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間鄉公所
」名間拒焚化爐 恐影響9成鄉民生活
南投縣政府將興建垃圾處理再生能源中心,從名間鄉、南投市、草屯鎮、竹山鎮、國姓鄉共6處選出最適合地點設場,其中名間鄉新民村為首選,名間反焚化爐自救會憂方圓8公里遭汙染、影響茶產業,7日至鄉代會陳情,要名間鄉長陳翰立擔任自救會長捍衛居民權益。陳翰立也認為選址太荒唐,盼縣府重新審慎評估。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近百名居民7日在名間鄉公所門口,高舉「守護學校師生村民健康」、「反對焚化爐」等旗幟抗議,他們抨擊,縣府將名間鄉新民村列為興建垃圾處理再生能源中心首選,根本是黑箱選址、先射箭再畫靶。名間鄉民代表會代表接受陳情書,並請陳翰立簽名連署,希望陳翰立身為一鄉之長,能擔任自救會長,帶頭捍衛居民權益。陳翰立認為,南投縣環保局9月在南投縣議會公布興建垃圾處理再生能源中心可能地點,任何評估報告都還沒做,且縣內可以選擇的地點很多,卻把名間鄉新民村列為優先選址地點,相當荒唐!倒行逆施、程序不對。陳翰立說,垃圾焚化爐方圓8公里可能受汙染,影響範圍廣達名間鄉9成人口,縣府卻聲稱新民村國有地沒有敏感場所,但實際上,不僅該場址附近有新民國小、名間國小、名間國中、社寮國小、社寮國中,連竹山秀傳醫院也在方圓3公里內,加上名間鄉種茶面積達2200公頃、居全台之冠,茶葉是飲料,檢查最嚴格,茶產業都是代代相傳,恐受影響,盼縣府重新審慎評估。南投縣環保局表示,垃圾焚化爐選址是依據交通、面積及遠離醫院學校住家,並以公有土地有償撥用且符合開發法令為優先,縣內選出6處地點,其中名間鄉新民村最適宜,正進行空氣擴散模擬、汙染潛勢等分析,以「全台最嚴格標準管控的焚化爐」為目標,目前焚化爐空汙疑慮低,也沒有廢水排放問題,未來場內洗車等生活廢水經處理將用於場內澆灌花草。
鄉長擋路1/電力公司拒行賄慘虧千萬 最高院大法庭裁定國家賠
「民不與官鬥」是華人社會千年來的處世哲學,不過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今年6月出爐一件裁判,顛覆了這「千年不敗」的觀念。大法庭認為,公務員故意違法造成人民經濟上損失,人民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賠償,打破《國賠法》的法律條文隱晦不明的困境,也讓外界十分好奇,究竟是什麼案子,讓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這個具有高度憲法意識的歷史性裁定。本案源起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底標得位於南投縣名間鄉的BOT案工程,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簡稱中水局)的集集攔河堰蓋水力發電廠,名間電力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下游營造公司施作,名間鄉長謝朝輝趁機勒索地方回饋金,被拒後惱羞成怒,竟要求鄉內不知情的公墓管理員,在該案施工唯一聯外道路上放置水泥護欄,還指示其他廠商兩度破壞、開挖路面,再墊高涵洞下方聯外道路,讓預拌混凝車無法進出工地。名間水力電廠是國內首座BOT小型水力電廠,曾獲政府金擘獎優等,因前鄉長索賄而蒙羞。(圖/翻攝國家文化記憶庫)鄉長謝朝輝惡行害慘了名間電力公司,導致商轉營運延後138日,慘遭中水局罰款1120萬元,有苦說不出的名間電力公司原本想提告求償,包括工程、人事費用及未營業損失4千8百餘萬元,但考量調解委員會和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損失金額只有600多萬元,只能勉強同意,雖然歷審法院大致上都支持這個國賠金額,可是對於遲延天數的認定並不一致,導致本案2007年提告聲請國賠,16年間來回二、三審法院之間,遲遲無法確定。名間電力公司委任律師尤英夫和王雅雯指出,歷審法院都認為名間鄉公所該國賠,但是台中高分院更三審竟獨排眾議,認為《國賠法》沒規定可賠償民眾經濟上的損失,2022年4月間改判名間電力公司敗訴,拒絕行賄的名間電力公司一毛錢國賠也拿不到。名律師尤英夫指出,名間水力電廠遭前鄉長阻擾施工,延後382天才完工,廠商損失慘重。(圖/黃鵬杰攝)還好最高法院承審法官聽見民眾的聲音,將本案提交大法庭審理,大法庭認為,《國賠法》根據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而制定,《民法》已修法將公務員故意侵害人民利益也應賠償,如《國賠法》不比照適用,違反其立法精神,最後大法庭裁定公務員故意侵害民眾利益,可請求國賠,全案才廢棄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算是遲來的正義,但官司拖這麼久,名間電力公司的損失更是難以估計。尤英夫強調,司法應尊重專家鑑定的意見,他表示歷審法院對於工期遲延時間認定不一,從74天到77天不等,其實鄉長擋路延誤施工一天,不表示隔天工程車及工班就能上工,因為營造公司的工班和器具的出勤時間,早已排定不同的工程和工地,一旦延誤,就得另找空檔,司法應該尊重專家意見,才能計算出名間電力公司的實際損失。對此,名間電力公司總經理蔡世祿電話受訪時,態度相當低調,僅表示一言難盡,至於本案一拖16年、大法庭終於做出有利裁定一事,他說感謝且信賴所委任律師尤英夫多年來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