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
」 最高法院 許宗力 司法院 保單 憲法法庭總統府公布大法官被提名人 司法院正副院長張文貞、姚立明
現任大法官15人,其中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司法院副院長蔡烱燉、大法官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等7人將於今年10月31日任期屆滿。對此,總統府30日召開「113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提名人選有,首位女性司法院長張文貞、司法院副院長姚立明,另外五位大法官分別為何賴傑、陳運財、王碧芳、廖福特、劉靜怡。總統府於今年7月15日核定成立「113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審薦小組將協助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蕭美琴副總統今早主持「113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公布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選。蕭美琴指出,5位大法官任期將於今年10月31日屆滿,為了讓大法官任期順利銜接,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提名張文貞為大法官並為司法院長,姚立明為大法官並為副院長,並在今日咨請立法院同意。蕭美琴表示,張文貞是首位女性司法院長被提名人,熟悉司法改革,姚立明富有參與憲政改革的經驗,洞悉台灣民主發展脈絡,兩位都有憲法學專長,期待不同世代超越黨派組合,領導推動司法改革,也期許台灣司法不只有國民法官,全體司法官更應該是人民的法官,維護社會公益的信心。蕭美琴說,總統會繼續推動司法改革,因此正副院長人選需要具備持續推動司法改革決心,以及領導司法行政的能力,司法體系應該以價值領導為重要導向,徵詢各界意見審慎思考後,決定提名年輕新銳的國際法律學者張文貞擔任大法官並為院長,跨黨派領袖的姚立明擔任大法官並為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被提名人張文貞女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合聘教授、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董事長,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曾經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委員,並多次擔任釋憲案之鑑定人,最為指標的案件,例如釋字第 748 號「婚姻平權」法案,其均能秉持學術專業,提供前瞻且宏觀的專家意見。司法院大法官並為副院長被提名人姚立明,現任財團法人國會觀察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德國畢勒佛大學法學博士。姚在德國求學期間,專研憲法理論,曾在國立中山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教授與憲法相關的課程,長達20多年。長期關注台灣民主發展,撰文剖析時政,對憲政體制、政黨政治及國會運作等有深刻且豐富的論述,也曾擔任立法委員,熟稔政府體制,是跨越不同黨派的政治意見領袖,並擅長運用深入淺出之表述,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大法官被提名人何賴傑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專精刑事程序法領域之研究,自德國學成歸國後,長期任教於國立政治大學,曾任法律學系系主任、法學院院長及該校主任祕書。另曾擔任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小組委員、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協助政府推動改革,也曾為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法官迴避案,提供專家諮詢意見,尤其關注人權保障,重視法治價值,對於大法官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職能必能有所助益。大法官被提名人陳運財,現任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長期任教東海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從事刑事訴訟法領域之教學與研究,著作豐碩。在實務參與上,曾擔任大法官釋憲案件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鑑定人,參與機關法案草擬、研修工作,提供法學專業意見。尤其具台、日刑事訴訟法比較研究專長,以日本裁判員制度之研究,協助創建我國「國民法官」制度,將理論化為實證 並發起成立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積極促進兩國刑事法界學術交流。大法官被提名人王碧芳,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審判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歷任3審法院法官,長期辦理行政訴訟審判業務。