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 國賠陸男騎車環島慘遭路燈電死 家屬獲463萬國賠…三審雙方和解
一名陸籍錢姓男子2018年8月來台環島,騎單車經過高雄市路竹區,因為路燈漏電被電死,家屬請求國賠1165萬元,一二審判准賠463萬元,檢方又對相關工程人員依「過失致人於死罪」提公訴,雙方和解,錢男家屬也撤回國賠請求,案件終結。判決書指出,錢男於2018年8月12日來台騎自行車環島,16日晚間行經高雄市路竹區,被「新達043」路燈電擊死亡,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直接死因是「電擊性休克」,先行原因為「左前臂至左手腕多處電擊燒灼傷」、「遭電擊」,屬意外死亡,家屬認為錢男是被路燈電死。家屬認為,高雄市養工處疏於維護管理檢修,讓路燈漏電害錢男左手碰觸而死亡,要高雄市養工處國賠,一共1165萬元。高雄市養工處辯稱,本案不能證明錢男死亡是路燈漏電所造成,喪葬費用應以30萬元為限,錢男家屬求償的金額太高。一審高雄地院問法務部和陸委會,大陸人是否能用我國《國賠法》,法務部回,「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陸委會指出,「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為此,法院認定錢男家屬可獲國賠463萬元。不過,判決出爐後事件卻沒平息,二審高雄高分院也維持原判,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檢方對路燈維修管理人依「過失致死罪」提公訴,在刑案審理時,高市府跟錢男家屬和解,家屬也撤回訴訟,本案終結。
受刑人下工場「偷吃煎蛋」遭獄方區隔處分 他怒提國賠贏了
1名李姓男子在高雄監獄服刑,2021年5月間在下工場作業時,因偷吃家人準備的「煎蛋」,被監獄管理員認為不遵守作息規定及防疫措施,妨害監獄秩序,隔天即遭獄方施行10天的區隔處分。李男不服,指控監獄程序違法,提出國賠訴訟索討勞作金、精神慰撫金等。法院審理後,判處獄方應賠償8000元。根據判決書,李男主張,原告於執行期間民國110年5月18日8時45分許之非工作時段,在高雄監獄第七工場內,因食用家屬接見送入之煎蛋一事,遭該管公務員濫用職權提報對原告施予區隔處分,於同年月19日對原告施予區隔處分。李男認為,獄方作法致限制原告於原工場工作之權利,損害原告人格權及勞作金收入之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嗣經被告以112年度賠議字第1號拒絕賠償。爰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8,000元等語。高雄監獄表示,根據監獄行刑法,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20日,為查明真實及避免串證,才會區隔措進行調查程序。該案於110年5月31日經典獄長核定後,隔日製作懲罰書,均符合規定。高雄地院鳳山簡易庭審理,認為李男涉違規情節及處罰措施,應於5月31日典獄長確認核准後,即告確定,後2天區隔措施已無必要,應予終止。法官審酌,雖然李男服刑期間自由權受限制,但監獄管理及懲罰仍需依法適當,判處獄方要賠償李男8000元。可上訴。
警推92歲母坐輪椅搭火車遭拒 追分站長竟要老婦人「起立」驗證!
台中市一名警官28日推著坐輪椅的92歲母親,欲從台中追分火車站搭火車前往苗栗,卻遭站長以月台還在施工為由制止進入,還要警官母親「站起來」以證明是否真的行動不便。但老婦站起來後,站長仍說不得進入即逕自離開,令警官十分不滿,事後在臉書貼文表示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據《壹蘋新聞網》報導,台中市一名二線四星的陳姓高階警官,28日推著坐輪椅的92歲母親,從台中追分火車站搭火車前往苗栗白沙屯站,車站雖貼有峻工銘牌及無礙設施指引標誌,仍遭追分站站長以「月台還在施工」為由制止,還要求警官母親「站起來」證明是否真的行動不便,但老婦站起來後,站長仍說不得進入即逕自離開,令警官十分不滿,認為是在「耍老人家」。