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耀明
」治安破網1/顧公投不理治安? 專家:年節前民眾會更不安
全台各地街頭近來紛傳棍棒齊揚的聚眾鬥毆事件,搞得民眾人心惶惶,深怕自己隨時成為社會事件主角,立委認為執政當局持續把公投等公眾議題操作成政黨對立,造成台灣內部族群衝突,撕裂彼此情感,人心浮動間接拖垮治安穩定;法界人士提醒愈接近農曆新年的時候,「治安直接相關案類」的罪犯發生率明顯升高,政府有責任維持於恐懼的社會環境。近一個月來,不論是在KTV內或是街頭上到處可見持棍棒追逐鬥毆事件,民眾處在這股暴力氛圍中驚惶不已,許多民眾質疑執政黨只顧公投、無心治安。11月23日,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行政院治安會報時特別指出,近期發生的街頭暴力、糾眾傷人事件引發社會不安,要求檢警提高「聚眾鬥毆」案件的起訴率,達成法律保護社會秩序的目的,不讓街頭傷人事件一再發生。宋姓男大生擦撞瑪莎拉蒂後遭毆昏迷,警方一度將嫌犯放走,經檢方核發拘票後帶回7名涉案人偵辦。(圖/報系資料照)蘇貞昌的話才剛說完, 12月2日深夜,台北市中山區一條巷弄內又發生多人持械打群架,警方抵達時,現場一群人還在持刀棍互相鬥毆,其中2人腹部遭刺、1人手部被劃傷,分明不把政府部門的「提醒」當一回事,警方帶回鬧事者後,依「聚眾鬥毆」、「傷害」等罪嫌送辦。前中央警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律師劉耀明指出,根據研究過年前的犯罪率有攀高趨勢,進一步分析犯案族群年齡層則是下降,可能與過年前學校放寒假,年輕人常相約出去玩,再加上酒精催化,所以每年在這段期間聚眾鬥毆的案件確實上升的趨勢,一直到了春節到來,因為大部分時間都與家人相聚,相關的犯罪才又下降。法律學者劉耀明說,過年前學校放寒假,年輕人常相約出去玩,再加上喝酒,容易發生聚眾鬥毆事件。(圖/中時資料庫、記者方萬民攝、CTWANT合成圖)根據刑事局統計資料顯示,檢視每年年底11、12月時,「治安直接相關案類」發生件數都呈上升趨勢,以去年為例,2020年10月的治安案件發生件數為5593件,到了11月上升為6915件、12月是7332件,到了今(2021)年1月則是6651件,今年農曆新年是2月10日,該月份的刑案件數才又下降到5006件;2018和2019年在11、12月間犯罪案件同樣升,犯罪數都是在春節期間回落。所謂「治安直接相關案類」泛指暴力犯罪、竊盜、一般傷害、一般恐嚇取財及詐欺等。自從11月7日宋姓大學生遭3名「超跑惡少」打成重傷後,台灣各地接連發生多起群聚鬥毆事件;11月17日,高雄市1名李姓女子騎機車時,因和另外1輛轎車靠得太近、多看了對方幾眼,遭轎車上4名男子當街圍毆;11月20日清晨,台北市忠孝東路錢櫃有14名黑衣人衝進包廂內,和包廂內正在歡唱的另外一群人互毆。立委張其祿說,犯罪因素很複雜,但和經濟絕對脫不了關係,警政署在後端處理治安問題,只是治標不治本,社會安全網更重要的是前端社會經濟和貧富差距等因素。「有錢人有管道可以避稅,收入超過二百萬的大戶,一毛錢所得稅竟然都不用繳。」他指出,我國的稅制沒有發揮財富重新分配的功能,不但累進沒有做得很好、甚至是累退的現象,導致稅後的貧富差距更大,最有錢與最窮的20等分家庭收入竟然相差130倍,也是造成治安不佳的原因之一。「政治仇恨和歧視,都會助長暴力犯罪。」張其祿說,國外有不少仇恨犯罪來自種族、宗教歧視,台灣則是來自不同的政治立場,例如民進黨一直以來猛打「仇中牌」,這次的公投動員行動中,只要不同意見的人就被貼成是中共同路人,形成仇恨對立。最近他出去宣講公投理念的時候,就曾遭到不同理念的人嗆聲,這就是政治仇恨造成犯罪的實例,有時候這種仇恨還會造成人身危險,從選舉的時候有人要穿防彈衣就可見一斑。
