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
」 林士傑 死刑 憲法法庭 立法院 合憲嚇壞民眾!無牌車「街頭鳴空氣槍」 男落網竟辯:驅趕野狗
嘉義縣大埔鄉日前驚傳槍響聲,1名男子開車到中途竟往天空鳴槍,巨大聲響嚇壞路邊民眾,所幸未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失,警方獲報立即調閱監視器循線追查,迅速鎖定男嫌後,隨即前往住處將他逮捕,並查扣長槍及短槍各1支,男嫌供稱開槍是為了驅趕野狗,但警方研判具有殺傷力因此將他移送地檢署偵辦。警方表示,中埔分局日前接獲民眾通報,有男子駕駛無牌轎車在光天化日下亮出1把槍,並朝天空鳴槍擊發,由於該車未懸掛車牌,員警立即調閱周邊監視器過濾犯案車輛,並向嘉義地方檢察署及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隨後警方於24日持搜索票前往犯嫌住處查緝,當場逮獲男嫌,並查扣1支長槍及1隻短槍。警方說明,男嫌聲稱鳴槍是為了驅趕路邊野狗,並無傷人意圖,雖然他持的槍枝為空氣槍,但經警方判斷已具殺傷力,隨即將他帶回偵訊,全案訊後將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警方也表示將向上溯源,繼續清查男嫌是否涉犯其他刑案,同時呼籲民眾切勿非法持有或使用槍枝,如若發現可向警方聯繫處理。
攤商姦殺1歲女童 群眾闖警局把他擄出 「當街活活燒死」
巴西近日發生一起「私刑教育」事件,一名男子因涉嫌姦殺一名一歲女孩落網,嫌犯在認罪後被憤怒群眾「強行擄出警局」,雖然現場有大批手持持盾牌和催淚瓦斯在一旁,但警方卻難以介入,只能眼睜睜看著男子被輪番痛毆再淋汽油當街燒死。從畫面可見,奄奄一息倒在地上的男子已毫無反抗之力,此時一位民眾上前直接點燃火勢,整個人被燒到蜷縮的男子仍被繼續毆打,最終被在街頭被活活燒死。根據當地媒體報導,這起事件發生在亞馬遜州的瑪瑙斯,這名在當地經營攤販的男子涉嫌性侵、殺害一名年僅1歲的女童,甚至將孩子的屍體丟入河中,最終在19日被警方逮捕並承認犯行。憤怒的民眾得知消息後,團團包圍警局並強行闖入將男子拖出警局以木棍狂毆。當時警方出動盾牌和催淚瓦斯前往阻止,但敵不過手拿石塊、木棍且群情激憤的民眾,最後只能眼睜睜地看著男子被淋汽油活活燒死。整場暴動中,未有任何警察或當地民眾傷亡,報導稱,這是亞馬遜州近來最嚴重的私刑事件之一,針對這起事件,警方已介入調查私刑案的涉事人員。CTWANT提醒您,發現兒少性剝削,請撥打110、113性侵1歲女童的男子被當地居民動用私刑活活燒死。(圖/翻攝自X)
死刑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 憲法法庭解釋了
憲法法庭昨(20日)就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即《死刑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首先,憲法法庭認為,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此外,死刑的憲法判決指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對此,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憲法法庭指出,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始為達成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之目的所必要之手段。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其共同包括之故意殺人罪部分,應僅限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而得適用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死刑部分之規範。反之,如行為人僅係基於未必故意而殺人,縱使既遂,仍不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不過,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判決理由並且進一步就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及參與程度、犯罪結果這三個方面加以說明:首先,就犯罪動機與目的而言,行為人是否係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惡性重大之動機。其次,就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而言,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是否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共同正犯之成員對於犯罪之掌控程度或實際參與程度、其各自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原因力強弱等。最後,就犯罪結果而言,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等;其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大法官也強調,上面提到的只是舉例的例示,並不是窮盡的列舉,如果個案中有相當上面講到情狀的其他情形,可以認為有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仍然可以判處死刑。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憲法法庭解釋,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固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第10款規定參照),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就此而言,已屬刑事法院於個案審判之量刑職權,縱有違憲爭議,亦屬裁判憲法審查之範疇,而非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範圍。
