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崙
」《知法不玩法》劉昌崙:竄改發票 刑期囚5年
台中市一名盧姓女子,去年持竄改號碼的統一發票,到郵局兌換獎金,行員發現有異,便立刻報警,盧女雖然領獎不成,仍被警方依詐欺、偽造文書罪嫌送辦。 去年台中市一名盧姓女子,持號碼為MC-68789003的統一發票,到郵局兌換獎金新台幣1千萬元,郵局行員發現有異,立刻報警,員警到場後,確認發票有遭塗改痕跡,原始號碼為MC-33782003。雖然盧女否認竄改,且堅稱發票是撿到的,但因她已在發票背面填妥個人資料企圖兌換獎金,警方訊後依詐欺、偽造文書罪嫌將她送辦。消費者取得的統一發票,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文書之一種。又行為人將統一發票之號碼予以變更,並未變更該統一發票之私文書性質,亦非創造其內容,而統一發票上之號碼,僅係表彰營業人開立該憑證之部分內容,未中獎之統一發票,仍具憑證功能,所以如就統一發票之號碼擅自更改,應屬變造行為,非屬偽造行為。準此,盧女變造統一發票號碼後,佯稱中獎並向郵局行員兌換獎金,其行為已涉刑法變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等刑事責任。有關變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部分,按刑法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盧女變造統一發票後加以行使,依照實務見解,其變造的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於此,僅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依法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盧女佯稱發票中獎,向郵局行員兌換獎金,若因此使行員陷於錯誤,當場兌換獎金予盧女,則盧女的行為即會成立詐欺罪。按刑法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若盧女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詐欺罪,依刑法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的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綜上所述,變造統一發票號碼謊稱中獎是違法行為,謹勸民眾莫貪圖小利,以身試法;撿到經竄改的發票,也不要以為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以免觸法而得不償失。作者/劉昌崙(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曾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現為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並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顧問、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監事法律顧問,以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法律顧問等。
《知法不玩法》劉昌崙:酒駕頂包 小心關2年
前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林冠勳8月酒後駕車,不慎撞倒一名女騎士,林的助理王男卻向警方表示,自己才是駕駛,但遭女騎士當場拆穿。事後,酒駕的林冠勳及「頂包」的王男,都被移送法辦。 前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林冠勳的助理王邦竣,8月22日晚間駕車撞倒一名女騎士,警方到場對他進行酒測,酒測值為0,但宣稱坐在副駕駛座的林冠勳,酒測值達0.3,女騎士也指出,撞倒她的車並非由王男駕駛,此時林冠勳才承認酒後駕車。警方訊後,將林冠勳依「肇事逃逸罪」「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至於原本頂替林冠勳承認駕車的王男,雖被依「偽造文書罪」移送,但王男此舉,可能已涉犯《刑法》頂替罪之刑責。按《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而意圖犯前述之罪而頂替者,亦同。」「頂替罪」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搜索權及裁判權,屬於國家法益,行為人有使犯人、犯罪嫌疑人藏匿或隱避的意圖,而出面頂替者,即足使真正犯罪之人逍遙法外,致真實難以發現,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妨害國家搜索權、裁判權的行使,即已成立本罪。是以,王男如欲使酒醉駕車之林冠勳得以躲避偵查機關的搜查,而以自己之姓名出面頂替林冠勳醉態駕駛的犯罪事實,使偵查機關未能立即對真正犯罪之人林冠勳施以偵查之作為,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王男會成立前揭犯罪。附帶一提,醉態駕駛之部分,依照《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之情形者,會涉犯「公共危險罪」之刑責,依法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酒後駕車,縱其酒精濃度檢定尚未達前述公共危險罪的標準,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如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之情形者,依法亦要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綜前所述,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件頻傳,常有肇事者為了逃避自身醉態駕駛公共危險之刑責,而找他人頂罪。然,為他人頂替犯罪會觸犯頂替罪之刑事責任,謹勸大眾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導致得不償失!作者/劉昌崙(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曾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現為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並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顧問、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監事法律顧問,以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法律顧問等。
《知法不玩法》劉昌崙:盜Line帳號 恐囚7年
「我騎車撞到人了!借我3萬元付醫藥費好嗎?很急!」突然收到好友小婷用Line傳來的訊息,小如二話不說,要了帳號馬上匯款過去。事後才知道,竟是詐騙集團盜用了小婷的帳號,小如也只能怪自己太大意。 剛畢業的小如某天下班後,接到大學好友小婷用通訊軟體「Line」傳來訊息:「我剛才騎車撞到人,要賠償對方醫藥費,但我戶頭的錢不夠,想跟妳借3萬元,下禮拜發薪水就還給妳好嗎?很急!」因為事發突然,小如沒有多想,跟小婷要了帳號後,馬上匯了3萬元過去。但小如等了半個月,都不見小婷有還錢的意思,忍不住打電話詢問,小如才知道,原來前陣子小婷的Line帳號被盜用,不少人都收到同樣的訊息,但因為有先向小婷求證,知道小婷並沒有發生車禍,唯獨小如太大意,才上了詐騙集團的當。詐騙事件層出不窮,其手法也不斷推陳出新,通訊軟體盛行後,常見有歹徒盜用他人帳號,向不知情的親友借錢,導致有人因此受騙上當,依照歹徒指示匯款。首先,未經同意登入他人通訊軟體帳號,將涉犯刑法「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按刑法第358條之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準此,歹徒擅自輸入他人的帳號密碼,登入其通訊軟體,會成立前開犯罪。