任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期間,所主筆的《菸酒稅法》第 21 條規定違憲爭議釋憲聲請,經司法院作成釋字第 641 號解釋審理關廠工人案,判決影響深遠 任職最高行政法院審判繁雜土地案件,建立多則重要終審法院見解,,也曾擔任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熟悉釋憲實務,且銜命推動憲法訴訟法修法,讓台灣之釋憲制度邁入新的里程碑。大法官被提名人廖福特,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長期在中研院以國際人權法及憲法為研究主軸,並於國立台北大學、東吳大學等校教授相關課程。所撰國際人權法著作是台灣本土實踐的重要基礎,也曾參與規劃國際人權條約國內法化之藍圖,並投身「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成立倡議、設置規劃與運作諮詢,對於促進我國人權法制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著力甚深。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現任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兼所長,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長期在台灣大學及中研院從事憲法、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法學之研究與教學,中外文論著均豐,法學專業深受肯定。
指標性判決!八仙塵爆致15死484傷 八仙樂園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2015年新北市八仙樂園「彩色派對」粉塵爆炸案釀15死、484傷,主辦派對的「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已於2023年7月刑滿出獄。民事部分,最高法院民事第8庭26日就3件求償做出判決,確認八仙公司並非單純提供場所,因此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未來被害人的求償訴訟,都將依這個法律見解裁判。據《中央社》報導,瑞博國際、玩色創意於2015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活動,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84人輕重傷。其中,楊姓被害人、王姓被害人、林姓被害人分別提起求償訴訟。3案於一、二審均認定瑞博、玩色及負責人呂忠吉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呂忠吉、瑞博、玩色未上訴而確定。過去審理八仙塵爆求償案時,民事一、二審大多認定呂忠吉及其兩間公司玩色創意、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均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但八仙僅出租場地,時任董座陳柏廷等人分別因無義務確保活動安全、避免塵爆發生等理由,不必賠償。最高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消費者處於弱勢或欠缺專業知識、技術等,確保消費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服務的性質。新聞資料指出,派對活動區域位在八仙樂園最內側,活動部分時間與八仙樂園營業時間重疊,且八仙公司也印製午後優惠票與活動票券組合商品,客觀上得認定是由身為遊樂業經營者八仙公司所提供,並與其經營事項具密切關係的活動。意即,八仙公司雖與瑞博國際簽訂租賃契約,然八仙把部分場地租給瑞博國際舉辦彩色派對,仍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承審合議庭認為,塵爆事故的危險源縱非八仙公司所直接製造、開啟,但八仙公司較能監督、控制或預防,當承擔消費者的不幸損害,因此八仙公司應依消保法規定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楊男部分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合議庭另指出,消保法第7條第3項但書規定,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王女、林女的部分,二審均未詳細調查,有法律適用不明確的違誤,因此王女、林女的部分均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至於楊男上訴主張時任八仙公司董事長陳柏廷、負責噴灑彩粉的沈姓工讀生、盧姓志工應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合議庭維持二審見解,認定陳無執行職務違背法令,致被害人受損害,沈男、盧男則未能預見會發生塵爆,此部分駁回上訴確定。此外,由於被害人向八仙公司陳慧穎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最高法院民事庭有法律見解歧異,因此提案民事大法庭審理,今天也做出裁定。民事大法庭認為,被害人對陳慧穎的請求權應比照民法2年的時效,而非比照公司法15年的時效;據此楊男、林女超過時效,陳慧穎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確定。
