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
」 無期徒刑 台南 馬來西亞 彭文正 蔡英文營造小開掐死馬國女大生 家屬怒求償2千萬「法院判決出爐」
台北市士林區2年前發生一起命案,馬來西亞蔡姓女大生遭營造小開陳柏諺掐死,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案件上訴後改口認罪,但遭台高院判無期徒刑,再度上訴後,最高法院認案件符自首要件,但未說明不減刑理由,遂撤銷發回更審。民事部分,死者家屬求償2000萬餘元,判決在近日曝光。法院一審指出,本案構成自首,但不覺得陳男真心悔悟,但依量刑鑑定報告,認為陳柏諺透過心理治療或施以長期之監禁,使其深刻反省,矯正偏差之價值觀念,判處其無期徒刑。案件上訴至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過,陳柏諺不服再度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他符合自首要件,卻未敍明為何不減刑,因此有判決理由不完備的情事,已撤銷判決,發回更審,高院預計12月中重開準程序庭。蔡女父母跨海提訴訟,蔡父請求喪葬費新台幣338933元、交通費31066元以及撫養費與慰撫金共1000萬元;蔡母則要求交通費10355元、扶養費及慰撫金共1000萬元,總共求償2000萬元。法官認為,交通費及喪葬費部分,原告提供相關單據證明,且被告無異議,予以准許;不過馬來西亞並無子女贍養父母的相關法令,所以撫養費部分認原告主張無理由。針對慰撫金,法官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故意殺人等情節,認2人各請求300萬元慰撫金為適當,士林地院民事庭故判,被告陳柏諺應各給付蔡母新台幣301萬3355元、蔡父336萬9999元。
醋男狠殺女友!切肉刀剖腹「割肝臟沖馬桶」竟逃死 判決理由出爐
菲律賓籍29歲移工馬克(以下皆為音譯)懷疑36歲女友蜜雀兒另結新歡,竟於去年7月間在女方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之租屋處,持一字起向被害人腹部、胸口猛刺,造成蜜雀兒死亡,之後兇殘分屍,將肝臟等臟器分割沖入馬桶。國民法庭今(19日)開庭,依殺人等罪判處馬克無期徒刑,並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判決書指出,馬克去年7月17日晚間6時至7時間,在蜜雀兒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之租屋處,持一字型螺絲起子向被害人之腹部、胸口、頸部接續揮刺數次,致其大量出血而死亡。被告見被害人死亡後,竟以切肉刀剖開屍體,將肝臟等臟器分割沖入馬桶內,且使被害人右膝、右小腿及右足分離等方式損壞屍體。不僅如此,馬克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日晚間9時3分許,取走被害人之皮夾(內含死者之金融卡)及2支手機。被告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佐以檢察官提出之各項事證,被告所為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損壞屍體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僅因自認與被害人間有感情糾紛,即下手剝奪被害人之生命權,犯罪所生之損害極大。且手段冷血、殘酷,所為應予嚴厲非難;被告成長歷程雖偶有不順,但與一般人生命歷程並無特殊差異;被告本案行為前無任何前科。而被告之智識程度,並未較一般人弱化;被告犯後雖始終坦承犯行,然其犯後迄今猶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亦未見被告有何悔意。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被告上開情狀,復參酌被害人家屬量刑之意見,以及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書認被告有低度之矯正教化可能、低度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高度之再犯風險,故就被告上開殺人犯行,量處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禠奪公權終身。其他部分,國民法庭認為,被告將被害人屍體肢解,企圖滅跡,且使被害人屍體損壞之程度嚴重,令人不忍卒睹,不僅使死者難安,亦對其親屬造成莫大之精神痛苦,復竊取被害人之財物,所為殊值非難等一切情狀,就其損壞屍體、竊盜犯行,各處4年6月及4月徒刑,並諭知被告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結果 四成三民眾不接受
憲法法庭上個月25日對「國會職權修法」做出部分違憲的判決,財團法人台灣民意基金會今(18日)發表「國人對『國會改革立法』釋憲結果的態度」即時民調,二十歲以上台灣人中,三成一可接受憲法法庭對這項釋憲判決,四成三不接受,不接受者比能接受者多。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指出,此民調結果顯示,司法院憲法法庭的權威正遭遇多數民意的挑戰,尤其對高度爭議的政治性案件的釋憲則較缺乏說服力,後續恐發生更強烈的紛爭。民調詢問:司法院憲法法庭,10月25日,針對「國會改革立法釋憲」做出判決:「部分合憲,部分違憲,但實際上絕大多數國會改革主張都被宣告違憲」。請問您接不接受大法官這樣的判決?結果顯示:12.6%的民眾非常接受,18.5%還算接受,23%不太接受,20%一點也不接受,13.4%沒意見,12.5%不知道、拒答。換句話說,最新民意顯示,二十歲以上台灣人中,三成一可接受憲法法庭「立院職權修法」釋憲判決,四成三不接受,不接受者比能接受者多12個百分點。也就是說,多數民意不接受憲法法庭「國會改革立法」釋憲判決。游盈隆表示,這項發現傳達一個重要訊息,那就是,司法院憲法法庭權威正遭遇多數民意的挑戰,未能立即定分止爭,化解朝野政治衝突。這類似2017年同性婚姻釋憲案出爐後的社會氣氛,但因這次釋憲涉及高度政治爭議性問題,後續紛爭將更強烈,更層出不窮。台灣民意基金會分析民調結果,從這次大法官釋憲判決的整體社會反應看,普遍反應不佳,多數不能接受,只有若干群體,如20-24歲社會新鮮人、民進黨支持者、軍公教人員、學生及農民呈現多數能接受的狀況。除此之外,不分性別、年齡、教育、省籍族群、職業背景、行政區域,都呈現多數不接受這次釋憲判決。