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北市幼兒園狼師判28年 林月琴提五大改善方向
台北地院審理台北信義區幼兒園狼師案,經法院認定涉及毛男性侵6童、219項罪行,合併判刑28年。立委林月琴16日表示肯定台北地院判決,也是展現台灣對於兒少不當對待和性相關事件絕對零容忍的社會價值,未來將就通報程序、調查程序、認定委員會、公開資料及修法等五大面推動改進,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林月琴說,台北地院的重判,除了重罰毛男行徑可惡天理不容,更要深刻檢討兩任台北市政府柯文哲市府、蔣萬安市府,到底為何如此放任縱容、行政怠惰,導致毛男屢犯卻無人把關。林月琴說,兩任台北市府從市長、社會局、教育局等相關機關和人員有明顯疏失,造成孩子與家長巨大的傷痛,關於此點,未來她預計與家長、律師向台北市府提出國家賠償。雖然金錢無法彌補小孩陰影與傷痛,但我們必須採取法律途徑追究台北市府責任,並還給孩子與家長們一個合理的賠償。林月琴表示,藉由本次事件,後續她與辦公室團隊會持續努力與行政機關溝通協調改進,並透過修法解決根本問題,也邀請立法院同事們一起為兒少安全一同把關。共有五大面向:一、通報階段:改善警政、社政與教育單位之間的橫向聯繫;加強對幼兒園教師依據《兒少法》第53條進行責任通報的宣導與教育。二、調查程序:確認教育局在調查過程中是否完整查看監視器畫面,並進行加害人及其他目擊教師的訪談;啟動調查時,應讓加害人暫時停職或調職,以確保調查程序的完備性。三、認定委員會:明確規定認定委員會的組成比例,確保教保、兒童福利及家長團體代表的比例均等。每次出席認定委員會的各類團體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並清楚制定裁處採合議制或投票制。四、家長及大眾獲取資訊:針對《兒少法》第69條,明確媒體報導的規範。遇重大事件時,政府單位應自主啟動審議會議,並提供媒體報導的依循做法。教育單位應在教保資訊網及地方政府網站上清楚公布相關資訊,防止不肖業者借屍還魂。林月琴指出,第五、後續修法:推動全齡性別平等教育,針對幼兒園性別平等案件,應比照國小以上程序,進入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
陸男騎車環島慘遭路燈電死 家屬獲463萬國賠…三審雙方和解
一名陸籍錢姓男子2018年8月來台環島,騎單車經過高雄市路竹區,因為路燈漏電被電死,家屬請求國賠1165萬元,一二審判准賠463萬元,檢方又對相關工程人員依「過失致人於死罪」提公訴,雙方和解,錢男家屬也撤回國賠請求,案件終結。判決書指出,錢男於2018年8月12日來台騎自行車環島,16日晚間行經高雄市路竹區,被「新達043」路燈電擊死亡,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直接死因是「電擊性休克」,先行原因為「左前臂至左手腕多處電擊燒灼傷」、「遭電擊」,屬意外死亡,家屬認為錢男是被路燈電死。家屬認為,高雄市養工處疏於維護管理檢修,讓路燈漏電害錢男左手碰觸而死亡,要高雄市養工處國賠,一共1165萬元。高雄市養工處辯稱,本案不能證明錢男死亡是路燈漏電所造成,喪葬費用應以30萬元為限,錢男家屬求償的金額太高。一審高雄地院問法務部和陸委會,大陸人是否能用我國《國賠法》,法務部回,「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陸委會指出,「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為此,法院認定錢男家屬可獲國賠463萬元。不過,判決出爐後事件卻沒平息,二審高雄高分院也維持原判,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檢方對路燈維修管理人依「過失致死罪」提公訴,在刑案審理時,高市府跟錢男家屬和解,家屬也撤回訴訟,本案終結。
受刑人下工場「偷吃煎蛋」遭獄方區隔處分 他怒提國賠贏了
