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院
」 基隆 基隆地院 國賠 法官 移工殺兒伴屍6年「結交新歡才棄屍」 沒有入學遭學校報警「狠父才點頭認罪」
新北市三重區爆發一起嬰兒死亡事件,一名應於2024年9月入學的男童,因遲遲未到校報到引發學校關注,校方報警後警方開始搜查,男童的父親才坦承,男童早在出生3個月後就死亡,自己也伴屍長達6年,直到自己結交新歡,怕被注意到,才在3月時將小孩的遺體帶到基隆山區丟棄。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指出,黃男與楊女曾於6年前結婚,後續楊女也在2018年產下黃姓男童。但在黃姓男童出生3個月後,楊女下班回家時,發現孩子臉上蓋著一個枕頭,而黃男則在一旁熟睡。楊女本想報警,但黃男因背負詐欺罪的通緝令而阻止楊女的報警。黃男聲稱孩子是因噎奶而死,但這個說法與楊女的陳述存在明顯矛盾。後續夫妻倆並未依法處理孩子的遺體,而是將其留在家中,任其腐爛。即使多次搬家,他們也一直帶著孩子的骸骨四處遷徙。約3年多前,楊女因無法忍受黃男的經濟不穩定而提出離婚,返回新竹老家。而黃男則繼續帶著兒子的遺骸生活。直到2024年3月,黃男因結識新女友,擔心孩子的遺骸被發現會嚇跑新歡,加上害怕殺子的劣行曝光,才決定將其丟棄。他選擇了自己的出生地基隆,用手提袋裝著白骨,坐車北上後將其丟棄在基隆市中山區的深山中。而一直到9月,男童所在學區的國小注意到男童並未依法入學後,便向警方通報。警方也循線開始展開調查。警方先是在1日首先聯繫到男童生母楊女,並在3日進行家訪,楊女供稱男童被生父帶走。而在6日當天,楊女通報男童失蹤協尋。經過警方一系列調查後,包括查訪男童的爺爺、奶奶和親友,警方才發現男童已經失蹤多年。後續經過警方的深入調查,男童的生父黃男在台中被尋獲。黃男後來才坦承,他的兒子早在2018年3月,出生僅三個月時就已經死亡。警方也才知道,黃男竟然將孩子的遺體留在身邊長達6年之久,直到3月才將其遺骸丟棄在基隆市中山區的深山中。報導中也提到,目前男童的確切死因尚未確定,到底是溢奶死亡還是被枕頭悶死,仍待進一步調查。除此之外,警方也發現,明知孩子已經死亡,為何還有家長於5月完成線上系統的新生報到,而楊女於6日通報失蹤協尋的行為,也引發了警方注意。後續警方也在基隆市中山區某民宅後方的半山腰竹林內,找到了男嬰的骸骨,之後也成立專案小組,開始訊問相關人員、保全證據,並與法醫一同進行相驗。而目前黃男因涉嫌殺人罪被基隆地院裁定羈押禁見,楊女則被限制住居。兩人將面臨殺人、遺棄屍體、偽造文書等多項罪名的指控。
雇主「先毆頭再持利刃揮砍」泰籍女移工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
基隆大武崙山5月驚傳命案,一名泰籍女移工遭同鄉的林姓女雇主持刀攻擊並推下邊坡,被發現時已失去生命跡象。基隆地檢署10日偵結,認為林女涉殺人罪,依國民法官法及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向法院提起公訴。基隆地檢署指出,林女從5月6日起雇用被害女移工,在林女基隆中正區住處工作。同月10日晚間,林女騎車載著女移工前往情人湖大武崙砲台,以安全帽毆打移工頭部,並以利刃揮砍,直至女移工跑進草叢躲避後才罷手,獨自騎車回家。女移工曾發送手機定位向男友求救,其男友雖立刻回撥,卻遲遲沒有人接聽。移工男友因不懂中文,只好向花蓮的友人求助報案,轉報給基隆警方調查。其男友與友人也前往定位處尋找,並於11日清晨6點找到倒臥在產業道路邊坡的女移工,因傷及動脈大量出血,發現時已明顯死亡。檢方指出,林女涉犯殺人罪,屬於國民法官法所定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依國民法官法及刑事訴訟法向基隆地院提起公訴,10日連同在押的林女移審法院。基隆地檢也表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基隆分會,全程陪伴來台的被害人家屬,提供即時關懷服務及慰問金、喪葬補助、緊急資助等支持。犯保協會基隆分會也委請律師提供偵查告訴代理,並積極和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聯繫,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出不去了!竊盜男出獄當天「原子筆」狠刺獄友 加碼再關4年6個月