陳姓警官當時未表明身分,事後卻在臉書貼文,表示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據了解,陳姓警官2022年底曾帶母親到白沙屯拱天宮向媽祖參拜,當時追分火車站電梯尚未完工驗收,站務人員還幫忙提輪椅,由他扶著母親經由地下道前往搭車,順利往返白沙屯。事隔一年多,他請朋友到追分站查看,確認已貼出完工告示,才推著坐輪椅的母親前往追分站搭車,但刷卡進站時,站長卻出面表示「無障礙設施尚未啟用」、「輪椅不能進月台」後逕自離開。陳姓警官質疑,表示入口處貼有「峻工銘牌」及「無障礙設施指引」,站長卻說列車進站高低落差不適合輪椅,陳姓警官表示去年就曾推輪椅進車廂。此時站長表示若要進站必須「自負責任」還要陳母「站起來」給他看。沒想到,陳母站起來後,站長仍說不能開放,陳姓警官再次提出質疑有峻工銘牌及指引,站長卻稱「會請人劃掉」,即不再解釋,自行返回站長室。陳姓警官說,他當時沒說自己是警官,完全是以乘客的角色據理力爭,最後也沒有帶著母親硬闖月台,以其他方式前往白沙屯拜媽祖,但事後他對追分站長處理方式十分不以為然,已向台鐵投訴,表示若無合理說明,將依鐵路法及國家賠償法追究台鐵疏失。台中火車站站長李兆平則向媒體坦承同仁處理不當,他表示追分站月台目前確實仍在施工中,但電梯已完工啟用,如果遇到搭輪椅或行動不便的民眾,站務人員應設法協助搭車,而非禁止民眾搭乘,要求坐輪椅的民眾站起來更是不妥。台鐵已向陳姓警官道歉,並承諾加強內部檢討,研議後續改善措施。台鐵公司也發布公告回應,有關民眾反應追分站服務輪椅旅客缺失一節,經查當日該站值班副站長確實未能妥善說明實際狀況,態度不佳且未做好旅客服務,台鐵公司深致歉忱,已責成該站主管即予改善,並追究相關疏忽責任。另本公司將再加強旅客服務訓練以求改進。台鐵指出,追分站因月台工程尚在施工中,尚有多處凹凸不平整,顧及輪椅旅客有顛簸或翻落的危險,故實施管制。目前該站已完成無障礙電梯及斜坡道通往月台,將加快月台修整作業,完成修整前若遇輪椅旅客提早到站,應盡力服務旅客,由車站人員引導至月台上,並協助使用渡板上車。
糖尿病兒「包尿布」進看守所2天就病逝 母控「送藥被拒、管理不當」獲國賠270萬
罹患糖尿病的李姓男子在前年因竊盜被通緝,後送進了基隆看守所服刑,沒想到才不過2天,他就因血糖失控送醫不治,而李母也指控所方未依照規定看護,又拒收她送去的藥物才害死兒子,請求國家賠償。基隆地院經過審理,認為所方未監控血糖數值,在管理上有疏失,判賠新台幣近270萬元,所方則已提起上訴,希望能釐清事實。判決書指出,李男因犯加重竊盜罪遭到法院判刑3月確定,因遲遲未自動到案,基隆地檢署便發布通緝令,而警方也在民國111年5月14日將其逮捕送案,並於同日關入基隆看守所服刑。不料,才經過2天,李男就因血糖失控,引發呼吸衰竭、急性腎衰竭等併發症死亡。對此,李母主張,兒子本身就是重度糖尿病患,必須仰賴口服藥物及胰島素種病情,但基隆看守所不僅沒有在他入監時調查健康狀況,又拒收她送到看看手所的藥物,才會讓兒子就這樣離開人世;而李母也依照國家賠償法,針對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與精神撫慰金,要求所方賠償新台幣719萬7686元。基隆看守所抗辯稱,李男入監當天適逢假日,經過檢方發交看守所執行時,所方人員有注意他的健身狀況,確定他雖身穿尿布、不良於行,並無其他異狀,測量血壓、心跳、體溫後均正常,也有在執勤人員聯繫簿內記載「患有糖尿病」。所方進一步表示,李母送藥的行為不符合監獄行刑法、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品辦法規定,拒收是依法行事,且李母當時只說「需要安眠藥」,而非告知是胰島素。所方強調,李男死亡當天上午8時戒護就醫時,生理數據依舊正常,並沒有管理不當或延誤救治等違失,是因其未遵守醫囑又長期酗酒,與收容管理並無因果關係。基隆地檢署認為,看守所值勤人員聯繫簿雖有記載李男有糖尿病、尿失禁等症狀,但所方仍應了解其醫矚用藥,並隨時注意血糖數值,畢竟糖尿病若放任血糖飆升,易導致昏迷終至死亡,應是普遍常識;再者,法院查出李男入監後,不曾獲得所方提供胰島素注射,所方也沒有血糖機,導致李男錯失急救的黃金時機,判定基隆看守所有明確違失,共須賠償269萬7686元。而針對這個判決結果,所方不服已經提出上訴。
百慕達紙廠大火案2英魂殞落 家屬提800萬國賠遭法院駁回!
