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條款
」 公司法 大同 經營權爭奪 双美 雙美經濟部核准大同市場派開股臨會 需在11月底前完成及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經濟部今(12)日下午4時宣布,核准大同市場派股東欣同召開股東臨時會,預計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以及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曾參與多家上市櫃公司經營權戰役的兆紳管理顧問董事長劉兆生認為,從過去的中石化條款、台紙條款、大同條款等,皆為經營權之爭後主管機關所為的事後補救,從今天經濟部核准大同市場派股東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可判讀為公部門再跨一大步的積極作為,強化維護股東之權益。大同市場派以《公司法173條第四項》申請,主張大同公司董事會「不能或不為」召開股東會,依照過去經濟部商業司對法律的原則,大同公司董事會現在依然存在,應朝駁回作出行政處分。但由於洽詢金管會意見,相關周邊單位都認為大同公司派嚴重影響公司治理,並已依特別背信移送董事長林郭文艷,作出禁止大同自辦股務代理等一連串處分動作,故經濟部以特例方式核准,也避免繼續延宕傷害股東權與公司正常營運。大同是否有違法陸資疑雲一案延宕多年,於前金管會顧立雄卸任前仍未落幕。今年6/30股東會全面改選6席一般董事與3席獨立董事,公司派以自辦股務的主場優勢,於股東會當天援引企業購併法、證券交易法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律,自行剔除市場派陣營持股加計委託書徵求共53.32%投票權,挑戰公權力。兆紳管理顧問董事長劉兆生表示,所有經營權之爭,公司派挾著主場優勢與行政資源並不懼怕打法律戰,由於法律訴訟往往三年期間尚未定讞,又要緊鄰下一屆董監事改選,故在守住經營權的前提下,踰越法律界線之亂象層出不窮,法律已變成最後救濟的手段。三年前的大同選舉,公司派便以公司法第192條之1董事會實質審查權將市場派提名董事全數剃除,故後來經濟部推動公司法修法,將審查董事候選人資格須「檢附」相關證明的規定放寬由候選人「敘明」即可的「形式審查」,避免公司以技術手法排除市場派競爭對手。而當時大同官司一打也是三年才定讞已失去實質效益,故針對經營權亂象,訴訟雖是救濟的一環但卻是緩不濟急。過去以來由於公部門行政處罰手段較輕,一般違法皆以行政罰為主,但往往公司派負責人為守住經營權的違法亂象,就算處分公司變更交易方式甚至暫停交易但受害的卻是廣大股民。劉兆生認為,主管機關的積極作為,尤其是強化股東會召集權人或公司負責人的處罰手段,方是解決近年不斷各自解讀法律適用範圍的經營權之爭亂象的必經之路。兆紳管理顧問董事長劉兆生。(圖/劉兆生提供)劉兆生並綜合大同今年6/30股東會的議程,細究其中癥結。一、企業購併法第27條:公司經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故依照企併法不論是進行收購或營業讓與,都表示股東會「必定有該討論案」才能進行表決,請問議案在何處?二、53.32%投票權被消失:該場股東會出席率為96.36%,若以被剃除與可投票的比例來區分公司派與市場派於該次股東會分別掌握43.04%與53.32%,若依票數比例分配席次分別取得4席與5席將由市場派取得經營權。公司派為達過半出席開會門檻,報到時將市場派53.32%計入出席率,始達96.36%,相關議案卻取消市場派之選舉權與表決權,並形式上扣除53.32%出席股權。試問依股東會議事規則每個討論案投票前必須報告出席股數,該案出席股數是要以公司派的43.04%還是以變形的公司派代表100%當作出席率投票?對企併法與違法陸資的認定,實際上法規解釋決定權來自主管機關或法院裁定,故表決權的認定決不在於公司本身。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申報事項要點規定之罰則為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以下罰鍰,並無取消股東權之規定。大同6/30股東會因公司剔除53.32%股東的投票權,而引發社會大眾議論。(圖/王永泰攝)兆紳管理顧問董事長劉兆生整理出市場派股東以下可做的救濟措施。(1)市場派可依公司法第189條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提起訴訟,唯須由現場有提出發言「對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達異議」的股東方具資格。(2)依照公司法第173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此項工具去年市場派曾送件向經濟部申請但被駁回,在此一亂象之下並為維護公司治理與主管機關之裁量權,將獲得經濟部同意許可召集。(3)市場派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申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停止違法董事職權,並依公司法第208條-1申請法院選派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再行召集股東會選任董事(4)若由自辦股務之公司派提出改選,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4條,可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對公司辦理股東會事務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時,得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十日前,向金管會指定之機構申請由代辦股務機構辦理當次股東會事務。兆紳管理顧問董事長劉兆生綜合主管機關可積極所為行政措施對應相關作法:(1)經濟部對於違法的股東決議內容予以否准董監事變更申請。(2)若經濟部不同意董監事變更申請,可依公司法195條要求公司限期改選。(3)市場派依照公司法第173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經濟部放寬審查。