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28國承認同婚限制 司法院修法保障跨國同婚制度
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法草案,未來只要立法院通過此項修法,即可保障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也可以成立婚姻關係,台灣正式以法律保障跨國同婚的制度。但此項修法並不涉及大陸地區,也就是如果同性伴侶另一方是大陸人,因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仍然不允許,但是香港及澳門地區的人民則適用修法的新規定。除非,2個同性伴侶的本國都不承認同婚,例如日本及韓國都不承認同婚,所以日本人及韓國人,不能到台灣辦理同婚登記。現行的《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的成立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但結婚之方法依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導致台灣2019年5月24日同婚合法化後,如果同性伴侶另一半是外國人,且其國家不承認同婚,就無法同婚。目前,台灣以外只有28個國家承認同婚,等於同性伴侶的另一半只能是這28個國家的人民,才能在台灣辦理同性婚姻,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司法院邀請各界代表及學者討論,並參考美國及英國等法律,修正涉外法律。司法院院院會通過修法,明訂一方是我國國民,他方為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增訂該外國人可以依我國法律,辦理同性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