在台中市大雅區百慕達紙廠大火中,兩位勇敢的消防員謝志雄和張哲嘉因履行職責而不幸喪生。然而,近日法院裁定,謝志雄家屬提出的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賠償800萬元的訴求遭駁回。法官指出其屬於公務員勤務關係,並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範疇。 根據《SETN三立新聞網》報導,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謝志雄家屬主張消防局在火場處理過程中存在過失,包括未依無線電通訊原則使用頻道、執行煙熱監測時未安排水線等。然而,台中市消防局則強調當天行動都符合標準作業程序,對於謝志雄家屬所提出的指揮頻道未變更也與造成兩人殉職無直接關聯。 法官在判決中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該法旨在保護一般人民的權益,而對於基於公法上勤務的公務員,其損害賠償應依法官方撫卹機制解決。法官認為謝志雄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與國家存在特別權利關係,故不符合《國家賠償法》所定的賠償對象。雖然法院裁定謝志雄家屬敗訴,但全案仍可上訴。本案的裁決也再次引起社會關注,呼籲當局應加強審視消防作業中的程序,以確保消防員的權益及安全。
道路養護鐵板亂鋪 騎士慘摔骨折判國賠
蘇姓機車騎士2022年騎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右轉進入巷口時,為閃避鋪設在路上的鐵板間隔縫隙倒地骨折。事後蘇姓騎士發現該鐵板是三重區公所在該路段施作道路養護工程由廠商鋪設,氣得提起國賠訴訟。三重區公所稱蘇姓騎士沒有舉證是鐵板縫隙造成,也沒舉證跌倒與縫隙有關,被新北地方法院打臉,認定需國賠39萬元。蘇姓騎士主張,案發當時該處由三重區公所施作道路路面、人行道與附屬設施養護改善工程,廠商在路段鋪設臨時鐵板,鐵板間卻因未完全密合出現間隔縫隙。她當時沿著溪尾街往自強路方向行駛,欲右轉進入5巷口時,為閃避縫隙連人帶車倒地,造成右腳、胸椎骨折,要求賠償含精神慰撫金共220萬元。三重區公所則反辯,稱蘇姓騎士並未主張該處有因鐵板造成的坑洞,亦未舉證坑洞與她跌倒有關連,即使已舉證,請求金額也過高,要求法院駁回蘇姓騎士請求。新北地院認為,從車禍現場照片來看,確實有並非緊密相連的幾個鐵板在現場,且經過測量之後,間隔內的下陷地面深度為4至9公分,可見高低落差不小,路面確實因為鐵板間隔縫隙出現高低落差。新北地院認為,三重區公所為管理單位,即便鐵板是承包施工廠商臨時鋪設,三重區公所也應監督並促使廠商注意鐵板有無擺放適當位置,考量蘇姓騎士年事已高、花了2萬餘元醫療費、6萬餘元看護費等,判三重區公所需國賠蘇姓騎士39萬4439元。三重區公所表示,不會再上訴。律師林富貴舉例說,曾經手過自行車摔傷案件,因縣市政府在自行車道的伸縮縫未設置止滑設施,導致騎士摔傷,該案有監視器畫面及救護人員指證,最終縣市政府與騎士和解。他建議,案發當下第一時間就是要蒐證、保全證據,例如事發地點監視器、地面血跡甚至於車體碎片等,佐證事發處。其次,《國家賠償法》第3條明訂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要舉證該處沒有足夠安全設施,再者,最好有證人等,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鄉長擋路1/電力公司拒行賄慘虧千萬 最高院大法庭裁定國家賠
「民不與官鬥」是華人社會千年來的處世哲學,不過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今年6月出爐一件裁判,顛覆了這「千年不敗」的觀念。大法庭認為,公務員故意違法造成人民經濟上損失,人民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賠償,打破《國賠法》的法律條文隱晦不明的困境,也讓外界十分好奇,究竟是什麼案子,讓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這個具有高度憲法意識的歷史性裁定。本案源起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底標得位於南投縣名間鄉的BOT案工程,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簡稱中水局)的集集攔河堰蓋水力發電廠,名間電力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下游營造公司施作,名間鄉長謝朝輝趁機勒索地方回饋金,被拒後惱羞成怒,竟要求鄉內不知情的公墓管理員,在該案施工唯一聯外道路上放置水泥護欄,還指示其他廠商兩度破壞、開挖路面,再墊高涵洞下方聯外道路,讓預拌混凝車無法進出工地。名間水力電廠是國內首座BOT小型水力電廠,曾獲政府金擘獎優等,因前鄉長索賄而蒙羞。(圖/翻攝國家文化記憶庫)鄉長謝朝輝惡行害慘了名間電力公司,導致商轉營運延後138日,慘遭中水局罰款1120萬元,有苦說不出的名間電力公司原本想提告求償,包括工程、人事費用及未營業損失4千8百餘萬元,但考量調解委員會和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損失金額只有600多萬元,只能勉強同意,雖然歷審法院大致上都支持這個國賠金額,可是對於遲延天數的認定並不一致,導致本案2007年提告聲請國賠,16年間來回二、三審法院之間,遲遲無法確定。名間電力公司委任律師尤英夫和王雅雯指出,歷審法院都認為名間鄉公所該國賠,但是台中高分院更三審竟獨排眾議,認為《國賠法》沒規定可賠償民眾經濟上的損失,2022年4月間改判名間電力公司敗訴,拒絕行賄的名間電力公司一毛錢國賠也拿不到。