1名李姓男子在高雄監獄服刑,2021年5月間在下工場作業時,因偷吃家人準備的「煎蛋」,被監獄管理員認為不遵守作息規定及防疫措施,妨害監獄秩序,隔天即遭獄方施行10天的區隔處分。李男不服,指控監獄程序違法,提出國賠訴訟索討勞作金、精神慰撫金等。法院審理後,判處獄方應賠償8000元。根據判決書,李男主張,原告於執行期間民國110年5月18日8時45分許之非工作時段,在高雄監獄第七工場內,因食用家屬接見送入之煎蛋一事,遭該管公務員濫用職權提報對原告施予區隔處分,於同年月19日對原告施予區隔處分。李男認為,獄方作法致限制原告於原工場工作之權利,損害原告人格權及勞作金收入之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嗣經被告以112年度賠議字第1號拒絕賠償。爰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8,000元等語。高雄監獄表示,根據監獄行刑法,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20日,為查明真實及避免串證,才會區隔措進行調查程序。該案於110年5月31日經典獄長核定後,隔日製作懲罰書,均符合規定。高雄地院鳳山簡易庭審理,認為李男涉違規情節及處罰措施,應於5月31日典獄長確認核准後,即告確定,後2天區隔措施已無必要,應予終止。法官審酌,雖然李男服刑期間自由權受限制,但監獄管理及懲罰仍需依法適當,判處獄方要賠償李男8000元。可上訴。
遭控火車站強盜奪2命…男喊冤「我在7百公里外」 坐牢22年提國賠
大陸雲南省男子李金被控於1994年10月14日在元謀火車站殺害2名旅客,雖然他否認涉案,仍於1997年遭判處死刑,後改判無期徒刑,最終於2017年出獄並提出申訴,直到2023年才獲得平反。李金近日提出國賠,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申訴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3772萬餘元(約新台幣1.6億元)。《紅星新聞》報導,1994年10月14日淩晨,元謀火車站招待所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旅客白鶴林、姚素華被發現在房間內遭搶劫殺害。次年9月27日,李金被帶走收容審查;1996年4月,家住元謀的普發成、普發能兄弟也被帶走審查,3人被指共謀搶劫殺害白、姚2人。1997年2月,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李金和普發成死刑、普發能死緩。3人上訴後,經四川高院發回重審,成鐵中院更審改判李金無期徒刑、普氏兄弟無罪。李金再次上訴,同時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四川省高院審理後認定,李金夥同他人搶劫殺人,維持無期判決。經多次減刑後,李金於2017年7月7日走出監獄,其被羈押時間實際達21年9個月又10天。李金出獄後再次提出申訴,並稱案發時他人在雲南盈江縣打工。2019年11月,媒體以《喊冤者李金:命案發生時,我在700公里之外》為題報道此事,引發輿論廣泛關注。2020年6月,四川高院啟動再審程序,認定李金的供述與客觀證據存在一定矛盾,真實性存疑,且現場無客觀證據指向李金作案,認定其夥同他人犯罪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未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2023年12月,四川高院再審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李金無罪。本月5日上午,李金的代理律師、雲南金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具堆,向四川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申訴合理支出,共計3772萬餘元,並要求四川高院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28歲失去人身自由,直到50歲才刑滿釋放。如果沒有含冤入獄,這近22年我應該結婚生子,過著平常的日子,而不是在冰冷的鐵窗和森嚴的高牆下度過。我失去太多了東西了,按規定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李金透露,在去年年底改判無罪後,他並未出去打工,目前靠低保度日。
警車攔截毒蟲「意外撞傷2民眾」 竹縣警局「竟遭判國賠百萬」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員警去年6月追捕鄭姓毒蟲時,因警車橫切攔截鄭嫌的車輛,導致對方撞擊後衝進對向車道,意外將2位民眾撞成重傷。沒想到,2人事後卻聲請國賠並向新竹縣警局求償146萬,且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警方確實有疏失,判縣警局需賠償100萬元。對此,縣警局也喊冤,表示員警並無過失,將持續上訴。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的陳姓警員,在去年6月9日凌晨1點多時,發現鄭姓毒蟲車身與車牌不符,但鄭嫌卻拒絕接受盤查,駕車一路狂飆,沿途不斷闖紅燈,還逆向行駛及超速。