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
」 國賠運彩行老闆被告詐欺帳戶凍結 竟要警國賠60萬
新竹一名黃姓女子經營運動彩券,她被人告詐欺,銀行帳戶被凍結,60多天運彩行沒辦法做生意,她對警方提告要國賠,法院調查後發現,黃女因為違反管理要點被停機,跟帳戶凍結無關,黃女主張無理由,應予駁回。判決書指出,黃女表示,她因為被提出詐欺告訴,承辦警員因過失誤將她的金融帳戶通報為警示帳戶,讓她的戶頭被凍結,彩券行無法營業,遭取消經銷商資格,依國家賠償法要警方賠償60萬元。警方辯稱,警員依證據資料,認黃女涉嫌詐欺,依規定把她的帳戶通報為警示戶,是依法令的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可言。警方表示,黃女沒證明警示帳戶有60萬元損害,她的彩券行因違法出租或出借經銷商證,遭取消資格,和警示帳戶無關。法官表示,黃女是第2屆運動彩券經銷商,因違反經銷商遴選管理要點第43點第7項『出租或出借經銷商證』之規定遭處以停機處分,並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於12個月內累積停機達60天。法官指出,黃女主張帳戶被凍結彩券行「無法營運」,損失慘重,又說「業績下降」是因為警示,彩券行究竟是因警示帳戶而「全然無法營運」,還是「雖仍可營運,但業績減少」,黃女主張前後不一,已難採憑,無從判帳戶與彩券行經營究竟有何關聯,依國賠法求償60萬核屬無據,訴駁黃女訴訟。
陸男騎車環島慘遭路燈電死 家屬獲463萬國賠…三審雙方和解
一名陸籍錢姓男子2018年8月來台環島,騎單車經過高雄市路竹區,因為路燈漏電被電死,家屬請求國賠1165萬元,一二審判准賠463萬元,檢方又對相關工程人員依「過失致人於死罪」提公訴,雙方和解,錢男家屬也撤回國賠請求,案件終結。判決書指出,錢男於2018年8月12日來台騎自行車環島,16日晚間行經高雄市路竹區,被「新達043」路燈電擊死亡,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直接死因是「電擊性休克」,先行原因為「左前臂至左手腕多處電擊燒灼傷」、「遭電擊」,屬意外死亡,家屬認為錢男是被路燈電死。家屬認為,高雄市養工處疏於維護管理檢修,讓路燈漏電害錢男左手碰觸而死亡,要高雄市養工處國賠,一共1165萬元。高雄市養工處辯稱,本案不能證明錢男死亡是路燈漏電所造成,喪葬費用應以30萬元為限,錢男家屬求償的金額太高。一審高雄地院問法務部和陸委會,大陸人是否能用我國《國賠法》,法務部回,「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陸委會指出,「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為此,法院認定錢男家屬可獲國賠463萬元。不過,判決出爐後事件卻沒平息,二審高雄高分院也維持原判,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檢方對路燈維修管理人依「過失致死罪」提公訴,在刑案審理時,高市府跟錢男家屬和解,家屬也撤回訴訟,本案終結。
警車攔截毒蟲「意外撞傷2民眾」 竹縣警局「竟遭判國賠百萬」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員警去年6月追捕鄭姓毒蟲時,因警車橫切攔截鄭嫌的車輛,導致對方撞擊後衝進對向車道,意外將2位民眾撞成重傷。沒想到,2人事後卻聲請國賠並向新竹縣警局求償146萬,且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警方確實有疏失,判縣警局需賠償100萬元。對此,縣警局也喊冤,表示員警並無過失,將持續上訴。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的陳姓警員,在去年6月9日凌晨1點多時,發現鄭姓毒蟲車身與車牌不符,但鄭嫌卻拒絕接受盤查,駕車一路狂飆,沿途不斷闖紅燈,還逆向行駛及超速。