全力查黎巴嫩呼叫器爆炸案 士檢「迄今未發現國人涉及」:不用過度臆測
黎巴嫩真主黨成員呼叫器爆炸案,士林地檢署19日複訊金阿波羅公司負責人許清光,BAC在台聯絡人吳玉蓁,20日凌晨陸續請回2人,士檢表示已全力調查此案,迄今未發現有國人涉及爆炸、恐攻的具體情事,請外界不用過度臆測。檢調19日兵分4路搜索金阿波羅公司、匈牙利BAC在台辦事處等處,查扣近年的出貨紀錄、授權合約及BAC承租資料,許、吳2人也被約談,但全案案由不詳,目前尚未以刑案偵辦。檢調訊問重點,在釐清金阿波羅及BAC的合作關係和產品流向,據了解,許應訊時表示公司在歐美有相當的市場,而且持續盈利,不可能從事不法行為,與國外廠商都是正常簽約,其中不乏是授權,像BAC就是以代工、貼牌,然後收取權利金,他真的不知道其產銷情形。檢調20日未有進一步的搜索及傳喚行動,據了解,專案人員目前會先比對金阿波羅的帳冊、出口清單,驗證許清光的說詞是否屬實,但並沒有重大發現。士林地檢署表示,本案迄今並未發現國人涉及爆炸恐攻,外界不用過度臆測,現正持續調查、釐清事實,適時會對外說明。
死刑「有條件合憲」 最高檢列5點說明:審酌後提非常上訴
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刑罰規定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雖不違憲,但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之審理程序違憲。對此,由檢察總長邢泰釗擔任召集人的最高檢察署死刑因應小組,下午召開會議,並對釋憲結果列出5點回應,表示將對於相關案件進行審查,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最嚴重犯罪類型」,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表示,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相關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針對判決主文第二點,修正前刑法第348條「處唯一死刑」違憲部分,最高檢將依法對相關個案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而針對第四、五點,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經「言詞辯論」之程序,保障被告防禦權、辯護權,最高檢也將審查相關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此外,對於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後審查相關案件是否符合;針對被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也將依修法後內容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表示,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死刑合憲!37死囚可透過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邢泰釗:預擬相應措施
憲法法庭今針對死刑釋憲案,作出判決,認為死刑合憲,但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因此等待執行死刑的37名死囚,都可以透過檢察總長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翻案。對此,最高檢表示,37名死囚具體情節各有不同,最高檢將待收受死刑案卷後,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再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最高檢表示,死刑議題受國人高度關注,最高檢非常重視,檢察總長邢泰釗今年8月即指示成立10人因應小組,由他擔任召集人,主任檢察官吳慎志擔任副召集人,就各種可能的判決結果預擬相應措施。憲法法庭今判決後,最高檢下午4時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其中死刑因應小組成員檢察官林麗瑩等人,整理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業務有關共有5點,分別如下:1.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26條之1前段強制性交殺人罪、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將審酌研議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2.