接著員警一路追到湖口鄉的老街路口時,與陳姓警員同所的雷姓警員當下隨即於路口迴轉後,將警車橫切攔截,沒想到鄭嫌駕車高速撞擊警車後卻衝入對向車道,撞到李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並導致乘客蘇姓女子顏面挫傷併撕裂傷、大腸穿孔、主動脈剝離、左肋骨多處骨折;李男脛骨及腓骨骨折。事發後,2人認為員警執行勤務有缺失,於是蘇女向新竹縣警局求償51萬、李男也求償95萬元。但縣警局主張,員警追捕作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警政署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警方無法預見2名民眾會受傷,非屬可歸責情事,不符國賠法。法官調查後認為,陳姓警員追車過程中,鄭嫌就有出現高速行駛、闖入對向車道、闖紅燈等多項危險駕駛行為,然而,陳員並未詳細告知同事雷員上述相關情事,導致雷員駕駛警車時未鳴警笛執行攔停職務,而且雷員明知鄭嫌車輛高速行駛而來,仍貿然迴轉,導致鄭嫌車輛撞擊雷員駕駛的警車後衝入對向車道,並撞到2名原告的車輛,研判警員執行職務的確有過失,且與2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最終判賠李男62萬元、蘇女38萬元。對此,縣警局澄清,指出員警並無過失,將持續上訴。
人行道青苔害滑倒獲國賠106萬 基市府不服將上訴
林姓男子2021年在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二街62巷人行道行走時,因為路面有青苔且路面溼滑致滑倒受傷,林男認為該路段是基隆市政府該管的路段向基市府訴請國賠,5月中基隆地院認為基市府應負6成責任,判賠林男106萬餘元,但市府認為林男滑倒路段,自始至終都不是市府管轄範圍,將提出上訴。這起案件主要爭議點在其實是在於,事發地究竟是否屬於基隆市政府有管理責任的範疇。原因無他,事發地的人行道屬於基隆市某社區內的私設巷道,土地產權分屬私人土地。基隆市政府認為,該人行道的管理維護責任應在土地所有權人,而非市府。但林男則是認為,事發當地雖然屬於私設巷道,但自該社區建成廿餘年來,長期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屬於具有公用地役性質之私設既成道路,因此基隆市政府有管理維護的責任。初審法官認為,國家因公用地役關係而取得私有土地的管理權,也屬於公有公共設施,如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適用國家賠償,且依據相關說明,此道路位於基隆市都市計畫區域內,具有公共地役性質的既成道路,應屬市區道路條例所稱的「市區道路」。法官指出,根據《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規定,「市區道路之人行道,由當地地方政府維護管理」,市府對此處人行道有管理維護的責任,縱使市府抗辯人行道位於私人土地,但並未因此排除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所應負的責任。但基隆市政府認為,樂利二街62巷屬私人土地,為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非屬都市計畫道路,亦非市區道路,法官主要心證該路段為「公用地役關係道路」、「屬市區道路」,為主要判決關鍵。但依大法官400號解釋,顯示該路段與「公用地役關係」不符。另外市府指出,內政部為中央道路主管機關,曾於96年作過函釋,「現有巷道非屬市區道路範疇」,故此節法官引用認知應屬錯誤。因此,市府認為,該路段自始至終皆非市府權管,該社區曾於2006年依「基隆市政府辦理轄內非封閉型社區道路維護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協助維護路面(僅限於AC鋪面),且屬一次性維護,保固期屆滿後亦於2018年3月交還社區自行管理。
虎豹潭6死慘案!新北市府「未設警示標誌」有過失 要賠死者家屬264萬
