作出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羈押2個月。據了解,朱亞虎曾任台北市兵役局局長,之後擔任威京集團旗下鼎越開發董事長,他被控為推動京華城改建,涉嫌接受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指示,以捐款政治獻金為由,要求包括他在內的7名員工,每人捐30萬政治獻金,總共捐款210萬,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朱亞虎被羈押禁見後,在北院召開聲押庭時坦認犯罪,成了京華城案中唯一認罪的被告。法院認為他涉案重大,但檢察官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朱亞虎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羈押原因要件,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北院火速再開羈押庭,法官認為,雖然朱亞虎不爭執聲請羈押禁見書所指的部分事實,且犯罪嫌疑重大,但行賄金額、範圍仍有疑慮,為避免翻供仍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禁見。針對結果,朱亞虎提出抗告,但高院今天駁回,確定關押2個月,不得再抗告。
賀軍翔遭控性侵獲不起訴 女荷官「未提出再議」全案確定
藝人賀軍翔於今年初被指控在台北市松山區一私人招待所涉嫌性侵女荷官,但經北檢調查後,因證據不足,於上個月對他做出不起訴處分。由於告訴人未提出再議,因此賀軍翔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據了解,這起事件發生在今年1月,賀軍翔參加了一場私人聚會,當時他在場飲酒,隨後與一名女荷官發生爭執。女方指控賀性侵,但賀軍翔否認,事後女荷官向松山警分局報警提告。5月時檢方為了保全證據,搜查了賀軍翔位於松山區民生社區的住處,並扣押了他的手機,隨後賀軍翔以被告身份接受檢方偵訊。當時賀軍翔也透過律師澄清,「並未與任何第三人有任何踰矩行為」,強調是因檢警需要通聯紀錄偵辦案件,手機才被取走,「偵查程序期間,賀先生全然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然檢方至賀先生住處搜索一事,媒體卻提前知悉,讓賀先生深感困擾,希冀本案承辦人員能將心比心。不有任何違法情形。」檢方調查後根據現場證人證述,未發現賀軍翔與告訴人有肢體接觸,且招待所無監視器影像可以佐證。手機對話紀錄顯示,賀軍翔對話內容及語氣無異常,當晚醉倒對於性侵指控毫無認知,且檢方檢驗相關證據,並未發現男性Y染色體DNA。最終檢方認定性侵罪嫌不足,於9月6日宣告賀軍翔不起訴處分。根據《刑事訴訟法》,告訴人若不服不起訴處分,可在10日內聲請再議,然而本案告訴人未在期限內提出,因此不起訴處分已確定。
被重案改變的台灣/為洪仲丘廢軍審法卻難阻共諜 國防部急補破網
役男洪仲丘於2013年7月4日、在退伍前兩天不幸離世,他的家人控訴軍中的霸凌及不人道操練,是洪仲丘最主要的死因。而國防部不積極的態度、軍檢始終不願意公開的調查進度,都令民眾無法接受,大批網友自發性在社群平台上號召「討真相」,發起兩次遊行活動,參與人數逾25萬人,並推動加速軍事審判法改革、廢除禁閉制度,更間接導致募兵制的失敗。23歲役男洪仲丘在退伍前兩天不幸離世,他媽媽淚控兒子是「被軍方整死」的。(圖/報系資料照)雖然國軍在洪案第一時間(2013年7月13日前)就關閉全台18個禁閉室,並暫停禁閉及悔過懲罰,也懲處了相關人員共37人,但民眾仍對於國防部的調查報告有諸多不信任,尤其是關鍵禁閉室的16支監視器「完全沒有畫面」,讓人質疑是否證據已遭軍中人士銷毀。39位民眾自發性組成「公民1985行動聯盟」,喊出「要真相!要人權!」盼藉由訴求讓事件真相出爐,並且要求國軍改革、屏除陋習及潛規則。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案,引發社會關注,公民團體號召近3萬人穿著白色上衣聚集國防部前抗議。(圖/報系資料照)楊梅高山頂禁閉室7名戒護管理員,在洪仲丘靈堂前下跪,表示歉意。(圖/報系資料照)公民1985行動聯盟更選擇在8月3日舉辦「萬人白T凱道送仲丘」晚會,當天推估參與人數逾25萬人,晚會過程平和理性,群眾離去時甚至沒有留下垃圾,登上眾多國際版面。3天後,2013年8月6日,立法院加開臨時會,僅用2小時就三讀通過《軍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現役軍人若是在承平時期(非戰時)犯罪,其偵審程序不再適用《軍審法》,改依《刑事訴訟法》由普通檢察署、法院處理,自此《軍審法》幾乎名存實亡,各級軍檢署、軍事法院也於隔年正式裁撤。2015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確定廢除「禁閉」懲罰制度,將「禁閉」修正為「悔過」,且若被懲罰人或他人認為人身自由受到拘束,可向執行單位提出異議,而執行單位權責長官必須要在24小時內完成審查,且不得因被懲罰人提起救濟程序,給予歧視或不公平的待遇。