名律師尤英夫指出,名間水力電廠遭前鄉長阻擾施工,延後382天才完工,廠商損失慘重。(圖/黃鵬杰攝)還好最高法院承審法官聽見民眾的聲音,將本案提交大法庭審理,大法庭認為,《國賠法》根據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而制定,《民法》已修法將公務員故意侵害人民利益也應賠償,如《國賠法》不比照適用,違反其立法精神,最後大法庭裁定公務員故意侵害民眾利益,可請求國賠,全案才廢棄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算是遲來的正義,但官司拖這麼久,名間電力公司的損失更是難以估計。尤英夫強調,司法應尊重專家鑑定的意見,他表示歷審法院對於工期遲延時間認定不一,從74天到77天不等,其實鄉長擋路延誤施工一天,不表示隔天工程車及工班就能上工,因為營造公司的工班和器具的出勤時間,早已排定不同的工程和工地,一旦延誤,就得另找空檔,司法應該尊重專家意見,才能計算出名間電力公司的實際損失。對此,名間電力公司總經理蔡世祿電話受訪時,態度相當低調,僅表示一言難盡,至於本案一拖16年、大法庭終於做出有利裁定一事,他說感謝且信賴所委任律師尤英夫多年來的努力。
188公分泳將跳水竟頸椎骨折全身癱 父母悲痛求償學校「4800萬」結果出爐
新北市某高中一位體育班游泳隊員,在2018年於課後自主訓練時,因聽從教練指示,實行跳水訓練,但這一跳竟四肢癱瘓。父母認為學校有過失,求償4800萬元,經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民法求償於法不合,應提出國賠,判張生父母敗訴。這名新北某高中張姓游泳校隊隊員在2018年11月29日課後自主訓練時,因教練要求跳水練習,就讓188公分的他往水深不到1.35公尺的泳池裡跳,疑似因水深不足,讓他頭部重撞泳池地板,導致第四、五節頸椎骨折,脊椎受傷,事後進行3次重大手術,張生目前仍四肢癱瘓。對此,張生父母指出校內泳池未達水深最低限度1.35公尺,卻讓身高188公分的兒子進行跳水訓練,因此向學校提告求償4800萬元。其中包含醫療費用約75萬元,以支出的看護費約76萬元,未來近60年的看護費用2300萬元,以及設置無障礙空間裝潢費、增購醫療器材、未來勞動能力減損,和精神撫慰金400萬元等,另外張生父母各求償精神撫慰金200萬元。校方針對張生父母指控表示,國際游泳總會雖訂定游泳池水深最低限度為1.35公尺,旦規定是針對競賽專用游泳池規格,並非對一般教學用游泳池作強制規範,而且張生跳水時是否達1.35公尺也無從得知。另外依據新北市教育局的「新北市立○○高中學生游泳池意外事件調查報告書」所載,測量學校游泳池最淺處深度為 1.1公尺,最深處為1.5公尺,並未違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游泳池管理規範」。校方指出,該場地游泳池練習跳水次數估計有數百次甚至上千次,均無事故發生,當天出事是因為張生未用正確姿勢入水,才導致事故發生,且是任何人均無法預期的突發意外,不可歸責學校場地及水深因素。新北地院認為,民法雖然有規定公務員若因「故意違背」對於第3人執行之職務,至第3人之權利受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而張生父母指控2位教練執行職務指導學生有過失,並非「故意違背」,所以不是用民法,應依國家賠償法之程序請求國家賠償。另外,張生父母指控學校對公共設施游泳池設置有管理過失,導致兒子生命財產權受損,也應依國家賠償法所定之程序請求賠償,依民法求償於法不合。經法官判決,張生父母敗訴,可上訴。
基泰建設害大直民宅塌陷 北市法務局補助律師費助提告
基泰建設公司7日晚間因施工問題,造成北市中山區大直街94巷建築物下陷事故,引發國人關注,台北市長蔣萬安昨晚立即前往視察,並組成跨局處專案小組提供受害住戶相關服務;對此,台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今(8)日表示,北市府正召集成立律師團,提供受害住戶法律諮詢,相關委任律師費用由北市府補助。連堂凱表示,北市府已依「台北市重大災害法律扶助作業要點」啟動重大災害法律扶助機制,刻正召集成立律師團,提供受害住戶法律諮詢,並協助向法院聲請財產保全程序。他說,後續如獲受害住戶同意,將由律師團協助向基泰建設訴請損害賠償等,相關委任律師費用由北市府補助。連堂凱指出,北市府建管處會積極協助受害住戶,依「台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規定申請損鄰事件爭議處理,本案之前曾有住戶申請損鄰事件爭議處理,只是該案當時依上開規則,建商於開工前已進行現況鑑定。他指出,當時基泰建設及其監造方及承造人專業工程人員簽證,認為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及非屬施工損害,依規定即可繼續施工,都發局不予列管。連堂凱強調,後續經釐清如相關公務人員在實際執行職務有疏失,民眾得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另外,台北市建管處長虞積學表示,基泰建設及福益營造於大直街94巷3弄工地違反建築法部分,已勒令停工並處起、承、監造人各新臺幣9萬元,共計27萬元罰鍰處分。針對該公司於台北市所有建築工地,共7處(含大直街案),亦同步發函勒令停工,啟動安檢。
山東男涉投毒被執行死刑「27年後逆轉無罪」 家屬痛心申請國賠…法院1理由駁回