基隆一名梁姓男子日前因犯下竊盜案入監服刑,不料2023年4月30日準備出獄當天,梁男因不滿常被高姓獄友指責,遂趁對方凌晨熟睡時,持原子筆狠刺高男眼睛及頭部,導致高男血濺當場,連聞聲趕來阻止的2名管理員也遭波及受傷。案經審理,基隆地院依重傷未遂等罪判處梁男有期徒刑4年6個月。據《壹蘋新聞網》報導,梁男2023年1月31日因竊盜案到基隆地院服刑,原本預計在同年4月30日上午8時期滿出獄,沒想到梁男卻因屢遭高姓獄友出言辱罵,懷恨在心,凌晨5時許拿起2支原子筆朝對方左眼、頭部及後腦杓猛刺。高男驚醒反抗後,梁男仍持續以原子筆刺向高男身體各部位,造成高左側眼瞼及眼周圍撕裂傷、臉部多處刺與脖子、胸口、肚子多處抓傷及刮傷等。由於2人扭打發出巨大聲響,值班中的陳姓、林姓管理員聽聞後立刻趕抵舍房將梁男帶離,但過程中梁男竟又持原子筆發動攻擊,造成2名管理員面部、頭部等多處分別受傷。事後,梁男否認犯行,並辯稱自己服用精神方面藥物將近20年之久,當天夢見在跟人吵架,自己其實意識不清楚,等反應過來時已被監獄主管帶走。法院認為,梁男在鑑定時能清楚描述高男有何行為造成不滿,且在描述對方行為時情緒激動,認為自己出獄當天攻擊對方就能出去了,高男也不能對他怎樣,顯示其明顯知道相關行為之後果,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判断違法能力受影響,故依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至於傷害罪部分,則判有期徒刑10月,兩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
愛女搭同事機車回家…半路自撞「摔成植物人」 父怒求償8千萬
基隆1名陳姓女子民國111年1月11日6時許,搭乘火鍋店吳姓同事的機車返家,不料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她受有骨盆骨折、右側顴骨弓骨折及右側下顎骨體骨骨折、顱底骨折等傷勢,呈現植物人狀態,需專人24小時照顧,氣得陳父一狀告上法院,求償8000萬元。基隆地院審理後,判處吳男應賠償50萬元;可上訴。根據判決書,陳父主張,吳男於民國111年1月11日6時許,騎乘機車搭載女兒,沿基隆市信義區深溪路往新豐街方向行駛,途經深溪路12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駛出車道邊線而撞擊停放在路邊的小貨車,致人車倒地。陳父表示,女兒因此受有骨盆骨折、右側顴骨弓骨折及右側下顎骨體骨骨折、顱底骨折、癲癇、疑似神經系統感染、水腦症、缺氧性腦病變等傷勢,導致四肢肢體無力、意識不清、無自主照顧能力,已呈現植物人之狀態,長期臥床,需專人24小時照顧,要求吳男及吳父連帶賠償8000萬元。被告辯稱,他和陳女均在火鍋店工作,因2人住處相近,且陳女不會騎機車,遂由被告載其返家,始發生事故;而被告2人對原告主張其女已呈現植物人狀態,原告以基於父親身分請求精神慰撫金,均不爭執,被告2人願於能力範圍內賠償,惟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基隆地院簡易庭審酌,吳男於事故後因傷中斷大學學業,遂至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基隆市指揮部,擔任志願役職業軍人,月薪約3萬;吳父則係從事麵包烘焙業,月薪4萬5,000元,衡酌兩造之地位、身分、經濟能力等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為有理由,逾此部分應予駁回;可上訴。
收賄10萬包庇業者濫倒廢土 前派出所長判9年10月
前新北市警察局金山分局重光派出所長蔡明和收業者10萬元賄款,對違法傾倒廢土視而不見,台灣高等法院13日依收賄罪將蔡男判刑9年10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沒收。基隆市警察局少年隊周姓小隊長,涉嫌在有女陪侍的KTV等多家店「插乾股」、圍事,基隆地方法院裁定周小隊長、劉姓偵查佐及4名業者均羈押禁見。基市警局則將周、劉記2大過免職。謝姓土方業者將營建工程廢棄物傾倒在農地,為了避免被取締,2014年9月12日,謝與掮客先和蔡明和商議公關費事宜,蔡要求每輛砂石車500元、傾倒200輛共10萬元,然後謝由中間人進所長辦公室,將10萬元親自交給蔡明和,農地遭謝傾倒廢棄物,未遭派出所查處取締。高院更二審認定,蔡男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但考量案件繫屬超過8年仍未判決確定,依《速審法》減輕其刑,判刑9年10月,可上訴。此外,基隆檢調2年前接獲檢舉,愛一路某KTV業者在店內違法招募越籍女子從事女陪侍,還提供性服務,而與業者熟識的周小隊長非但沒有查緝,還涉嫌插乾股圍事,甚至以刑警名義阻止黑道收保護費。基檢蒐證後於11日由檢察官陳淑玲指揮搜索並傳喚周小隊長、劉員及相關業者、證人等多達60人,最後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聲押周、劉及4名業者,基隆地院昨裁定均羈押禁見。
人行道青苔害滑倒獲國賠106萬 基市府不服將上訴