接著員警一路追到湖口鄉的老街路口時,與陳姓警員同所的雷姓警員當下隨即於路口迴轉後,將警車橫切攔截,沒想到鄭嫌駕車高速撞擊警車後卻衝入對向車道,撞到李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並導致乘客蘇姓女子顏面挫傷併撕裂傷、大腸穿孔、主動脈剝離、左肋骨多處骨折;李男脛骨及腓骨骨折。事發後,2人認為員警執行勤務有缺失,於是蘇女向新竹縣警局求償51萬、李男也求償95萬元。但縣警局主張,員警追捕作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警政署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警方無法預見2名民眾會受傷,非屬可歸責情事,不符國賠法。法官調查後認為,陳姓警員追車過程中,鄭嫌就有出現高速行駛、闖入對向車道、闖紅燈等多項危險駕駛行為,然而,陳員並未詳細告知同事雷員上述相關情事,導致雷員駕駛警車時未鳴警笛執行攔停職務,而且雷員明知鄭嫌車輛高速行駛而來,仍貿然迴轉,導致鄭嫌車輛撞擊雷員駕駛的警車後衝入對向車道,並撞到2名原告的車輛,研判警員執行職務的確有過失,且與2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最終判賠李男62萬元、蘇女38萬元。對此,縣警局澄清,指出員警並無過失,將持續上訴。
鄉長擋路1/電力公司拒行賄慘虧千萬 最高院大法庭裁定國家賠
「民不與官鬥」是華人社會千年來的處世哲學,不過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今年6月出爐一件裁判,顛覆了這「千年不敗」的觀念。大法庭認為,公務員故意違法造成人民經濟上損失,人民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賠償,打破《國賠法》的法律條文隱晦不明的困境,也讓外界十分好奇,究竟是什麼案子,讓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這個具有高度憲法意識的歷史性裁定。本案源起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底標得位於南投縣名間鄉的BOT案工程,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簡稱中水局)的集集攔河堰蓋水力發電廠,名間電力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下游營造公司施作,名間鄉長謝朝輝趁機勒索地方回饋金,被拒後惱羞成怒,竟要求鄉內不知情的公墓管理員,在該案施工唯一聯外道路上放置水泥護欄,還指示其他廠商兩度破壞、開挖路面,再墊高涵洞下方聯外道路,讓預拌混凝車無法進出工地。名間水力電廠是國內首座BOT小型水力電廠,曾獲政府金擘獎優等,因前鄉長索賄而蒙羞。(圖/翻攝國家文化記憶庫)鄉長謝朝輝惡行害慘了名間電力公司,導致商轉營運延後138日,慘遭中水局罰款1120萬元,有苦說不出的名間電力公司原本想提告求償,包括工程、人事費用及未營業損失4千8百餘萬元,但考量調解委員會和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損失金額只有600多萬元,只能勉強同意,雖然歷審法院大致上都支持這個國賠金額,可是對於遲延天數的認定並不一致,導致本案2007年提告聲請國賠,16年間來回二、三審法院之間,遲遲無法確定。名間電力公司委任律師尤英夫和王雅雯指出,歷審法院都認為名間鄉公所該國賠,但是台中高分院更三審竟獨排眾議,認為《國賠法》沒規定可賠償民眾經濟上的損失,2022年4月間改判名間電力公司敗訴,拒絕行賄的名間電力公司一毛錢國賠也拿不到。名律師尤英夫指出,名間水力電廠遭前鄉長阻擾施工,延後382天才完工,廠商損失慘重。(圖/黃鵬杰攝)還好最高法院承審法官聽見民眾的聲音,將本案提交大法庭審理,大法庭認為,《國賠法》根據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而制定,《民法》已修法將公務員故意侵害人民利益也應賠償,如《國賠法》不比照適用,違反其立法精神,最後大法庭裁定公務員故意侵害民眾利益,可請求國賠,全案才廢棄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算是遲來的正義,但官司拖這麼久,名間電力公司的損失更是難以估計。