游盈隆分析受訪者的政黨傾向指出,社會多數不接受這次釋憲判決理由不一,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不接受「部分合憲,部分不合憲」,主要來自綠營支持者;另一種是不接受「絕大多數國會改革主張都被宣告違憲」,主要來自藍營支持者。前者傾向認為藍白聯手推動立院職權修法,從過程到結果應「全部違憲」;後者傾向認為「絕大多數國會改革主張都合憲」。這份民調報告指出,比較台灣社會對過去七年司法院大法官所做出全國矚目的三大釋憲案判決的反應,包括「2017同性婚姻釋憲案」、「2024死刑釋憲案」、「2024立院職權修法釋憲案」,根據台灣民意基金會歷年相關調查研究,上述三大最具爭議性的釋憲案判決,社會接受度最高的是「死刑釋憲」四成七、其次是「同性婚姻釋憲案」四成三,第三是「立院職權修法釋憲案」三成一。由此可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對社會性案件,即便是高度爭議的同性婚姻或廢死,較具有說服力與權威性,但對高度爭議的政治性案件的釋憲則較缺乏權威性與說服力。此民調的訪問期間是2024年11月11-13日,共三天;對象以全國為範圍的二十歲以上成年人;抽樣方法採市話與手機並用的雙底冊抽樣(dual-frame random sampling),市話70%,手機30%。有效樣本1017人,市話712人,手機305人;抽樣誤差在95%信心水準下約正負3.07個百分點。並依內政部最新人口統計資料進行地區、性別、年齡及教育程度加權,以符合母體結構。經費來源是財團法人台灣民意教育基金會,簡稱台灣民意基金會(TPOF)。
父生前遺願「給女兒1億」兄妹簽協議 大哥未履約挨告!法院竟判她敗訴
新竹地院近日裁判一起家族遺產糾紛案件,大哥與小妹在父親過世後,簽訂了2份協議,首先約定小妹將分割遺產後取得的部分給予大哥,而大哥給付小妹2000萬元;另約定依照父親生前遺願,大哥再給付小妹1億元。沒想到,後來大哥沒有履約,遭小妹提起訴訟,一審卻判小妹敗訴。律師周依潔在臉書粉專分析這起案件,細看法院判決理由可以發現「大哥主張協議書1是遺產分割協議,但未經全體繼承人簽名(總共有5個繼承人),協議書1無效;協議書2則是贈與契約,但大哥因財務問題已經撤銷贈與,所以不用付錢。」周依潔指出,最後法官依照協議書的文字和證人證詞,判定協議1只是大哥和小妹之間的「應繼分買賣協議」,不是遺產分割協議;協議2則是協議1的增補協議,2份協議其實算同一份契約,都是有效的。既然協議有效,為何小妹還會敗訴?律師表示,「因為既然是應繼分『買賣』契約,除了大哥要付錢外,小妹也有要給付給大哥的『對價』,包含:要將證件交給代書及會計師,來辦理繼承過戶的事情(讓大哥取得小妹可分得的遺產),以及小妹要將她的公司股份過戶給大哥」,因為照協議小妹要「先」給付,大哥才要付協議書2的1億元,但小妹還沒給付,所以才會敗訴。周依潔提醒,如果是約定遺產分配方式,也就是要簽署遺產分割協議,必須「全體」法定繼承人簽署,只要少1個人簽名就會無效;如果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法定代理人又同樣是繼承人,例如父親過世,母親和未成年子女一起繼承等情形,必須幫未成年人和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才能簽名。律師強調,遺產的範圍、分割方式或有需要金錢找補的內容,都要具體、明確,以免未來產生爭議。另外,有時遺產分割協議、應繼分買賣協議或給付特留分的協議,在不同的遺產情況,可能不好區分,建議簽署任何協議前,都先找律師諮詢,或由律師來擬定契約文字,才不會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華南權證慘案1/高層授意避險仍慘賠 華南證甩鍋告員工求償一億
2020年新冠病毒肆虐全球之初,華南金控旗下華南永昌證券公司(華南永昌)的權證發生新台幣43億元的虧損,華南永昌2022年提告當時的陳姓總經理及負責操作交易的2名員工,日前一審判決華南永昌勝訴,仍可上訴。遭華南永昌控告的金商部張姓資深協理及陳姓協理喊冤說,當初在公司高層介入下,以超高成本避險而導致賠錢,本以為自己乖乖離職,讓公司對外有個交待就好,沒想到背了黑鍋後,竟仍遭求償1億。張姓協理解釋,2020年3月初因新冠病毒疫情,開始形成全球性股災,導致公司發行權證虧損,依規定啟動風險管理機制研議增加避險部位,但經他們計算評估,當時的避險工具價格已經太高,建議買少一點、慢一點,並經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同意。不久後,市場發生巨大變化,美股大跌,從3月9日起爆發多次「熔斷」(股市漲跌過大時停止交易),而在虧損數字擴大後,公司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等高層出面,每天召開專案會議因應,並向母公司華南金控報告,最後做出決定,不管避險部位多貴都要全部買入,把損失「鎖住」。張姓協理指出,「股神」巴菲特曾說,他從事金融交易80幾年,2020股災之前也只見過一次「熔斷」,結果當年美國股市一連「熔斷」了3次,可見這場災難有多嚴重、多少見。他嘆氣說,這場「權證事故」最終造成華南永昌新台幣43億元的損失,但其中避險部位就虧了50幾億,也就是說,如果當時沒有以超高的價格買入避險,原本的權證反而有獲利,現在把虧損的責任都算在他們頭上,實在說不過去。2020年美國股市開盤後暴跌,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電子螢幕一片紅字(美國股市下跌以紅色表示),隨後跌幅達到7%上限,觸發熔斷機制。(圖/新華社照片)陳姓協理回憶,2020年3月17日在公司的因應會議中討論到,公司一年的預算可能僅兩、三億元,而那時候發行的權證帳面已經賠到九億到十億元,雖然經計算,如果開始購入等值的避險部位「鎖住」損失,可能會虧損三、四十億元,但若不做,一旦損失再擴大到五十億、甚至百億,到時沒有人可以扛得下來,因此指示立刻止血。陳姓協理形容,當時的避險部位價格已經太高,買入的作法無異飲鴆止渴,但也是不得己而為之;,但風波平息後「應該趕緊吐掉這些毒藥丸吧?」他說,到了2020年4月以後,全球金融市場逐漸回穩,如果及時處理,賣掉這些避險部位,還可以拿回來十幾億,但可惜後來他已遭到處分,不准再進入交易室,而是在其它部門找了一個空位,讓他整天呆坐在位子上,公司也未另外派人善後,相當可惜。不僅如此,張姓協理說,雖然自認沒有錯,一切依照公司的規定,而且他在3月中間就入院動手術,並未全程參與,但基於金融業的職場倫理,自己的部門已造成公司虧錢,因此在事故發生後已自動請辭,對於後續公司將他解職以及金管會對他處分停職1年、不得在任何券商工作,他都默默接受,未提出申訴,沒想到公司竟在事約2年後對他們提告。