扣保單討債2/保單解約金僅千元 遭強制執行所有保障去了了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債權人可以強制解約、執行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單,取回保價金償債,立委憂心保單遭到強制解約僅拿回少量的解約金抵債,卻使得保險受益人保障喪失,相關權益沒有其他手段可以救濟,因此呼籲賦予保險受益人「介入權」,也提醒民眾,若是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是與保險公司協商,避免解約保單,改用縮小保額的方法釋出部分金額。許多債務人多年前因各種原因負債,欠錢的對象不只一家銀行,事隔多年,不見對方繼續追討,還以為債務已經解決,卻不知道銀行已將這些債權轉手給資產管理公司;直到最高院統一解釋,保單也可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資產公司紛紛出手,導致近來債務人保單遭扣押的數量大增,各黨立委都接到不少陳情,民進黨、民眾黨與國民黨立委都針對此問題舉行記者會,討論因應之道。46歲的B先生在17年前欠下現金卡卡債,至今連本帶利積欠銀行新台幣12萬9千多元,資產管理公司扣押以他為要保人的終身壽險,包括自己的主約以及兩個小孩做為被保險人的附約,預估保單解約金43萬,雖然多於欠款,但解約後若要重新投保的條件大不相同,讓他感嘆銀行的資產管理公司為了催討小錢,硬是讓債務人損失更多。最後,在立委郭國文協調下,保險公司同意以縮小保額的方式,讓債權公司可領回債款,同時債務人也不會失去所有的保障。國民黨籍立委鄭正鈐、林思銘、羅廷瑋與羅智強開記者會,呼籲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保護保單相關人基本權益刻不容緩。(圖/周志龍攝)郭國文指出,被扣押的保單有許多是父母親替小孩買的保險,一旦解約,可能就買不到同樣的保障,或者保費大幅提高。許多保單的殘值並不高,債權人拿到一點錢,但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卻失去了重要的保障,《強制執行法》和最高法院雖然都有提到比例原則,但實務上大家都知道法院負擔很重,很難多花心思去兼顧個案正義。C小姐雖然已經成年,但她的保單也是當年父母出錢讓她投保。C小姐說,她在20年前與人打官司,那段期間不僅是身心煎熬,到了後期更花光了積蓄,有打過訴訟的人就知道,司法審判還曠日廢時,為了生活只好向銀行借錢,導致不斷重覆上演「借了還、還了又借」的戲碼,最後官司輸了,她身陷囹圄,也實在無力償還,才欠下這幾十萬元的債務;出獄後又被貼上曾入獄的標籤,導致工作不順,僅能溫飽三餐,並非刻意不還錢。今年4月中,C小姐收到台北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債權銀行透過某資產管理公司查扣她的人壽保險與醫療險,訴求用保單解約金來償還欠款,「但我的保險解約金僅僅只有一千多元。」她說,如果她有投資型或者是儲蓄型的保單卻不還錢,就真的是很過份,但她只有單純的壽險與醫療險,這還是家人擔心她未來會付不起醫療費用,因此用她的名義買的保險。法院核發契約終止命令,債務人的壽險主約遭到解約,連帶附約的健康險等保單將會一併失效,恐影響就醫的基本權利。(圖/方萬民攝)「如果硬要解掉這類型的保險,無疑是要逼我走上絕路。」C小姐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她的工作已經非常不穩定,如果連人生最後的希望都剝奪,除了不能生存,連還錢的機會都被斷絕,還只是為了一千多元保險解約金,為了這一點錢就要斷人生路,想一想就覺得十分恐怖。郭國文說,目前業界和學界都對保單強制執行有很多疑慮,金管會與司法院應該協商出一個流程,在強制執行保單前,宜先召開調解程序,看要保人是否願意先行還錢,或是保險受益人是否願意代為清償,避免在要保人或受益人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強制解約。立委鍾佳濱指出,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保單本來立意良好,保障債權人、避免債務人脫產,但也可能出現道德風險,處理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業者要求解約健康型保單時,因為通常這些弱勢的保戶,正好是要用到保險的年齡,所以債權人提出解約要求時,保險公司反而成為潛在的受益者。他說,保單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時,同時也應該提供債務人主張異議的救濟的管道,但債務人可能連自己可以主張什麼也不清楚,此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就可以介入。雖然該中心原本的任務是處理保戶跟保險公司的消費爭議,但應向大眾宣導遇到類似事件應如何因應並提供諮詢。鍾佳濱也提議,金管會保險局在對壽險公司進行「普惠金融」評鑑時,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主動幫保戶做保單分析,在遭到強制執行債權的時候,怎麼樣讓保戶的損失降到最低,例如保戶的主約是儲蓄險,附約是醫療保障型的保單,雖主約被強制執行解約,保險公司可以把約附單獨分離出來,讓保戶繼續維持附約,保險局更應該將其列入對保險公司的稽核項目,這樣業者才會認真執行。