尤英夫強調,司法應尊重專家鑑定的意見,他表示歷審法院對於工期遲延時間認定不一,從74天到77天不等,其實鄉長擋路延誤施工一天,不表示隔天工程車及工班就能上工,因為營造公司的工班和器具的出勤時間,早已排定不同的工程和工地,一旦延誤,就得另找空檔,司法應該尊重專家意見,才能計算出名間電力公司的實際損失。對此,名間電力公司總經理蔡世祿電話受訪時,態度相當低調,僅表示一言難盡,至於本案一拖16年、大法庭終於做出有利裁定一事,他說感謝且信賴所委任律師尤英夫多年來的努力。
空姐自撞護欄遭後車輾斃家屬控疏失 縣府遭判國賠218.7萬餘元
嘉義22歲葉姓華航儲備空姐3年前到花蓮打工換宿,晚上騎機車行經正進行拓寬工程的南濱路段時,不慎擦撞護欄自摔倒地,遭後方曳引車輾斃魂斷異鄉,家屬認為現場缺乏相關警示,道路設施管理有缺失,依《國家賠償法》向縣府共求償948.5萬餘元,全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裁定縣府共應給付218.7萬7869元,全案可上訴。葉女2020年考上華航空姐卻因疫情無法飛航,同年8月便到花蓮打工換宿做為職前準備,25日晚間7時許,她騎機車行經當時正進行拓寬道路工程的南濱路1段與華工3街路口時,疑見道路前後路幅因工程縮減而緊急煞車撞上一旁的護欄,接著人車往左側傾倒,被後方曳引車捲入車底,最後慘遭右後輪輾壓,造成頭骨破裂,當場死亡。不過家屬認為,廠商未依計畫書在現場提前標示施工速限牌面、道路減縮警示等,也沒有在護欄加掛紅色水管燈,由於葉女視線遭前左側曳引車擋住,在夜間燈光不佳的情況下才會釀造憾事;縣府是路設施管理的主管機關,應對廠商疏失負起國家賠償責任,葉父跟葉母分別依《國賠法》求償467萬1786元、481萬4195元。縣府則認為,現場除放置紐澤西水泥護欄、路口架設「LED限速標誌」, 車道也有畫設「慢」、「30」等明顯標誌,事故道路管理並無欠缺;另,葉女未依規定行駛道路而是違規行駛路肩,且車速非慢,應負全部過失責任,家屬不得請求國家賠償。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無法排除葉女當下誤認路肩為慢車道行駛的可能,據逢甲大學鑑定意見,曳引車駕駛在事故前確有超速行為,但均行駛在外側車道,葉當時突然左傾與其右側發生碰撞,不論駕駛有無超速當下應無法預見以致可及時閃避,故駕駛行為應無過失。不過護欄若有依指示裝設線燈及爆閃式警示燈,勢必能加強用路人確認前方狀況以利提前做適當反應,故有必要裝置該設施;葉女騎機車從原路肩進入施工路段時,因現場沒有漸變段設施的提醒,造成她可能無法及時發現前方空間縮減,認為事故地點道路設置管理缺失與其死亡應有相當因果關係。不過法官斟酌所有證據,認為葉女有超速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等過失,應對車禍事故負40%過失責任,最後扣除家屬所領得強制險保險金後,判縣府應分別給付葉父70萬1960元、葉母148萬5909元;全案可上訴。
華航空姐遊花蓮擦撞護欄遭輾身亡 縣府「有缺失」判國賠218萬
嘉義縣22歲葉姓女子2020年到花蓮打工換宿,騎車行經進行拓寬工程的南濱路段時,擦撞護欄而倒地,又被後方曳引車輾斃身亡,家屬提出國賠,法院審理後認為護欄沒有裝設指示燈,而該處又沒有見變段設施提醒,認為事故地點道路設置管理缺失與其死亡應有相當因果關係,盼縣府應國賠218萬,全案仍可上訴。據了解,葉女為華航儲備空姐,但在疫情期間無法飛航,他當年8月到花蓮打工換宿,而25日晚間8時許騎車行經南濱路一段與華工三街路口時,疑因路前後路幅因工程縮減而緊急煞車撞上一旁的護欄,連人帶車網左傾倒,後方曳引車閃避不及而輾過,葉女則當場死亡。此噩耗讓葉女家屬悲痛萬分,認為廠商未依計畫書在現場提前標示施工速限牌面、道路減縮警示等,也沒在護欄加掛紅色水管燈,而葉女視線遭前左側曳引車擋住,在夜間燈光不佳的情況下才會釀造憾事,葉父跟葉母分別依《國賠法》向縣府求償467萬1786元、481萬4195元。