張姓協理說,2020年雖然華南永昌證券賠錢,但華南金控仍大賺86億,平時每年都能獲利至少100多億到200億,虧損發生時華南永昌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等公司高層主持會議,隸屬董事長室的風控部門也在場,根本沒有他們這些基層人員說話的餘地,甚至連總經理都沒辦法做決定,但公司高層卻沒被究責,公司反而向他這種年薪一百多萬的員工求償一億,「我工作一輩子也賠不完啊!」陳姓協理形容,他的遭遇就像是開車路上等紅燈,遇到後方有救護車,交通警察指揮要他往前闖過紅燈讓路,結果事後卻收到紅單,被依車紅燈開罰,「我們真的覺得太扯了。」華南永昌證券表示,此案經商業法院判華南永昌證券一審勝訴,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張姓及陳姓前經理人進行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應絕對遵守公司之風險管理規範;渠等未依風險管理規範進行避險,甚至違反停損規定,大幅增加在外認售權證流通數目並減持避險部位,以致公司必須為此付出更高避險成本,該損失係因渠等違反風險管理規範所致,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本案尚未確定,華南永昌證券後續將依循司法程序辦理。
華南權證慘案2/遭華南證求償一億 前員工:領白菜錢擔賣白粉風險
華南永昌證券公司(華南永昌)因發行權證在2020年發生新台幣43億元的虧損,因而對時任總經理及負責操作的張姓資深協理、陳姓協理提告,日前一審判決華南永昌勝訴。遭求償新台幣1億元的張、陳兩人指出,權證這種金融衍生商品與股票、期貨不同,希望未來法官能引進相關的專家證人,才能釐清他們的責任。陳姓協理說,一般民眾、媒體甚至券商的高層其實都不了解權證這種衍生性商品,多數人把它看成股票、期貨這種直線型的商品,以為可以很明白地說「今天漲一塊就是賺一千、跌一塊就是賠一千」;他強調,權證這種衍生性商品的損益模式其實是二元的,沒有那麼直接,但之前媒體報導、甚至於律師在法庭上所指的內容都是出於「一般人」的想像,也因此跟實際發生的經過有很大的出入。張姓協理解釋,權證可分為「認購權證」和「認售權證」,是一種高槓桿的投資工具。所謂「認售權證」,簡單舉例來說,投資人看跌台積電股票這項標的物,花5元向證券商買入選擇權,約定6個月後以1000元的履約價結算台積電股票,到時如果台積電跌到950元,投資人就賺了50元;但只要台積電股價漲到1000以上,投資人就損失這5元,與證券商的交易歸零。反之,則為「認購權證」交易。陳姓協理說,華南永昌可能也清楚真正發生虧損時公司高層已介入,無法要基層人員扛下責任,因此控方律師轉而質疑,發生虧損的權證在3月2日已曾達到停損點,卻沒有提前「鎖住」虧損,以致後來損失擴大到數十億元;但陳反駁,2日發生的並不是真的賠錢,而是當時公司未列出價格的情況下,有一筆客戶報出交易價格,導致價格異常。陳姓協理形容說,上述的情況就有如帝寶一戶原本要價3億元,但有一天隔壁老王把一戶帝寶以3千萬的價格賣給自己的妻子,如果用這筆3千萬的交易價格為行情,指其他買帝寶的人賠了2億7千萬元,「大家覺得這樣子合理嗎?」陳姓協理拿出數據說,避險的部位最後賠了5、60憶元,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照高層的指示高價避險,最後反而會賺錢。(圖/記者黃威彬攝)張姓資深協理與陳姓協理從事權證交易超過15年,2人曾在前公司遇到2008年金融海嘯,在他們的操作下幾乎沒有損失,成功全身而退,後來分別被其他券商挖角,最後又一起到華南永昌共事。張姓資深協理說,對方的律師現在指控他們,沒有在3月2日以5億元設下停損,否則後面也不會發生更嚴重的43億虧損,但事實上,他們曾取得公司風險管理部門的同意,以特例跳過那次的停損點,因為在2日根本沒有人認為那是真的虧損,不可能平白認賠5億元;就像是有人說,如果在希特勒小時候就把他除掉,就可以避免二次世界大戰,一樣不合理。「根本是拿賣白菜的錢,承擔賣白粉的風險。」陳姓協理說,他遭華南永昌提告求償1億元,不動產與銀行帳戶也全部遭到凍結,職業生涯在四十多歲的年紀就被宣告結束,現在只能在家裡讓妻子養;但自己明明是依指示做事,卻被指控違規、失職,還對外宣稱他企圖脫產,牽連到自己的家人,讓他決定要站出來為自己發聲。華南永昌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告時任陳姓總經理、張姓資深協理及陳姓協理,指控3人未依照規定進行避險,法院8月判決陳、張2人沒有依照華南永昌風險管理的內規避險停損,總經理也沒有督促兩人依照內規辦理,因此認同華南永昌主張其違反風管政策及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判處3人應給付華南永昌1億元。由於商業法院屬二審制,被告3人在敗訴後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中。華南永昌證券表示,此案經商業法院判華南永昌證券一審勝訴,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張姓及陳姓前經理人進行權證交易與避險操作應絕對遵守公司之風險管理規範;渠等未依風險管理規範進行避險,甚至違反停損規定,大幅增加在外認售權證流通數目並減持避險部位,以致公司必須為此付出更高避險成本,該損失係因渠等違反風險管理規範所致,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本案尚未確定,華南永昌證券後續將依循司法程序辦理。
台南槍擊丟包醫院命案 開槍男子遭判刑23年!國民法庭判決理由曝光
去年發生的台南安南醫院丟包案,台南地院歷經9天的國民參審程序,7日晚間8點多宣判,林澤峰被判處徒刑23年,林昱凱無罪。其中,國民法庭在判決理由中,還特別列舉3大從重因素及5大從輕因素,作為林澤峰的判刑依據。國民法庭指出,林澤峰承認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以及開槍射殺徐男,但否認持槍抵住對方胸口開槍,辯稱是相隔1個汽車寬度的距離射擊最後一槍;然而,根據法醫師出具的鑑定書及到庭說明,認定林澤峰是持槍抵住被害人胸口射擊最後一槍,因此殺人罪部分重判徒刑19年。國民法庭還認為,徐男所受「入口處有灼燒痕跡」、「入口處無火藥刺青(子彈進入皮膚,與皮膚接觸時,所產生的火藥反應,屬於非接觸性且近距離槍傷的特徵)」,加上子彈造成體內「入口小、中間大、出口小」的傷勢,符合接觸性槍傷特徵。同時,林澤峰開槍後離開再返回案發現場,隨即搶下徐男載往安南醫院的行為,目的是將其盡速送醫,並非為了延遲或阻斷對方接受救治。