林姓男子2021年在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二街62巷人行道行走時,因為路面有青苔且路面溼滑致滑倒受傷,林男認為該路段是基隆市政府該管的路段向基市府訴請國賠,5月中基隆地院認為基市府應負6成責任,判賠林男106萬餘元,但市府認為林男滑倒路段,自始至終都不是市府管轄範圍,將提出上訴。這起案件主要爭議點在其實是在於,事發地究竟是否屬於基隆市政府有管理責任的範疇。原因無他,事發地的人行道屬於基隆市某社區內的私設巷道,土地產權分屬私人土地。基隆市政府認為,該人行道的管理維護責任應在土地所有權人,而非市府。但林男則是認為,事發當地雖然屬於私設巷道,但自該社區建成廿餘年來,長期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屬於具有公用地役性質之私設既成道路,因此基隆市政府有管理維護的責任。初審法官認為,國家因公用地役關係而取得私有土地的管理權,也屬於公有公共設施,如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適用國家賠償,且依據相關說明,此道路位於基隆市都市計畫區域內,具有公共地役性質的既成道路,應屬市區道路條例所稱的「市區道路」。法官指出,根據《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規定,「市區道路之人行道,由當地地方政府維護管理」,市府對此處人行道有管理維護的責任,縱使市府抗辯人行道位於私人土地,但並未因此排除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所應負的責任。但基隆市政府認為,樂利二街62巷屬私人土地,為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非屬都市計畫道路,亦非市區道路,法官主要心證該路段為「公用地役關係道路」、「屬市區道路」,為主要判決關鍵。但依大法官400號解釋,顯示該路段與「公用地役關係」不符。另外市府指出,內政部為中央道路主管機關,曾於96年作過函釋,「現有巷道非屬市區道路範疇」,故此節法官引用認知應屬錯誤。因此,市府認為,該路段自始至終皆非市府權管,該社區曾於2006年依「基隆市政府辦理轄內非封閉型社區道路維護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協助維護路面(僅限於AC鋪面),且屬一次性維護,保固期屆滿後亦於2018年3月交還社區自行管理。
基隆男收到兵單「無故消失逾5天」 遭市府移送法辦…下場慘了
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不過基隆有一名23歲男子,去年收到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卻無故沒有入營報到超過5天,而且市政府遲遲無法聯繫到人,於是依法將他移送法辦,下場也出爐了。根據判決書,詹男在去年7月7日收到來自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的徵集令,由母親代收,再轉交給本人。原本應該在同年8月16日入伍,到陸軍步兵第109旅楊梅太平里營區報到,卻無故未入營報到超過5天期限。由於市政府聯繫不到詹男,便按規定將案件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方偵訊後,認定詹男無故逾入營期限5天,依《妨害兵役條例》將他起訴,案經基隆市政府移送偵辦。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基隆地院審理認為,詹男身為役齡男子,依法附有服兵役的義務,卻意圖逃兵役,無故未依徵集令報到入營服役,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管理,更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的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衡酌其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情狀,判處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虎豹潭6死慘案!新北市府「未設警示標誌」有過失 要賠死者家屬264萬