新北市雙溪虎豹潭於2021年10月發生溪水暴漲6人遭沖走溺斃的悲劇,後續死者家屬指控新北市政府未善盡管理責任,因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市府存在管理疏失,判決需賠償4名家屬共284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據了解,這起事件發生在2021年10月16日,當時由蘇姓女子帶隊的「大方自然體驗營」帶領一行31人出遊,沒想到途中遇到午後大雨引發溪水暴漲,參加「自然體驗營」的2名成人與4名學童在橫跨「梳子壩」時被湍急溪水沖走,造成6死的慘案。其中一名鐘姓死者的家屬事後對新北市府提起告訴,判決書指出,鍾男透過網路報名,參加由天大地方公司舉辦的活動,至新北市雙溪區北勢溪上游的虎豹潭步道健行並進行生態導覽。然而當天下午2時30分開始下雨,蘇姓領隊卻選擇繼續行走。下午4時許,雨勢加劇,步道多處積水,蘇姓領隊與參與者才決定折返,但未明確指示路線。由於隊伍有28人且包含多名兒童,隊伍拉長,蘇姓領隊在隊伍後方呼籲「不要通過河床間梳子壩」,但無法有效傳達給所有人。家屬認為,蘇姓領隊因疏忽導致鍾姓被害人及其他5人未見警告標示或救生設備,且新北市政府開放虎豹潭梳子壩供公共使用,卻未設置警告標示、廣播系統及救生設備,未盡管理責任,有過失,因此向市府求償殯葬費用、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882萬餘元。基隆地院開庭時,新北市府稱,虎豹潭梳子壩不在准許行走的登山步道範圍內,本不允許通行,也不可能事前設立警告標語,且被害人死亡是蘇姓領隊的帶隊疏失及自身過失所致,市府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不過法院認為,新北市府未在梳子壩過溪處設置警示標誌,使被害人無法獲得正確判斷避險的機會,對梳子壩的管理有疏失,與被害人死亡有因果關係,判決市府應賠償4名被害者家屬共284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加班踩到除蠟劑害重摔骨折 檢察官聲請國賠:若獲賠償將全數捐出
彰化地檢署吳姓主任檢察官在前年到地檢署加班時,因走廊地板佈有除蠟劑,卻沒擺放標示,她踩到除蠟劑瞬間滑倒重摔在地,造成右側手臂骨折,經送醫手術還有後遺症,吳向彰檢、廠商聲請國賠,調解不成,如今改向彰化地院聲請國賠中,吳姓主任檢察官表示,針對不起訴處分,已提出再議,若獲得國賠,將全數捐出。這起案件,經彰化地檢署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不起訴書中指出,吳姓主任檢察官在前年2月到彰化地檢署加班時,因踩到除蠟劑瞬間滑倒重摔在地,致使右側近端肱骨骨折、術後殘存右肩僵硬等傷害。經送醫施行開放性復位及鋼板固定手術並住院5日。術後依醫囑應禁止勞動3個月,2個月後應每周至少復健3次。吳認為,彰檢110年底至111年初除蠟又打蠟,到111年農過年前止,已至少2名彰檢人員因地滑跌倒,而施姓檢察官有向襄閱主任檢察官、總務科長反映此事,要求勿再持續,但當時的俞姓檢察長,應注意環境安全而補足修正,卻疏忽未注意。吳認為檢察長還在公開會議對她暗示其他主任因分擔她的工作而加重負擔、陸續出現身體不適,詢問她何時可以回來上班,使她倍感壓力,同年5月回復上班後,也因持續增加的壓力無法排解,導致憂鬱求診服藥,身心健康受到傷害。俞姓檢察長否認在吳滑倒前即已知悉有2名地檢人員因除蠟工程滑倒,她稱,若知道就會停止工程或加強工程施作安全性,施姓證人亦未曾向其提及除蠟工程之事,吳受傷後,這個工程就停止沒有再施作。而在主任檢察官會議,會請吳回來,是聊聊天並詢問她復原狀況,以便瞭解後續工作調配如何安排,並沒有要求他要回來上班之意。林姓總務科長證稱,有以電腦公告打掃及除蠟作業時間與範圍,也有用紙本公告。主任辦公室之工友於當日上午8時33分許有傳送內容為:「主任今天要走廊要除蠟」的訊息給吳,並提出LINE簡訊翻拍畫面佐證。總務科長表示,吳滑倒後,未再針對其他範圍辦理除蠟作業。沒有人或吳跟他反應滑倒,若有,一定會請廠商加強防護。彰化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檢察長在吳滑倒之前,並不知道署內2名同仁曾因除蠟工程滑倒,且署內各項事務均由各主管就其業務負進行管理,檢察長難以知悉而對此加以防範,從而難認俞有何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且事發當日,檢查長即指示人事室協助處理差假事宜,並核予公傷假,公傷假期間,業務均由同仁代理,且在主任檢察官會議,當場裁示調整主任檢察官事務分配,過程中並無出言要求吳銷假上班等情。吳在前年5月16日返署上班,但俞在同月20日赴任他署,對吳的差假及職務分配,已無權責,至於後續吳的傷勢復原狀況不如預期乃至精神狀況惡化等,客觀上均非俞所得預見及預防,實難認定有何疏失,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有何犯行,應認俞罪嫌不足,為不起訴之處分。吳姓主任檢察官表示,因為滑倒的意外,兩年多來身心健康受到很大的影響。她說,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是希望不要再有人經歷這樣的事。針對不起訴處分,我已提出再議。國家賠償部分,在期限屆滿前,我也提出了請求,但如同我在國賠審議程序中所述,若獲得賠償,將全數捐出。據悉,案發時的俞姓彰化地檢署檢察長,是司法官第35期,已調桃園地檢署,吳則是司法官第39期,為彰檢資深主任檢察官。
