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
」 交保 鄭文燦 柯文哲 死刑 貪汙有政治介入?鄭文燦涉貪案審判長請病假到退休惹議 桃園地院回應了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收賄500萬元,卻傳出合議庭的審判長因病請假到退休惹議,面對立委質疑政治介入司法,桃園地院晚間回應,起訴時是以公開抽籤分案,審判長江德民10月14日因病緊急住院要住院和休養1年而請辭刑14庭審判長,強調他向來戮力從公、勇於任事,對於外界誤會解讀深表遺憾。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收賄500萬元,卻傳出合議庭的審判長因病請假到退休惹議,立委質疑有政治介入司法。(圖/中國時報蔡依珍攝)鄭文燦涉貪案桃園地院29日首度開庭,由受命法官廖奕淳單獨連開3庭訊問3被告,卻傳出合議庭的審判長因病請假到退休,桃院內部議論紛紛,關心誰要接下這燙手山芋,甚至在法官論壇開轟,質疑有人不想增加工作量、不想冒著接到某大案的風險,院方便宜行事強迫接受。民眾黨立委今質疑是把燙手山芋往外丟,懷疑有政治黑手介入司法。桃園地院晚間解釋,鄭文燦等人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檢察官8月27日起訴,桃園地院公開以人工抽籤方式辦理分案,抽中廖奕淳法官(群股)擔任受命法官,依本院合議庭配置,審判長為江德民審判長(典股),陪席法官為黃皓彥法官(育股)。院方解釋,江德民因病於10月14日緊急住院,並提出診斷證明書說明確有住院治療及休養1年之必要,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簽請准許請假至明年10月間,並主動請辭刑14庭審判長職務,缺額依法官法第24條第3項、桃院審判長選任暨事務分配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派任。桃院強調,江德民為桃院資深法官,向來戮力從公、勇於任事,對於司法甚有貢獻,本次因病請假,院內同仁極為不捨,對於外界誤會解讀深表遺憾。至於新審判長的選任事宜,桃院刑事庭法官均已明悉,法官論壇的相關質疑,院方也於第一時間說明,任命新審判長後,要打散重分僅約100餘件,刑事庭每股約分到2件,期盼外界勿加以臆測,給予純淨之司法審判空間。
名嘴朱學恒強吻鍾沛君案…二審改口「坦承犯行」 宣判前調解未達共識
名嘴朱學恒涉強吻台北市議員鍾沛君,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1年2月,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開庭時,朱改口坦承犯行,合議庭辯結後定11月14日宣判,但高院今(29)日下午2點30分再次傳訊朱學恒、鍾沛君到庭。本案不公開審理。今日由法官主持調解,經閉門調解約100分鐘,鐘沛君庭訊後表示,靜候審判結果,不便表示意見;據了解,今日調解雙方並未達成共識。朱學恒訊後一語不發,迅速搭計程車離開高院。本案起因朱學恒2022年8月6日晚間邀約鍾沛君、立委陳菁徽等人到餐廳聚餐,陳女等人先離去,包廂內只剩朱、鍾,但朱竟不顧鍾女拒絕2度強吻,台北地院一審認定,朱男犯後毫無悔悟並欠缺性別平權意識,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2月。朱學恒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案發後即遭限制出境的朱男,因限境期限將屆滿,高院傳訊他後作成裁定,也讓他在高院的答辯內容意外曝光。他改變先前不認罪的態度,對於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改口坦承犯行。◎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前解放軍艦長偷渡稱「在台有親戚」聲請保釋遭拒 法院認定具逃亡能力
前大陸解放軍艦長阮芳勇因違反台灣《入出國及移民法》,在一審中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但目前全案尚未確定,阮男近日聲請具保停押,卻遭士林地方法院合議庭駁回,法院認為他存在逃亡的風險,仍需維持羈押。據了解,阮芳勇在2024年6月8日自駕快艇從大陸福建省出發,意圖進入台灣,在淡水渡船頭碼頭上岸後,隨即被海巡人員逮捕,經過調查,法院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為由,判處他有期徒刑8個月,阮男對此判決提出上訴,並同時聲請具保,要求解除羈押。在阮男的具保理由中,聲稱自己在台灣有親戚,能提供居所並擔保人身安全,並願意繳納保證金以示誠意,表示自己並無逃亡的意圖,請求法院撤銷羈押,然而,合議庭經過審慎考量後,認為阮男涉嫌的罪行相當重大,且在台灣並無固定居所和財產,逃亡風險高。合議庭指出,阮男的行為顯示出其具備逃亡的能力,尤其是其透過快艇偷渡來台的事實,足以讓法院懷疑其會在今後的審判程序中潛逃;此外,法院對於阮男在台灣的親戚提供的擔保並不信任,認為這無法有效保證其會遵循法庭的判決與程序。最終,士林地院決定駁回阮芳勇的具保聲請,繼續維持對其的羈押。此案也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許多人對於阮男的行為表示譴責,並對台灣的入境管控表示擔憂。法庭將持續進行相關程序,後續發展備受期待。