縣府則回應,表示現場有放置紐澤西水泥護欄,路口也有架設「LED限速標誌」, 車道也有畫設「慢」、「30」等明顯標誌,而葉女違規行駛路肩且車速非慢,認為當事人應負全部過失責任。法官則認為,葉女當時突然左傾而與曳引車發生碰撞,不論駕駛有無超速,當下應無法預見以致可及時閃避,故駕駛行為應無過失,但若護欄若有依指示裝設線燈及爆閃式警示燈,勢必能加強用路人確認前方狀況以利提前做適當反應,故有必要裝置該設施。法官認為,葉女騎機車從原路肩進入施工路段時,因現場沒有漸變段設施的提醒,造成她可能無法及時發現前方空間縮減,認為事故地點道路設置管理缺失與其死亡應有相當因果關係。法官認為葉女有超速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等過失,應對車禍事故負40%過失責任,最後扣除家屬所領得強制險保險金後,判縣府應分別給付葉父70萬1960元、葉母148萬5909元;全案可上訴。
刪平等互惠無論國籍皆可申請 國賠法修法仍待審
針對行政院發函指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對此大陸委員會昨只重申,按照《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針對法務部擬具的國賠法修正草案,陸委會僅贊同法務部刻正擬具的修正草案內容與修法精神。至於大陸人民得否參照「平等互惠原則」精神,具體個案應由受理賠償機關及法務部本於權責審認。而行政院在2021年9月2日的院會,通過法務部國賠法修正草案,包括刪除第15條條文中的「平等互惠原則」,未來新法通過後,凡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國家賠償案件,不論國籍,都可依法請求,以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不過,草案迄今仍在立法院待審。大陸涉台人士強調,他們注意到台灣法務部表示,未來國賠法將刪除平等互惠原則,無論國籍均得請求,也就是大陸人日後也可請求,徹底解決該問題。民進黨當局卻刻意藉由台灣國賠法的漏洞,來炒作兩岸為兩國,其心可議,把單純法律問題上綱到兩岸政治定位,非常不恰當。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教授唐永紅告訴本報,民進黨政府否定將大陸人民視同中華民國國民,是基於其一貫的政治主張與立場,即認為兩岸是兩個不同國家、一邊一國、一中一台的定位。對於外界質疑行政院此舉是「隱性台獨」,唐永紅直言早已是「公開地搞台獨」。唐永紅進一步指出,在該函釋做出的30年前,台獨勢力弱小,當時兩岸也都認同一個中國,然而,當前台灣的法律制度,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仍涵蓋大陸地區,在相關法律並未修改下,民進黨政府此舉屬於其自身的政治解釋,不僅沒有依法、甚至已是違法違憲的解釋。但他也補充,民進黨還不敢修改法律,把大陸地區排除在法律體系所規定的領土之外,還不敢在台獨道路上走完最後一哩路(即所謂法理台獨),「因那必然引致台海戰爭」。
台中捷運遭吊臂砸中釀1死「死者理賠最高500萬」 律師揭法律責任:恐國賠
台中捷運今(10日)發生嚴重意外,南屯區文心南五路與文心路口的一處商辦大樓,在施工進行頂樓塔吊拆除作業時,吊臂竟掉落砸中捷運車廂,造成1死多人受傷的慘劇。死者的理賠曝光,而律師也點出可能的相關法律責任。經過確認,死亡的女性乘客是靜宜大學法律系的林姓助理教授,已聯繫家屬北上認屍,保險業者第一時間也啟動理賠。依據《大眾捷運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捷運公司給每位旅客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ETtoday新聞雲》指出,旅客運送險由新光產險主保,佔保單22%,其餘國內13家業者各6%共保,死者最高理賠500萬,受傷者主要是依據醫療費用單據作為理賠的核算基礎,要有醫療單據才可以申請理賠。