國民法庭強調,林澤峰直接故意抵住胸膛槍擊徐男剝奪其生命,造成難以回復的結果,並使被害人家屬承受無盡的傷痛;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也認為,林澤峰具有反社會性人格,有高度再犯可能性;林澤峰接受量刑前社會調查時,曾提及「再次發生仍會開槍」而呈現的犯罪後態度,在在都是該法庭從重量刑的因素。另外,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指出,林澤峰於成長過程中,因家庭及校園的負面成長經驗,形塑他以暴力解決問題的行為模式;他於行為後旋即將徐男送醫,曾經嘗試彌補惡行;案發之後攜槍投案,且大致上配合調查並承認犯罪;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表示,如果經過長期的心理治療及輔導,仍有改善行為的可能性;接受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時,林澤峰曾陳述「知道沒有資格剝奪他人生命」的態度,均為國民法庭從輕量刑的因素。至於林昱凱部分,國民法庭也說,不能充分證明林昱凱與林澤峰有共同持有手槍子彈並殺人的意思,呈現在法庭的證據,也無法證明林昱凱有幫助林澤峰犯罪的意思,因此決定判處無罪。
新北割喉案乾哥、乾妹遭批「判太輕」 法院:兩人已能覺察過錯及反省
新北某國中2023年12月驚傳割喉案,楊姓男同學因與林姓女同學起口角,慘遭林女教唆「乾哥」郭姓同學持彈簧刀狂砍數刀身亡。如今判決出爐,新北地院少年法庭依殺人罪判處郭男9年、林女8年徒刑,可上訴。受害者家屬直呼「未免太輕」,判決理由也曝光。回顧本案,林姓女學生前往友人班級找人,並在走廊聊天交談,林女因大力甩門被楊姓學生制止,兩人爆發口角,林女便找來「乾哥」郭男嗆聲出氣,甚至拿出彈簧刀上前攻擊,導致楊姓學生傷重倒地,送往亞東醫院後裝上葉克膜,經34小時搶救仍宣告不治。判決出爐後引發社會討論,受害者家屬楊爸爸也直呼判得太輕、少事法過度保護犯人。判決摘要提到,被告二人於行為時均已14歲以上未滿18歲,有刑法第18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適用。法官提到,被告二人因誤認「暴力得以解決紛爭」的偏差觀念,在本不應有任何暴力發生的校園內為本案犯行,嚴重危害校園安全,造成被害人生命消逝,其雙親痛失摯愛,產生永遠無法抹滅之巨大傷痛,檢察官及被害人家屬均請求從重量刑。法官考量被告二人之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參與之身分(動手、主事者)及程度、下手方式等一切情狀,指出被告二人於少年觀護所期間分別經多次諮商、晤談後,已「漸能覺察而反省自身之過錯及不當言行」,然仍須時間予以學習及調整。另衡以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內相關實務類似案例之量刑參考,認有必要藉由較長期以機構矯正處遇的方式,加強、調整被告二人的身心狀態健全,並教育及導正其偏差觀念與行為。
新北國中生割頸案一審挨轟輕判…法院曝原因「2人已漸反省過錯」 教育局回應了
新北市土城區一所國中去年12月發生楊姓國中生遭郭姓同學割頸身亡,今(30日)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依殺人罪判持刀行兇的15歲郭姓乾哥9年徒刑、惹起事端的15歲林姓乾妹8年徒刑,被外界認為判太輕。對此,新北教育局表示於校園發生重大安全事件深感遺憾及心痛,但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判決理由提到,本案「乾哥乾妹」誤認暴力得以解決紛爭,在本不應有任何暴力發生的校園內犯下本案,嚴重危害校園安全,且造成被害人寶貴生命消逝,被害人雙親痛失摯愛,產生永遠無法抹滅的巨大傷痛,檢察官及被害人家屬均請求從重量刑。但考量「乾哥乾妹」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與下手程度、方式等情狀,不僅符合《刑法》第18條第2項「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的減刑事由,且2人被收容、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期間,分別經多次諮商、晤談後,已漸能覺察而反省自身之過錯及不當言行。法官認為「乾哥乾妹」仍需時間學習及調整,參考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內相關實務類似案例的量刑,有必要藉由較長期的機構矯正處遇方式,以加強、調整被告2人的身心狀態健全,並教育及導正被告2人的偏差觀念與行為,本案可上訴高院二審。針對判決結果,新北教育局表示,對於校園發生重大安全事件深感遺憾及心痛,事發後市府跨局處全力協助家長所需法律諮詢、醫療、社工等需求,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尊重法院判決結果。新北教育局表示,針對校園暴力與意外防制,已強化辦理各級學校預防及演練工作,全面提升教職員生的風險意識,加強學校及學生的安全教育,並依據教育部新訂「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執行校園安全檢查機制。為避免高關懷少年再觸法,新北成立「高關懷青少年通報中心」,邀集學校、教育、警察、社會、衛生、民政、經發、原民局及地方法院等單位,建置高關懷青少年輔導網絡,並整合資源輔導觸法少年。新北教育局強調,校園暴力零容忍,將持續向中央反映第一線教育人員與家長團體的訴求,呼籲檢視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如何在提供觸法少年改過機會的前提下,施行中介教育,兼顧所有學生的安全與人權,以及加強犯罪組織吸收未成年及教唆未成年犯罪的查緝與刑責、提高教師輔導管教權、國高中普設專職學務人力並評估提升學務人員待遇。
死刑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 憲法法庭解釋了