一個錯誤判決,害的是一整個家庭!中國山東省臨猗縣有一名男子,因涉嫌投毒導致5人中毒,在1960年被判死刑並處決,然而過了27年案情逆轉改判無罪,家屬心痛申請國賠,沒想到屢屢遭到拒絕,令人心寒。據《紅星新聞》報導,男子劉忠武出生於1929年3月17日,被指控1960年3月17日晚上因不滿被撤銷公共食堂軍需官職位,攜帶農藥投入水缸中,導致5名社員飲水中毒,所幸經過急救才脫離險境。在同年7月10日被以投毒罪判死刑,8月29日執行。劉忠武的兒子劉青水痛訴,父親被判死刑時自己只有4歲,家裡還有1歲多的弟弟、10歲的大姊和7歲的二姐4個孩子,死刑執行後12天,爺爺因為悲傷過度過世,母親和奶奶帶著4個孩子背井離鄉。由於父親被判刑,他雖然成績優異,但不能繼續念高中,弟弟也受到牽連,考中等職業學校遲遲不能錄取。法院駁回國賠申請。(圖/翻攝自紅星新聞)當時村裡有人認為父親是被冤枉的,因為沒有人中毒,劉青水便開始向相關部門申訴,直到1981年法院對該案復查,1987年判決稱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判決不當,改判劉忠武無罪,但人死無法復生,這個錯誤給他們的家庭帶來巨大災變。劉青水2021年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但法院駁回申請,理由是該案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尚未施行,法律不溯及既往,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隨後其他法院也用相同的原因駁回賠償申請。但是他不放棄,目前仍繼續向相關法院反映情況,希望可以替父親討回公道。
空姐自撞護欄遭後車輾斃家屬控疏失 縣府遭判國賠218.7萬餘元
嘉義22歲葉姓華航儲備空姐3年前到花蓮打工換宿,晚上騎機車行經正進行拓寬工程的南濱路段時,不慎擦撞護欄自摔倒地,遭後方曳引車輾斃魂斷異鄉,家屬認為現場缺乏相關警示,道路設施管理有缺失,依《國家賠償法》向縣府共求償948.5萬餘元,全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裁定縣府共應給付218.7萬7869元,全案可上訴。葉女2020年考上華航空姐卻因疫情無法飛航,同年8月便到花蓮打工換宿做為職前準備,25日晚間7時許,她騎機車行經當時正進行拓寬道路工程的南濱路1段與華工3街路口時,疑見道路前後路幅因工程縮減而緊急煞車撞上一旁的護欄,接著人車往左側傾倒,被後方曳引車捲入車底,最後慘遭右後輪輾壓,造成頭骨破裂,當場死亡。不過家屬認為,廠商未依計畫書在現場提前標示施工速限牌面、道路減縮警示等,也沒有在護欄加掛紅色水管燈,由於葉女視線遭前左側曳引車擋住,在夜間燈光不佳的情況下才會釀造憾事;縣府是路設施管理的主管機關,應對廠商疏失負起國家賠償責任,葉父跟葉母分別依《國賠法》求償467萬1786元、481萬4195元。縣府則認為,現場除放置紐澤西水泥護欄、路口架設「LED限速標誌」, 車道也有畫設「慢」、「30」等明顯標誌,事故道路管理並無欠缺;另,葉女未依規定行駛道路而是違規行駛路肩,且車速非慢,應負全部過失責任,家屬不得請求國家賠償。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無法排除葉女當下誤認路肩為慢車道行駛的可能,據逢甲大學鑑定意見,曳引車駕駛在事故前確有超速行為,但均行駛在外側車道,葉當時突然左傾與其右側發生碰撞,不論駕駛有無超速當下應無法預見以致可及時閃避,故駕駛行為應無過失。不過護欄若有依指示裝設線燈及爆閃式警示燈,勢必能加強用路人確認前方狀況以利提前做適當反應,故有必要裝置該設施;葉女騎機車從原路肩進入施工路段時,因現場沒有漸變段設施的提醒,造成她可能無法及時發現前方空間縮減,認為事故地點道路設置管理缺失與其死亡應有相當因果關係。不過法官斟酌所有證據,認為葉女有超速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等過失,應對車禍事故負40%過失責任,最後扣除家屬所領得強制險保險金後,判縣府應分別給付葉父70萬1960元、葉母148萬5909元;全案可上訴。
刪平等互惠無論國籍皆可申請 國賠法修法仍待審
針對行政院發函指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對此大陸委員會昨只重申,按照《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針對法務部擬具的國賠法修正草案,陸委會僅贊同法務部刻正擬具的修正草案內容與修法精神。至於大陸人民得否參照「平等互惠原則」精神,具體個案應由受理賠償機關及法務部本於權責審認。而行政院在2021年9月2日的院會,通過法務部國賠法修正草案,包括刪除第15條條文中的「平等互惠原則」,未來新法通過後,凡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國家賠償案件,不論國籍,都可依法請求,以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不過,草案迄今仍在立法院待審。大陸涉台人士強調,他們注意到台灣法務部表示,未來國賠法將刪除平等互惠原則,無論國籍均得請求,也就是大陸人日後也可請求,徹底解決該問題。民進黨當局卻刻意藉由台灣國賠法的漏洞,來炒作兩岸為兩國,其心可議,把單純法律問題上綱到兩岸政治定位,非常不恰當。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教授唐永紅告訴本報,民進黨政府否定將大陸人民視同中華民國國民,是基於其一貫的政治主張與立場,即認為兩岸是兩個不同國家、一邊一國、一中一台的定位。對於外界質疑行政院此舉是「隱性台獨」,唐永紅直言早已是「公開地搞台獨」。唐永紅進一步指出,在該函釋做出的30年前,台獨勢力弱小,當時兩岸也都認同一個中國,然而,當前台灣的法律制度,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仍涵蓋大陸地區,在相關法律並未修改下,民進黨政府此舉屬於其自身的政治解釋,不僅沒有依法、甚至已是違法違憲的解釋。但他也補充,民進黨還不敢修改法律,把大陸地區排除在法律體系所規定的領土之外,還不敢在台獨道路上走完最後一哩路(即所謂法理台獨),「因那必然引致台海戰爭」。