彰化郵差慘遭「路樹砸死」 母親節出殯同事列隊送最後一程
彰化縣芬園鄉芬園郵局1名48歲孫姓男郵差,4月26日一如往常執行勤務時,因風雨過強慘遭倒塌的黃花風鈴木砸傷身亡,目前正由彰化地檢署釐清相關責任,孫男家屬擬提出國家賠償告訴,並將孫男告別式訂在5月12日母親節當天,在草屯殯儀館公祭,同時由靈車將孫男載返芬園郵局,郵局同仁將前往列隊致敬。警方說明,4月26日中午12點27分獲報,事發地在芬園鄉彰南路一段,孫男騎車值勤郵務時,遭路邊倒塌的黃花風鈴木砸中,救護人員到場後,立即用堆高機將樹抬起救出孫男,並將他迅速送往草屯佑民醫院搶救,不幸醫院判定孫男到院前已死亡。據了解,孫男與家人同住,退伍後就開始當郵差,送信長達20餘年,孫男日常工作認真,個性熱心,讓在地居民對他印象良好,孫弟說明,孫男平日不論送信再忙,都會回家吃母親做的飯,非常孝順,孫母表示起初知曉兒子遇死劫難以接受,近日已緩慢接受愛兒離去的事實,目前已將孫男告別式訂在母親節上午7點30 分公祭,到時郵局同仁會列隊為他送行,車隊也會回到芬園郵局做最後巡禮。芬園郵局副理陳樂明表示,孫男在執行公務時遭路樹壓死符合國家賠償,孫男家屬擬提出國家賠償,屆時郵局會請律師協助爭取,從優辦理因公殉職的撫恤。
士官長海上救人殉職原因是「派錯直升機」 家屬告贏空勤總隊判國賠1138萬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2018年2月執行一項登船救援任務時,其中,柯姓隊員當時以吊掛方式要回到出勤的海豚直昇機,卻因鋼繩因風大而來回擺盪,過程中,駕駛常是降低高度排除狀況,不慎導致柯男猛撞海面,腦部損傷、頸椎骨折死亡,家屬怒告空勤總隊要求國家賠償,高等法院認定機上人員操作並無疏失,但空勤總隊未派遣適合此次任務的直昇機確有疏失,判賠4名家屬共1138萬元。高院認為,海豚直昇機受限於裝備限制,不適合在無法目視目標的狀況下實施吊掛救援,事發當天,花蓮及台中基地有UH-60M直昇機可供派遣,該機型具夜間海上吊掛能力,但空勤總隊卻從松山機場派遣海豚直昇機,這款直昇機無法自動定點滯空,導致駕駛等人試圖操作讓柯男入海時,造成他快速撞擊海面而死亡,空勤總隊因此要負責,判空勤總隊須賠償柯男母親、妻子及一對雙胞胎子女共1138萬元。可上訴。回顧這起判決,本案發生於2018年12月5日,蒙古籍貨輪「W-STAR」行經彭佳嶼西方海域,透過無線電發出求救訊號。原來印尼籍船長因身體不舒服、失去生命跡象。空勤總隊獲報後,下午4點32分派遣一架AS-365N海豚直昇機,搭載海巡署一等柯姓士官長(36歲)及另一位海巡隊員前往救援。柯男等人奮勇將休克昏迷的船長吊掛上機。當吊掛船長完成後已經5點39分,現場已經沒有環境光源。因此之後吊掛柯男時,僅能以手電筒與輪船的照明系統辨識柯男位置,最後終於吊掛柯男成功,不料吊掛柯男的鋼繩擺盪並卡滯,依當時狀況,將柯男放置海面以消除鋼繩張力,是風險最低的解除方式,因此直昇機機組人員決定以此方式操作,解除卡滯,卻導致柯男猛力撞擊海面,5點52分吊掛回艙時,柯男已失去意識、身受重傷、昏迷休克,送醫治療仍不治死亡。此外,機上駕駛等3人試圖讓柯男入水時,已盡力將空速降至最低,但因直昇機當時順風飛行,風力較強,因此在空速近乎為0的狀態下,造成柯男快速觸海,當時已無光源,駕駛等人受限於設備,無法目視確認柯男與海面的距離及相對速度,不能怪他們操作不當。柯男過世後,留下老母與結婚僅4年的遺孀,以及一對雙胞胎女兒,家屬認為空勤總隊救援過程有疏失,提出國賠訴訟,請求國賠2264萬餘元,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空勤總隊確實有疏失,判准國賠1319萬餘元。
嘉義消防員潛水複訓溺斃!教官不起訴 父母心痛獨子殞命喊國賠