新北市雙溪虎豹潭於2021年10月發生溪水暴漲6人遭沖走溺斃的悲劇,後續死者家屬指控新北市政府未善盡管理責任,因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市府存在管理疏失,判決需賠償4名家屬共284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據了解,這起事件發生在2021年10月16日,當時由蘇姓女子帶隊的「大方自然體驗營」帶領一行31人出遊,沒想到途中遇到午後大雨引發溪水暴漲,參加「自然體驗營」的2名成人與4名學童在橫跨「梳子壩」時被湍急溪水沖走,造成6死的慘案。其中一名鐘姓死者的家屬事後對新北市府提起告訴,判決書指出,鍾男透過網路報名,參加由天大地方公司舉辦的活動,至新北市雙溪區北勢溪上游的虎豹潭步道健行並進行生態導覽。然而當天下午2時30分開始下雨,蘇姓領隊卻選擇繼續行走。下午4時許,雨勢加劇,步道多處積水,蘇姓領隊與參與者才決定折返,但未明確指示路線。由於隊伍有28人且包含多名兒童,隊伍拉長,蘇姓領隊在隊伍後方呼籲「不要通過河床間梳子壩」,但無法有效傳達給所有人。家屬認為,蘇姓領隊因疏忽導致鍾姓被害人及其他5人未見警告標示或救生設備,且新北市政府開放虎豹潭梳子壩供公共使用,卻未設置警告標示、廣播系統及救生設備,未盡管理責任,有過失,因此向市府求償殯葬費用、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882萬餘元。基隆地院開庭時,新北市府稱,虎豹潭梳子壩不在准許行走的登山步道範圍內,本不允許通行,也不可能事前設立警告標語,且被害人死亡是蘇姓領隊的帶隊疏失及自身過失所致,市府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不過法院認為,新北市府未在梳子壩過溪處設置警示標誌,使被害人無法獲得正確判斷避險的機會,對梳子壩的管理有疏失,與被害人死亡有因果關係,判決市府應賠償4名被害者家屬共284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基隆女移工遭雇主狠心殺害棄屍山區 行兇動機曝光
基隆日前發生一起命案,一名泰籍女移工和他人發生爭執後,遭持刀攻擊,並推下邊坡身亡,警方調查後,女移工的雇主林姓新住民涉有重嫌,檢警也在林女的房間內,搜出女移工的金飾,初步判定林女是因為劫財,才會痛下殺手。據了解,這起事件發生在大武崙砲台半山腰處,5月11日上午7時許,有晨起運動的民眾在草叢內發現一名倒臥的黑衣女子,細看才發現女子身上疑似有多處刀傷,且似乎已經沒有了生命徵象,民眾也嚇得連忙報警處理。警方獲報趕到現場後,發現路上血跡斑斑,研判女子疑似遭到他人殺害。事後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追查,於11日下午,在林姓女雇主的住處將其逮捕,並在林女的臥房內,搜出死者生前佩戴的黃金項鍊和手鍊,初步判定林女的殺人動機是劫財。檢方訊後認定林女涉嫌殺人重罪,且有滅證、逃亡之虞,基隆地院也裁定羈押禁見。據泰國媒體《thaich8》報導,死者的姑姑表示,死者於2023年4月前往台灣工作,最初從事按摩相關工作,後來轉職為清潔工。死者最後一次與姑姑通話是在5月10日,當時她抱怨遭到雇主林女粗暴對待。姑姑指出,10日晚上死者曾打電話給男友,提到林女邀她一起上山採菜,但自己感到很害怕,隨後將位置座標傳給男友。當時男友勸她不要去,並表示會立即前來找她,然而隨後死者便失聯,男友立即報警並提供失蹤地點的座標,不過依舊來不及阻止憾事發生,11日找到死者時,她已經遇害。報導中提到,姑姑認為林女因看上死者的金飾而行兇,並說明這些金飾是死者擔任按摩師時購買的。至於死者的遺體,家屬表示將在台灣進行火化,然後把骨灰帶回泰國。
泰女「遭砍多刀」棄屍在大武崙山區! 同鄉女雇主殘忍殺害遭聲押
基隆大武崙砲台10日晚間驚傳一起兇殺案件,1名31歲泰籍女移工慘遭同鄉的林姓女雇主殺害,並棄屍在山區,女移工男友先前接獲女友傳來求救定位後,她就音訊全無,男子急忙和友人前往尋找,11日凌晨6點竟發現她已明顯身亡倒臥在山區草叢中,嚇得男子趕緊報警,隨後警方循線逮獲林女,並向法院申請羈押,基隆地院將於12日上午召開羈押庭。警方說明,消防人員獲報抵達現場時,女子因身上多處致命刀傷,已明顯身亡,警方到場後隨即將現場拉起封鎖線採證調查,經調查,在現場尋獲1把美工刀和死者拖鞋,在相距300多公尺的砲台入口公廁發現與事故現場皆有相同菸蒂,推測女移工與林姓女雇主在公廁發生衝突,隨後女移工被林女騎機車載下山行經彎道口時,慘遭林女殺害並推下山谷,林女滾落約10多公尺後,卡在樹叢中失血過多身亡。警方表示,經監視器畫面,鎖定林女車牌,並循線追查林女蹤跡,11日下午在林女在基隆中正區的住宅逮獲她,警方立即將他依法送辦,檢方偵訊時,林女否認行凶犯案,並模糊交代過程,檢方認為林女涉犯重罪,有滅證和逃亡的可能性,隨即向基隆地院聲請羈押林女,法官將於今日上午開庭審理。據了解,女移工持觀光證來台2個多月並在台灣工作,與1名在新竹工作的泰籍男子為情侶關係,10日晚間女移工男友接獲女友用手機傳來的定位求救,女移工表示自己被同鄉帶往山區,隨後男友緊急撥打電話連繫她,卻遲遲無人接通。10日晚間,男子因不懂中文,只好打電話向花蓮的友人求助報案,隨後轉報給基隆警方追查,同時男子與2名友人前往定位地點搜尋女友,於11日凌晨6點,男子和友人在大武崙砲台產業道路邊坡,發現女子深中多刀渾身是血,倒臥在樹叢中明顯死亡。