修正前刑法第348條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最高檢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3.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最高檢將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4.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5.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說,由於37名死囚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情形,最高檢將待收受死刑案卷後,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死刑有條件合憲!吳宗憲「37死刑犯可能重返社會 」 最高檢:將為黃春棋、陳憶隆提非常上訴
死刑釋憲將在今(20)日下午由憲法法庭作出宣判,宣布有條件合憲,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對此,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今天判決諸多限制,目前的37名死刑犯,如果符合任何一條件,極有可能逃過一死,甚至重返社會。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釋憲案做出有條件合憲之判決。(圖/報系資料照)司法院憲法法庭20日作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死刑之刑罰等規定雖不違憲,然仍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之審理程序規定違背憲法意旨,故該等原因案件得依法進行救濟。其中,黃春棋和陳憶隆兩人被控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黃春棋、陳憶隆於2000年年4月27日遭判死確定,至今尚未執行,他們同時也是本件死刑釋憲案的聲請人,最高檢將為兩人提起上訴。此外,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表示,憲法法庭針對故意殺人者,判死刑是合憲的,但也設下諸多限制,包括,殺人犯罪情節需最嚴重、要有律師幫他辯護、3最高法院審判時要給被告答辯的機會、精障者不得判死刑。至於目前的37名死刑犯,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一旦經法院撤銷原確定判決,就會重新審理,極有可能逃過一死。死刑釋憲結果不僅影響37名死囚,也牽動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的死刑上訴案件,圖為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在凱道舉行「保護兒童我願意,終結兒虐陽光再現」集會陳情活動。(圖/報系資料照)吳宗憲指出,昨天他就提到,司法院自107年實施社會量刑調查,近4年多來已無死刑定讞案件,那這37名死刑犯,極有可能免於死刑,甚至重返社會。呼籲司法院針對「教化可能性」及「精神鑑定」,儘速訂出審理規定。吳宗憲呼籲法務部,大法官既然已經表明死刑並不違憲,那案件已死刑定讞者,就該勇敢並儘速執行死刑。另外,針對大法官所謂「犯罪情節需最嚴重」乙詞,他認為,因為定義過於不明確,請司法院、檢察總長對此加以定義,以供日後法官審判、檢察官偵查時參考。最高檢察署20日下午4點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本署林麗瑩檢察官等死刑因應小組成員,整理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察署業務有關共有下列5點:一、 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察署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原因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二、 主文第二點宣示修正前刑法第348條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就原因案件,最高檢察署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這部分是指黃春棋、陳憶隆,兩人被控於1995年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同案被告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黃春棋、陳憶隆於2000年年4月27日遭判死確定,至今尚未執行,他們同時也是本件死刑釋憲案的聲請人。三、 主文第四點、第五點關於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四、 主文第六點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原因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五、 主文第七點、第八點有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依主文第十四點之宣示內容,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也提到,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始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上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死刑有條件合憲 國民黨嘆:達到實質廢死目的