憲法法庭昨(20日)就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即《死刑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首先,憲法法庭認為,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此外,死刑的憲法判決指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對此,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憲法法庭指出,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始為達成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之目的所必要之手段。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其共同包括之故意殺人罪部分,應僅限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而得適用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死刑部分之規範。反之,如行為人僅係基於未必故意而殺人,縱使既遂,仍不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不過,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判決理由並且進一步就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及參與程度、犯罪結果這三個方面加以說明:首先,就犯罪動機與目的而言,行為人是否係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惡性重大之動機。其次,就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而言,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是否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共同正犯之成員對於犯罪之掌控程度或實際參與程度、其各自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原因力強弱等。最後,就犯罪結果而言,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等;其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大法官也強調,上面提到的只是舉例的例示,並不是窮盡的列舉,如果個案中有相當上面講到情狀的其他情形,可以認為有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仍然可以判處死刑。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憲法法庭解釋,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固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第10款規定參照),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就此而言,已屬刑事法院於個案審判之量刑職權,縱有違憲爭議,亦屬裁判憲法審查之範疇,而非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範圍。
通緝犯拒檢逃逸拖行警員受傷 妨害公務無罪判決理由曝光
嘉義市黃姓警員追查方姓通緝犯,拉開車門欲揪出方男,方嫌抗拒加速開車,黃員被拖行受傷倒臥路中,但法官判決方男妨害公務無罪,理由是黃員休假、雖穿警察制服但有外套遮住,無法辨識警察身分,非急迫情形採取激烈查證手段,方男正當防衛。方男今年1月17日下午5點許開自小客車停在嘉義市興嘉公園旁,長榮派出所黃姓警員以車牌辨識器發現是可疑車輛,方男正要倒車,黃員衝上前拉開車門欲盤查,方男抗拒踩油門加速離開,黃員不放手被拖行造成左額頂業外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多處擦挫傷、右眉、左手食指撕裂傷,最後失去意識倒臥路中,被送醫急救。法官審理,方男否認妨害公務、傷害,辯稱當時黃員未出示任何證件,身著便服、頭戴安全帽,突然衝過來要拖他下車,他問什麼事,但黃員都沒有說話,他害怕仇家尋仇,就想開車逃逸。黃員證述,他當天沒上班、回派出所處理事情,洗車牌辨識器看到方姓通緝犯車子出現在轄內,就騎私人機車去現場,剛好方男倒車要離開,就拉開車門、表明警察身分,但不確定方嫌有沒有聽到,當時他穿黑色外套、戴安全帽、擋風鏡片也沒拉起來。法官審理認為,黃員對此車輛駕駛的身分是初步推測,當下沒有急迫且必要情形,穿著完全遮蔽警察制服的便服外套、騎私人機車、戴安全帽,未經表明警察身分即迅速開車門、抓人,查證手段激烈,難認定為依法執行職務,方男為擺脫黃員的激烈手段而開車前行屬正當防衛,因而判決方男無罪。
「台灣第一特務」涉共諜案 張超然遭判1年6月
自稱「台灣第一特務」的軍事情報局退役上校張超然,被控與軍情局退役少將岳志忠、退役上校周天慈、王大旺遭大陸廣東省國安廳對台情蒐人員吸收,檢方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張與岳志忠、周天慈、王大旺。台北地方法院6日審結,依違反國安法的發展組織罪判張超然有期徒刑1年6月、周天慈判刑1年2月;岳志忠因未遂判刑10月,王大旺則獲判無罪。可上訴。因該案事涉《國家安全法》,全程不公開審理,北院表示依法不能提供判決理由等資料。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查辦「共諜案」,查出張超然、周天慈2013年退休後,邀傅姓軍情局退役上校赴大陸,張曾親自陪同傅搭機前往,並在當地面會大陸國安人員談事。2016年至2018年,張超然、周天慈再約岳志忠前往大陸,曾經3人同行,之後岳也單槍赴會與大陸人員見面,受周天慈的託付交付情報工作人事文件。此外,張超然、周天慈於2016年、2017年還引介1名王姓軍情局退役上校去大陸。檢調2020年10月搜索並約談張超然、岳志忠、周天慈、王大旺。張移送複訊時喊冤,向媒體表示,他是台灣第1個特務,六四天安門事件時就他1人在大陸工作,他是國家派去大陸工作的台灣特務,保衛台灣的安全,否認遭大陸國安人員吸收,並說自己是赫赫有名的大特務,原本就是清白。他絕對沒有出賣國家利益,檢調2003年就開始對他施以監聽,監聽到辦案收網時已經長達17、18年,如果真的違法早就被法辦。
柯文哲遭羈押禁見住多人房 親友「送物品」僅能透過律師