駕快艇偷渡淡水河遭逮 中國男辯「在台有親戚」求交保遭拒
中國籍阮姓男子日前駕駛快艇非法從福建省偷渡至台灣淡水河遭到逮捕,後續阮男雖曾向法院表示,在台灣有親戚可以擔保,希望可以改成交保,但後續還是遭到法院駁回請求。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阮男疑因在中國遭遇言論限制,所以於6月8日晚間駕駛快艇自福建出發,9日上午抵達台灣淡水河渡船頭碼頭。海巡署發現阮男的行蹤後,很快便將提逮捕,並移送司法機關。後續士林地檢署於9月18日依違反出入國及移民法對他提起公訴。在羈押期間,阮男曾向士林地院申請具保停押,聲稱在台灣有親戚可以為他提供住所並擔保,並表示願意繳納保證金,阮男也強調自己無逃亡動機,希望能夠停止羈押。但法院合議庭經過審慎考量,認為阮男的犯罪嫌疑重大,且缺乏固定財產和居所,存在高度逃亡風險,因此駁回他的請求。法院後續解釋,阮男曾自行駕船橫渡海域非法入境,顯示其具有逃亡能力,且即便他聲稱在台有親戚,亦不足以確保其能遵守後續的審判及執行程序。考量案件性質及其可能帶來的影響,法院認為持續羈押是必要的。
朱亞虎抗告成功撤銷羈押處分 李文宗遭駁回確定續押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獎勵弊案,對出身北市府的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與前柯文哲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聲押,朱坦承行賄、李否認收賄,台北地院9月29日認定有串證之虞,將2人裁定收押禁見,2人不服各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朱亞虎部分撤銷,發回北院。李文宗部分駁回確定。高院由審判長林柏泓、陪席法官羅郁婷、受命法官葉乃瑋組成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朱涉犯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但檢察官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朱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法定羈押原因要件。合議庭認為,李文宗涉犯收受賄賂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證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一審裁定其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李文宗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了解,檢方認為朱替沈慶京在京華城案穿梭打點、行賄,李文宗則被視為柯的大帳房,懷疑他替柯處理與隱匿賄款;根據北院裁定書內容,朱坦承檢方聲押書所指行賄的犯行,且他大多數家人在國外,並在國外置產,認朱極有可能潛逃國外規避罪責,具有潛逃國外的能力,有逃亡之虞。裁定書指出,朱與沈慶京等人間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仍有諸多疑點,有待進一步調查釐清,他為減輕罪責,仍可能串證,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李文宗則否認收賄,但依偵查卷證資料,法官認為他收賄、背信嫌疑重大,本案尚有諸多疑點,不能排除仍有與他有利害關係的潛在共犯或證人尚未到案。北院指出,對於朱、李採較輕微的強制處分,不足以擔保後續偵查順利進行,確實有羈押2人的原因及必要,裁定2人收押禁見。
北市議員陳重文涉弊800萬交保 北檢抗告遭高院駁回
台北市議員陳重文涉台智光弊案,1日獲北院諭知8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海、出境,且須受電子監控。檢方2日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8日認定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陳重文遭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嫌起訴,台北地方法院1日開庭,陳重文聲請具保停押,法官審酌所有證人已詰問完畢,已無串證之虞,諭知8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另須配戴電子腳鐐監控。檢方主張,陳重文涉重罪,有高度逃亡之虞,且具足夠人脈和能力前往海外生活,認為其身為市議員仍有勾串風險,請求繼續羈押禁見。法官審酌陳重文確實有逃亡之虞,但已無勾串滅證風險,裁定他8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並戴上電子腳鐐監控。檢方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稱檢察官抗告雖主張被告於偵查中有干預證人之行為,且800萬元交保金難以防範被告逃亡云云,然而並無事證足認被告於起訴後原審法院審理中仍有企圖滅證或串供之具體事實,又原審除諭令交保外,還輔以限制出境、出海及電子監控,已足以對被告產生一定制約,檢察官抗告並不可採,駁回抗告。