另外,被懲罰者也可向法院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上種種修法,都不難看出立法單位竭盡一切所能,避免洪仲丘的悲劇再度上演!而洪仲丘的姊姊洪慈庸在2016年選上立委後,更提案修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讓任官滿一年的軍官士官,若真的自覺不適任可申請退伍,並經人事評審會三個月內審定,依循各軍職的賠償辦法「正常」退役,此修正案於2018年6月三讀通過,讓軍官士官不用像過去自傷、裝病、犯錯記過,折磨自己也影響軍隊風氣。然而,當外界都認為軍法改革是國軍進步的重大象徵時,廢除軍法卻帶給軍中意想不到的變化:共諜案頻繁發生。2022年起,就有學者呼籲應要恢復軍法審判,才能有效嚇阻共諜案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並確保軍隊治理的統率權與軍隊安全。時任民眾黨立委、現任新竹代理市長邱臣遠也指出,近年來的重大共諜案,涉案人員有多名高階將官,但自從軍法移交一般司法審判後,共諜案多以輕刑宣判,恐因此導致軍人法紀觀念偏差。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時任上校主任研究教官向德恩(右)接受中共每月4萬元供養,還簽下「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效忠誓約書。(圖/高雄地檢署提供)民進黨前立委趙天麟先前受訪時表示,在先前洪仲丘案發生後,因民氣可用,確實揭發很多弊案和過當處置的狀況,後續便將整個軍法制度廢除;但在軍事反情報作戰內,軍審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而軍審廢除後不僅沒能發揮嚇阻力及司法審判機制,也流失掉很多優秀軍事司法官。時任國防部長邱國正也指出,根據這幾年的經驗,例如營區裡面發生士兵鬥毆,交給一般法院審理以後,最後結果是不予處分,因為法官覺得鬥毆沒造成公共危害,但此舉實則給軍隊帶來很大的風氣問題,這就是認知不同的情況,會產生很大差異。而在經過今年(2024年)5月、7月的審查後,立法院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特別的是,新增了「罰款」與「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2項針對財產的懲罰,另外修改了與原本禁閉類似的「悔過」,取消不能外出的限制,強調不得以拘禁方式做為手段,但為了能達到嚇阻效果,悔過期間不得計算在服役時間內,若當事人退伍,需折算成罰款。此次的修法,被認為是加強軍中懲戒,又沒有讓軍審復辟,朝野雙方均認可,但實際效果如何,仍有待時間觀察。時任國防部長邱國正表示,《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將軍人悔過懲罰期間不納入役期計算,避免軍人不在乎自己行為,誤認在悔過室比操課輕鬆。(圖/黃威彬攝)
京華城「是否停工」北市府自行決定 法務局回應了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近日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獲得法院核准,北市府隨後發文詢問台北地方法院是否需要停工。台北市建管處於11日下午收到法院回函,法院表示停工與否「非本院裁定事項」,請北市府自行依照職權處理。對此,台北市法務局表示,將研議是否停工及其他後續處理措施。建管處表示,法院回函內容指出,京華城土地上的建物是否繼續施工、動工的限制及範圍,並非法院裁定範疇,應由市府自行處理,因此市府仍需等待台北地檢署的回覆,再統籌考量後續處置方式。法務局則回應,京華城案件涉及都市計劃容積獎勵爭議,該建築基地的扣押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由台北地院根據檢察官聲請裁定,旨在扣押不法所得。市府為釐清開發商「鼎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施工是否會影響扣押裁定的執行,因此分別向法院及檢方詢問扣押裁定的效力範圍與限制。法務局強調,將根據法院的回應,並結合檢方的資訊,配合都發局及建管處研商後續是否停工的決定,確保相關程序依法進行。
抗告成功又遭裁押 北檢再度提訊朱亞虎