民眾黨主席、前北市市長柯文哲涉及京華城弊案,2日無保請回後,北檢抗告,昨(5)日再開羈押庭,被羈押禁見送往土城看守所。台北看守所也表示,柯文哲處於羈押禁見狀態,親友如需送物品,只能透過律師處理。柯文哲上週經歷了三天三夜的審訊後,台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9月2日凌晨,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然而地檢署對此裁定不服,於9月3日下午5點左右提出抗告。9月4日高等法院撤銷台北地院的裁定並發回重審,最終在9月5日,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柯文哲也在晚間被送往土城看守所。台北地院也公布柯文哲涉入京華城弊案的判決理由,法院指出,經過訊問,柯文哲對部分事實並未提出爭議。他明知將容積率提高至超過560%的做法違反法令,卻仍堅持推動,意圖明顯,迥然若揭,最終使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及其京華城獲取超過200億元的不法利益。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柯文哲涉嫌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法院指出,為保障柯文哲在未來的對質權利及證人證言的可信性,且考量他所涉圖利罪最輕刑期為5年以上,確有證據顯示他可能會銷毀證據或與共犯串供,因此為保全證據並保障公共利益,法院認為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最終法院裁定將柯文哲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及通信。根據《中央社》的報導,台北看守所表示,柯文哲於昨日下午6時33分抵達後,依照羈押規定進行了安全檢查和健康狀況記錄,並安排他入住多人舍房,確保與案件相關的其他被告分開。看守所副所長陳啟森指出,由於柯文哲處於羈押禁見狀態,親友如需送物品只能透過律師處理。至於柯文哲的情緒、食慾及舍房內的狀況,陳啟森強調,這些涉及個人隱私,不便透露。
柯文哲遭羈押!看守所首日三餐曝光 恐每天洗冷水澡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案,於昨(5日)被裁定收押禁見。而柯文哲也在昨日下午5點50分被押上囚車送往台北看守所,北所安排他入住三人房。據了解,柯文哲在北所的第一日三餐中,早餐是銀絲卷配奶茶等簡單菜色,且由於看守所有熱水管制,柯文哲可能得每天洗冷水澡,舍房內也沒有冷氣。柯文哲於8月30日遭到檢調搜索並被帶回,經過近70小時的訊問後,原先台北地院於9月2日凌晨裁定無保請回,但隨後台北地檢署提出抗告。台北地院於9月5日第二次召開羈押庭,法官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台北地院也公布柯文哲涉入京華城弊案的判決理由,法院指出,經過訊問,柯文哲對部分事實並未提出爭議。他明知將容積率提高至超過560%的做法違反法令,卻仍堅持推動,意圖明顯,迥然若揭,最終使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及其京華城獲取超過200億元的不法利益。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柯文哲涉嫌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法院指出,為保障柯文哲在未來的對質權利及證人證言的可信性,且考量他所涉圖利罪最輕刑期為5年以上,確有證據顯示他可能會銷毀證據或與共犯串供,因此為保全證據並保障公共利益,法院認為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最終法院裁定將柯文哲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及通信。柯文哲也在昨日晚間被押往看守所,並獲分配到三人房。看守所為他準備了晚餐,包括香滷豬腳、紅燒魚丸等,但是否進食由柯自行決定。而根據看守所9月的菜單,柯文哲今日的三餐為,早餐銀絲卷配奶茶;午餐黑胡椒豬肉、炸魚、海帶芽蛋花湯;晚餐紅燒牛肉、蔥燒培根、芹香貢丸湯。此外,因看守所在電力和水資源使用上有規定,柯文哲的房間沒有冷氣,可能每天都要洗冷水澡。至於柯文哲的律師團,當被問及是否會提出抗告時,雖未發表正式回應,但柯文哲的律師鄭深元於今一早8時15分就現身看守所,不排除是為抗告做準備。面對大批媒體追問,鄭深元低調快步走,「先律見好不好」,不願意對案情多做說明。
柯文哲遭北院裁定羈押 網見「迥然若揭」傻眼
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弊案,2日才被台北地院無保請回,檢方不服提出抗告成功,昨(5日)裁定結果出爐,柯遭收押禁見,前往土城看守所過夜。台北地院也隨後公布判決理由,但當中出現的「迥然若揭」一詞引發熱議,許多網友對此感到疑惑。台北地院公布了柯文哲涉入京華城弊案的判決理由,法院指出,經過訊問,柯文哲對部分事實並未提出爭議。他明知將容積率提高至超過560%的做法違反法令,卻仍堅持推動,意圖明顯,迥然若揭,最終使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及其京華城獲取超過200億元的不法利益。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柯文哲涉嫌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法院指出,為保障柯文哲在未來的對質權利及證人證言的可信性,且考量他所涉圖利罪最輕刑期為5年以上,確有證據顯示他可能會銷毀證據或與共犯串供,因此,為保全證據並保障公共利益,法院認為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最終,法院裁定將柯文哲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及通信。由於在法院的新聞稿中,提到「柯文哲明知將容積率超過560%批給京華城違背法令,卻仍堅持執行,意圖明顯,迥然若揭,並因此讓共犯沈慶京及其京華城獲取200億餘元的不法利益,」法院認為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然而該新聞稿中的「迥然若揭」引發網友批評,有人質疑法官是否誤用了成語。有網友在PTT八卦版上發文表示,「迥然若揭是啥?法官自以為國文很好?」說明「迥然若揭」並非標準成語,應是法官將「迥然不同」與「昭然若揭」混用,但兩者含義差異極大,「還以為法官國文很好,不會成語就不要亂用好嗎」。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解釋,「迥然」是指差異很大的樣子;而「昭然若揭」是指形容含義或真相非常清楚,顯而易見。文章曝光後,許多網友也質疑法官的語文水平,「一開始看到也是滿頭問號」、「重點就只有一個 法官認為他『明知』」、「這很明顯是形似字分辨錯誤」、「你是想吃雞鴨飯嗎」、「你書讀得比法官多?」、「不可質疑法官」、「賣弄文筆結果出包」。