基隆法官李岳司法院前「程門立雪」 手捧白花一整天疑為悼念李昭然
基隆地院法官李岳2024年5月7日早上手捧白花出現在司法院前,媒體得知後紛紛前往探詢,李岳僅輕描淡寫表示他不接受採訪,但有司法官判斷,李岳可能因為沒參加士林地院法官李昭然公祭,才以具體行動表達對李昭然的支持,李岳站了一整個白天,據說中午並未進食,連基隆地院院長陳雅玲到場勸說也不為所動,李岳下午5點30分離開司法院時,仍表明不受採訪。李岳面對媒體拍照時,遲疑了一下,詢問記者身分,但又不願收下記者名片,僅表示司法院前是公開場合,每個人都可以拍照,但堅持不願說明為何站在司法院大門前。李岳法官手捧白色玫瑰花,準備離開司法院,一旁還有到場關心的司法界人士。(圖/項程鎮攝)李岳是司法官學院第51期結業,長期任職於基隆地院,他最著名事蹟是2023年選上司法院人審委員後,將法官遷調人事案資料公布在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認為可受公評,不料此舉引發司法院高層震怒,當時的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指稱此舉已違反審議規則,指示資訊處下架相關內容,人事處長陳美彤也持相同見解。不過有法官爆料,林輝煌數十年前還是雲林地院法官時,曾在當選人審委員後,帶錄音機進去開會,對與會人士的發言錄音,不過當時的司法高層對林輝煌相當包容,並未懲處他,不料等到林輝煌以改革派法官之姿上位後,卻對李岳出手,似乎「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也有「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之譏。另有法官透露,儘管多數法官都支持人事案公開,認為可有效避免黑箱作業,讓所有法官共同檢視改革派法官當大位後,是否還能不忘初心,至於合理公布的範圍則可以再討論。可惜李岳當時沒堅持到底,「似乎被司法高層的起手式嚇到」,隨即請辭人審委員,並自請處分。
NET告大日侵權!法官裁定停審「先與基市府好好打官司」:有結果再審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未歇,主富服裝公司(NET)主張出資興建商場2到4樓建物,擁有產權,被基市府收回後,17日訴請法院裁判所有權,NET同時也控告大日「口頭承諾」把建物移轉基市府構成侵權並求償。基隆地院30日開庭時審判長表示,對於NET因建物所有權喪失而向大日問責「百思不得其解」,並建議NET與基市府的「官司好好打」,等該案訴訟有了結果再審,經與兩造律師討論後,裁定先停止訴訟。基隆市前市長林右昌任內與大日公司簽約,委由大日負責營運東岸地下停車場和1樓空間。後基市府針對東岸商場去年底重新招商,由微風集團出線。但NET主張地上2至4樓為其獨自出資增建,擁有產權,市府於2月1日移交後,NET不滿向基市府提起產權之民事訴訟,尋求法院裁判所有權歸屬,4月17日第1次開庭,下次庭期是6月5日,將再開言詞辯論庭。而NET除控告基市府外,也同時控告大日侵權,基隆地院30日開庭審理。 NET律師指出,大日在與市府開會討論增建2至4樓時,曾「口頭承諾」未來會把建物移轉給市府,因此讓基市府誤認有產權,才使得大日與市府契約終止後,NET喪失向進駐2至4樓商家收租權利。大日律師則反駁,大日公司當時有以減租方式協助NET興建2至4樓商場,現有建物並非NET獨自出資興建,因此也無獨立產權。大日與NET簽定的合作契約,內容有大日與市府契約終止後,雙方契約隨之終止,以及把納入契約範圍的2至4樓空間移轉基市府等條款。審判長表示,大日對於東岸商場2至4樓建物並無權利,NET僅以大日對市府的口頭承諾而提告侵權,讓他「百思不得其解」,不明白NET為什麼那麼急。審判長說,若訴訟繼續進行,「今天我就可以結案」,並建議NET與市府的案子先好好打,打完後本案再審。最後審判長當庭與雙方律師討論後,裁定停止訴訟。
向警察借錢不成...基隆男值班台潑汽油想燒派出所!遭判刑8月
59歲朱姓男子去年10月到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派出所,向員警借錢遭拒,不久後竟拿著裝有汽油的寶特瓶和打火機意圖縱火,當場遭值班員警逮捕。基隆地方法院宣判,將朱男依《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判決書中指出,去年10月17日晚間8時許,朱男走進南榮派出所,向員警借錢,實則是索討財物資助,被員警拒絕後揚言「我會在這死給你看」,接著就離開派出所,9時許,朱男一手持裝有汽油的寶特瓶、一手持打火機重回派出所。朱男一邊向值班警員聲稱他手中的是汽油,並將汽油潑灑於地面及值班台上,警員見狀迅速把朱男壓制並逮捕。