憲法法庭20日作出「死刑合憲,但增加『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限制」的解釋,國民黨對此結果表達遺憾,指出憲法法庭透過空洞、適用不易的「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加以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達到「實質廢死」目的,與絕大多數台灣人民感受有相當大的落差。國民黨強調,民進黨在黨綱的《自由人權》章節直接寫明,「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直指民進黨廢除死刑的終極目標。這次釋憲結果幾乎宣示實質廢死,彰顯民進黨恐怕仍會以分階段的方式,不顧民意反對,逐步推進廢除死刑。國民黨指出,廢除死刑本來就是立法工作,更是政治問題。大法官的判決結果,雖然縮限範圍,但已經明確證明「死刑合憲」,民進黨主張廢除死刑毫無憲法基礎,應該清楚表態對於死刑態度,並修改廢死黨綱。尤其,賴清德身為民選總統,更應有明確態度,而並非用尊重釋憲結果,一筆帶過。國民黨文傳會主委李彥秀表示,憲法法庭判決看似進一步保障被告人權,但在修復式司法成效依舊不彰的今日,欠缺配套的憲法解釋,不過是再次深化死刑存廢議題的社會對立,更是讓問題治絲益棼。李彥秀分析,法務部在釋憲辯論時提出,近5年476件殺人案,只有1件判死定讞,代表死刑案件極為嚴謹,死刑為不得已的最後手段。但釋憲案的縮限解釋不但畫蛇添足,更是身為最高司法機關,卻否定司法制度嚴謹性,恐怕衝擊基層司法部門信心,一再增加的門檻,更是影響承審法官依法判決死刑的心證,恐怕等同於實質廢死。李彥秀進一步指出,此次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代表我國將邁入「實質廢死」時代,37名死囚皆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預期有極高可能檢察總長將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進而撤銷原死刑判決,屆時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須一致決維持死刑,否則僅能退而求其次改判無期徒刑,依現行規定25年便可申請假釋。李彥秀強調,憲法法庭博得名聲與歷史定位後,死刑經合憲性限縮解釋所衍生例如事實審法院如何認定「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無期徒刑制度如何檢討調整,不過是不負責任的將問題丟回普通法院與立法者。不僅讓司法者遭受恐龍法官、象牙塔裡法匠之譏,更讓司法與人民相形漸遠。
上次槍決已是4年前!台灣8年來僅3名死囚伏法 其中包含鄭捷
37死囚聲請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0)日宣佈釋憲結果。宣判,結果是「有條件合憲」,意即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不過事實上,此前《刑法》雖有規定死刑,但法官已鮮少宣判死刑,台灣近來也很少執行死刑。根據紀錄,上次政府執行槍決已是2020年4月1日,迄今超過4年。《nownews》盤點之前數任總統包含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任內的死刑執行情況,指出陳水扁自2000年就任總統後,任內執行槍決32人,但2006年起至2008年均未執行死刑。馬英九任內共執行33件死刑案,但馬政府上台之初,首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堅持拒絕執行死刑,引起民間反彈聲浪,王清峰甚至為此在2010年黯然下台,之後才又開始執行死刑,與前一起槍決間隔5年。之後馬英九任內年年執行死刑,馬任內最後一次執行死刑的死刑犯,是犯下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的鄭捷,在2016年5月10日接受槍決伏法。蔡英文2016年就職後,僅在2018年8月31日、2020年4月1日分別執行李宏基、翁仁賢2名死囚死刑。而現任總統賴清德5月20日上任至今也未槍決死囚。因此目前台灣仍有37位死刑犯(原38位,其中死刑犯黃富康已因心因性休克死亡)待執行。目前台灣最後一位接受槍決的死刑犯翁仁賢,他出於對父母、兄長多年的積怨,於2016年除夕夜,在桃園市龍潭區自家趁父母及親友共16人圍爐時,持汽油衝進屋內縱火,造成父、母、姪子、姪女、姪媳及看護共6人死亡,另4人灼傷。在法院審理期間,翁仁賢多半行使緘默權,但仍不時出言諷刺法官,對其嗆聲「恐龍」,也曾當庭咆哮兄長,「這事沒完,等我再追殺你們幾次輪迴」等語。據了解,翁仁賢於2020年4月1日槍決伏法後,沒有家屬願意為其收屍。
內政部又1戶政便民服務:「未滿14歲者」改名可線上申辦免臨櫃