(4)嚴重違反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者,將股務自辦資格撤銷(5)投保中心於股東會現場針對諸多亂象表達對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達異議,並於會後提起裁判解任訴訟。(6)投保中心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申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停止違法董事職權,並依公司法第208條-1申請法院選派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再行召集股東會選任董事。(7)若由自辦股務之公司派提出改選,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4條,可由投保中心,對公司辦理股東會事務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時,得於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十日前,向金管會指定之機構申請由代辦股務機構辦理當次股東會事務。(8)違法董事經法院裁判解任判決確定者,訴訟確定後三年內無法擔任所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董事之效力,唯仍難脫實質掌控。
金管會查不到4/大同市場派憂「請鬼拿藥單」 難再承受一次無效股東會
一位熟稔《公司法》的律師質疑:「市場派持股已過半,老早就可以直接引用,為何不用?是禁不起提供股東真正的身分、無法交代資金來源,還是另有隱情?」三年前大同董事會改選時,公司派以「資格審查」名義,將市場派提名的董事人選全部剔除,經濟部還因此修改《公司法》第173條之1,增列「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分總數過半數股分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此為市場派召開臨時股東會打開大門,然而,大同市場派迄今卻沒有動用這條俗稱的「大同條款」。大同公司派在6月30日的董事改選中,剔除市場派股東投票權,雖因此獲得全勝,卻引發股東抗議。(圖/趙世勳攝)對此,市場派人士說,三年前大同公司派剔除其提名董事候選人爭議,一、二審法院判決公司派敗訴,「如何向違法無效的董事會申請!」「如果走《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須先向董事會申請,主席仍是林郭文艷,股務還是公司自辦,可能重演所有奧步」,「等於請鬼拿藥單,我們不能再承受一次無效的股東會。」因此市場派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直接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法界人士推測,港版《國安法》通過後,欲取得香港證監會協助調查,恐怕難度加高。(圖/中新社提供)大同經營權之爭衍生的陸資議題,也引來「美國在台協會」的關注。今年2月,美國在台協會派員高調舉行以「外資審議」為主題的「資本市場與國家安全學術研討會」,6月10日又再度舉行研討會,詳細分享美國「外國投資風險評估現代化法案」(FIRRMA)。兩次會議皆受邀出席的立委高嘉瑜表示:「要防堵有心人『假外資、真陸資』,借道取得公司經營權,滲透國安破口。」法界人士分析:「港版《國安法》通過後,可以想見香港證監會絕無配合調查之理。」為此,高嘉瑜將提案修訂外資審查相關法令,並點名金管會應盡速「行政介入」,不宜再拖。立委高嘉瑜。(圖/王永泰攝)
【經營權爭奪5】公司法修正一體適用企業 爭議案「未減反增」惹憂慮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觀察,公司法修正施行近一年來的公司經營權之爭議案,未減反增,主管機關是否有依據新修法規定落實執行?值得各界再次檢視關注。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就提出《公司法》第203條之1施行後之適用情形,來觀察過去發生的案例。2018年公司法修法時,另一備受關注的修法條文為第203條之1第2項、第3項之增訂,即俗稱之「台紙條款」,台紙條款規定過半數之董事,得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董事長不召集時,得由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開董事會。修法理由認為:董事會召集原為專屬於董事長之權限,如董事長不召集董事會,將導致企業公司治理發生重大問題。為解決此問題,並考量避免放寬董事會召集權人後之濫行召集或減少董事會議發生雙胞或多胞之情況,因而增訂。然而在實際案例中,台紙條款僅是作為董事間派系鬥爭的工具,董事間互相串聯、拉攏,以達到經營權易主的效果,不僅沒有達到「避免董事長拒絕召開董事會」的目的,更是徒增發生「雙胞董事會」的原因,完全偏離了第203條之1第2項、第3項當初的修法理由。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表示,我國公司法去年大幅修正近150個條文,實為我國公司治理與國際接軌、股東權益保障落實等之重大里程碑,殊值肯定,然而細究其中部分修正條文之修法背景,似有因特殊個案而設者,例如:市場俗稱的「SOGO條款」、「大同條款」、「台紙條款」等。惟綜合前述觀察亦可發現,本次公司法修正施行以來迄今將近一年,這些針對性的條款反而尚未具體適用於各該受到關注之案件上,相反地,由於修正條文乃一體適用於我國企業,這一年來發生之公司經營權爭議事件未減反增。相關配套制度或有待研議補足之需要,且因公司法修正對於我國整體企業經營可能產生之影響不容小覷。因此,相關因應個案立法修正之公司法條文,是否妥當?主管機關是否有依據新修法規定落實執行?亦值得各界再次檢視及深思。(5-5全文完)
【經營權爭奪4】大立光設閉鎖性石安公司 避家族股權外流釀內鬥劣勢
