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工作權
」台灣每年性侵案破萬件 萬美玲修法保障女性夜間工作權
日前大法官宣告,勞基法第49條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晚間10點至翌晨6點之間工作,該條規定違憲。對此,立委萬美玲指出近五年來,台灣每年平均發生10529件性侵案,若雇主可不再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讓女性勞工獨自於夜間通勤,女性勞工的安全令人十分擔憂。因此她主張提案修法,除要求女性於夜間工作時,雇主必須給予相關保護措施外,也明定女性於懷孕或哺乳期間或因其他健康等正當理由,雇主不得強制其夜間工作。萬美玲指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原規定,雇主未經工會或者勞資協議同意,不得使女工在夜間十點到凌晨六點間工作,但家樂福與華航因違反該條規定受到裁罰,聲請釋憲,大法官針對此案做出解釋,指此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萬美玲說,可以理解這樣的解釋是對於性別平等的重視,但大法官似乎忽略了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對於夜間工作的女性勞工,雇主應給予的保護條款也會因為這次釋憲而失效,保護條款包括: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不過萬美玲指出,以台灣近五年每年平均發生上萬件女性遭性侵案件,女性獨自於夜間通勤,安全性確實令人擔憂。此外,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在各行業中,女性平均月薪都比男性低5千到1萬元,現在如果開放雇主可無條件要求女性在夜間上班,雇主又可不用提供相關保護措施,只怕會造成女性工作者在職場上不公平的對待。為保障女性夜間工作相關權益,萬美玲針對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提出修法,明定雇主要求女性勞工於夜間上班時,仍應維持原本條文的保護條款,並且在女性懷孕或哺乳期間,雇主也不可強迫女性勞工夜間上班。
勞基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權 大法官宣告相關條文違憲
女性夜間工作制度有重大變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工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在深夜10點到清晨6點工作的條文,已違反憲法第7條性別平等原則,今天起失效。大法官指出,上述勞基法條文,原意為要求雇主,須保障女性勞工的夜間工作安全,因此條文規定,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女性才能在深夜到清晨時段工作,結果反而限制女性勞工的就業機會,形成不同性別勞工的差別待遇,造成立法手段與目的的達成間,未能有實質關聯性,淪為性別角色的窠臼,因此宣告違憲。本案釋憲聲請者為家樂福公司、中華航空公司,都因女性員工未經工會同意,就在夜間工作,遭縣市政府勞動檢查時,處以2萬元到80萬元不等罰鍰,家樂福和中華航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轉而聲請釋憲,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5庭法官,也有相關疑慮,也一併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