扣保單討債1/銀行強制解約保單討債務 立委質疑未兼顧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大法庭在2022年底作出統一見解,裁定保單可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CTWANT曾揭露,法院因而湧入大量銀行聲請扣押債務人保單的案件,司法人員形同成為銀行的討債工具;不僅如此,銀行把積欠多年的債權交給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這些公司為了討回債金,強制執行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單,要回的金額與債務人有形、無形損失的權益不成比例。立委鍾佳濱說,最高法院統一解釋以後,造成院方的案量增加好幾倍,2023年一整年累計就有8000多件已強制執行、有3萬多件在審理中、還有23萬件事處於查詢中。正因為全台21家保險公司中有19家在台北地院的管轄範圍,2家在士林分院,讓兩個地院工作量大增;然而,比法官們更慘的是身處台灣各地的債務人,如果他們本身就是保險的要保人,一旦因為債務受到債權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就得北上向法院聲明異議,而且很多保戶根本不知道可以異議。立委鍾佳濱、黃珊珊開記者會指出,保單遭強制解約使保單受益人喪失保障,因此將提出修法草案,賦予受益人「介入權」。(圖/周志龍攝)住在高雄的56歲的A先生現在就陷入身體健康不佳、保險理賠金拿不到、遇到協調南北跑的困境。他在19年前創業失敗欠下卡債,所投保的醫療險、防癌險與長照險早在2016年就遭扣押,但因為他是醫療型保單,保價金為「零」,所以未遭解約;他多年前曾接受心臟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當時資產處理公司聲請強制處分他的保險理賠,但法院判決「醫療金不得扣押」,因此他仍領到這筆錢。「狀況發生在最高法院的判例(統一解釋)之後。」A先生說,去年他獲得一筆約18萬元的醫療理賠金遭到扣押,最後法院執行處裁定,除了保留3個月、共6萬元的生活費,其餘的12萬元則交給資產管理公司;今年一月他心臟不適,再度住院4天,保險理賠金2萬9千多元則一直扣在保險公司尚無法領出。A先生說,多年前曾接受心臟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當時債權人曾聲請強制處分他的保險理賠,但法院判決「醫療金不得扣押」,如今情況已不同。示意圖,照片非當事人。(圖/報系資料照)A先生說,他欠下卡債並非不還錢,創業失敗後他返回職場做上班族,也遭強制執行,每個月扣一部分薪水償還債務,粗估自已已經償還2、3百萬,但仍還不完,又一直遭到逼債,他身體愈來愈差,除了心臟問題外,還罹患憂鬱症與知覺失調症,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他說,幾年前曾詢問其中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想要協商清償方案,但原本40多萬的本金,竟已複利加本金變成200多萬,難怪他一直還不完,何況他不只欠一家銀行的卡債,「怎麼還得完?直接把我拖去槍斃好了!」「債權人取回低廉解約金,但當事人喪失重要保險權益的情形,明顯不符合強制執行法中的比例原則,無異於殺雞取卵!」鍾佳濱說,雖然司法院要求法官強制執行保單時要符合比例原則,兼顧債務人的基本生活,但法官沒有辦法了解每個保單產品,不知道到底可以拿回多少解約金、對要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會產生什麼衝擊;對法院來講,要判斷每個個案會是很大的負擔,建議應由保險局、壽險公會對保險商品依種類與解約金額分類列表,供法院判斷參考,譬如儲蓄型的保險與健康型的保單處理方法不同;解約金金額不到幾萬元,也不宜申請強制執行。
司法之怒2/北院成保單執行重災區 書記官幻想被鐵櫃打到就能調職
血汗司法問題引發社會關注,書記官也無法倖免於難!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2022年12月9日裁定,人壽保險已繳保費的準備金可做為強制執行標的,聲請執行保單案子如土石流湧向台北地方法院,因為全台灣21家保險公司中有19家位於台北地院轄區。北院統計,2023年強制執行案件達20幾萬件,較2022年增加35%。儘管北院準備多套劇本因應,緊急投注許多資源和人力,仍有書記官悲鳴:很久沒有在天還亮著的時候放心下班了!據了解,北院為了清理人壽保單的執行案件,多管齊下,一方面在民事執行處新增7股書記官,還將民事科任職未滿3年的書記官都調去民事執行處,並鼓勵執達員和錄事從內部升遷,同時對外招考,擴大民事執行處陣容,可是有新進人員一聽說要到北院民事執行處上班,嚇得打退堂鼓,5月1日又有2位書記官要離職,讓北院已經吃緊的人力雪上加霜。據指出,北院甚至還打起刑事科的主意,想調動刑事書記官到民事執行處,後來發現許多刑事書記官沒有辦民事案件的經驗,調去還要重新學習和適應,也不是辦法,擔心搞得內部兵荒馬亂才作罷。不少書記官經常在社群軟體PO文吐苦水,反映司法人員的辛苦。(圖/翻攝臉書「靠北書記官」)有北院書記官在臉書「靠北書記官」社群抱怨:知道民執辛苦,但我不知道會苦成這副德性。自從大法庭相關裁定出爐後,重災區的天下第一院(指北院)嚴重超時加班已成家常便飯,能調動的都走了,有勇氣提離職的已經說出口了,不知道這把火會燒到何時?也不知道增股後會不會變好,更不知道現在要把氣出到誰身上.....。這位書記官指出,剛進執行處時被教導要定時巡卷,到現在已經完全沒有餘力巡卷了,進行中的案子已經壓垮我們,還有那些已結案件的狀紙要調卷處理,辦公室的卷櫃漸漸疊高,總想著如果鐵櫃倒下來打到我,是不是就可以離開這個可怕的地方?有其他書記官留言說,這幾年業務爆量、紀錄科的人都做到唉唉叫了,執行處這種被「神」遺棄的地方更不用妄想得到一絲憐憫,去年各公司(指各法院)發的防自殺小卡當用則用,這份工作不值得大家賠上自己的人生。還有一位書記官判斷:可能還要兩年,等可以執行的保單都執行的差不多了,浩劫才會結束。書記官和法官是關係緊密的工作夥伴,同樣是血汗司法的受害人。(圖/翻攝司法官學院官網)另有書記官PO文向保險公會喊話,希望「顧一下出貨的效率」,暗酸保險公會收費漲價了,效率也沒提升。他說每天看著未結數字漲得比台股還恐怖,你知道我們準備要跟院長室先點茶還是咖啡。(因為未結數字太難看 準備被請去泡茶)。債權人還常有情緒性話語,認為是法院在不當延滯執行程序的進行,這個鍋真是背的很冤枉。不過也有書記官替壽險公會喊冤,認為他們也忙瘋了。對此,不少法官和書記官認為應該修改《強制執行法》,把執行法院改為債務人所在地法院,減少單一法院壓力。金管會和保險局則從社會安全網的角度,認為可修訂《保險法》,避免民眾保單被強制執行而失去保障。