限縮死刑適用範圍 法務部擬修法訂「特殊無期徒刑」
憲法法庭針對死刑釋憲作出合憲判決,但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外界解讀是變向「實質廢死」,立法院國民黨籍司法委員會召委吳宗憲火速排定,要求法務部、司法院於7日專案報告。法務部在書面報告提出3個重點,將修法保障精障者人權,只要行為人在犯罪時、審判中甚至定讞後,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皆不得判處、執行死刑。但為平衡死刑條件限縮,法務部將修法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訂定「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也就是死刑釋憲文中指出,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已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將遵循憲判要求,完備法律程序。研議在《刑法》第19條或57條或63條規定中,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規定」。另外也將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相關規定」。因應死刑有條件限縮,法務部表示,對於故意殺人就個案犯罪情節綜合判斷犯罪動機、手段及結果,無法科處死刑的情形,將檢討另定提高假釋門檻的「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檢視刑法第77條就目前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研議「層級化區分假釋門檻」。外界同樣關心,37位舊案死囚如何處理,法務部指出,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仍依法收容。即便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也會建議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應裁定羈押。若法院裁定不予羈押,將依法提起救濟。吳宗憲表示,法務部的書面報告都是老生常談,他要求法務部講的是37個死刑犯如果非常上訴審理期間裁定不羈押,到底該怎麼處理。畢竟確定判決前人都是無罪的,死刑犯非常上訴,到底有沒有法源依據可以限制?37名死刑犯,有人如果改判無期徒刑,可能馬上聲請假釋,這部分7日也會要求法務部說明清楚,所謂的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實際作為及規畫為何?
實質廢死論戰1/變相宣告死刑時代結束 受害者家屬崩潰:拿到免死金牌
死刑釋憲案9月20日由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部分合憲」並限縮適用範圍,除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第三審需有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且需經各級法院法官一致決,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情形也不得執行死刑。判決一出即被大眾認為台灣將等同「實質廢死」,目前已被科處死刑的死囚皆有機會透過非常上訴逃死,等同拿到免死金牌,讓受害者家屬難以接受。本刊調查,台灣最後一次槍決是在2020年4月,執行縱火燒死6名至親的翁仁賢死刑,目前還有37名死刑犯,包括犯下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的黃春棋、陳憶隆、三重母女命案的黃麟凱,以及連殺3親人的「驚世媳婦」林于如。縱火燒死6名親人與看護的翁仁賢2020年4月伏法後,台灣已4年沒有執行過槍決。(圖/報系資料照)林于如是台灣目前唯一女性死囚,她積欠大批賭債,為詐領保險費狠心將生母推下樓梯、毒殺婆婆和劉姓丈夫,遭判決死刑定讞,釋憲讓曾被判定有心智缺陷的她有機會逃死,也讓家屬再次遭受傷害。「沒辦法接受殺人者以心智問題逃脫死刑。」林于如丈夫的姑姑表示,劉家被林于如害的家破人亡,家屬需要花十餘年平復心情已經很痛苦,林還得以因心智缺陷逃死,讓她無法接受。而1987年,就讀小學四年級的陸正,自補習班下課後即失蹤,儘管家屬赴指定地點交付百萬贖金,孩子依舊沒有回家。主嫌邱和順遭判死刑定讞至今仍未執行,成為「關押最久死囚」,同時也是家屬心中放不下的大石。曾有數據顯示全台有80%民眾支持死刑,陸正父親怒斥大法官釋憲結果是「違抗民意」,認為大法官沒有資格對此指手畫腳,雖稱死刑合憲卻寫下一大堆但書,等同於廢除死刑。除了37名判決定讞的死刑犯,其他案件的受害家屬也每天生活在無盡悲傷中,鐵路警察李承翰在處理旅客補票衝突時,遭鄭嫌以工作用尖刀刺傷腹部,傷重不治身亡,兇嫌卻能輕易逃掉重判。鐵路警察李承翰在處理旅客補票衝突時,遭鄭嫌持刀刺傷腹部身亡。(圖/報系資料照)嘉義地方法院一審以「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屬法定不罰情形,宣判無罪,李爸爸因長期鬱悶造成胃疾加重,含恨而終;二審判處鄭嫌17年有期徒刑定讞,家屬仍無法接受。