住飯店退房晚2hrs…被加收「半天住宿費」 河南律師怒提告結果曝
許多飯店旅館會規定,超過退房時間要加收錢。中國河南有一名黃姓律師,認為這樣的規定是「霸王條款」,於是起訴至法院,不過結果卻不如想像中順利,判決理由也隨之曝光。判決書指出,河南鼎厚律所事務所律師黃文得1月10日13時52分左右,與朋友2人前往景雲嶺酒店公司住宿,選定了每天268元(人民幣,下同)的房間,友人預付了2間房間費和押金共800元,並在隔天15時後辦理退房,工作人員以「延遲退房」為由加收半天住宿費,雙方發生爭執,不過最後仍按照要求,補繳相關費用。黃文得認為飯店不合理,遂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飯店得退還224元住宿費(2間房的半天住宿費共268元),認定飯店只能按每天24小時,收取延遲退房2個小時的住宿費44元。法院指出,該案焦點是黃文得主張收費票據上載明14時至18時退房加收半天住宿費,是否屬於格式條款?是否有效?景雲嶺酒店公司是否已履行告知義務?當中是否存在詐欺行為?判決書顯示,景雲嶺酒店公司認為公司已在房卡上記名退房時間,且退房加收住宿費是行業慣例,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黃文得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有被適當告知,也無法證明飯店和黃文得達成協議,故飯店收取半天住宿費共268元沒有依據。黃文得指出,雙方不能就違約達成共識,飯店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延遲退房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金額,故由黃文得以住宿費為標準,按實際占用酒店房屋時間承擔每間房的住宿費22元也較公平,亦能填補飯店損失。最後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限判決生效之日起3天內,由甘肅景雲嶺酒店有限公司退還黃文得住宿費224元,黃文得的其他訴訟請求則予以駁回。
兄弟爭產纏訟8年!張國煒確定獨獲140億遺產 判決理由曝光
長榮集團已故總裁張榮發在2014年立下密封遺囑,據傳指定由2房獨子、4子張國煒接任總裁,並單獨繼承百億遺產;遺囑內容引發大房不滿,大房3子張國政提出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一審認定判張國煒勝訴。張國政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14日)駁回確定,張國煒將可獨獲逾140億元遺產。針對此事,星宇航空回應,是涉董事長私人事務,無法回覆;長榮集團則說,事涉大股東私人事務,公司不便回應。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張國政起訴主張,他與張國煒同為張榮發(2016年1月20日死亡)之子,他認為張榮發在2014年12月17日作成密封遺囑時,不具遺囑能力,且其未在公證人楊昭國面前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亦未向楊昭國陳述為自己之遺嚼。張國政認為,密封遺囑不符合民法所定要件,應屬無效。另因對於密封遺囑是否有效發生爭執,請求法院確認張榮發所為密封遺囑無效之判決。張國煒抗辯,依法院調閱張榮發就醫紀錄,足證張榮發製作遺囑當時具表述意思能力,且遺囑經張榮發自述、公證後已屬公文書,調查局鑑定也證明遺囑簽名是張榮發親簽,遺囑合法有效。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張榮發雖在密封遺囑作成前2、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且在密封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並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他在密封遺囑作成時無遺囑能力,且張榮發在2014年9、10月間贈與其配偶存款新台幣1億元,2014年10、11月間移轉其英屬維京群島3家公司股權價值總計1億4675萬多元給張國煒,可見他仍有處分鉅額財產之能力,應有遺囑能力。高院還表示,密封遺囑上張榮發之簽名,經原審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鑑定結果與他在2011年至2015年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同意書上簽名之結構佈局、書寫習慣相符,應認是張榮發親自簽署。高院指出,公證人將密封遺囑連同公證書攜回蓋用鋼印,與公證書上密封遺囑之製作地點並無誤載之情事,密封遺囑符合民法規定之要件,自屬有效。張國政訴請確認遺密封遺囑無效,為無理由,判他敗訴,張國政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針對此事,星宇航空發言人聶國維指出,這是董事長張國煒個人的事情,他從來不會討論這部分的問題,目前也沒有任何的回應,因此沒有辦法回覆此事。長榮集團則表示,事涉大股東私人事務,公司不便回應。
逆襲應變1/國會改革法遭大法官封印 律師建議在野黨多提美國會實證經驗
憲法法庭火速宣佈凍結藍白立委聯手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進口雞蛋調查小組」、「鏡電視案調查小組」兩項調查行動戛然而止,讓在野黨大傻眼。部份在野立委坦言,憲法法庭沒有「審級制」可供救濟,而不論砍大法官預算或刪除感法訴訟法的暫時處分權,都已經無助於改變大法官沒收國會改革的事實,因此目前只能循舊法持續揭弊,爭取民意支持,印證大法官壓制立法權的謬誤。針對大法官火速凍結國會改革法半年,新黨主張藍白要強力反制,反向凍結司法院預算,並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3條條文,直接廢止「暫時處分」的權力,國會改革五法則重走一遍三讀程序,確保國會改革的推進,回應多數民意期待。但一名資深立委分析,修法廢除憲法訴訟法「暫時處分條款」,影響範圍太大,綠營勢必反扣在野黨「因噎廢食」,而就算大砍司法院預算,也未必能讓大法官「有感」,反而造成各級法院負擔更重,進而印證大法官採認國會改革法「恐損害權力分立憲政原則」言之成理,這些作法都可能會有「反噬」效應,勢必增加下會期抗爭難度,在野黨須謹慎。