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鎮分行
」拉菲爾紅酒詐騙!阿北衝銀行解「160萬定存」投資 警銀攜手阻詐
高雄前鎮1名70歲蓋姓老翁,日前結識1名自稱紅酒商的女網友,對方不斷聳騙他解除放置銀行的160萬定存,並要求他將錢拿來購買82年拉斐爾紅酒,蓋翁深信不疑立即前往銀行提款,幸虧行員機警發現有異向警方通報,經員警到場再三勸說,才成功保住蓋翁辛苦存下的積蓄。據了解,蓋翁日前透過網路結交1名女網友,她自稱紅酒商並鼓吹蓋翁投資紅酒,她謊稱投資82年的拉斐爾紅酒能高額獲利,甚至叮囑蓋翁「自家做的紅酒收藏是沒有給國家交稅務的,到銀行辦理會被刁難」及「每次大額取款都是開店需要現金」,進而要求蓋翁交付現金投資。蓋翁招架不住網友不斷催促,隨即前往台灣銀行前鎮分行,要臨櫃解除160萬元定存並提領現金,經行員詢問用途,蓋翁才聲稱要做投資但說詞反覆,使行員不禁懷疑他遭詐騙,於是向警方通報求助。警方表示,員警劉岳涓及楊琍予日前接獲台灣銀行前鎮分行通報,行員指稱有民眾疑遇詐騙,警方立即趕抵現場了解狀況,隨後警方取得蓋翁同意查看其手機,翻閱Line聊天紀錄後,員警一看便向蓋翁指稱這是典型的「拉斐爾紅酒詐騙」,他這才恍然大悟差點被騙,幸虧機警行員報案與警方聯手才及十阻詐。
理財專員變詐財高手!盜領1.8億還債42客戶受波及 終判12年刑期
高雄一名潘姓女理財專員利用客戶對其信任,持續盜領、挪用42位客戶的資金,最終損失金額高達新台幣1億8000餘萬元,經檢調單位深入調查,高雄高分院於8月15日依背信、詐欺及違反銀行法等多項罪名,合併判處潘女12年有期徒刑,全案目前仍可上訴。根據法院判決書內容,潘女於2005年進入銀行前鎮分行任職,隨後在2011年轉任理財專員,專責銷售各類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保險、債券等,隨著其職務提升,客戶信任度也逐漸提高,甚至將存摺、印章等重要財物交由她代管,然而,這份信任成潘女的詐騙工具。由於個人投資失利,潘女財務狀況惡化,急需大量資金來填補財務缺口,竟藉由處理客戶申購基金、匯款等委託事務,悄悄地利用客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將客戶存款轉入自己或其他受害客戶的帳戶中,用來清償負債,這些非法轉帳行為涵蓋範圍廣泛,包括使用網路銀行、臨櫃匯款、製作假取款憑條等方式。檢調單位在收到銀行報案後,深入調查發現自2019年起,共有42名客戶遭受潘女詐騙,總損失金額高達1億8千餘萬元,潘女曾透過其母親及堂妹名義,將小額款項匯入客戶帳戶,並虛構基金配息收益,以此手法讓客戶誤信其正在依照指示進行基金投資。最終在客戶發現資金異常後,銀行總行隨即展開內部調查,確認潘女盜用客戶存款後,向金管會報告並正式報案,雖然潘女事後已補回4276萬元,還清部分受害客戶的損失,但仍有超過1億3千多萬的資金尚未歸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指出,潘女不僅違背了理財專員應有的職業道德,還藉此詐騙42名客戶,對銀行及受害者造成嚴重損害,最終,高雄高分院裁定合併判處潘女12年有期徒刑,並可上訴。
玉山銀理專A客戶1.8億 客戶求償…因「這理由」負5%責任
玉山銀行潘姓女理財專員涉嫌製作不實的取款憑條、配息收益矇騙客戶,挪用41名客戶資金還債,盜領金額高達1.8億,案件仍在審理中。其中1名周姓客戶陸陸續續被盜領6筆一共251萬餘元到潘女帳戶中,提告求償返還款項。高雄法院審理時,認為周姓客戶也有5%責任,要潘女與玉山銀行賠198萬5586元,另外銀行須再懲罰性賠償70萬。可上訴。潘姓女子於2005年4月進入玉山銀行前鎮分行擔任行員,2011年轉任理財專員,負責銷售銀行代銷金融商品及提供客戶理財規畫服務。2013年她利用客戶委託其申購基金或代為匯款的機會,取得客戶的存摺、印章、金融卡及取款密碼後,再以金融卡約定轉帳、網路銀行轉帳、或以製作不實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臨櫃匯款等方式,陸續將客戶存款轉帳或匯款至她名下帳戶,或其他被害客戶的帳戶內。為取信客戶,還用自己或母親、堂妹名義,陸續以小額匯款至客戶帳戶,並在交易明細表上註記基金名稱,讓客戶誤信她依指示買基金且獲得配息收益。後來因客戶查帳時發現金額短少,向分行反映,經總行調查才發現自家人盜用客戶資金,立即向金管會申報並報案。檢警曾搜索潘女住家和辦公地點,查出有41名客戶受害,共盜領金額1億8039萬餘元,但潘女事後僅回補4276萬元,其餘1.4億流向不明,雄檢依違反《銀行法》、《刑法》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起訴,案件正在審理中。受害客戶陸續提告求償,其中,2013年12月,她趁1名周姓客戶行申請開設帳戶之際,擅自在申請書上設定同意開啟網路銀行功能,並在「台幣自動化服務轉入帳號約定」欄位內,填入自己的銀行帳戶。接著,她於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間,利用周姓客戶的銀行帳號及密碼,共轉了6筆帳到她個人帳戶中,一共251萬90元,雖她後來有陸續補回42萬回帳戶中,還是有209萬90元未補回,周姓客戶不滿提告。高雄地院審理時,銀行表示已進行多次內部教育訓練,也不定期抽查理專業務,且周姓客戶申辦帳戶,並在開設台幣自動化服務轉入帳號約定欄旁有簽名確認,甚至於申辦後也有電聯確認無異樣,已盡監督責任義務,且周將帳戶存摺、印章及帳號密碼等重要文件交由潘女使用,亦未定期檢核帳戶資料,也有過失。法院認為,如果非潘女擅自開啟轉帳功能,在未持有帳戶存摺及印章情況下,她也無法轉匯款,可見未善加保管網銀登入密碼,因此周姓客戶也應負過失比例應為5%,但主要還是潘女擅自開啟系爭帳戶轉帳功能及銀行未盡管理監督責任所導致,要她與玉山銀行賠償198萬5586元,另外銀行須再懲罰性賠償70萬。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