據了解,朱男工作不穩定且有喝酒習慣,過去曾多次向警員「借錢」得手,朱男在案發當天,先赴仁五路的第一警分局警備隊索討金錢遭拒絕,又走到南榮路上的南榮派出所索討被拒。基隆地院法官指出,檢方認為朱男行為涉犯《刑法》放火燒毀建築物未遂罪,朱男在案發當天雖然潑灑了汽油,但沒有「點火」,且朱男的辯護律師認為,朱男行為是因為一時情緒控制不佳才導致,朱男既然沒有點火,也就沒有「放火未遂」,僅能認為是預備犯。地院認為朱男犯有《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預備放火燒毀建築物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考量被告犯罪起因、動機及家庭經濟狀況與教育程度,處以有期徒刑8個月。
他被警校麻吉綠了!小王同學會後盯上嫂子 9年激戰180次
基隆一名員警發現妻子出軌,而出軌對象還是他的多年好友兼警校同窗,兩人不僅交往長達9年1個月,期間性交180次,還拍下性愛過程留念,甚至侵門踏戶到員警家「激戰」,讓他得知後大受打擊。基隆地院審理後,判小王侵害配偶權,要賠45萬。可上訴。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這名員警與妻子結婚14年,但他近日從未成年子女口中話語,推敲出妻子外遇的消息,而外遇的對象還是他的多年好友兼警校同窗。員警調查兩人姦情,發現好友在2011年警校同學會時,就取得妻子的聯絡方式,兩人從2014年開始交往,姦情時間竟長達9年又1個月。據員警調查,妻子與好友交往期間,兩人會透過Skype互訴情意,在台中任職的好友每個月會來基隆和妻子私會,兩人會到摩鐵、旅店甚至員警家中發生親密關係,還用手機拍下過程以供留念。員警說,外遇曝光後,妻子親手寫下自白書,坦承每年都會和好友性交約20次,多年來共計約180次,此外,好友竟還慫恿妻子與他離婚。他得知一切後非常痛苦,然而好友至今仍未向他表示過歉意,讓他承受家庭破碎和精神痛苦,因此決心對好友求償求償2百萬。全案審理時,員警好友坦承和該妻子交往,但主張個人並不會因結婚而喪失「性自主權」,因此婚內和他人發生性關係並不侵害配偶權,因此對方不能對他求償,且求償的金額也過高。而法官檢視相關證據,認為員警好友和其妻子長年交往,造成員警精神痛苦,審酌兩人都是警專畢業校友,在估量雙方薪水後,判員警好友須賠償45萬元。可上訴。
2歲童將骰子放口中 父徒手暴打嗆「再亂吃拿刀砍」判罰3萬
基隆一名余姓男子前年見孩子將骰子放入口中,竟以「不求人」、徒手暴打小孩,導致致左耳、大腿等有挫傷,還出言恫嚇「再亂吃東西我要拿菜刀砍你」,日前基隆地院法官認定余男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余男罰金3萬元。判決書指出,該起家暴案是發生在2年前某日,因余男之孩童將骰子放入口中,被余男看見後,以「不求人」及徒手毆打,導致該童左耳後側、左頰與左大腿挫傷,余男還恫嚇說「下次再亂吃東西我要拿菜刀砍你」。據了解,該童母親後來向警方報案,警方將全案移送基隆地檢署,經檢方偵查提起公訴。余男坦承有以不求人、徒手打幼童,並有出言恫嚇幼童等行為,但辯稱他都是為了管教小孩。法官審理指出,被害人與父親,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關係,有關傷害、恐嚇行為,構成家暴法的家庭暴力罪,但因為家暴法並無刑責,所以再依《刑法》之傷害罪、恐嚇危害全罪規定論罪科刑。同時,因被害人為未滿12歲兒童,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至於余男聲稱為了管教小孩,法官強調,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民法有明文,但其中規定的「必要範圍」內,是指父母應為合乎情理的適當管教,且應於實施保護教養所必要的範圍內,行使懲戒權。法官說,若對子女懲戒逾越必要範圍而以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之殘忍苛酷手段而濫用親權,則不只可成為停止親權的原因,且應負刑事責任。法官表示,被害幼童當時年僅2歲,縱使有不當行為,身為父親,應採取適當的教導方式,但余男以傷害身體、恫嚇方式管教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傷勢,使用的懲戒手段明顯過當,不具積極正面的教育意義,已逾越合理必要的範圍,因此判處余男罰金3萬元,可易服勞役。◎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詐騙集團水房首腦「一過監控期馬上逃亡」 檢察官批:自我設限讓台灣成詐騙天堂