治安破網2/聚眾鬥毆起訴率低 學者籲參考日本修法
行政院長蘇貞昌11月在治安會報上指出,《刑法》第149、150條的「妨害秩序罪」與「聚眾鬥毆罪」在去年1月修正施行後,到今年的起訴率僅有30%,希望修法後相關的起訴率仍能持續精進提升。律師與學者建議,除了加強警方蒐證的教育、統一檢方法律見解符合新法外,也可參考日本等國修法內容和方向,才能達到嚇阻街頭暴力犯罪的目的。律師翁詩淳曾擔任2014年信義區夜店殺警案被害人家屬的辯護律師,她回憶該案發生時《刑法》雖然還沒有進一步修法,但經過警方一一把所有到場的嫌犯找出來,最後仍依「聚眾鬥毆致死」、「在場助勢」等罪將主謀蕭叡鴻及曾威豪、劉芯彤等57人判處13年至2個月不等刑期定讞。當年受託信義分局刑警薛貞國遭毆致死案的律師翁詩淳,肯定警方花了不少時間仔細查訪到所有嫌犯。(報系資料照、記者方萬民攝、CTWANT合成圖)翁詩淳說,雖然去年修法後,「聚眾鬥毆」構成要求的條件放寬,但3成的起訴率並不算高。她分析原因,雖然新法的構成要件已經改為「3人以上」,但檢方仍採用的舊的見解,認為要有「公然聚眾」才能成立;另一個原因,就是無法證明嫌犯主觀上有「妨害秩序」的意圖,導致無法起訴。「警方細膩的蒐證對於法官定罪有很大的助益,」她舉例說,如果一群人到KTV唱歌,結果發生鬥毆,不能認定他們事先知道會妨害公共秩序,但如果打鬥已經發生,你卻還靠過去助勢,那就可能有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因此警方在第一線蒐證時務必要證明嫌犯知道自己的行為,會衍生擾亂公共秩序,並在移送書上多加著墨,檢察官才好起訴。律師蕭棋云指出,原本法律規定鬥毆的人數要隨時可以增加才算「聚眾」,而且必須是主動糾集人馬來參與打鬥,但考量這種犯罪行為對秩序的衝突很大,才會修法改為只要有3人以上、出入公眾得出入的場合就算是聚眾;只不過,雖然在修法的立法理由中有說明,但法條的用語沒有改,檢察官因此會受限於法條,並且不希望濫訴,所以會比較謹慎,以致起訴率比較低。他建議,法務部可以統一法律見解,讓檢察官有所依據。警方將妨害秩序的嫌犯以聚眾鬥毆移送到檢方,起訴率偏低,是否意味警方有浮濫移送的情況?前中央警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律師劉耀明指出其中一項因素,當警方偵辦這類引起矚目的群架案件,如果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可能會引起民眾不滿,為了避免遭質疑吃案,警方寧可用「聚眾鬥毆罪」移送,但不起訴率高達七成;然而案子只要經檢察官起訴,法院的定罪率達到9成,也證明了檢察官充分發揮了「過濾」的功能。內政部長徐國勇在治安會報上展示「110視訊報案」系統,強調報案時不必講話,警方就能看到報案人與嫌犯。(圖/行政院提供)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系教授許福生指出,當初《刑法》第 149、150 條的修正,是想有效壓制街頭、夜店和KTV 等公共場所聚眾鬥毆的不法氣燄,但目前實務運作結果此類案件常不起訴,最主要理由是因為被告等人原本是去唱歌,不是基於妨害秩序目而聚集,後來衝突是偶發性,與妨害秩序罪構成要件不符。許福生建議,為了落實當初修法意旨,未來警察在處理聚眾鬥毆案件時,應特別注意客觀要件是否符合「聚集3人以上」及「達於破壞安寧秩序之程度」、是否「對妨害秩序之結果有認識」及「非偶發性」等方面蒐證及詢問,特別是要查明是否以口頭或LINE等通訊軟體邀約多人到場參與,「緊扣」嫌犯知道要準備互毆,以提高聚眾鬥毆定罪率。他也建議,為彌補用《刑法》壓制此種偶發性暴力行為的落差,未來在「傷害罪」章中也可參考日本現行刑法,適度引入「現場助勢罪」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