這次釋憲結果出爐後,李媽媽也氣憤表示「有病也要醫好」、「精神病不能當免死金牌」。遭殺害而殉職的員警還有台南警員凃明誠、曹瑞傑,他們查緝贓車時,遭從外役監逃脫的林信吾持刀砍死,一審遭判死刑,但如今釋憲設下8道嚴格關卡,訊時應強制辯護、第三審要強制辯護、第三審應經言詞辯論、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讓林信吾的死刑定讞路難如登天,幾乎已確定逃死。凃明誠姊姊淚訴,判死刑的條件限縮,是為了保障加害者的人權,「那那些被害者逝去的生命呢?」他們的家人已遭到殺害,認為兇嫌遭判處死刑才能些許平復受害家屬的心情,懇求已宣告的死刑應立刻簽結伏法。新北校園割喉案家屬日前也透過視訊,在記者會上向大法官與人權團體淚訴:「如果你們跟我們一樣是受害者家屬,才來跟我們談加害者人權,你們永遠不知道我們心中有多痛」,他質疑,犯下殺人罪的罪犯已是違反憲法,卻受到憲法保護不被判死;精神障礙不得科處死刑更無疑是給了免死金牌。死刑存廢掀兩派論戰不休多年,如今執行條件再限縮,引起許多受害者家屬氣憤難平,痛失親人的他們,盼望判處加害人死刑以伸張正義;大法官釋憲判決強調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對此,被害家屬皆存相同疑問:誰來保障被害人生命?新北割喉案一審遭批「乾哥9年、乾妹8年」判刑過輕,國教盟要求修法保障被害人權益。(圖/報系資料照)
法務部因應死刑條件限縮 擬另訂「特殊無期徒刑」
針對死刑釋憲結果,國民黨籍司法委員會召委吳宗憲火速排定,要求法務部、司法院於7日專案報告。法務部於書面報告有3重點,將修法保障精障者人權,只要行為人在犯罪時、審判中甚至定讞後,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皆不得判處、執行死刑。另為平衡死刑條件限縮,法務部也將修法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訂定「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也就是死刑釋憲文中指出,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已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將遵循憲判要求,完備法律程序。首先為盤點實體法規,強化法律密度。此部分又分為針對精障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部分,研議於刑法第19條或刑法第57條或刑法第63條之規定中,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另外在將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相關規定。因應死刑有條件限縮,法務部也表示,對於故意殺人就個案犯罪情節綜合判斷犯罪動機、手段及結果,無法科處死刑之情形,將檢討另定提高假釋門檻之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檢視刑法第77條就目前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研議層級化區分假釋門檻。另一部分是檢視程序法規,建構嚴密程序。法務部表示,將修正監獄行刑法,增訂受刑能力規範。從書面報告可解讀,此部分同樣是保障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刑事訴訟法或監獄行刑法應檢討修正。針對死刑強制辯護,法務部也與與司法院共同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88條、389條,第三審強制辯護、言詞辯論規定。外界同樣關心,在釋憲如同實質廢死的狀況下,37件死刑舊案如何處理,法部部指出,37位人犯於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依法收容。即便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也會建議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應裁定羈押。若法院裁定不予羈押,將依法提起救濟。憲法法庭也指出,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法務部對此將全面檢視暴力犯罪行為態樣,嚴懲重罰暴力犯罪。將全面檢視現行刑法規範密度是否有不足之處,落實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嚴懲重罰之目標,斷絕挑戰司法公權力之妄念。吳宗憲表示,法務部出的書面報告都是老生常談,他要求法務部講的東西是37個死刑犯如果非常上訴審理期間裁定不羈押,到底該怎麼處理。畢竟確定判決前人都是無罪的,像這種死刑非常上訴,到底有沒有法源依據可以限制?另外若37名死刑犯,有些人如果改判無期徒刑,是可以馬上申請假釋,這部分下週一也會要求法務部說明清楚,所謂的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實際作為及規畫為何?