戶政線上便民服務再添1項!內政部宣布,自今年9月9日起,未滿14歲之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改名登記,免臨櫃就能完成登記,輕鬆省時又免排隊。 內政部官網指出,為簡政便民,開放未滿14歲之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可用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提出申請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改名登記,網址為: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834,系統會自動派案至該名未成年子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後,會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民眾可依方便的時間,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換發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內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多數民眾係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且實務上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改名無須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不得改名情事而進行刑案資料查證。因此,本申辦項目限縮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上開規定之改名事由,得由法定代理人線上提出申請改名登記。至如係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以外之其他各款改名事由,例如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名字完全相同等情形,仍須至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
假牌亂竄1/不肖業者網上狂賣「犯罪起手式」 抓不勝抓累慘基層警
偽造車牌案件近日層出不窮,假車牌更被視為「犯罪起手式」,嚴重危害治安,自交通部2023年6月修法加嚴超速標準後,不少民眾心存僥倖,購買偽造車牌違法上路,甚至拿來作為犯案時偽裝身分的利器,警政署因而發動「淨牌專案」加強查緝,不肖業者不但不怕,還「看準商機」在網路上大肆販售,甚至提供「客製服務」,員警辛苦抓捕仍難以杜絕。據了解,假車牌分為「AB車懸掛假車牌」及「原車主懸掛假車牌」兩類,其中「AB車懸掛假車牌」為原車牌、牌照遭吊扣、吊銷後,民眾向不肖業者購買仿冒其它車輛之車牌,或憑空製作不符公路監理機關所核發規定之車牌,懸掛在汽、機車後違法上路。而「原車主懸掛假車牌」,這類民眾大多為因酒駕、超速等交通違規遭吊扣、吊銷牌照,為繼續使用原車輛,遂購買假車牌懸掛上路,以自用小客車為大宗,也包括貨車、水泥車等營業用車。為何假車牌被視為「犯罪起手式」?因為使用假車牌的駕駛多半都有2起以上刑案前科,犯罪分子會以假車牌製造斷點,增加警方「以車追人」難度。苗栗市林姓人妻日前遭擄,犯嫌便是駕駛懸掛假車牌的車輛犯案,此外,多起竊盜和詐騙集團案件中均有假車牌「幫忙」,警方為此發動淨牌專案加強查緝,但坊間假車牌仍「抓不勝抓」。不肖業者看準商機於拍賣網站賣假車牌牟利,價格落在新台幣6000至12000元。(圖/報系資料照)警方透露,不肖業者看準商機,從國外大量進口假車牌,並在網路上以2倍以上價格高調轉售給民眾,且價格落差極大。機車最低以新台幣2000元就可入手假車牌,至於汽車則從6000到1萬5000元都有,其中更有業者採「客製化」1萬2000元及「隨機進貨」8000元兩種形式進行違法販售。不肖業者早期大多於拍賣網站上直接標出「1:1 車牌」等資訊高調販售,近日政府介入管理並強力取締,業者表面上將拍賣網站假牌商品資訊撤下,實則轉戰臉書社團、抖音、LINE等社群平台,持續刊登資訊販售,以致拍賣網上假牌資訊雖減少,民眾若有心購買仍有管道可循,也導致逮獲件數不斷攀升。許多民眾不知自家車牌出現「替身」,車主往往等到高速公路ETC被扣款欠費或收到多張交通罰單後驚覺有異,向警方報案才發現自家車牌遭不肖業者仿冒懸掛用於不法之途。警方破獲大量偽造車牌,不肖商人自港、澳進貨後以兩倍以上價格賣給民眾。(圖/報系資料照)「抓不完,根本抓不完。」不願具名員警透露,在淨牌專案掃蕩之下,2024年的查獲量是往年的3倍以上,但假車牌仍繼續在路上橫行,警方提醒,民眾若發現車牌遭冒用,甚至收到交通罰單或高速公路ETC被扣款欠費通知,可附佐證資料向處罰機關申訴,並儘速赴警局報案,以維護自身權益。新北市交通大隊針對偽造車牌亂象也表示,會依照政策及法規持續對相關違規行為進行執法 另外因偽變造牌照行為影響民眾權益甚鉅,針對此類違規、違法行為將列為重點工作強化查緝。
轄區治理加上大數據分析 GIS協助新北警治安再進化