警察國際交流! 文山二分局邀美警分享實務經驗
文山第二分局為精進同仁執勤技巧及毒品偵防問題相關知識,邀請台北地檢署林達檢察官來傳授偵辦技巧與經驗分享,同時邀請美國紐約市警察局葉玉輝警官至分局演講於紐約從警經驗。林達檢察官於本次講授警械使用條例新修訂部分,包含增加警械使用彈性、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使用警械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並舉實際案例讓同仁更能了解修法原因及修法後所保障之權益。葉玉輝警官任職於美國紐約市警察局近20年,曾於紐約市治安複雜之布魯克林區及曼哈頓區工作,富有實務經驗,葉警官本次分享於執勤時應預想會發生的情況,避免在事故發生時不及反應,就算只是取締交通違規仍要注意民眾之神情、動作,紐約常發生取締交通違規時遭民眾攻擊之案例。如遇有犯嫌需逮捕時,應運用優勢警力快速將其控制,避免場面失控,並於需要時請求警力支援,另警察執勤時應先確保自身安全,才有辦法保護他人之安全。本次經驗交流同仁反映熱烈,詢問用槍時機及追車問題,林達檢察官表示,警察因被車輛衝撞而開槍,有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但若犯嫌只為逃離現場,則不能為使車輛停止而對其開槍,開槍時機以有警察或民眾之生命、身體受到危害時。另有關追車與否,應衡量比例原則,如民眾僅為交通違規或攔查不停,應避免追車以維安全,以製單開罰即可,但若犯有重罪之犯嫌,應於確保自身安全情況下追車,將犯嫌逮捕到案。本分局期許同仁能透過別人的經驗中學習,遇到狀況時能即時反應,保護自身及民眾安全,並能清楚法條新修訂部分,與時並進,保護自身權益,避免有違法情事發生。
法官:「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 陸男單車環島遭電死獲463萬國賠
大陸一名錢姓男子2018年時來台騎自行車環島,旅行第5天經過高雄市路竹區時,造到漏電的路燈電擊倒地,有路過民眾施予急救並通報警消,但到院前就已經死亡,錢男家屬跨海提告,並向高雄市府申請千萬元國賠,雖然工務局養工處否認過失,並指錢男不適用國賠,但高雄地院開庭時,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應適用國家賠償法,高市府工務局確有疏失,判賠463萬,兩造不服均提出上訴,高分院則維持原判。這起事件發生在2018年8月,錢姓男子騎自行車環島,途經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突然遭到電擊倒地,當場失去生命跡象,陳姓父女路過發現幫錢男急救並打119求援,但錢男到院前已經死亡,陳女當時向警方供稱,自己剛好站在路燈旁,手臂碰觸到燈桿有「麻麻的」感覺,疑似是路燈漏電,法醫解剖鑑定,錢男左前臂到左手腕間有電擊燒灼痕跡,是「電擊性休克」致死,家屬跨海提告國賠,包括精神撫慰、扶養費,向高市府求償1,165萬元。對此高市府工務局養工處主張,大陸地區並沒有台灣的《國家賠償法》,而錢男是大陸地區民眾,依法不適用國賠,高雄地院審理時,根據《憲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亦是中華民國人民,並無禁止大陸人民請求國賠的規定,判處養工處應賠償463萬元,兩造都上訴到高分院。二審合議庭審理時,經公證單位確定案發前半年路燈就有漏電狀況,後來也沒有修復,因此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有過失,審酌大陸有扶養補助,扣除扶養費部分,認為應給付錢男家屬精神撫慰金463萬元,維持原審判決。錢男委任律師鄭瑞崙指出,勝訴關鍵在於根據憲法,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固有疆土,加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指出大陸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條例及國賠法都沒有禁止大陸人士申請國賠的規定,因此大陸人民適用台灣的國賠法並無違誤。
控校樹「雄毬果」害狂咳、喉嚨出血!高中師「討國賠536萬」遭駁回
「龍柏雄毬果」爭議不斷,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曾提出,該果實直徑小於0.4公分若吸入體內,將對健康造成傷害;台中市西苑高中何姓生物教師於2018年因劇烈咳嗽,認為是吸入校內「龍柏雄毬果」導致呼吸道受傷出血,一狀告到法院,要求教育局及校方賠償計536萬餘元,歷審均遭駁回訴請。判決書指出,何姓教師稱因吸入校內種植「龍柏雄毬果」引發劇烈咳嗽、喉嚨出血,向學校請公假檢查,但校方當時只能以病假申請,何認為教育局人員未能糾正西苑高中之錯誤。同年以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校方將何之前的病假,才改以公傷假登記。何姓教師主張,西苑高中、教育局不法侵害其個人請假權、健康權,學校並侵害其名譽權,所以向法院提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西苑高中、教育局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1元。何姓教師主張,西苑高中因校園內種植龍柏樹,認為管理上有疏失,提出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學校賠償其醫藥費7萬餘元、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薪資損害2百餘萬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合計386萬餘元。判決書指出,依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2021年函文資料,無禁止校園種龍柏樹相關規定,沒聽聞毬果掉落對人體造成危害,何在該校任教近10年期間未曾聽聞有教職員、學生因吸入「龍柏雄毬果」導致咳嗽、感染等情事。西苑高中自2017年度起每年均定期委請廠商進行校樹修剪之定期管理工作,設置及管理沒缺失。何師不服提再審,但台中高分院以再審何於前訴訟程序中,多次提出網路文章列印資料為憑;全案歷經一審、二審及最高法院認定沒新證據,無法確切證明「龍柏雄毬果」是引發其劇烈咳嗽、喉嚨出血的原因,駁回再審訴請。