由於一般捷運有14天內錄影資料的保管期限,傷者可去捷運車站申請送診單,與在醫療院所、健保醫療院就診單據一併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死亡的乘客是靜宜大學法律系的林姓助理教授。(圖/翻攝自記者爆料網)有關這次事故的法律責任,律師陳君瑋接受《三立新聞》訪問,透露最重要是怎麼賠償以及賠償金額,所以民事賠償一定會有,再來是國家部分,沒有盡到相關責任,該捷運局是台中市政府所管轄,所以會有國賠法「設置有欠缺」的責任,也就是公用公共設施設計或建造有瑕疵存在,致管理有所欠缺等的賠償責任。至於刑事部分,陳君瑋回想之前台鐵太魯閣號火車邊坡滑落,發生嚴重出軌,導致49人罹難,最後背後的工程商負有過失致死,被判5年以上徒刑,這次的事件可能也會有類似參照。
法官:「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 陸男單車環島遭電死獲463萬國賠
大陸一名錢姓男子2018年時來台騎自行車環島,旅行第5天經過高雄市路竹區時,造到漏電的路燈電擊倒地,有路過民眾施予急救並通報警消,但到院前就已經死亡,錢男家屬跨海提告,並向高雄市府申請千萬元國賠,雖然工務局養工處否認過失,並指錢男不適用國賠,但高雄地院開庭時,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應適用國家賠償法,高市府工務局確有疏失,判賠463萬,兩造不服均提出上訴,高分院則維持原判。這起事件發生在2018年8月,錢姓男子騎自行車環島,途經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突然遭到電擊倒地,當場失去生命跡象,陳姓父女路過發現幫錢男急救並打119求援,但錢男到院前已經死亡,陳女當時向警方供稱,自己剛好站在路燈旁,手臂碰觸到燈桿有「麻麻的」感覺,疑似是路燈漏電,法醫解剖鑑定,錢男左前臂到左手腕間有電擊燒灼痕跡,是「電擊性休克」致死,家屬跨海提告國賠,包括精神撫慰、扶養費,向高市府求償1,165萬元。對此高市府工務局養工處主張,大陸地區並沒有台灣的《國家賠償法》,而錢男是大陸地區民眾,依法不適用國賠,高雄地院審理時,根據《憲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亦是中華民國人民,並無禁止大陸人民請求國賠的規定,判處養工處應賠償463萬元,兩造都上訴到高分院。二審合議庭審理時,經公證單位確定案發前半年路燈就有漏電狀況,後來也沒有修復,因此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有過失,審酌大陸有扶養補助,扣除扶養費部分,認為應給付錢男家屬精神撫慰金463萬元,維持原審判決。錢男委任律師鄭瑞崙指出,勝訴關鍵在於根據憲法,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固有疆土,加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指出大陸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條例及國賠法都沒有禁止大陸人士申請國賠的規定,因此大陸人民適用台灣的國賠法並無違誤。
又添1死!梨泰院意外158人死亡 總統辦公室:研究國賠法律中
南韓梨泰院於10月29日發生踩踏意外,目前有消息傳出,整體死亡人數又添增1人,共計有158人死亡。而總統尹錫悅認為,政府必須對整起意外負上很大的責任,而總統辦公室也對外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國家賠償的相關法律中。根據《韓聯社》報導指出,梨泰院踩踏意外之後,當時統計整起意外造成157人死亡,其中有26人是外籍人士,受傷者共計150人。。而現在有消息傳出中,在重傷的150人中,一名20多歲的女性因為傷重不治,被宣告死亡。這也讓整體死亡人數變成158人,而受傷人數則變成196人。而在外籍人士的部分,目前26名外籍死者,其中有24人的遺體已經被運送回母國。132名韓國死者中,其中有130人的葬禮已經完成。