新北市警察局為全面提升犯罪熱點分析與巡邏路線規劃之準確性,8月間辦理6梯次的「轄區治理」系統教育訓練,29日完成各所所長及相關業務人員計467人之系統操作訓練,將地理資訊系統(GIS)加上大數據分析,局長廖訓誠則期勉同仁善用系統,以提升轄區內的治安管理和治理效率,共同維護新北市治安。警察局表示,廖訓誠到任後要求各業務單位持續精進本局各項勤業務系統,本次便是以「轄區治理」概念為主軸,將110報案、刑案紀錄資料、交通事故、E化簿冊等資料,以電子地圖或報表方式呈現,俾利各級主官(管)及轄區員警即時了解轄區概況。廖訓誠強調,將「轄區治理」概念結合大數據分析,應用電子地圖的技術,可強化犯罪預防及內部管理的量能,提升警政人力的執勤效率,本次推動的「視覺化分析決策平台」、「E化簿冊管理資訊系統」、「電子E化巡簽管理平台」、「警勤儀表板」等系統,係結合勤務編排與執行,建置「案件熱時斑點」、「熱點情資隨行」、「各類案件分析圖表」等功能,提供各勤務規劃或執行單位之轄內治安與交通相關情資及統計分析數據,以「數據驅動決策」的方式,作為勤務規劃與數據決策之參考。新北警局表示,警方長期關注資訊科技的發展,適時引進各項科技技術及應用,優化各項勤業務運作方式,並留意科技所帶來犯罪型態的改變,及教導同仁掌握資訊脈絡,善用科技新知,提升犯罪偵防效能,期能快速且有效打擊各類犯罪,營造新北治安防衛城,提供市民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
國人赴陸頻遭騷擾限制自由 監院促陸委會加強危機宣導
國人前往中國大陸頻發生遭受其國安單位騷擾及不當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判刑案件,且有愈發嚴重的趨勢,監察院今(26)日表示,要求行政院正視並督促陸委會持續蒐報陸方違反人權有關實例,加強民眾危機意識宣導與緊急援救措施。監院表示,有鑑於近年國人前往中國大陸頻頻發生遭受其國安單位騷擾及不當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判刑案件,且有愈發嚴重的趨勢,監院通過監察委員林文程所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中國大陸是世界上最專制獨裁、人權紀錄最惡劣、最不自由的國家之一,對國家安全界定專斷、無限上綱,其司法體系審判過程粗糙、罔顧人權、品質低落,到中國大陸旅遊充滿陷阱到處有危機,赴中國大陸觀光旅遊或工作常缺乏危機意識。接著表示,近來國人赴陸從事各類交流活動,人身自由安全遭受陸方國安單位騷擾或不法侵害案例時有所聞。但因受害國人憚於陸方報復而怯於向主管機關聯繫,致使我國主管機關無法及時提供協處,加上中共傲慢心態,拒絕依兩岸協議與我方合作,至政府對於國人滯陸期間人身自由權利的保護顯然不足。林文程發現,中國大陸近來持續加強國安領域之立法,藉由立法擴大管轄領域、適用區域,並預留執法單位恣意解釋空間。陸方國安單位可鎖定特定背景國人任意編造國安事由進行滋擾、逮捕赴陸國人、對於國人管轄延伸至境外及網路領域、藉國安案件遂行終身追訴及拘捕國人。國人滯陸期間如有議論習近平或中共政權言論、拍攝港口或軍事演習畫面、宣揚民主自由理念、與在中國大陸之外國機構密切交往、與民主人士接觸、從事中國大陸社會民情資料蒐集等行為,都有可能遭中國大陸以違反所謂國家安全罪名逮捕。調查報告指出中共於今年6月21日發布並開協實行的「關於懲治台獨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對赴中國大陸的國人之安全衝擊尤其深遠。該意見共22條,最重可判處死刑。在台灣高度自由民主的社會之一些言行,在中國大陸可能被無限上綱為台獨、分裂國家或煽動分裂國家的罪刑。遭檢舉後,不管最後是否查有實據,其不人道的審訊過程會使遭拘押的國人身心俱疲甚至崩潰。然而陸委會及海基會目前於中國大陸均未設置相關分支機構,國人涉及人身自由案件倘需現地協助,多僅能仰賴當地臺商協會之協處。因此,行政院允宜責請陸委會將相關實情以適當的方法向國人宣導說明,促請民眾赴陸注意避免可能遭控違反國安或其他刑事法令之言行,以期降低在陸國人的人身安全風險。陸委會因應陸方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嚴重威脅國人赴陸港澳的人身安全,經整體評估認有必要自今年6月27日起提升赴陸港澳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赴陸港澳旅行。監院呼籲陸委會仍宜籌劃建構臺灣民眾遭陸方拘留、關押、判刑、服監、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相關統計數據,並持續蒐報陸方不當限制我民眾人身自由有關實例,此外,政府亦應加強相關宣導工作,將赴陸旅遊、交流各類風險充分告知國人,以利國人據以評估是否前往中國大陸。
高科技詐團製小木屋偽裝公安!2嫌躲警跳樓顱內出血 17人遭聲押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近期破獲一起大規模詐騙案件,該詐騙集團專門針對在美國的華人進行詐騙,詐騙分子為了取信被害人,竟在詐騙機房內搭建「小木屋」,並穿著大陸公安制服與受害者視訊,警方在查緝過程中,發現2名通緝犯為逃避抓捕,竟從2樓跳下,造成顱內出血和多處骨折,警共拘捕18人,其中17人已被聲押,案件正進一步審理中。該詐騙集團自2023年12月起,假冒大陸「國家反詐中心」名義,以個人資料外洩涉及刑案等理由,詐騙在美國的華人、台灣人和越南人,詐騙手法為要求受害者繳納高達10萬美金的保證金,聲稱以防止被遣送回國,該集團甚至在機房內搭建模擬「公安」辦公室,成員們穿著大陸公安制服與受害者進行視訊通話,以增加可信度。專案小組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該詐騙集團在台中、高雄、嘉義、雲林、新北及台南等地設有多個犯罪機房,這些機房配備高科技器材和網絡設備,用於修改撥號系統,專門針對海外華人進行詐騙,該集團的犯罪行為造成46人受害,詐騙金額總計上千萬元。警方於2024年6月在雲林查獲該詐騙集團的主要機房,並在周邊安裝多組監視器,儘管機房內設有6道鎖的鐵門,警方仍成功突襲並拘捕黃姓等11名嫌疑人,2名通緝犯陳某和吳某在面臨抓捕時,因恐懼被捕而從二樓跳下,吳某全身多處受傷,顱內出血,陳某則腿部骨折,2人被送往醫院救治,無生命危險。隨後,警方在台中市區和桃園市區分別查獲其他涉案嫌疑人和詐騙機房,並在現場查扣公安臂章、公安制服、現金、名車等物品,以及該集團的教戰守則、績效表和成員反省心得;至此,該案件共逮捕18人,並依法送辦,其中17人已被檢方聲押,警方呼籲民眾提高警覺,避免落入類似詐騙陷阱。