綽號「宮保雞丁」朱姓男子因涉嫌成立水房協助詐騙集團洗錢,結果遭警方在2022年5月破獲,更於同年9月起訴。而朱男在2023年3月坦承犯行後,被裁定以100萬元交保,後續更透過科技監控的方式監控朱男的行蹤。未料,在科技監控的時限到期後,朱男趁隙棄保潛逃,目前下落不明。而有基層檢察官痛批,法院自我設限設置科技監控的期限,反而讓台灣變成詐騙集團的天堂。根據媒體報導指出,朱男先前曾被基隆地檢署起訴,指出其自2021年12月起與境外機房合作,向不特定人士收購近百個人頭帳戶,朱男除了透過人頭帳戶洗錢外,也透過加密貨幣來洗錢,總計有241名受害者的金錢被朱男等人洗到海外去。後續警方於2022年5月破獲朱男的水房後,朱男等21人同夥於同年9月被起訴,朱男之後也被求處10年重刑。而在歷經2次的延押後,朱男於2023年3月坦承所有犯行。當時法院認定全案卷證充足,且檢察官陸續追加其他同案的被告,認為朱男的再犯可能性低,因此裁定100萬元交保。後續由於檢方不滿交保的裁定提出上訴,高院發回基隆地院重新審理,最後裁定朱男必須要接受科技監控,同時要定期向轄區派出所報到。而一直到2023年12月,合議庭認為朱男在此期間大致遵守規定,並無重大違規,因此沒有延長科技監控的時間。但就在2024年3月,交保且沒有科技監控的朱男,突然傳出人間蒸發的消息。法院在確定找不到朱男後,目前已經沒收100萬元的保釋金,同時也發布通緝。為此,有基層檢察官表示,基隆地院合議庭以「法定羈押期最多9個月,所以科技監控不該太久」為由,並沒有延長朱男的科技監控時限。但實際上,法律根本沒有規定監控期限,根本就是法院自我設限。該名檢察官也認為,再加上台灣多審級且緩慢的審判過程,這讓台灣根本成為詐騙集團天堂。而該名檢察官也表示,羈押期限過短,這要修法延長,但卻以此設限科技監控的期限「大大不可」。檢察官也表示,以鍾文智接受科技監控一事為例,一次監控就是1年,根本沒有9個月上限之理「如果基隆地院的裁定是認為被告過去表現良好,可以改成具保和定期報到即可,這是個案的權衡,尊重法官裁量。」但如果並非如此,檢察官認為,基隆地院應該要出面澄清。
基隆狼師4年偷拍30女童如廁 最終重判8年6月
基隆市某國小補習班去年爆出一起狼師趁職務之便,在洗手間裝針孔攝影機偷拍女童如廁畫面,警方獲報後,在詹姓狼師電腦內查獲偷拍影像,時間長達4年餘,受害者多達30餘位,陸續有6名學童家長提出告訴,去年12月詹男遭檢察官起訴。基隆地院日前宣判,認定詹姓狼師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詹姓狼師2019年起,在基隆某國小補習班擔任老師,趁職務之便,將具有錄影功能的微型錄影機藏在芳香袋,並放在補習班五年級廁所,鏡頭正對馬桶。去年9月,1名女童如廁時,發現芳香袋掉落,袋中卻有不尋常的異物,便向詹報告,詹驚覺犯行可能敗露,便將微型錄影機拆下沖進馬桶。補習班負責人獲報後,旋即報警,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蒐證時,僅在廁所垃圾桶內找到攝影機電池。檢警在詢問女童後,認定詹姓狼師有嫌疑,至少有「滅證」行徑,便持搜索票赴詹住處搜索,並在電腦及隨身碟中發現女童如廁影像,詹在偵訊中坦承不諱。基隆地檢署去年12月將詹姓狼師起訴,基隆地方法院日前宣判,認為詹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除2名撤訴外,法官依一罪一罰原則,詹偷拍4名學童的行為,各依相關法律條文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另查扣的錄影檔案證物均沒收。
偽造學歷爽當4校老師!被妻拆穿還怪在她身上 遭重判6個月徒刑
基隆市一名魏姓男子,持著偽造美國加州理工學院生物物理學碩士學位證書,陸續到4所學校應徵老師都被錄取,當了2年的老師,直到去年遭到妻子舉發,才被拆穿。事後基隆地院法官在審理時,魏男還辯稱偽造的文書都是妻子準備的,自己並沒有注意內容,最終法官認為他毫無悔意,依偽造特種文書罪重判6個月徒刑。根據判決書指出,基隆市一名49歲魏姓男子,2021年間拿著偽造的美國加州理工學院生物物理學碩士學位證書,向台北市內湖高工應徵老師,錄取生物科兼課教師。隔年又持假學位證書向南港高工、百齡高中與南湖高中應徵老師,皆獲錄取,在4所學校內前後教課2年。直到去年,魏男與妻子感情生變,之後妻子便向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舉發,指出他偽造假學歷應聘老師,一切才被拆穿。根據檢調調查發現,魏男求職時提出的應聘文件,寫著他就讀加州理工學院時間是從2006年間到2008年止。不過他2006年到2008年卻都沒有出境紀錄,意味著他根本沒有到美國加州求學,最終依涉嫌偽造特種文書罪將魏男起訴。而在法官進行審理時,魏男辯稱他並無偽造碩士學位證書,應聘資料都是妻子幫他準備,裡面附什麼資料他沒有仔細看過。並表示,學校聘用教師也是看應徵者的資歷與經歷,他的教學經驗豐富、資歷完整,並有多項獲獎,根本沒必要提供假的文憑。但後續法院查閱魏男應聘時提供給校方的簡歷表,發現其個人學經歷上均記載「美國加州理工學院生物物理工程研究所畢」,還將學位證書列為碩士學歷證明。事後法官認為,魏男為美化學歷,持偽造學歷證書,損害美國加州理工學院學位、4所學校對於學校教師資格管理的正確性,且魏男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因此法官依偽造特種文書罪重判魏男6月徒刑,得易科18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基隆男破壞電表封印鎖 法院判他賠償台電1年電費