而在受傷人員的部分,這次共計有196人受傷,目前還有10人住院中,186人已經離院返家。目前南韓政府計畫在本周內召開災害安全管理系統重組工作組,並且會在年底前制定相關的計畫,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梨泰院災難的悲劇。南韓總統尹錫悅表示,在整場意外災難中,南韓政府必須要負上許多責任,國家必須要迅速查明意外真相,同時也要對罹難者家屬負責、確保罹難者家屬獲得補償。而南韓總統辦公室也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國家賠償的相關法律。
狀告新北市府求國賠!恩恩爸淚訴:只想要81分鐘真相
恩恩案今年9月間遭新北市府駁回國賠訴求,恩恩爸今在義務律師陪同下,前往新北地院遞狀,對新北市府、消防局和衛生局提出國賠訴訟。恩恩爸今哽咽表示,他只想要知道81分鐘救護車真相是什麼,他無法接受,也不懂新北市府為何找不到完整物證、人證,明明可以第一時間說清楚,讓他釋懷,卻偏要他走漫長的司法流程,他也怒吼稱「這是讓我非常憤恨、非常生氣的地方」。恩恩爸的義務律師陳又新表示,恩恩爸希望法律歸法律,為避免占用太多媒體資源、公共事務,恩恩爸一直沒有主動對外說明法律程序,但侯市府這邊或許有選舉考量,儘管恩恩爸沒有多做說明,但市府卻不斷對外說出,在法律程序、內容上有誤導性的言論,甚至讓恩恩爸支持者感到困惑、擔憂,因此今日正式提出國賠告訴。律師王妙華說,他們先前曾有多次機會與市府聯繫,但消防局先是阻擋律師陪恩恩爸一起聽錄音檔,市府曾在議會說會處理,實際態度卻是已讀不回,沒有任何處理,恩恩案被監察院調查後,市府又說進入司法程序,該給的證據都給了,對訴求一樣置之不理,恩恩爸提出國賠訴求後,市府一樣沒有改善,直接駁回不予賠償的新聞稿,令恩恩爸難以接受。恩恩爸說,他無法接受81分鐘後到達的救護車,他提出國賠申請,第一階段協商也不邀請他,搞黑箱作業,新聞稿發布比收到正式公文早,到底算什麼協商。媒體問及,他提告時間在選舉前夕,是否會擔心被質疑是政治操作。恩恩爸說,市府讓他繞遠路,訴求政府資訊公開法、國賠法才取得資料,他是平民百姓,沒有背景,遭遇悲劇時內心惶恐,加上要尋求律師討論,「你覺得我不需要花費時間嗎?我還要努力鎮定我的情緒」,他需要恢復正常工作,不能因為這件事讓家庭走向毀滅。恩恩爸說,若指控他有政治意圖,那他試問,市府6月初就可以提供完整調查行政報告,跟他說明,整件事不就結案了嗎,為何逼得他走上司法,他到處求助無門、心力煎熬到今天才真的走向法院。恩恩爸也說,他不敢住在新北市,因為不知道家裡會有什麼突發狀況,需要叫救護車,新北市先前也曾發生其他社會案件,像是三重警打人,被害者兒子也來聯繫他,甚至更早的小孩在公托被凌虐,向社會局求助無門,市府百般刁難,社會跟教育都不行,他不知道新北市還有什麼東西可以讓人民期待、安心生活。
恩恩爸請求3機關國賠 新北市府審議出爐
中和2歲男童恩恩因確診病逝引發社會關注,恩恩爸8月16日遞出國賠申請,分別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衛生局3個機關各求償「新台幣1元」,消防局國賠小組審議後認為不符國賠要件,不同意賠償;衛生局已完開會結論將由市府統一對外發言;新北市政府於5日召開國賠委員會審議,今發布新聞稿表示,經委員詳細詢問、審查後,認為市府、消防局、衛生局均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並無怠忽職守,所以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新北市政府強調,對於恩恩離世感到遺憾及不捨,其國家賠償申請案仍須依國賠法構成要件及事實依法審議。後續請求權人仍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消防局表示,消防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部分,事發當時,恩恩為COVID-19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因發燒超過38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病人。