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糾紛
」張柏芝發律師函駁斥前老闆 余毓興反嗆:回頭是岸
香港藝人張柏芝的前老闆兼經紀人余毓興,近期以說唱人的身分推出全新的單曲《以犬之名》,受訪時更直言,就是要透過作品讓大眾表示當年張柏芝為了讓其支付4千萬的簽約金,不惜自認是狗,更強調會永遠追隨其側。未料後續張柏芝竟然拿錢後沒依約拍戲。而張柏芝後續也發出聲明,直指余毓興所言不實,目前已委託律師提告。而這時候,余毓興又再次發出聲明,反嗆「鄭重呼籲張柏芝小姐回頭是岸。」據了解,在余毓興接受訪問,表示歌曲《以犬之名》就是用來諷刺某位藝人當年的行為,該名藝人為了取得4千萬的簽約金,不惜自認是狗,以狗的忠誠來自比自己的忠誠,更以此來博取余毓興的同情與信任。而當時余毓興也在短短三天內支付4千萬簽約金給該名藝人,但後續該名藝人拒絕依約拍戲,余毓興曾就此向其追討簽約金,但是最終無效,後續決定於2020年提告,求償港幣1276萬元(折合新台幣約5112萬元),目前香港法院已經就此案進行審理。而雖然余毓興並未明言藝人的名稱,但外界普遍認為,余毓興所批評的藝人,就是張柏芝。而在訪問曝光後,張柏芝方面就發出聲明,表示余毓興的言論均皆不實、嚴重造假,同時余毓興過去也曾涉嫌偽造文書,以他的名義擅自對外簽約,目前已就此事件委託律師提出告訴。後續余毓興也發出聲明,先是表示張柏芝的聲明中主動披露自己正在控告張柏芝違約的細節,此舉已經涉嫌違反妨礙司法公正。而余毓興也在聲明中反駁張柏芝的聲明,表示其內容才是真正的扭曲事實,更詳列了許多時間節點出來,一一反駁張柏芝的說法。最後,余毓興也在聲明中向張柏芝喊話「呼籲張柏芝小姐回頭是岸,雖然你的行為嚴重的傷害了我,行為令人髮指,但只要你真心悔過,我是可以原諒你的。」
政治獵巫?家族事業遭詐欺、逃稅指控 川普行使「憲法第五修正案」拒錄口供
美國前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先前就多次表態將再戰2024年總統大選,但他卸任之後就深陷民主黨的政治獵巫,不但家族事業面臨逃稅和詐欺調查,還被指控煽動去年1月6日的國會山莊暴動。他目前在佛州的居所海湖莊園(Mar-a-Lago)於當地時間9日也傳出遭到大量聯邦調查局(FBI)探員突襲式搜查。對此,川普10日表示他「別無選擇」的引用了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賦予的權利,也就是允許人民在錄口供時保持緘默,以免自證其罪。據《紐約時報》的報導,紐約州檢察長詹樂霞(Letitia James)懷疑川普的家族事業川普集團(TrumpOrganization)涉嫌靠做假帳來規避賦稅,並誇大房地產價值以騙取銀行貸款。川普日前則在他創建的社群平台TruthSocial上做出回應,他認為「民主黨籍」的詹樂霞是帶有「種族偏見」的檢察長,且正在進行美國史上最大的獵巫行動,而他的公司和他本人正受到來自四面八方的攻擊。川普10日上午發表聲明指出,他在法律顧問的建議下,「依據美國憲法賦予每一位公民的權利和特權。」拒絕就其家族事業所涉罪嫌在紐約宣誓提供證詞。「我曾經問,如果你是無辜的,你為什麼要行使第五修正案?現在我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了。當你的家人、你的公司和你身邊所有的人都成為律師、檢察官以及假新聞媒體支持下毫無根據、出於政治動機的獵巫行動目標時,你別無選擇。」不過詹樂霞的指控只是川普捲入的法律戰之一,他目前還深陷藏匿國家機密文件、煽動去年1月6日國會山莊暴動、干預2020年總統選舉結果、性侵和誹謗前時尚雜誌ELLE專欄作家卡洛爾(E. Jean Carroll)等司法糾紛,川普目前均否認上述所有指控。
網友自創「行車糾紛以武會友同意書」 律師:實務上有爭議!
近年來,台灣社會發生多起行車糾紛,雙方大打出手的情況也是十分常見,後續也因此延伸出法律問題。現在就有網友自製了一份「行車糾紛以武會友同意書」,希望能「有禮貌且有品且有規範的打架」。但是看在專業律師眼中,這份同意書雖然符合法律要件、可行程度很高,但在實務上仍有一定程度上的爭議。有著國內「二手車界Airbnb」稱號的車勢網,其總經理陳保元日前在臉書上發文,表示自己設計了一個「行車糾紛以武會友同意書」,更表示「想說要打架可以,那就以武會友,有禮貌且有品且有規範的打架」。雖然自己設計的十分認真,不僅有雙方規範、勝負判決,甚至就連安全保護措施都名列其中。但也由於這份同意書實在太過天馬行空,所以陳保元並未將這份文件放在網站上,但仍然印了兩份放在車上。沒想到他在7日行車時,真的與另外一輛車子發生行車糾紛,雖然自己一開始不斷與對方道歉,但對方車主卻是三字經連發,不斷的飆罵著陳保元。之後陳保元就拿出這份同意書給對方,沒想到對方車主在車內仔細閱讀完這份同意書後,丟下一句「哩系北七膩!」就把車開走了。但由於對方車主並未歸還,這也讓陳保元直呼「同意書可以還給我嗎?」不過對於這份同意書可以化解暴力衝突一事,也讓他十分驚喜。陳保元自製的「行車糾紛以武會友同意書」全文。(圖/翻攝自陳保保臉書)也由於這份同意書實在太過奇葩,《CTWANT》獨家訪問到品和法律事務所陳塘偉律師,陳塘偉律師開頭就表示「這份同意書的內容來看,實務上仍然有相當大的爭議空間」。陳塘偉律師解釋,這份同意書是可以證明被害人有事前承諾(同意),符合阻卻違法、不構成犯罪的要件。但這個前提是,雙方鬥毆的最終結果,沒有符合《刑法》中對於重傷害罪或是殺人罪的範圍,如果其中一方符合重傷害罪或是殺人罪的範圍,那這份同意書是無法保證行為人免受司法懲處。而陳塘偉律師也追加說明,而且就單看這份同意書,雖然有明訂許多保護條款,但其實內容並不詳盡。他以MMA等格鬥競技活動舉例,這類型的活動有著相當詳盡的規則,讓參與賽事的雙方均對「可容許風險」有著清楚的認知(知道等下會發生什麼事情,以及造成怎樣的結果)。在這樣的前提下,即便賽事結果造成其中一方一定程度以上的傷害,但因為兩造雙方是在詳實規則裁決、清楚知曉意外風險下所進行的賽事,如此就可避免司法糾紛的發生。陳塘偉律師認為,這份同意書的內容,並無法證明雙方在「可容許風險」這部分有著清楚的認知,所以認為這份同意書雖有可能符合法律的規範,但是在實務上仍有相當大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