基隆市一名李姓男子公司處的電表,被台電查出封印鎖疑似遭破壞再封回,並依電業法求償1年電費36萬多元。李男則反駁台電不應將電表故障認定是他所為,他也會補繳短收電費,但不認侵權及賠償部分。經基隆地院審理,認定李男違規用電屬實,台電求償1年電費有理由,判李須全額賠償,全案仍可上訴。台電指出,於去年6月28日派員會同用電人李男開設的公司處用電時,發現電表封印鎖遭破壞再封回,電表已不見同字鉛封印,內部構造軸心偏離,更導致電表無法正常計量。李男當下陪同查看屬實,·並於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上簽名並蓋章同意。台電計算後,依電業法和違規用電處理規則,向李男及李男擔任負責任的公司,連帶追償電費36萬3783元。而李男抗辯表示,公司設在電表用址,但實際上用電地址並未從事任何商業行為,用電僅供居住用途。居家電力使用平均電費本屬低廉,有何動機違規用電?他在2021年初遷入前,台電曾派人修繕電表,而未將封印封回或調整構造軸心也不無可能,要將電表故障推諉是他所為,台電應負舉證責任。李男也提出去年各期電費資料,稱台電更換新電表後,用電情形與同期歷史電費相比並無明顯差異。以他的職業、經歷,也難認會為2個月微薄差額電費,雇用他人將電表拆封,獲取不法利益。當天在用電實地調查書簽名,是認為在電表自然損壞情形下,他會補繳短收電費,並非自認有侵權行為,願負損害賠償之責,主張駁回告訴。法官審理後表示,用電影響因素很多,台電依電業法規定追償費用,為法定的特殊計算基準,也無從僅以李男公司去年5、6月,去年7、8月和去年9、10月3期電費,與前年和大前年同期電費比較,並無顯著差異,逕自做有利李男的認定。法官認定,台電依用電設備、用電種類、瓦特數,再按供電時間及電價追償1年電費36萬3783元有理由,應予採認。李男及其所開設公司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其中1人給付,其他人即應同免給付責任,也就是仍須全額支付賠償。
糖尿病兒「包尿布」進看守所2天就病逝 母控「送藥被拒、管理不當」獲國賠270萬
罹患糖尿病的李姓男子在前年因竊盜被通緝,後送進了基隆看守所服刑,沒想到才不過2天,他就因血糖失控送醫不治,而李母也指控所方未依照規定看護,又拒收她送去的藥物才害死兒子,請求國家賠償。基隆地院經過審理,認為所方未監控血糖數值,在管理上有疏失,判賠新台幣近270萬元,所方則已提起上訴,希望能釐清事實。判決書指出,李男因犯加重竊盜罪遭到法院判刑3月確定,因遲遲未自動到案,基隆地檢署便發布通緝令,而警方也在民國111年5月14日將其逮捕送案,並於同日關入基隆看守所服刑。不料,才經過2天,李男就因血糖失控,引發呼吸衰竭、急性腎衰竭等併發症死亡。對此,李母主張,兒子本身就是重度糖尿病患,必須仰賴口服藥物及胰島素種病情,但基隆看守所不僅沒有在他入監時調查健康狀況,又拒收她送到看看手所的藥物,才會讓兒子就這樣離開人世;而李母也依照國家賠償法,針對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與精神撫慰金,要求所方賠償新台幣719萬7686元。基隆看守所抗辯稱,李男入監當天適逢假日,經過檢方發交看守所執行時,所方人員有注意他的健身狀況,確定他雖身穿尿布、不良於行,並無其他異狀,測量血壓、心跳、體溫後均正常,也有在執勤人員聯繫簿內記載「患有糖尿病」。所方進一步表示,李母送藥的行為不符合監獄行刑法、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品辦法規定,拒收是依法行事,且李母當時只說「需要安眠藥」,而非告知是胰島素。所方強調,李男死亡當天上午8時戒護就醫時,生理數據依舊正常,並沒有管理不當或延誤救治等違失,是因其未遵守醫囑又長期酗酒,與收容管理並無因果關係。基隆地檢署認為,看守所值勤人員聯繫簿雖有記載李男有糖尿病、尿失禁等症狀,但所方仍應了解其醫矚用藥,並隨時注意血糖數值,畢竟糖尿病若放任血糖飆升,易導致昏迷終至死亡,應是普遍常識;再者,法院查出李男入監後,不曾獲得所方提供胰島素注射,所方也沒有血糖機,導致李男錯失急救的黃金時機,判定基隆看守所有明確違失,共須賠償269萬7686元。而針對這個判決結果,所方不服已經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