大法官見解高深連法務部長都不懂?卓揆答詢忍不住這樣說
針對引發高度矚目的「廢死」釋憲案,憲法法庭大法官日前做出宣判,裁處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立法院應在兩年內修法,引發外界高度質疑大法官此舉相當「實質廢死」。另外,也有立委質疑憲法法庭該解釋語焉不詳,恐將剝奪二、三審法官判除罪犯死刑的權力。國民黨立委黃健豪今天在立院總質詢,詢問法務部長鄭銘謙,依照大法官的「一致決」裁示,未來如果罪犯惡行重大,符合死刑要件,但一審法官就是不願判死刑,那麼二、三審法官會不會因為眼見「一致決」已經因為一審法官的判決而「破功」,認為再改判死刑也「沒意義」,因此即使該判死刑,也只能妥協不判死刑?果真如此,豈不是一審法官扮演三審中「最關鍵角色」,因為只要一審不判死刑,犯罪者最後就確定不會被判死刑,逃出生天?不過,法務部長鄭銘謙不知道是沒聽清楚黃健豪的問題,還是大法官該裁處確實有模擬兩可的空間,面對黃健豪質詢,他一直重複回答「沒有委員關切的這個問題」,還說法院要判死刑才會有一致決的問題,如果不是判死刑就沒有一致決的問題,黃健豪聽到部長這樣說,臉上露出一絲狐疑。鄭銘謙接著舉例,如果一審判無期徒刑,家屬、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到二審,根據憲法法庭的最新裁示,二審法官必需要一致認定該判死刑,合議庭才能判死刑。黃健豪聽了鄭銘謙的回答,臉上疑問似乎變得更多,但仍耐著性子告訴鄭「因為民眾很關心,他才會要問清楚問題」,接著又將他的問題「一審若沒判死刑、會不會影響二三審合議庭放棄判死刑」的問題重複一遍,再問鄭銘謙。鄭銘謙回答,不只立委關心,法務部也相當關心「一致決」問題,他還說「實務上確實有此情形,如果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一審判決有誤是可以推翻,改判死刑。黃健豪追著問「所以一致決(相互牽制)問題,其實就不存在」,但這次換鄭銘謙滿臉狐疑的望著身旁的閣揆卓榮泰,似乎覺得立委怎麼問這麼奇怪的問題?他接著說,「要一致決才能判死刑,但如果法院沒判死刑,檢察官還是可以上訴」,黃健庭則再問「所以二審可以推翻一審判決改判死刑,與一審判決非死刑,對最終審判(死刑確定)無關」?鄭銘謙卻說「只要一致決就可判決死刑」。黃健豪雖眼見鄭銘謙答非所問,仍然十分客氣的感謝部長回答,準備改問其他議題。這個時候,行政院長卓榮泰突然忍不住插話,告訴身旁的鄭銘謙,「黃健豪立委的意思是,一二三審若都要一致決,對死刑判決會有什麼影響,我認為一定會引發很多的討論,我們會在看看很多的法律專家會怎麼看」。黃健豪眼見「議場中終於有人聽懂他的問題」,不禁鬆了口氣,追問卓揆,憲法法庭的死刑一致決「並不一定是照大法官的字面解讀詮釋」,卓榮泰點點頭,強調修法時一定會再討論。
越南女子寄「毛衣」入境卻藏豬肉火腿腸 最終判無罪引發熱議
台灣一名黃姓越南籍女子,因為2021年委託母親從越南寄來的包裹,被查出含有豬肉火腿腸,最終面臨起訴,最初獲得簡易判決,判決結果是3個月有期徒刑及沒收火腿腸,但黃女對此不服,選擇上訴,桃園地院合議庭最終撤銷原判決,判決黃女無罪。據悉,事件發生在2021年8月,當時台北關以儀器檢查從越南輸入的包裹,該包裹在申報時標示為「毛衣」,卻意外搜出兩條豬肉火腿腸,檢調單位調查後認為,43歲的黃女是委託母親寄送該包裹至台灣,於是將此案移送桃檢偵辦。檢方隨後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向桃園地院聲請簡易判決,並對黃女提出起訴。法院初步判決其有期徒刑3個月,同時命令沒收扣押的豬肉火腿腸,黃女在法庭上表達不服,並堅稱自己並未意圖犯案,與最初的供述有出入。經過上訴審理,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根據目前的證據並無法確認,黃女是豬肉火腿腸的實際收件人或委託進口者,此外,檢方未能提供該豬肉火腿腸的進口委任書,這使得控方的指控基礎不成立,最終,法院撤銷原判決,並改判黃女無罪,該案仍可上訴。
死刑有條件合憲 朱立倫:國民黨將研議判決提案制度修法
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存廢釋憲案做出「有條件合憲」之判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對此表示,死刑雖白紙黑字繼續存在,但個案判死困難重重。面對如此重大的社會正義,制度的決策應當由代表民意的立法院來做出決策,而非大法官們可以擅專,故未來將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憲法判決展開研究,儘速提出完善死刑制度的提案朱立倫指出,憲法法庭提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限制」,分別設下了實質面和程序面的路障,影響鉅大。從實質層面分析,實質罪名都要涉及故意殺人,才能合法判處死刑。對此,朱立倫質疑,以現行嚴重的毒品犯罪、連續強盜強姦婦女等犯罪的流毒之廣,受害之深完全不足以判死?從程序層面分析,朱立倫則指出,程序上各級法院合議庭沒有一致決,第三審缺乏強制辯護,犯罪人有精神障礙問題,都不能判死。因此,朱立倫表示,未來將帶領國民黨充分體察人民對死刑制度的價值立場,一定和大多數民眾站在一起。死刑制度有許多方方面面,應該是由代表民意的立法院來做出決策,而非大法官們可以擅專,國民黨團將針對憲法判決展開研究,儘速提出法案,完善死刑制度。另外,針對剛提名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們,朱立倫質疑,當中多人表態支持廢死,是否表示他們連這一個為死刑設下重重路障的判決都不願意尊重?或是將來還打算翻案?因此,他呼籲賴清德,作為民選總統行使提名權不可以推卸責任,應該明確表態、正面回應,給予社會大眾、死者家屬,以及許多第一線辛苦的執法人員一個交代。