消防局執勤人員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積極執行救護勤務,無故意或過失事實。衛生局說明,衛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決議認為,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的指示辦理。本件個案發生時所適用的規定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年1月1日所修訂的「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衛生局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均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並無另訂其他規定。衛生局進一步說明,且本案發生期間,中央對於COVID-19態度是以清零為目標,針對確診者及接觸者須進行相關防疫措施,由衛生局、衛生所人員透過電話聯繫確認安排。經審視送醫歷程,衛生局所屬人員均全力以赴,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法制局表示,市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就請求權人主張新北市政府依法為轄區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未能盡到監督職責一節。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於疫情期間,本府多次召開跨局、處應變會議,針對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防疫措施,並要求衛生及消防單位確保市民生命健康與維護社會安全;基此,難認定本府有未盡監督消防局及衛生局之責。
金山區公所小編過勞猝死 查證非主管強迫加班拒國賠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小編陳嘉緯2020年過勞猝死,監察院糾正金山區公所,陳嘉緯父親今年1月間由立委及委任律師陪同至金山區公所請求國家賠償836萬,近日結果出爐,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決議拒絕賠償。陳父表示對結果無法接受,將向法院提出國賠訴訟。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表示,根據金山區公所提供陳嘉緯差勤紀錄,陳每個月70個小時專案加班申請,符合市府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而死亡前的2個月加班時數,分別為124小時、84小時,是公所體恤死者於事後追認,才超過專案加班時數70個小時。此外,經國賠會查證,調閱陳嘉緯電腦資料後發現,陳是自願加班處理事情,並非公所主管強迫要求加班。故不存在國賠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的情形,所以不成立國賠責任。陳嘉緯父親收到拒絕國賠公文後,氣憤表示「無法接受!」。陳父說,嘉緯加班超過100多個小時,監察院也調查過了,現在說嘉緯是自願加班,完全就是在推卸責任,他一定會走法院,提出國賠訴訟,還給兒子一個公道。
7歲兒被柔道教練摔死 男童母親淚喊「過年只能對骨灰哭」求償1800萬