公司法修法之後,到底是讓大股東更容易發動公司經營權之爭,還是可以降低紛爭,連大立光創辦人林耀英與家族成員就建立閉鎖性公司石安,透過不得任意轉讓股權的特性,避免家族持有的股權流到外人手中,或者是家族成員與外人結盟搶奪經營權,形成內鬥局面。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表示,經濟部長官曾公開表示「大同條款」所謂持股過半並不限於一人持有,也就是股東間可以透過「揪團」方式,達到持股合計過半數的門檻,無疑是替徵求人大開後門,架空了委託書規則的限制。然而在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中,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徵求委託書已規定必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方可徵求超過3%以上股份的委託書。相較於委託書規則,依據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揪團」召開股東會者,卻僅有繼續持有3個月以上的門檻,甚至沒有任何最低持股限制,無疑是替徵求人大開後門,架空了委託書規則的限制。也有業界人士擔心,由於大同條款發動股東臨時會的門檻過低,對於外資或陸資持股比例偏高,甚至持股超過公司股份半數的企業,更有可能使外資或陸資易於隨時召集股東臨時會撤換原有的經營者,導致我國公司內部機密或關鍵技術的流失,讓台灣喪失競爭力。對於家族企業或非公開發行公司,此種「逼宮」狀況更是明顯。因家族企業或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權流動性及股權分散比例未如上市、櫃公司來的高,股東較容易跨過「持股3個月以上且超過50%」的門檻而召開股東臨時會,造成公司經營上的困擾。有鑒於此,實務上亦有家族企業為防範市場派依此規定搶奪企業經營權,而就公司股權之持有管理為更長遠之規劃以為因應。例如:日前大立光創辦人林耀英與家族成員建立閉鎖性公司「石安股份有限公司」,並將持有之大立光股權移轉給石安公司。大立光林家透過閉鎖性公司不得任意轉讓股權之特性,避免家族持有之股權流到外人手中,同時避免家族成員與外人結盟搶奪經營權,形成內鬥局面。(5-4待續)
【經營權爭奪3】反覆上演「逼宮」戲碼 大股東結盟主導權隨時發動
有法界人士認為,公司法修正後,似乎賦予大股東結盟主導權,使其得基於自身利益考量,隨時發動公司經營權爭奪戰。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表示,觀察去年11月《公司法》修正施行以來,陸續傳出公司經營權爭奪的案例,實務上適用其中的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股東必須持有股份「繼續三個月以上」且「合計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半數」方能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多見於家族企業或非公開發行公司。相較之下,股權相對分散、股份流動性較高的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櫃公司,則不乏有大股東屢屢釋出消息擬號召、集結其他少數股東之支持,甚至與其他關鍵股東結盟之情形,藉以達到股東臨時會的召集門檻。透過此規定的適用現況可見,本次公司法修正後,似乎賦予大股東結盟主導權,使其得基於自身利益考量,隨時發動、決定與不同的關鍵股東結盟以達持股過半之門檻。即便公司經營者所為之決策符合公司之最佳利益,一旦與大股東之利益相左,現任公司經營階層即可能隨時遭改選撤換,甚至反覆上演「逼宮」戲碼,此種狀況實不利於公司經營之穩定,似亦完全偏離立法者當初增訂此一規定之立法原意。另外,經濟部長官曾公開表示大同條款所謂持股過半並不限於一人持有,也就是股東間可以透過「揪團」方式達到持股合計過半數的門檻。(5-3待續)
【經營權爭奪1】公司法修正近一年 股東相鬥頻傳
公司法修正施行至今已近一年,公司經營權爭奪消息仍頻傳,法界人士認為從双美生技、永大、誠美材、新光三越、民視、乖乖等案例,可關注其對投資市場掀起的風波及涉及公司法修正的關聯性發展。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指出,我國公司法自2018年8月修正、同年11月起施行迄今已近一年時間,這段期間市場上仍經常傳出有關公司經營權爭奪之消息。例如:生技大廠双美公司之監察人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改選結果使得市場派取得經營權。電梯大廠永大公司的獨立董事召開股東臨時會,選出新任經營團隊。還有誠美材公司於今年3月發生董事會鬧雙胞的事件、新光三越於今年7月初,亦差點發生董事會鬧雙胞狀況。此外,更有許多援用公司法修正後增訂之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即俗稱「大同條款」),由過半數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的經營權爭議案例,包括虹冠電、民視、乖乖、聯瑞等。這些經營權爭奪的案例均對投資市場造成不小的風波,而相關案例與公司法修正之關聯性如何,實值得各界關注。以今年初發生的民視經營權爭奪一案為例,民視大股東「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關鍵股東結盟後,即援用公司法修正後增訂之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提早於今年三月舉行股東臨時會,撤換當時的民視董事長郭倍宏。又今年同樣發生經營權爭議問題的電源控管大廠虹冠電子,市場派最終亦是根據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集結151位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撤換公司之原經營團隊。此外,前陣子差點發生董事會雙胞爭議的新光三越,則是因為部分董事援用公司法修法後增訂之第203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即俗稱「台紙條款」),試圖以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開董事會所產生。(5-1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