嘉義1名31歲翁姓男性隊員,昨(28)日參加嘉義縣消防局在仁義潭水庫的例行性水域訓練,潛水複訓時失聯20分鐘,尋獲時已無生命跡象,負責安全的李姓教官和黃姓隊員未能及時發現異狀,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將2人函送偵辦,相關案情待釐清調查。判決書指出,嘉義縣消防局第二大隊下午辦理U型定點搜索等訓練,當時翁男與張姓隊員一起下水,張員因換氣過度提早上岸,翁員卻未一起上來,負責安全的李姓教官和黃姓隊員見事態不對,立即派員下水搜救,20分鐘後救出翁男並緊急送醫,但翁男仍不幸溺斃身亡,後續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將2人函送偵辦,經專業鑑定,排除環境、機械和人為因素,並無重大瑕疵,對2人不起訴處分。家屬說明,翁男具有潛水證照,平時有健身和運動習慣,且獲救時戴著面罩,氣瓶餘量充足,家屬不相信他會發生意外,並向嘉義縣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地方法院也於今日進行辯論。家屬委任律師表示,認為專業鑑定結果有偏頗,由於水下視線混濁,訓練期間消防局未要求學員攜帶手電筒、浮球和安全繩索,導致發生危急狀況時,隊員不能自救。消防局表示,翁男因公恤殉職,已通知家屬處理後事,並協助爭取到最優撫恤,辯護人也指出下水訓練裝備並無問題,與此事故並無關聯,消防局依照安全規範,均無要求實施訓練時,應強制隊員提供或攜帶上述設備等規定。
警推92歲母坐輪椅搭火車遭拒 追分站長竟要老婦人「起立」驗證!
台中市一名警官28日推著坐輪椅的92歲母親,欲從台中追分火車站搭火車前往苗栗,卻遭站長以月台還在施工為由制止進入,還要警官母親「站起來」以證明是否真的行動不便。但老婦站起來後,站長仍說不得進入即逕自離開,令警官十分不滿,事後在臉書貼文表示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據《壹蘋新聞網》報導,台中市一名二線四星的陳姓高階警官,28日推著坐輪椅的92歲母親,從台中追分火車站搭火車前往苗栗白沙屯站,車站雖貼有峻工銘牌及無礙設施指引標誌,仍遭追分站站長以「月台還在施工」為由制止,還要求警官母親「站起來」證明是否真的行動不便,但老婦站起來後,站長仍說不得進入即逕自離開,令警官十分不滿,認為是在「耍老人家」。陳姓警官當時未表明身分,事後卻在臉書貼文,表示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據了解,陳姓警官2022年底曾帶母親到白沙屯拱天宮向媽祖參拜,當時追分火車站電梯尚未完工驗收,站務人員還幫忙提輪椅,由他扶著母親經由地下道前往搭車,順利往返白沙屯。事隔一年多,他請朋友到追分站查看,確認已貼出完工告示,才推著坐輪椅的母親前往追分站搭車,但刷卡進站時,站長卻出面表示「無障礙設施尚未啟用」、「輪椅不能進月台」後逕自離開。陳姓警官質疑,表示入口處貼有「峻工銘牌」及「無障礙設施指引」,站長卻說列車進站高低落差不適合輪椅,陳姓警官表示去年就曾推輪椅進車廂。此時站長表示若要進站必須「自負責任」還要陳母「站起來」給他看。沒想到,陳母站起來後,站長仍說不能開放,陳姓警官再次提出質疑有峻工銘牌及指引,站長卻稱「會請人劃掉」,即不再解釋,自行返回站長室。陳姓警官說,他當時沒說自己是警官,完全是以乘客的角色據理力爭,最後也沒有帶著母親硬闖月台,以其他方式前往白沙屯拜媽祖,但事後他對追分站長處理方式十分不以為然,已向台鐵投訴,表示若無合理說明,將依鐵路法及國家賠償法追究台鐵疏失。台中火車站站長李兆平則向媒體坦承同仁處理不當,他表示追分站月台目前確實仍在施工中,但電梯已完工啟用,如果遇到搭輪椅或行動不便的民眾,站務人員應設法協助搭車,而非禁止民眾搭乘,要求坐輪椅的民眾站起來更是不妥。台鐵已向陳姓警官道歉,並承諾加強內部檢討,研議後續改善措施。台鐵公司也發布公告回應,有關民眾反應追分站服務輪椅旅客缺失一節,經查當日該站值班副站長確實未能妥善說明實際狀況,態度不佳且未做好旅客服務,台鐵公司深致歉忱,已責成該站主管即予改善,並追究相關疏忽責任。另本公司將再加強旅客服務訓練以求改進。台鐵指出,追分站因月台工程尚在施工中,尚有多處凹凸不平整,顧及輪椅旅客有顛簸或翻落的危險,故實施管制。目前該站已完成無障礙電梯及斜坡道通往月台,將加快月台修整作業,完成修整前若遇輪椅旅客提早到站,應盡力服務旅客,由車站人員引導至月台上,並協助使用渡板上車。
風雨釀禍!彰化郵差慘遭「路樹砸死」 生前暖舉親友全淚崩
彰化縣芬園鄉社口郵局48歲孫姓郵差今(26)日中午一如往常執行勤務時,因風雨過強而慘遭倒塌的路樹砸傷,送醫後仍宣告回天乏術,悲傷憾事曝光後,也讓在地鄉民感到相當不捨,孫男親友更悲痛表示,中午才剛收到孫男傳訊提醒「下雨天要小心」,不料卻從此天人永隔,十分遺憾。據了解,孫男退伍後便開始從事郵差,在地送信20餘年,親和、熱心的個性讓在地居民都印象深刻,沒想過,孫楠卻會在熱愛的工作中,慘遭倒塌的路樹砸中,未送出的信件在雨中散落一地,孫男的鮮血也漸漸四處蔓延,場面相當痛心。孫男友人知悉後,也拿出手機訊息表示,孫男中午才剛傳暖心訊息提醒大家「下雨天要小心」,沒想到才過不久自己就先發生憾事,從此天人永隔,讓在地鄉民與親友都感到萬分不捨。彰化郵局副理陳樂明指出,接到消息很傷痛,孫姓郵務士因公殉職,將派員協助處理其後事。孫員還有80歲的母親,會從優辦理因公殉職的撫恤,而因是在執行公務時遭路樹壓死,該棵路樹屬於國家的設施,本起意外是否符合國家賠償,也會提供家屬包括聘請律師等的法律協助。同時也表示,整起意外也造成郵件損毀,已派員將掉落在現場的郵件取回,寄件人或收件人若因郵件損毀而主張賠償,郵局會負責。