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 憲法法庭:有條件合憲
由「最老死刑犯」王信福為首的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生存權、平等權及比例原則,共同聲請「死刑釋憲」案,20日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宣判,刑法相關條文規定之故意殺人罪已屬最嚴重,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並無違憲;但也針對其他條文提出違憲,應於2年內修正。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以死刑為最重本刑,並無違反憲法保證人民生命權之意旨。然而,大法官針對其他條文也提出違憲。大法官強調,法官應考量犯罪情節是否達最嚴重程度,不應以死刑為唯一刑責;人民涉上述案件接受訊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為其陳述意見,且於第三審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也應經「言詞辯論」才能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的判決。此外,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對於判決主文第7至第9項,針對上述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也就是「行為時辨識行為能力減低」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自我辯護能力或受刑能力明顯不足、有所欠缺者,不得科處死刑。大法官提到,若本案聲請人之確定終局判決犯罪情節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確認是否有上述情形,決定提起非常上訴與否。判決主文提到,本次判決若有違憲之條文,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然而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言詞辯論」等規定,則自宣判日起即應適用。
死刑有條件合憲 國民黨嘆:達到實質廢死目的
憲法法庭20日作出「死刑合憲,但增加『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限制」的解釋,國民黨對此結果表達遺憾,指出憲法法庭透過空洞、適用不易的「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加以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達到「實質廢死」目的,與絕大多數台灣人民感受有相當大的落差。國民黨強調,民進黨在黨綱的《自由人權》章節直接寫明,「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直指民進黨廢除死刑的終極目標。這次釋憲結果幾乎宣示實質廢死,彰顯民進黨恐怕仍會以分階段的方式,不顧民意反對,逐步推進廢除死刑。國民黨指出,廢除死刑本來就是立法工作,更是政治問題。大法官的判決結果,雖然縮限範圍,但已經明確證明「死刑合憲」,民進黨主張廢除死刑毫無憲法基礎,應該清楚表態對於死刑態度,並修改廢死黨綱。尤其,賴清德身為民選總統,更應有明確態度,而並非用尊重釋憲結果,一筆帶過。國民黨文傳會主委李彥秀表示,憲法法庭判決看似進一步保障被告人權,但在修復式司法成效依舊不彰的今日,欠缺配套的憲法解釋,不過是再次深化死刑存廢議題的社會對立,更是讓問題治絲益棼。李彥秀分析,法務部在釋憲辯論時提出,近5年476件殺人案,只有1件判死定讞,代表死刑案件極為嚴謹,死刑為不得已的最後手段。但釋憲案的縮限解釋不但畫蛇添足,更是身為最高司法機關,卻否定司法制度嚴謹性,恐怕衝擊基層司法部門信心,一再增加的門檻,更是影響承審法官依法判決死刑的心證,恐怕等同於實質廢死。李彥秀進一步指出,此次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代表我國將邁入「實質廢死」時代,37名死囚皆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預期有極高可能檢察總長將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進而撤銷原死刑判決,屆時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須一致決維持死刑,否則僅能退而求其次改判無期徒刑,依現行規定25年便可申請假釋。李彥秀強調,憲法法庭博得名聲與歷史定位後,死刑經合憲性限縮解釋所衍生例如事實審法院如何認定「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無期徒刑制度如何檢討調整,不過是不負責任的將問題丟回普通法院與立法者。不僅讓司法者遭受恐龍法官、象牙塔裡法匠之譏,更讓司法與人民相形漸遠。
保時捷男酒駕撞到騎士癱瘓!疑脫產分文未賠 受害母欠300萬醫療費求公道