好兄弟疑妻外遇!台中警幫查「車行軌跡」 2人一起遭判刑
台中市一名蔡姓男子,因懷疑妻子與C姓男子有染,拜託好友張姓警員以偵辦竊案為由,調閱C男車行軌跡共11次。事後,蔡男拿著資料騷擾C男,C男得知自己遭監控,到豐原分局報案,案經台中地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將張員與蔡男以共同正犯,分別判刑1年2月、1年1月,都予以緩刑2年,但必須各支付公庫6萬與8萬元。據《三立新聞網》報導,蔡男因發現妻子搭乘C男的車,懷疑2人出軌,於是拜託任職台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的好友張男查詢C男車行軌跡。張姓員警為了相挺朋友,2023年7至8月登入公務電腦系統,在「使用目的」欄輸入「民眾糾紛」、「竊盜嫌疑」,至於「查詢原因」欄則輸入「偵辦刑案」、「偵辦竊盜案」等不實資訊,利用職權違法取得C男車行軌跡,包括行經路線、停車地點座標、時間等訊息,並透過LINE將相關資訊傳給蔡男。蔡男獲得資料後,卻跑去騷擾C男,還質問他:「你某日為何將車子停在我太太工地?」此外,他還質問妻子「為何某日搭C男的車」,並警告妻子自己已掌握C男的行蹤,接著當妻子的面打電話給張姓員警,請他幫忙「調資料」。蔡妻知道丈夫透過警察友人調查C的車行軌跡,立刻轉告C男小心。此外,2023年7月,蔡男假裝保險業務員,以「車主要辦保險」為由致電車商,騙取C男車籍等個資,接著跑到C男住處騷擾他及家人;C男忍無可忍,到所在地轄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報案。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合議庭法官審酌蔡男與張員一時思慮欠周而犯法,其犯罪情節尚無至可原諒的地步,但兩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C也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因此法官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將2人列為共同正犯,分別判處張員徒刑1年2月、蔡男1年1月,均予以緩刑2年,但必須各支付公庫6萬與8萬;蔡男另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退役軍身分遭表弟冒用爽當公務員26年 他只能當保全
被偷走的26年!大陸一名退役軍人莊振峰自1990年在黑龍江服役,去年辦理退役軍人優待證,才知道自己身分遭呂姓表弟冒用,還在國營企業工作長達26年,自己只能當保全。根據陸媒《澎湃新聞》報導,大陸一名男子從1990年開始在黑龍江服役,去(2023)年辦理退役軍人優待證時,才發現呂姓表弟已冒用他的身分長達26年,還以「莊振峰」身分到國營企業工作,又曾因表現優秀被公開表揚,但投身軍旅生活的他全被蒙在鼓裡。在2016年全國人口普查,為了清理雙重戶口問題,呂姓表弟居然將「莊振峰」的戶口註銷,做回原本的呂姓男子,但也因為這樣,莊振峰成為幽靈人口,只能在鄉里間當保全賺錢謀生;對此,莊振峰表示,「自己不是自己,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壓力」只希望能儘快要回自己的身分。不過,當地警方表示此案是否涉入刑案有待商榷;而呂男冒用莊振峰身分任職的國營企業,也正在調查中,並回應如冒用行為屬實,會照流程處置。
陸男騎車環島慘遭路燈電死 家屬獲463萬國賠…三審雙方和解
一名陸籍錢姓男子2018年8月來台環島,騎單車經過高雄市路竹區,因為路燈漏電被電死,家屬請求國賠1165萬元,一二審判准賠463萬元,檢方又對相關工程人員依「過失致人於死罪」提公訴,雙方和解,錢男家屬也撤回國賠請求,案件終結。判決書指出,錢男於2018年8月12日來台騎自行車環島,16日晚間行經高雄市路竹區,被「新達043」路燈電擊死亡,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直接死因是「電擊性休克」,先行原因為「左前臂至左手腕多處電擊燒灼傷」、「遭電擊」,屬意外死亡,家屬認為錢男是被路燈電死。家屬認為,高雄市養工處疏於維護管理檢修,讓路燈漏電害錢男左手碰觸而死亡,要高雄市養工處國賠,一共1165萬元。高雄市養工處辯稱,本案不能證明錢男死亡是路燈漏電所造成,喪葬費用應以30萬元為限,錢男家屬求償的金額太高。一審高雄地院問法務部和陸委會,大陸人是否能用我國《國賠法》,法務部回,「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陸委會指出,「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為此,法院認定錢男家屬可獲國賠463萬元。不過,判決出爐後事件卻沒平息,二審高雄高分院也維持原判,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檢方對路燈維修管理人依「過失致死罪」提公訴,在刑案審理時,高市府跟錢男家屬和解,家屬也撤回訴訟,本案終結。
盤點宜蘭犯罪熱點 將設監錄系統