台中市豐原區南陽國小一年級黃姓男童,去年遭無照的何姓柔道教練與四年級廖姓學長過肩摔20多次,導致男童顱內出血,經過70多天搶救,家屬最終忍痛拔管。黃姓男童的母親今(13日)在律師陪同下,於台中地方法院召開記者會,向何姓教練等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總求償金額1,800多萬。黃母在記者會上泣訴何姓教練為求脫罪,竟辯孩子精神狀況有問題而自殘撞牆,淚訴「我這個媽媽好痛好痛,你知道嗎?」何姓教練因該案被台中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起訴,今天上午進行一審開庭,黃母與律師在地院外召開記者會痛斥何姓教練,指對方態度惡劣、冷漠,案發至今從未當面道歉,甚至辯稱孩子有精神問題才會導致自己摔傷,她反問才7歲的兒子,要如何把自己摔成顱內出血?泣訴:「接下來大家要高高興興地團圓了,但我兒子呢?我只能看著他的骨灰、看著神主牌跟他說話。」黃母接著痛斥何姓教練撒謊、汙衊兒子自殘,「我只要想到在兒子的最後記憶裡,心裡帶著恐懼、身體帶著痛結束這一生,讓我這個媽媽好痛好痛,你知道嗎?」,希望法律能還給他們公道,更要讓何姓教練受到最嚴厲的制裁。黃母也表示,已經委託律師針對何姓教練、廖姓男童家長和台中市體育總會及柔道委員會,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賠償金額共約1,800多萬。黃母還呼籲主管機關要有積極作為,徹查並解決無照教練的問題。據檢警調查,何姓男子無教練證卻開班授課,且開課地點是柔道委員會向台中市教育局借用的場地,因此黃母的委任律師表示,雖然政府機關有其國家賠償法上的責任,但因國賠法有特殊性,所以本次並未將政府機關列為求償對象,但這不表示台中市政府可以置身事外,黃母也在記者會上補充,希望市長盧秀燕能幫忙求償,「不要讓別的孩子跟我們一樣犧牲生命」。
超慘!男登柴山遭子彈射穿腳踝 海陸M8快艇機槍釀禍 國賠機會高
高雄柴山陳姓登山客腳踝中彈案,經查流彈來源是海軍陸戰隊M8快艇機槍當天在海上演訓時所擊發,目前已鎖定肇禍槍枝準備進行試射。高雄地檢署表示,陳男已對軍方提告過失傷害,律師認為傷者向國防部索賠或請求國賠成功率均相當大。日前海軍陸戰隊進行搶灘演練,疑似M8快艇機槍射擊角度偏高,子彈拋物線越過山頭,打中正在柴山西側健行的陳男。(圖/取自臉書「蝌蚪」粉專)目前警方已經鎖定肇禍的五零機槍,接下來會重新試射一次,取新的彈頭和尋獲的彈頭比對膛線是否吻合。高市府14日晚間表示,初查流彈來源為柴山西北隅、左營「海七哨」射擊訓練所致,軍方承諾未來該處不再實施射擊、避免意外再發生。據了解,11日上午海軍陸戰隊在柴山西北角、左營海域進行搶灘演練,可能因為浪濤洶湧、導致海上M8快艇機槍射擊角度偏高,子彈竟拋物線越過山頭,打中近2公里外、正在柴山東側健行的陳男。陳姓男子11日登柴山,行經「四棵榕」遭軍方流彈擊中,貫穿左腳踝。(圖/本報資料照)2013年立法院修正《軍事審判法》,軍事相關案件全都移至司法機關審理。檢方表示,該案發生後檢方已主動介入,陳男在製作筆錄時也已經表明要對軍方提過失傷害告訴,目前重點在涉案槍枝鑑定,用來判定刑事責任。待鑑定結果出爐,陳男可進一步求償。過去就發生數起民眾遭流彈誤傷、獲國賠百萬餘元的案例。機槍用50口徑子彈翻山越嶺誤傷平民,軍事專家都驚呼「首聞、太扯了!」網友揶揄,真正幸運的不是陳男,而是軍方,要是鬧出人命就賠不完。柴山連日來登山人潮沒影響,但談起流彈傷人事件,登山客還是直呼「很恐怖!」。高市府15日表示,流彈來自海軍陸戰隊「海七哨」(紅點)靶場,距離陳男(藍色標記處)1.5至2公里。(圖/本報資料照)五零機槍主要用途是攻擊輕裝甲目標,全自動射擊穩定,命中率高,最大射程可達7.4公里。理論上人體被該口徑子彈射中,勢必造成斷肢或形成巴掌大的窟窿。境心法律事務所律師劉嘉凱表示,彈頭是關鍵證物,有利陳男求償。陳男可選擇直接向公務員依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求償,或請求國家賠償。原則上公務員若存過失責任,損害填補應先行國家賠償程序,國賠法分公務員疏失及公有公共設施設置不良兩部分,射擊人員是否違反射擊規定會影響責任輕重,若靶場、演訓場地設計不良,設置管理人、軍方高階長官也恐有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責任部分待檢方釐清後,偵查程序中,陳男與國防部若成立和解,在民刑事責任可一併統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