桃園男子騎車遭行道樹壓死 遺孀向區公所求償600萬!敗訴原因曝
文姓男子2014年騎機車行經桃園市八德區新興路,遭行道樹壓死,文妻提告向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求償6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維持原審判決,認定行道樹因強大風雨等不可抗力因素所牽引而傾倒,判決區公所免賠。可上訴。死者家屬張姓女子提告主張,八德區公所是養護管理機關,對路段上行道樹之設置管理有欠缺,致文男在2014年12月4日凌晨2點騎機車行經該路段時,遭該路行道樹倒塌壓下致腦部撞擊地面受傷而死亡,區公所須賠償精神慰撫金等共600萬元。高院更一審認為,行道樹是在文男騎乘機車行經該路段前,因當時強大風雨等不可抗力因素所牽引而傾倒,區公所就此因深夜天候等因素導致行道樹倒塌之突發事件,應無法預見。更一審指出,事故發生後當天下午,區公所經警員通報,難期其得於行道樹倒塌後,及時採取足以防止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難認區公所對行道樹之設置或管理有所欠缺,與國家賠償法要件不符,判決駁回張女的請求、區公所免賠。
恩恩案求國賠1元不成立 法制局:無怠忽職守
新北市2歲孩童「恩恩」,在今年4月因染疫而過世,後續的調查引起各界的關注。恩恩爸日前曾向新北市府、新北市消防局及衛生局等機關,請求1元的國家賠償。新北市法制局在9月6日對外公布新聞稿,結果指出,新北市府、衛生局和消防局並無怠忽職守,故不成立國家賠償案。法制局表示,審議結果指出,在疫情期間,新北市府有針對疫情滾動式調整防疫的措施,且有多次召開跨局、處之應變會議,也有要求衛生局和消防局對於民眾的健康以及安全方面多加把關,因此難以認定新北市府未盡到對衛生局和消防局的監督責任。法制局表示,對於恩恩爸提出國家賠償案一事,經過審議及討論後,新北市府已經善盡督導的責任,並不符合賠償的要件,而衛生局和消防局也有依照緊急就醫流程對恩恩進行救治,因此國家賠償處理小組審議後,認為並無違失之處,因此無法成立國家賠償。新聞稿也有提及,對於恩恩的離世,新北市府表示不捨和遺憾。而後續請求權人仍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恩恩爸也有回應,表示完全不能接受,等收到正式公文回覆後,會再和律師討論,進行提告。
恩恩爸請求3機關國賠 新北市府審議出爐
中和2歲男童恩恩因確診病逝引發社會關注,恩恩爸8月16日遞出國賠申請,分別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衛生局3個機關各求償「新台幣1元」,消防局國賠小組審議後認為不符國賠要件,不同意賠償;衛生局已完開會結論將由市府統一對外發言;新北市政府於5日召開國賠委員會審議,今發布新聞稿表示,經委員詳細詢問、審查後,認為市府、消防局、衛生局均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並無怠忽職守,所以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新北市政府強調,對於恩恩離世感到遺憾及不捨,其國家賠償申請案仍須依國賠法構成要件及事實依法審議。後續請求權人仍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消防局表示,消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部分,事發當時,恩恩為COVID-19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因發燒超過38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病人。消防局執勤人員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積極執行救護勤務,無故意或過失事實。衛生局說明,衛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認為,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的指示辦理。本件個案發生時所適用的規定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年1月1日所修訂的「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衛生局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均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並無另訂其他規定。衛生局進一步說明,且本案發生期間,中央對於COVID-19態度是以清零為目標,針對確診者及接觸者須進行相關防疫措施,由衛生局、衛生所人員透過電話聯繫確認安排。經審視送醫歷程,衛生局所屬人員均全力以赴,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法制局表示,市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就請求權人主張新北市政府依法為轄區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未能盡到監督職責一節。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於疫情期間,本府多次召開跨局、處應變會議,針對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防疫措施,並要求衛生及消防單位確保市民生命健康與維護社會安全;基此,難認定本府有未盡監督消防局及衛生局之責。