宜蘭縣監視錄影系統鏡頭數在去年達到4722支,投入建置、維護等經費達5893萬元,但據統計,宜蘭縣運用監錄系統查獲刑案的比率,比全國平均低近1成,甚至有50處犯罪熱點沒有監錄系統涵蓋,警方解釋,因預算不足,監錄系統密集度不如都會區,但破案成績不輸外縣市,今年查獲比率已高於全國平均,後續也會盤點犯罪熱點建置監錄系統。宜蘭縣審計室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宜蘭縣警察局每年運用監錄系統查獲刑案數,2021年起分別為557件、521件,去年還增加到684件,占刑案查獲數的比率由8.09%、7.76%,增加到10.11%。不過,審計室報告檢討,雖然宜蘭縣在去年運用監錄系統查獲的刑案數已較前2年增加,但與全國平均比率19.22%、19.15%、19.39%相較,還有策進空間。宜蘭警方表示,宜蘭縣幅員廣大,監錄系統密集度不如都會區,透過監錄系統破獲的刑案總數與都會區不成正比,但警方以攔查、查訪等打擊策略,破案成績不輸給其他縣市,刑事案件可以說是「幾乎是每案都偵破」。警方說,嫌犯作案後往往會經過有監錄系統的路口,即使犯罪地點超過監錄系統200公尺,還是可以鎖定嫌犯。警方強調,今年1到7月宜蘭縣運用監錄系統查獲刑案數比率,已提高至24.02%,高過全國平均的19.92%,提高的原因是新監錄系統建置在熱區,大大發揮功效,後續會盤點熱點設置監錄系統,建構綿密的治安防護網。
「扶龍王」高喊反對廢死 請主張廢死者別再找憲法麻煩
立委王世堅今天痛批,主張廢死的那群人就是集體虛偽,社會大眾應好好展現民意,唾棄這些人的想法,「讓她們知道別在那裡胡亂講」,以為好像用廢死,就能彰顯她們是多麼慈悲有大愛。王世堅還說,他想問,被害人已經沒有機會了,為何還要給加害人機會懺悔?罪大惡極的加害人若要懺悔不是不可以,請接受死刑然後到地下懺悔。他強調,所有親人都是每位親屬的「唯一」,如果有人要奪走我們的唯一,他的刑罰就是唯一死刑。王世堅指出,主張廢死者,申請大法官解釋當然好,因為大法官學有專精、也是法界最高指導者,但請大法官們,別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因為「廢死」根本不必釋憲,主張廢死者是在找憲法麻煩嗎?若釋憲結果以及極些微差距,通過大家不願意看到的結果,又該怎麼辦?法律是為人民服務,多數民意決定怎樣就應是怎麼樣,請問,如果不是令人髮指、罪大惡極,人民會想看到死刑並以此為樂嗎?莫名其妙。憲法法庭即將針對「廢死」與否做出宣判,中華人權協會今天在立院舉辦「貫徹公道正義責任論廢死刑不具合理性」公聽會,邀請朝野立委與學者專家討論「廢死」議題。王世堅在發言時表示,如果要廢死,幾項問題應先講清楚。首先、廢死就是有權力的人慷被害人之慨,判什麼罪如何處罰是等量齊觀的,最小罰輕、最大罰重,一直累加,因此,罪大惡極者當然就是判處極刑,罪罰既然等量,為何來到死刑時就打住?罪大惡極的人反而要原諒他?太奇怪了。王世堅今天談到廢死「爆氣全開」,他一上台,就直言,講到廢死他心裡就有氣,原本要早點參加公聽會,但非常抱歉「容我在辦公室先氣個半小時才過來」。王世堅直言,只有被害人跟被害人的家屬有原諒加害者的權利,這是天經地義、千古不變的,只是不斷強調加害人、兇手的人權,是不對的。加害人兇手雖也有人權,但這幾十年來討論的都是「加害人的人權」,完全沒考慮被害人,絕不能被容忍,否則被害人人權究竟在哪?他也質疑,主張廢死者一直說給加害人一次機會,請問誰給被害人機會?當加害人在行兇、凌虐,甚至奪走被害人性命時,可曾給被害人機會?被害人沒有機會了,為何還要給加害人機會讓他們懺悔?罪大惡極的加害人若要懺悔,請接受死刑後,到地下懺悔,這才公平,否則怎麼樣說都是歪理。王世堅認為,廢除死刑恐會讓法治社會崩解,人民相信法律跟政府就是法治社會的基礎,若任何人吃虧、被殺害,法制單位就要處理,該無期徒刑、死刑就依法處理,否則縱放加害者,不僅對被害人在天之靈無法交代,被害人家屬又情何以堪?王世堅痛批,讓那些壞蛋好端端地接受懺悔,然後改信天主、基督、佛陀,說不定以後還可以傳教呢!這算什麼?政府如果無法主持正義,乾脆把槍還給人民,難道要像美國西部時代一樣,人手一槍,誰要加害我們的至親時,我們就去討回來,難道真的要這樣嗎?他還說,總是有廢死者以「冤假錯案」為由反廢死,但有數十件死刑案早就罪證確鑿,這些加害人罪無可逭,他們又找理由開脫,說死刑無法恢復、萬一最後是冤獄怎麼辦?現在這三十幾件,裡面有六、七件是連續殺人魔、法律來回折騰十幾年,他們不但坦承犯案,還喊「讓我死吧」。王世堅病痛批,有人說歐美日國家都廢除死刑,這也是胡說八道,美國多數州還是死刑,日本一樣有死刑,歐洲部份國家雖簽了公約如此主張,但他們的法制、福利跟各方面絕非廢死者想像那麼簡單,不能每一項都類比。他只想說,絕大多數人民心同此理,想的是什麼?請摒棄所有學理外,想想從赤誠的人性角度該怎麼做,能不能廢死的問題就應該那樣做。
桃園「毒品通緝犯」拒檢開進校園 警連開15槍逮捕3人
桃園中壢健行科大於昨(18日)驚傳有警察追捕毒品通緝犯,一路追到校園內,警方也在連開15槍後,順利逮捕到3名男子,並在毒品通緝犯車上搜出毒品。據了解,桃園保大員警於18日晚間10點45分左右,在平鎮區中豐路發現一輛轎車後牌照燈故障,且駕駛未繫安全帶,當時員警上前示意停車,不料該車駕駛卻拒檢,甚至還加速逃逸,員警見狀也立刻展開追逐,而該車也多次逆向、蛇行及闖紅燈,直到11時許闖入健行科大操場內。員警當時擔心周遭民眾安全受到危害,在圍堵該車後,立即對空鳴槍8發,但該車仍持續在操場內亂竄想逃,員警接著又立即朝該車前輪一連射擊7槍,該車才終於停下,順利逮捕到3名男子。員警也上前喝令59歲陳姓駕駛、副駕駛座75歲陳姓男子及後座乘客42歲顏姓男子下車,並於車內查獲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約6公克)、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包(約5公克)、毒品喪屍菸彈3個等證物。警方調查後發現,59歲陳姓駕駛過去擁有毒品、殺人未遂等前科,而副駕駛座75歲陳姓男子則是有詐欺、毒品等前科,至於後座乘客的42歲顏姓男子則是有多筆毒品刑案資料。警方表示,現場並無造成人員傷亡,後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移送桃園地檢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