台北地檢署積極偵辦京華城案,收押7名被告,日前鼎越開發前董座朱亞虎提起抗告成功,高等法院撤銷裁定發回台北地院,然而北院卻9日深夜裁定繼續羈押。11日檢方再度提訊朱亞虎、前北市副市長彭振聲,釐清相關案情。朱亞虎日前坦承犯行,成為京華城案中唯一認罪被告,向法院提起抗告後,高等法院認為他涉案重大,但檢察官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朱亞虎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羈押原因要件,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北院也火速再開羈押庭,法官認為,雖然朱亞虎不爭執聲請羈押禁見書所指的部分事實,且犯罪嫌疑重大,但行賄金額、範圍仍有疑慮,為避免翻供仍有羈押必要,裁定收押禁見。京華城案延燒,檢方已羈押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以及前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應曉薇助理吳順民、前鼎越董事長朱亞虎、柯文哲「大帳房」李文宗等7人。11日上午再度提訊朱亞虎、彭振聲,釐清相關案情及金流。
朱亞虎抗告成功發回更裁 認罪遭北院繼續羈押
檢調偵辦京華城弊案,威京集團旗下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遭聲押,朱亞虎坦承行賄、提出抗告,9日傍晚,高等法院裁定朱亞虎抗告成功,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開羈押庭。北院火速重開羈押庭,10日凌晨裁定繼續羈押禁見。朱亞虎曾任台北市兵役局局長,離開北市府後到威京集團旗下,擔任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被控為推動京華城改建,容積率擴增,涉嫌接受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指示,以捐款政治獻金為由,要求包括他在內的7名員工,每人捐獻30萬政治獻金,共捐210萬,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朱亞虎為全案唯一認罪的被告,他提出抗告,高院高院9日審理後,認為朱亞虎涉嫌賄賂罪重大,但檢察官也未舉出具體實證,證實朱亞虎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羈押要件。不過,高等法院裁定朱亞虎抗告成功,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9日晚間10點35分北院重開羈押庭,歷經1個多小時開庭,再度裁定朱亞虎羈押禁見,還押看守所。
限縮死刑適用範圍 法務部擬修法訂「特殊無期徒刑」
憲法法庭針對死刑釋憲作出合憲判決,但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外界解讀是變向「實質廢死」,立法院國民黨籍司法委員會召委吳宗憲火速排定,要求法務部、司法院於7日專案報告。法務部在書面報告提出3個重點,將修法保障精障者人權,只要行為人在犯罪時、審判中甚至定讞後,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皆不得判處、執行死刑。但為平衡死刑條件限縮,法務部將修法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訂定「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也就是死刑釋憲文中指出,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已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將遵循憲判要求,完備法律程序。研議在《刑法》第19條或57條或63條規定中,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規定」。另外也將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相關規定」。因應死刑有條件限縮,法務部表示,對於故意殺人就個案犯罪情節綜合判斷犯罪動機、手段及結果,無法科處死刑的情形,將檢討另定提高假釋門檻的「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檢視刑法第77條就目前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研議「層級化區分假釋門檻」。外界同樣關心,37位舊案死囚如何處理,法務部指出,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仍依法收容。即便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也會建議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應裁定羈押。若法院裁定不予羈押,將依法提起救濟。吳宗憲表示,法務部的書面報告都是老生常談,他要求法務部講的是37個死刑犯如果非常上訴審理期間裁定不羈押,到底該怎麼處理。畢竟確定判決前人都是無罪的,死刑犯非常上訴,到底有沒有法源依據可以限制?37名死刑犯,有人如果改判無期徒刑,可能馬上聲請假釋,這部分7日也會要求法務部說明清楚,所謂的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實際作為及規畫為何?