盜用他人的通訊軟體帳號詐騙其友人,則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按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詐欺罪的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進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是以,歹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出於詐欺故意,冒用他人的通訊軟體帳號,向其友人借錢周轉,致使其友人信以為真,從而依指示匯款,其行為已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附帶一提,如果歹徒從事上開犯罪行為時,是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不特定多數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會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依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綜前所述,遇到友人以通訊軟體請求借錢周轉時,最好在第一時間直接與對方聯繫,以確認真偽。另建議取消通訊軟體內建之「允許從其他裝置登入」功能,並經常更換登錄帳號之密碼,避免帳號遭到盜用;假使不慎發生帳號被盜用之情形,應儘速通知親友,以免親友誤入歹徒詐騙圈套,而受到財產上的損害。作者/劉昌崙(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曾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現為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並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顧問、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監事法律顧問,以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法律顧問等。
《知法不玩法》劉昌崙: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意義
在夜市賣鹹酥雞20年的老張,前陣子突然被同業爆料,他的鹹酥雞是用黑心油炸的,生意因此大受影響,氣得老張要求爆料者發文道歉,否則將「保留法律追訴權」。然而,這樣的說法有意義嗎?「法律追訴權」又能保留多久?老張在夜市賣鹹酥雞已有20年,一直是當地的人氣攤位,想不到有同業疑似眼紅,在網路爆料「老張的鹹酥雞是用黑心油炸的!」害得老張被衛福部食藥署盯上,追查他使用的沙拉油是否有食安疑慮。雖然事後證明老張沒有使用黑心油,但生意已一落千丈,委屈的老張,除了在網路秀出檢驗報告自清,並要求爆料者發文向他道歉,否則就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般人講的「我要對你保留法律追訴權!」意思可能是「我現在暫不提告,但我要保留我將來告你(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權利」。可是,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本來就是憲法保障人民享有的訴訟權,想告就可以告,不想告的話,根本不需要「保留」,所以在法律上,對別人講「我要對你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有實質意義。但不管民事或刑事訴訟,提告是有時間限制的,在民事訴訟,叫作「請求權時效消滅」,在刑事訴訟,叫作「追訴權時效消滅」。民事上的「請求權時效消滅」,是指民法對各類請求權的行使,均設有一定的行使期限,假使債權人逾越該期限才主張權利,此際,債務人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在沒有其他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15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另外,若是旅費、飲食費、藥費、律師及會計師的報酬等類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2年。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上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導致其各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嗣後其再向法院訴請債務人給付,債務人即得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而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的追訴,就叫「追訴權時效」。所謂追訴權是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的權利。按照刑法規定,依所犯之罪的最重刑度不同,會有不同的追訴權時效,例如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2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1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5年。上面所列的各項追訴權,若沒有在上開期限內起訴就會消滅。綜上所述,就算你對別人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還是要注意法律上的時效問題,免得最後決定提告,卻因超過期限而耽誤自身權益。(劉昌崙)
《知法不玩法劉昌崙:神隱老爸索討扶養費
小志的父親老王年輕時酗酒又嗜賭,積欠大筆債務後,拋下老婆與年幼的小志離家,20多年音訊全無,小志由母親獨自扶養長大。豈料,失聯許久的老王日前突然出現,向法院起訴請求小志給付扶養費,無奈又不知所措的小志,遂來到律師事務所向律師諮詢相關法律問題⋯⋯。 小志3歲那年,爸爸老王因積欠賭債,一聲不吭地扔下妻小跑路了,因此,小志對爸爸沒有什麼印象,只知道從小到大都是母親含辛茹苦地撫育他,還兼多份工替丈夫還債。為了不讓媽媽太辛苦,小志努力考上公立大學,如今好不容易畢業了,要找一份工作養家,沒想到爸爸竟突然出現,還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志給付扶養費,讓小志和母親十分慌亂,趕緊求助律師。一般而言,子女對於父母負完全扶養義務,且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不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然而,考量今時社會實例,常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行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民法卻仍課以扶養義務者負擔完全扶養義務,實有違事理之衡平。有鑑於此,於中華民國99年民法修法時,即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明文賦予法院得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甚或免除扶養義務。而依照上開條文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準此,老王向法院起訴請求小志給付扶養費,小志得援引上開規定,請求法院適度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待法院審酌後,如認定老王在小志年幼時確未善盡扶養之責,又因積欠債務導致小志與其母親生活陷入困頓,而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法院即可能依法准予減輕小志對父親之扶養義務;又其若屬情節重大,則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作者/劉昌崙(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曾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現為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並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顧問、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監事法律顧問,以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法律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