台南殺警案/2警遭惡徒割喉殉職 警政署宣布2情況開槍「免寫報告」
台南2名警察因公殉職案,引發警察是否能大膽、正確使用槍械執法的討論。警政署24日宣布,為鼓勵員警正確、合法使用槍械,減輕員警執勤負擔,特別律定爾後執勤使用槍械,如僅係單純對空鳴槍、未造成傷亡或財損等的合法使用警械案件,將經過情形詳載於工作紀錄簿以代替書面職務報告。有關各界關切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法進程,警政署指出,「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例修正草案,目前已送立法院審議,並列為優先法案,將持續積極與委員溝通,及早凝聚各界意見,形成共識,期待立法院下會期能加速通過。警政署進一步說明修法重點,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於緊急情況時,得擴大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以彈性靈活運用,符合實需。對於使用槍械適法性之判斷基準,成立「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以用槍當時警察人員的合理認知為主,作為審查用槍適法性的基準,保障員警即時判斷大膽使用槍械。另修正遭受損害的被害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由警察人員所屬機關擔負賠償,以減少員警涉訟負擔。如警察人員因公或使用槍械涉訟,警政署表示,現行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延聘律師費用規定均會補助,另設有「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提供因公涉訟同仁於訴訟期間法律諮詢及經費補助,以補公務預算不足,消弭員警使用警械之疑慮。有關員警應勤裝備部分,行政院核定的「精進員警執勤安全方案」,自109年起全面汰換員警現行使用鋼(鐵)質伸縮警棍5萬7194支,增購拋射式電擊器4529組予各警察機關,以提升員警應勤裝備性能,保障員警執勤安全,前揭裝備皆於110年全數配發第一線執勤同仁使用,並持續督促各警察機關落實相關教育訓練。另依各警察機關實際需求及使用情形,持續增購拋射式電擊器。此外,警政署表示,目前背心式防彈衣現有數5萬8766件,外勤員警每人均核配1件,已達100%。另就女警專用防彈背心,因現階段國內各執法單位無相關使用情形,已編列112年專案研究經費,評估後續採購依據。至於各項應勤裝備(如微型攝影機,也已達外勤員警每人1台),如有損壞故障情形,均可洽原廠維修,或採購汰換。在強化訓練部分,將持續加強員警體能(技)訓練,增加建置情境模擬訓練場及實彈射擊靶場,透過情境模擬訓練,強化執勤安全意識,並依勤務況狀與需求,結合警械與裝備加強敵情觀念;另藉由國內、外員警遭攻擊、突襲或執勤傷亡案例,加強同仁面對執勤對象不同威脅等級之訓練方式,提升危機應處能力,確保員警安全。針對人力補充部分,警政署表示,會儘速檢討調度警力,並於9月至10月間由定期請調及考訓結業人員依需求檢討派補,優先充實各地方警察機關警力。另為落實釋字第785號解釋健康權意旨,警政署指出,自110年起已陸續試辦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勤休規定,並檢討人力配置及勤務規劃,推動勤務合理編排,以兼顧治安維護、勤務運作與員警健康。警政署強調,每一位警察同仁都是我們的同袍,我們將持續不斷精進,從「法令」、「裝備」、「訓練」等面向多管齊下,全面提升執勤安全,精實維護治安的量能,也呼籲民眾全力配合與支持警察,做警察堅實的後盾。
獨/司法院前大法官王和雄過世 專研行政法、享壽81歲
司法院前大法官王和雄不久前染疫,復原情況良好,不料出院回家休養後,昨天在家安詳往生,享壽81歲。王和雄是近來繼前大法官孫森焱、前最高法院院長林明德後,另一位司法耆宿過世,司法界都相當唏噓。王和雄是台南人,1941年9月2日出生,政治大學法學博士,專長行政法、國家賠償法,司法官訓練所第9期結業,曾任台北地院法官、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法務部主任秘書、金門高分檢檢察長、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等要職,1994年起擔任大法官13年,退休後從事教職,身體一向硬朗,不料染疫病癒後就過世,法界都相當意外。王和雄曾赴美國、日本考察國賠實務運作情形,主持草擬《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還曾負責草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草案》。他常談到小時候家裡生活困苦,仍堅定志向、努力求學。長年潛心向佛的王和雄,經常告訴晚輩做人不要太計較,隨順因緣有時反而較好,只要「腳踏實地、誠懇實在、忍苦耐勞」就是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