解約保單殺雞取卵? 跨黨立委提修法兼顧受益人和債權人
立委鍾佳濱、黃珊珊、郭國文30日開記者會指出,最高法院作出統一見解,裁定保單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有不少債主向法院聲請取得債務人的保單解約金,但保單遭強制解約後,僅取得少量解約金抵債,卻使受益人喪失保障,目前亦無其他手段可以挽回,因此共同提出修法草案,賦予受益人「介入權」,避免遭受不良債權人殺雞取卵,喪失原有保障。鍾佳濱指出,近年融資公司為追討債權,常向法院聲請將民眾保單強制解約,以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償還債務。然而一旦法院核發契約終止命令,壽險主約遭到解約,連帶附約的健康險等保單將會一併失效,受益人亦失去請求保險金的權利,損失慘重。鍾佳濱以健康險為例,通常只有一點點保價金,形成債權人取回低廉解約金,但當事人喪失重要保險權益的情形,「明顯不符合強制執行法中的比例原則,無異於殺雞取卵!」黃珊珊表示,民事大法庭的裁定雖然肯認了人壽保險可以被強制執行,但是在執行實務上仍有許多亂象:健康險、傷害險均遭強制執行,甚至保單價值準備金只有一點點的保單也被強制執行。她舉例,有些父母可能會替孩子投保健康險;而當下的狀況是,有些父母雖有欠款,但是實務上卻強制執行父母替孩子所投保的健康險,並解約該保險,使得孩子真的生病、住院時,沒有辦法受到保單的保障。黃珊珊表示,應終結這種亂象,因此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確立受益人介入權,在一定條件下,使保險受益人可以阻止該筆保單被強制執行而解約;同時,修正草案也使郭國文說,許多保單的殘值並不高,債權人拿到一點錢,但是受益人卻失去了重要的保障,被扣押的保單有許多是父母親替小孩買的保險,一旦解約,可能就買不到同樣的保障,或者保費大幅提高。目前業界和學界都對保單強制執行有很多疑慮,他認為金管會與司法院應該協商出一個流程,在強制執行保單前,先召開調解程序,看要保人是否願意償還,或是受益人是否願意代為清償,避免在要保人或受益人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強制解約。陳情人A先生表示,他於19年前創業失敗欠下卡債遭強制執行,連本帶利欠下債務愈來愈多;近年深受精神與心臟疾病之苦,他所投保的醫療險、防癌險與長照險,去年起全數遭扣押,甚至保險理賠金也遭到扣押拿不到,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向他表示「目前扣押並無標準」,導致他陷入「身體健康不佳、保險理賠金拿不到、遇到協調南北跑,每年又要繳交高額保費」的困境;他也補充因為現在身體狀況欠佳,若要重新要保也困難重重。鍾佳濱等人提出保險法修法草案,明定「介入權」入法,兼顧要保人之債權人與受益人的保障,讓具名指定的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一定範圍內之親屬,有權利介入人壽保險契約,使其能夠和債權人協商、賠付相當於解約金的金額,同時讓受益人變更為保單要保人,免於保險契約遭到解約的窘境;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一年定期人壽保險以及保單價值不足10萬元的保單得以不被強制執行解約,確保健康保險的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法務部忠告大法官們:勿廢除死刑! 恐引發社會動盪、憲法機關對立
憲法法庭2024年4月23日將進行死刑大辯論、決定死刑存廢,司法界盛傳以司法院長、兼任大法庭審判長許宗力為首的大法官們,可能趁機廢除死刑,引起全台灣8成以上、反對廢除死刑民眾大恐慌。法務部對此與最高檢察署組成因應小組,呼籲憲法法庭勿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並強調民意超過8成反對廢除死刑,應由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憲法法庭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將侵越立法權、逾越權力分立界線。法務部指出,死刑議題在我國具有高度爭議性,在社會尚未有共識情形下,驟然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國內社會對立及衝突,更侵越立法權決定,逾越權力分立界線,憲法法庭應將解釋後果評估納入考量,不應透過憲法判決主導刑事政策之形成,避免引發憲法機關間衝突及國內社會動盪。目前全球尚有許多具影響力的國家,如美國、日本等國未廢除死刑,法務部冀望憲法法庭應審酌我國歷史背景文化與歐盟國家迥然不同,不應將歐洲廢除死刑經驗直接移植至國內。