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高駿
」 無罪前陽明附醫院長唐高駿涉貪無罪確定 高院判決刑事補償48萬元
前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唐高駿被訴在12年前,利用醫院採購醫療器材的機會收業者11萬元多現金,去年底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唐高駿請求刑事補償以1天補償最高額度5000元計算,共60萬元,高等法院決定,以1天4000元計算,他遭押120天,決定補償48萬元,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高院指出,當年桃園地方法院對唐男裁定羈押及延長羈押,是因本案中廠商證稱有給付回扣,且於執行搜索時,亦搜出廠商行賄之帳冊、會計傳票,足認唐的犯罪嫌疑重大,考量國家司法權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法官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檢方起訴,陽明附醫2009年招標「輸液型麻醉機」,唐高駿經由友人介紹結識郭姓廠商,要郭直接找麻醉科提出請購需求,事後標案果然由郭得標,郭認為唐居中幫忙,提撥15%得標金額,將11萬5000元放在紅酒禮盒,前往唐的陽明大學辦公室當場交付。唐高駿全盤否認指控,但因業者認罪,坦承是為了感謝唐的幫忙而行賄,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唐男犯行明確,依貪污罪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唐提上訴,檢方對於另2年採購案無罪部分也提上訴。高等法院認為,「輸液型麻醉機」的採購預算是醫院2007年就編定,與郭、唐在2009年餐廳餐敘沒有必然關係,且唐在本件採購案標出前,也只跟郭見過一次面,2人是否形成「對價關係」有疑義,因此改判唐無罪,上訴後,遭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無從認定唐與業者有明示或默示之交付、收受賄賂之意思合致,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仍判唐無罪,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前陽明大學醫院院長遭控貪汙…纏訴多年獲判無罪 請求刑事補償60萬
前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唐高駿被訴在12年前,利用醫院採購醫療器材的機會收業者11萬多現金,去年底最高法院判無罪確定,唐高駿委由律師請求刑事補償,他遭收押120天、一天補償最高額度5000元,共請求6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將審理後裁定。檢方起訴,陽明附醫2009年招標「輸液型麻醉機」,唐高駿經由友人介紹結識郭姓廠商,要郭直接找麻醉科提出請購需求,事後標案果然由郭得標,郭認為唐居中幫忙,提撥15%得標金額,將11萬5000元放在紅酒禮盒,前往唐的陽明大學辦公室當場交付。唐高駿全盤否認指控,但因業者認罪,坦承是為了感謝唐的幫忙而行賄,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比對業者內帳、現金支出傳票,認定唐男犯行明確,依貪汙罪將他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唐不服提上訴,檢方對於另2年採購案無罪部分也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輸液型麻醉機」的採購預算是醫院2007年就編定,與郭、唐在2009年餐廳餐敘沒有必然關係,且唐在本件採購案標出前,也只跟郭見過一次面,2人是否有可能形成「對價關係」有疑義。高院表示,郭在送紅酒禮盒時並未向唐說明禮盒內有金錢,也能排除郭騙取「賄款」後侵占未交付唐男的可能性,由於郭的證述有諸多瑕疵,且欠缺足夠的補強證據,因此改判唐無罪,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無從認定唐與業者有明示或默示之交付、收受賄賂之意思合致,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仍判唐無罪,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前陽明大學醫院院長遭控貪污 唐高駿獲判無罪確定
前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唐高駿,被控利用採購醫療器材機會,收賄11萬多元,一審判刑7年半,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檢方舉證不足,仍判無罪,檢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檢方起訴,陽明附醫2009年招標「輸液型麻醉機」,唐高駿經由友人介紹結識郭姓廠商,要郭直接找麻醉科提出請購需求,事後標案果然由郭得標,郭認為唐居中幫忙,提撥15%得標金額,將11萬5000元放在紅酒禮盒,前往唐的陽明大學辦公室當場交付。唐高駿否認指控,但業者認罪,坦承為了感謝唐的幫忙而行賄,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比對業者內帳、現金支出傳票,認定唐男犯行明確,依貪污罪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唐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輸液型麻醉機」的採購預算是醫院2007年就編定,與郭、唐在2009年餐廳餐敘沒有必然關係,且唐在本件採購案標出前,也只跟郭見過一次面,2人是否形成「對價關係」有疑義。另外,郭送唐紅酒禮盒時,並未向唐說明禮盒內有錢,相關證述有諸多瑕疵,因此改判唐無罪,上訴後,遭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認定唐與業者間有交付、收賄的意思合致,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仍判唐無罪,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