審判災難1/國民法官判16案卻推拖年度評估 檢辯資源不對等被批欺負社會弱勢
國民法官法已屆滿一年,然而「週年評估報告」至今難產得拖到九月份,不僅執政黨立委感到不解,民團也是砲聲隆隆,大批國民法官制度美其名是融合參審與陪審,實際上審理已造成多起加重刑責的案例,且國民法官法的案子多由法扶律師辯護,制度變相欺負社會弱勢,嚴重違背當初期待人民參審判的美意。宏祥法律事務所蔡孟翰曾參與彰化地方法院舉辦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的辯護律師,也曾在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實際參與,他以第一線辯護律師的觀察分析,該制度的優點在於能讓人民有機會參與審判,不論判決結果是否得到普羅大眾的接受,至少參與其中的國民法官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庭的運作。國民法官法審理案例涵蓋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與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但他也坦言,由於國民法官是素人,對於法律形成的相關背景並不了解全貌,可能導致審判過程在法庭上出現過度煽情或灑狗血的情節,若以被害人角度而言,這樣的審判過程是否有助於社會和解?或是對受害者家屬二次傷害,這是制度上潛在的隱憂。台灣首起國民法官審判案例,一名不堪長期受家暴的婦女犯下殺夫案被重判7年2個月,律師鄭文龍批評,相較以往類似案例僅判3年,該制度簡直是審判屠宰場。(圖/報系資料照)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律師表示,1993年發生鄧如雯殺夫案被判3年,當時社會輿論譁然,為什麼長期被家暴的人還判那麼重,後來台灣馬上就有《家庭暴力防治法》,開始解決家暴的問題;30年之後,首起國民法官審判殺夫案,卻將一名長期受到家暴的婦女判7年2個月重刑;另起一名許姓婦女因失婚、被公司開除及欠債,最終選擇自殺甚至一起帶走年幼的小孩,獲救的許女在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6年5個月。這種案例在通常的審判僅會被判兩、三年,因為自殺是不處罰的,自殺的人是對生活很絕望的人,法律已不期待,「那你罰他有什麼用,還判他16年5個月,這是超嚴重的亂判。」鄭文龍續指,集中審理是很合理的一件事,但問題出在法官的審判觀念都不是很正確,審判過程也過於草率,這幾個被告都有做鑑定的必要,而辯護律師也要求在審判過程對被告作精神狀況鑑定,希望釐清為何去犯下不可被接受的刑案,「但法官都拒絕,也沒有說明拒絕的理由」。因為他們可能就是應付國民法官制度、觀眾,要趕快判完,如果同意申請鑑定,審判可能就會拖半年甚至一年。鄭文龍痛批,國民法官制度專門在欺負社會最底層的人,目前國民法官所審判的案件的被告,幾乎都放棄上訴,被家暴、尋死的人連上訴的能力都沒有,更遑論要有對等的資源系統,該制度的立意應是公平公正審判,要得到量情合理,符合比例原則,「但現在國民法官所判的案子都隨便亂加重是什麼意思?」律師鄭文龍長期倡議陪審制,他未來除了持續遊說立法,也希望爭取在短期內讓有關國家賠償的案子由陪審制試辦審理。(圖/記者方萬民攝)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說,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律的認定與英美法不一樣,也因此在成文法的制度下,要讓參審的國民法官在短時間內理解法律並不容易,尤其國民法官每個人的背景不同,相比於職業法官被要求生活嚴謹,秉持專業不被外界干擾,國民法官是否能不被社會輿論、媒體報導渲染而影響判決?皆有待商榷。吳宗憲表示,因為國民法官審理的案子都是重罪,通常由一流的檢察官擔任,但被告卻多由法扶基金會的義務律師代理,導致兩方在資源和能力上存在明顯的不平等,該情形對被告是不利的,所以也有人批評國民法官制度變相欺負社會底層的人,因為他請不起專業的律師。「國民法官是不是也知道收賄是有刑責的?」吳宗憲擔憂,國民法官並非如專業法官出身,也不像德國有任期制,國民法官在台灣通常只審理一個案子,尤其僅領微薄報酬的國民法官遇到被告出價100萬收買,是不是容易心動?他說,因為目前審理的案子大多是經濟弱勢的被告,當有權有勢的被告出現,政治與金錢勢力就會將手伸入法庭了。