2020年8月15日台中一名有犯罪前科、41歲林姓男子,飲酒後駕駛400多萬的保時捷Macan S豪車,撞上騎車的22歲蔡男,被撞飛的蔡男又撞擊對向柯姓女子的轎車,導致他終身癱瘓。法院一審雖判決林男應賠償1940萬餘元,由於他名下沒財產,蔡母至今一毛錢都沒拿到,兒子目前已積欠300萬醫療費,蔡母懇求林男發揮慈悲心,負起賠償之責,給兒子公道與生路。據 《自由時報》報導,林男當下酒測值0.16毫克,駕駛保時捷撞上22歲蔡男,卻懸掛已逾期「臨時牌」,沒有強制責任險,他又否認任何過失,「顯無接受裁判之意」,被依酒駕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檢方聲請通常程序判決,台中地方法院卻改為「簡易判決」,去年8月開庭後,9月就判決,「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認定,蔡男與柯女沒有肇事責任,林男為全責,法官卻推翻鑑定,逕自認定蔡男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責,林男一再狡辯且分文未賠,法官卻認為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再用自首減刑輕判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不用入獄坐牢,蔡母對此感到荒唐。檢方上訴後,台中地院才發現「簡易判決」違法,撤銷這起烏龍判決,改由合議庭用「通常程序」判決。合議庭上個月底宣判時,認定蔡男沒肇責,林男全責,三位法官認為林男推諉卸責,不過,合議庭仍判定林男符合自首條件,給林男減刑,改判10月,不能易科罰金,應入獄坐牢。雙方皆於本月上訴,蔡母的律師朱清奇在訴狀中聲明,林男犯後態度惡劣,住在1700萬元的豪宅、開名車,名下卻一毛錢都沒有,案發後連保時捷車主也變更他人,完全沒有賠償誠意,請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改判最重之刑(2年3月至4年6月)。林男的律師盧永盛,13日被問到當事人是否脫產等細節,盧永盛答覆不方便,但他表示不知林的財產狀況,他曾勸林男應盡力談賠償和解,但因一審判決林男應賠償1940萬餘元金額太高而卡住,他說林男並非惡劣或不負責之人。
30年前台灣錢淹腳目!偷渡陸客高達6700人 近年大減
兩岸經濟實力消漲,過去台灣錢淹腳目,許多大陸民眾利用偷渡方式來台,男的打黑工,女的多半去特種場所。據內政部統計,1993年共查獲6700多位大陸偷渡客,2003年砍半只剩3458人,到了2013年更只剩下33人;2019、2022年甚至只有5人,去年2023年則有15人。30多年來,隨著大陸持續發展,來台偷渡人數變化明顯,專門收容偷渡客的新竹靖廬,2018年10月就已熄燈,最近幾年偷渡人數,2019年便降至5人、2020年也是5人;2021年14人、2022年5人,2023年則有15人。海巡署表示,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偷渡來台,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經司法判決確定並執行結束後,將依程序遣返大陸。有別於過去,大陸偷渡客多從廈門前往金門,近年陸續有從福建平潭出發的偷渡船艇,2021年4月,海巡在台中港西碼頭查獲34歲大陸籍周男,他因「嚮往台灣自由的生活」,網購橡皮艇從福建省石獅市海岸,划行11個小時抵台,他後來被判刑2個月遣返。同年5月4日凌晨,海巡在金門北面海域發現可疑光點,經比對後確定屬非正常作業船隻,循線查獲江姓男子乘橡皮艇,他自稱來自廣西,4日凌晨自小嶝島出發來台,5天內連續查獲2起偷渡。今年6月從大陸福建駕駛快艇,在淡水碼頭上岸,引發國安疑慮的大陸前海軍潛艇艇長阮芳勇,日前被士林地檢署依未經許可入國罪起訴,阮在士林地院開庭審理時,強調來台是想「投奔自由」,也知道台灣法律沒有政治庇護,想留下來有困難。60歲的阮男當庭還呈上手繪的「福建沿海軍事部署情報」,請求合議庭法官轉交國安局,還說他來投奔自由,靠岸就是想自首,海巡人員前往時,他站在船上都沒動,希望法官從輕量刑,全案將在中秋節後1天18日宣判。
快訊/柯文哲再開羈押庭 法官「這裁示」恐影響收押結果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陷京華城弊案,5日二度開羈押庭,外界認為檢方已補足事證,不過據了解,北院承審法官表示,為保護被告防禦權,檢方抗告提的新事證,不能當成二度羈押庭的考量範圍,這宣示是否影響結果,仍有待觀察。柯文哲跟彭振聲因京華城弊案,遭搜索約談,2日北院法官認柯犯罪嫌疑不大,無保請回,彭裁定羈押禁見。據悉,北檢密集訊問台北市都委會執行祕書邵琇珮和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等人,補強相關證據,3日提抗告,4日「逆轉勝」。高院合議庭表示,柯是否如他所說「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對本案毫無所悉,還有究明必要,4日撤回原裁定,發回北院重審。法官認為,全案要回到2日開庭狀況,所以不管是檢方新抗告理由,或是補強卷證,都不在審理範圍,避免在檢察官限制閱卷時,對被告造成突襲,影響辯護權。柯文哲2日的無保請回遭到高院撤銷,所以回復到被檢察官逮捕聲請羈押的狀態,要依法留在候審室,等律師接見和開庭,至是否要用戒具,由戒護的法警判斷。
柯文哲明再戰羈押庭!傳強碰「綠色法官」北院回應了 北市動員4百警待命
民眾黨主席、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捲入京華城弊案,2日獲北院裁定無保請回;北檢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今(4日)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更裁。據了解,柯文哲羈押庭預計明(5日)上午9時30分開庭,然而值日法官呂政燁過去曾被已故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爆料是「綠色法官」。對此,北院稍早發出聲明澄清。針對柯文哲無保請回遭檢方抗告一案,高等法院今日開庭,合議庭認為,根據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亞虎之供述、證人邵琇珮之證述,佐以朱亞虎與應曉薇相關對話紀錄、柯文哲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亞虎受雇於沈慶京之目的、沈慶京行賄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且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案。