立委吳宗憲原本推斷憲法法庭不會凍結國會改革法,沒想到大法官不僅宣佈凍結相關法律半年,還完全不理會在野立委在憲法法庭上的詢問,讓他非常驚訝。(圖/黃耀徵攝)憲法法庭將在8月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進行言詞辯論,依憲法訴訟法規定,8月6日言詞辯論後3個月內公告宣判結果,必要時可延長2個月,外界因此推測最快11月底前會宣判。另現任15名大法官中,7人將在10月底任滿,預料立法院下個期將審查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在野黨立委已經揚言嚴審,也讓憲法法庭審理國會改革法的動態備受矚目,在野黨也預測「不容樂觀」。「大法官的暫時處分,完全顛覆外界對暫時處分的認知,我非常驚訝。」力推國會改革法三讀的立院司法委會召集人吳宗憲難掩無奈地說,他原先預測大法官不會同意民進黨要求的「暫時處份」,等判決時才宣告違憲,至少維持表面的公正「讓在野黨不致一開始全輸」,沒想到大法官不僅火速宣布凍結法案,也拒絕回應在法庭辯論上在野立委的主張。「戰到底!」吳宗憲說,如果政黨的手持續伸進獨立機關,獨裁的一言堂逐步成形,人民還能怎麼辦,唯今之計只能針對未來大法官判決理由,再走一次程序重新翻修國會改革法。立委牛煦庭則認為,未來若聽證調查權真的被大法官沒收,勢必影響國會監督力道,在野黨只能持續挖掘弊端,並不厭煩地向選民說明民進黨阻擋監督的情節。藍白立委在立院上會期雖強力動員通過國會改革法案,卻遭憲法法庭火速凍結,外界認為釋憲結果恐怕也不樂觀,在野黨努力恐「重回原點」。(圖/方萬民攝)「現實情況下,法官要怎麼判,在野黨可說完全沒輒。」律師葉慶元舉高虹安案一審判決,以及憲法法庭凍結國會改革法為例,法界不少聲音質疑這些判決,不僅有違最高法院一貫見解,更似預告將推翻之前大法官釋憲的判例。他說,一般法院判決可受公評,還有「審級」制度可讓人民尋求救濟,但憲法法庭沒有「審級制」可救濟,在野黨處境艱困,只能訴求民意。他舉例,全世界國會都有調查聽證權,美國總統候選人川普遭槍擊,國會更不等司法調查,立即聽證,雖然美國特勤局以「司法系統(指FBI聯邦調查局)正在調查中為由,拒絕答覆國會議員詢問」,然而美國國會乾脆直接要求聯邦調查局長到國會聽證,傾全力找出可能的隱情。」他說,「美國能,台灣就是不能」是在野黨突破大法官壓制的一個著力點,考驗在黨的「韌性」與「持續力」,例如透過川普槍擊事件不斷地向民眾說明國會調查聽證權的重要,而非喪氣困坐愁城,對未來攻防一籌莫展。
玉井縱火案釀7死2傷更二審判無期徒刑 曾文彥面無表情聽判決
2019年在台南玉井犯下7死2傷縱火案的曾文彥,23日在台南高分院更二審視訊宣判中,仍依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再次進入司法程序,全案還可上訴。曾文彥家境優渥,父親是退休醫生,母親是老師,然而,儘管成長在這樣的環境中,其從小情緒經常失控,家人無力管教,曾試圖藉由玉井真理佛堂前輩堂的收容來感化他,但在期間曾文彥不僅時常與人發生衝突,甚至威脅要縱火,最終,佛堂無奈地將曾文彥請出。2019年12月底,時年21歲的曾文彥,因要求返回玉井前輩堂生活被拒,懷恨在心,竟於12月14日凌晨1點多,攜帶汽油前往前輩堂縱火,由於現場為木質裝潢且僅有一處出入口,火勢迅速蔓延,釀成7死2傷的慘劇,曾文彥在縱火後還返回現場觀看,並在事後打110自首。檢方斥責曾文彥手法殘酷,視人命如草芥,形同「無差別式弒殺」,並依殺人等罪名起訴,具體求處死刑,台南地院一審判決認定曾文彥自首並非真心悔悟,教化可能性低,且犯罪行為造成的侵害極為嚴重,因此判處死刑。然而,二審認為一審未考量有利曾文彥的量刑因素,撤銷改判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更一審也認為曾文彥所為雖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行」要件,但一審未考慮5大有利量刑因子,再次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則以更一審引用的醫院鑑定報告與判決理由不符,且曾文彥符合自首但不予減刑的理由欠備,再次撤銷發回。23日上午9點25分,台南高分院更二審在刑9法庭視訊宣判,曾文彥因羈押在台南看守所,也透過視訊聽取審判長宣讀判決,當其得知再次被判處無期徒刑時,臉上並無表情。案件仍有上訴機會,司法程序將繼續進行。
離婚後花9元買彩票中2千萬 前夫提告竟分到9百萬?判決理由出爐
大陸江西省一對夫妻離婚後仍住在一起,且財產未分割,後來女方買彩票中了人民幣500萬(約新台幣2243萬元);前夫將她訴至法院,要求分割獎金,最終竟分得200萬元(約新台幣897萬元)。江西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近日通報一起案例,引發網友討論。《紅星新聞》報導,齊男是離異人士,與父母、兒子共同居住在公租房內,後經人介紹認識離異的陳女,2人很快步入婚姻。婚後,陳女住進公租房,2人生育1子,因孩子上學需要,夫妻倆打算購置商品房,為取得購房資格,同時保住公租房,2人簽訂《離婚協議書》並登記離婚,雙方未對夫妻財產作分割。協議離婚後,陳女購買1套商品房,齊男向女方支付購房款19.5萬元(約新台幣87萬元),之後雙方經濟往來頻繁,夫妻倆及孩子陸續在公租房、商品房內共同生活,並一起經營廣告業務。2022年5月10日,陳女花費2元(約新台幣9元)買彩票,中獎500萬,完稅後獎金400萬元(約新台幣1794萬元),未將此事告知齊男。2022年8月9日,2人對商品房進行協商,並擬定收條,約定離婚後購買的房產歸陳女所有,另女方向齊男支付補償款25萬元(約新台幣112萬元),從此雙方無任何感情及經濟糾紛。陳女當天支付現金25萬元,並在收條上簽字。次日,齊男搬離商品房,不久後發現陳女隱瞞其中獎事宜,遂訴至法院。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認為,齊男和陳女協議離婚後,一直未辦理復婚手續,雙方共同生活至2022年8月,期間屬同居關係。根據齊男提交的聊天記錄,可以證實在協議離婚前,雙方並無感情糾紛,僅是為家庭利益購置商品房。離婚時,雙方未對夫妻關係存續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繼續共同生活,經濟往來頻繁,並一起經營廣告業務。法官認定,陳女出資2元購買彩票中獎500萬元,因雙方經濟混同,她出資的2元無法區分來自其個人財產,還是來自齊男個人財產,亦或來自共同財產,因此該筆獎金應視為雙方等額享有。該獎金實際由陳女領取,因此她應當向齊男支付200萬元。至於此前陳女支付的25萬元,是對商品房的分割補償款項,與獎金無關,無需進行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