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則表示,過去社會普遍對於某些審判過輕,因而希望人民參與審判,按照過去的邏輯,現在國民法官的案子判比較重,不是應該符合社會期待嗎?鍾佳濱也針對國民法官制度實施以來的三個需要補強的面向,首先是檢辯資源不對等,導致國民法官案件大多使用法扶律師,但律師的酬勞不足以應付密集審理的情況,甚至可能影響訴訟品質;其次,國民法官的培訓和宣導工作不夠充分,部分人民因缺乏信心或能力,而不願擔任國民法官;第三則是,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之間的對等性也存在問題,外界普遍擔心職業法官會影響國民法官的判決獨立性。鍾佳濱指出,國民法官法當初設計希望試辦6年,而每年度結束都需要出一份評估報告,以檢視整年度的施行概況,但現在2024年已過4個月,司法院竟推拖評估報告需要9月才能提供,「審計部4月前就把決算報告送來立法院,那司法院的評估報告怎麼會比政府決算報告還困難?這部分我認為需要盡快改進。」司法院針對評估報告推託一節表示,成效評估報告區分為「國民法官問卷調查報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成效評估報告」3大冊,預計分別於4月、7月、9月位序公告,並無所謂必須等到9月始能出版之情形。
無期徒刑撤銷假釋「關到死?」 大法官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
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須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5年或20年,有受刑人認為,《刑法》上述規定太苛、違反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4年3月15日判決相關法條「部分違憲」。大法官認為,《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的規定,不分撤銷假釋原因,到底是另外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也沒區別另外犯罪情節、及所犯之罪應執行刑的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各定不同殘刑,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最晚本案判決後2年失效。大法官強調,如果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就個案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不是必須要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由於憲法法庭是「事實上的第四審」,因此部分的釋憲聲請人的確定判決,廢棄後須由最高法院等待新法制定後重新審判,如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須依憲法法庭本案判決意旨進行裁判。檢察總長可對其他類似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一樣須等新法制定後重新審判,如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須依憲法法庭本案判決意旨進行裁判。其他適用本案憲法裁判者,可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並依釋憲意旨處理。大法官也強調,相關受刑人已受執行之殘餘刑期,不得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1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有受刑人為此聲請釋憲,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蔡崇義以鑑定機關代表身分,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呼籲修法,確保符合國際標準。謝朝和等36案判無期徒刑入監,卻因假釋期間犯罪或違規,依《刑法》第79條之1規定,一律須回籠再關20年到25年殘刑。這些案件當事人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