高院表示,綜合以上情狀,柯文哲是否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是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因此裁定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據悉,柯文哲羈押庭預計明天上午9時30分開庭,值日法官為呂政燁。值得注意的是,施明德生前曾在臉書透露,他過去與王世堅的毀謗案遇到呂政燁,對方自稱是「綠色法官」,還嗆聲「你不答應和解,我下午就判你輸」。對此,北院今晚澄清,過去已公開說明,相關情節均非事實,盼外界留給值班法官一個純淨的審判空間。另一方面,北市警方接獲情資,民眾黨將動員前往北院及小南門周邊陳抗,因北院為集會遊行禁制區,所以民眾黨改申請愛國西路北側、從延平南路至博愛路段集會,目前已調集中正一、大同、北投及松山等4個分局共400名警力,準備於明日上午7時前往集會遊行現場進行維安工作,避免意外發生。
晚上不開庭!高院認「積極介入京華城案」 柯文哲最快5日再赴北院應訊
民眾黨主席、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遭控涉及京華城案,2日凌晨遭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無保請回,台北地檢署3日將抗告書送抵北院,高等法院則於4日下午撤銷原裁定,並認為柯積極介入京華成案,柯文哲最快於5日赴北院應訊。柯文哲遭控涉及京華城案,8月30日深夜到台北地檢署複訊,並遭檢察官聲請羈押,北院則於2日凌晨裁定柯無保請回,北檢提出抗告,高院則於4日下午撤銷原裁定,柯文哲最快將於5日到北院再次應訊。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依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亞虎之供述、證人邵琇珮證述,佐以朱與應女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亞虎受雇於沈慶京之目的、沈的行賄應女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高院認為,柯文哲是否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北院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
北檢抗告成功!高院撤銷理由曝 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案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擔任台北市長任內涉及京華城弊案,被台北地檢署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卻認為檢方指控柯文哲的「犯罪嫌疑不足」,2日裁定當庭無保請回。對此,北檢3日將抗告書送抵北院,高等法院4日下午裁定,撤銷原裁定,全案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而理由也曝光。柯文哲無保請回,檢方抗告成功。(圖/趙世勳攝)據高院表示,合議庭審理過後依照被告、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前台北市兵役局長朱亞虎以及證人、台北市都委會執行秘書邵琇珮的證述,佐以朱亞虎與應曉薇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亞虎受雇於沈慶京的目的、沈慶京行賄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高院認為,柯文哲是否真如他所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對京華城案情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的必要。高院並指出,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的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不妥適,檢方抗告有理由,因此全案裁定撤銷並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本件不得再抗告。據了解,針對京華城案,柯文哲主張案件均由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做成,他並非專業人員,所以基於信賴專業的原則,他並未問決議過程。最後台北地院也採信他的說詞,讓柯文哲無保請回。柯文哲的說法,在北院羈押彭振聲的理由中可以得到印證。彭振聲當時為都委會主席及京華城專案管理人,無法推說自己不專業、不懂都市計畫,因此檢方以此向法院聲請羈押彭振聲,法院裁准。對於柯文哲無保請回,檢方隨即聲明抗告,並於3日傍晚備妥卷證,緊急送交北院轉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審理後,認為北院讓柯文哲無保請回的裁定,針對部分理由調查不足,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重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