法務部因應死刑條件限縮 擬另訂「特殊無期徒刑」
針對死刑釋憲結果,國民黨籍司法委員會召委吳宗憲火速排定,要求法務部、司法院於7日專案報告。法務部於書面報告有3重點,將修法保障精障者人權,只要行為人在犯罪時、審判中甚至定讞後,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皆不得判處、執行死刑。另為平衡死刑條件限縮,法務部也將修法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訂定「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也就是死刑釋憲文中指出,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已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將遵循憲判要求,完備法律程序。首先為盤點實體法規,強化法律密度。此部分又分為針對精障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部分,研議於刑法第19條或刑法第57條或刑法第63條之規定中,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另外在將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相關規定。因應死刑有條件限縮,法務部也表示,對於故意殺人就個案犯罪情節綜合判斷犯罪動機、手段及結果,無法科處死刑之情形,將檢討另定提高假釋門檻之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檢視刑法第77條就目前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研議層級化區分假釋門檻。另一部分是檢視程序法規,建構嚴密程序。法務部表示,將修正監獄行刑法,增訂受刑能力規範。從書面報告可解讀,此部分同樣是保障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刑事訴訟法或監獄行刑法應檢討修正。針對死刑強制辯護,法務部也與與司法院共同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88條、389條,第三審強制辯護、言詞辯論規定。外界同樣關心,在釋憲如同實質廢死的狀況下,37件死刑舊案如何處理,法部部指出,37位人犯於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依法收容。即便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也會建議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應裁定羈押。若法院裁定不予羈押,將依法提起救濟。憲法法庭也指出,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法務部對此將全面檢視暴力犯罪行為態樣,嚴懲重罰暴力犯罪。將全面檢視現行刑法規範密度是否有不足之處,落實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嚴懲重罰之目標,斷絕挑戰司法公權力之妄念。吳宗憲表示,法務部出的書面報告都是老生常談,他要求法務部講的東西是37個死刑犯如果非常上訴審理期間裁定不羈押,到底該怎麼處理。畢竟確定判決前人都是無罪的,像這種死刑非常上訴,到底有沒有法源依據可以限制?另外若37名死刑犯,有些人如果改判無期徒刑,是可以馬上申請假釋,這部分下週一也會要求法務部說明清楚,所謂的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實際作為及規畫為何?
逃死確定!狠男持鐵鎚「狠砸退休女教師」再性侵 無期徒刑定讞
高雄一名退休女教師,2014年遭素未謀面的劉姓男子強盜性侵殺害,劉男手段兇殘遭5度判死,高等法院更4審認為「不符合情節最重大」卻改判無期徒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4日駁回確定,成為死刑釋憲後首例死囚逃死確定的案件。判決指出,劉志明因與女友分手心生不滿,見女教師買完菜欲駕車離去之際,起念強盜車輛代步找女友,以事先買好的鐵鎚敲擊女教師頭部,見其有甦醒跡象又連續重擊頭部多次。劉男將女教師移至後座後欲將車輛駛離,卻因車輛排檔裝有暗鎖未能如願,還性侵並咬掉女教師一側乳頭吐在車內,最後將其反鎖車內離去,手段十分兇殘。一審到更三審皆判處劉男死刑,更四審卻認為劉男強盜殺人屬於隨機、偶發,非計畫性為之,犯罪情節不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劉男經精神鑑定後,不能完全排除有更生改善可能性,因此無法科處死刑,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方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判決過程符合憲法法庭日前釋憲判決揭示之「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更四審也認定被告乃偶發性犯罪,並非事先謀劃或針對被害人下手,且就醫療角度而言無法排除被告有更生改善可能。最高法院指出,檢方上訴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及對於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及刑罰裁量之職權行使,徒憑己見,泛指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