憲法法庭歷次解釋認定死刑制度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憲法法庭應維持以往一貫死刑合憲見解,以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法務部強調,死刑是重大爭議問題,應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形成共識,而非透過司法判決逕行決定目前大多數國家是透過立法或修憲程序廢除死刑,經由憲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極為少數,而這些國家解釋死刑違憲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機關間有一致共識或至少無對立立場,如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釋憲前後,立法、行政機關對於廢除死刑已有相當程度共識,反觀我國立法、行政機關尚未形成共識,民意有超過八成反對廢除死刑,不應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除死刑。法務部研究指出,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等歷次憲法解釋,大法官已數次宣告合憲,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時空環境並無變遷,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之見解。法務部認為,生命權固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之,就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為憲法第23條之「限制」包括「剝奪」在內,而依法律允許剝奪生命之情況,並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死刑制度屬於最後不得已之手段,亦非以殘忍、不合人道的方式執行,並非酷刑。
保單藏錢1/大法庭堵死壽險避債 台北地院執行案件暴增35%
台灣保險業蓬勃發展,投保率不斷創新高,國人平均每人持有2.6張保單,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2022年12月9日裁定,人壽保險已繳保費的準備金可做為強制執行標的,不料引發意外風暴。裁定出爐後,各地方法院收到聲請執行人壽保單案子如雪片飛來,其中以台北地院是最嚴重受災戶,因為全台灣21家保險公司中有19家位於台北地院轄區,2023年強制執行案件達20幾萬件,較2022年增加35%,讓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和執行人員叫苦連天,甚至醞釀離職。資深法官指出,法院長久以來的主流見解,就是認為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不是要保人的財產,因此保險給付條件尚未構成時,保險公司當然也沒有錢付給要保人,執行機關也無權命令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償付解約金。2016年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就是採取這種見解。上述的法院主流見解,讓政府向保險公司「討債」時有9成敗訴。不少保險業務員在兜售保險商品時,常常以「保險藏錢」的概念,吸引大眾購買。還有一些欠稅大戶不願乖乖納稅,變賣不動產、並將存款提領一空,卻透過「藏富於保險」賴帳,花大把鈔票購買人壽保險。不過這些撇步自從大法庭裁定出爐後,買保險藏錢、避稅的方式都行不通了。壽險保單曾是富人藏錢避稅首選,現在成為債權人和稅捐機關鎖定執行的目標。(圖/報系資料照)雖然最高法院大法庭見解出爐後,讓債權人多了不少討債機會,可是以前不能執行的保單,累積了幾十年的債務問題,現在一股腦全部湧入第一線法院,也就是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如何處理就成了地院的大問題。以台北地院來說,2023年未結案件增加了7、8成,而且情形持續惡化中。北院為此設法新增民事執行處人力,並要求各科室檢視有無多餘空間,提供新增人力使用辦公。據了解,中華電信、台電曾因幾千元的欠費債權,就向法院主張執行保單,也有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認為,就算保單只能扣到幾千元,也該執行,如果地院執行處認為沒有執行必要,還會聲明異議。因此曾有地院主張對執行人壽保單的金額設立門檻,例如裁定幾萬元以下的保單不能執行,不過案子抗告到高等法院,高院卻以於法無據為由駁回,顯示在修法前,由地院透過裁定的方式設立門檻,目前並不可行。不過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時,要求執行法院裁量時,應審慎處理,賦與陳述意見機會,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言下之意,希望地院應顧及被保險人的最低生活保障,並考量債權人有無濫用情形。至於如何進行執行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的操作,仍有賴具體的規則,與足夠的案例才能實現。
保單藏錢2/欠稅大戶沒法賴 電玩大亨、8億富翁被迫「割地賠款」
人壽險保單以往被視為富人避稅藏錢管道,不少欠稅大戶名下無財產,卻拿大把鈔票買壽險保單,就是看準法院對保單能否作為執行標的意見不一,不過2022年底,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認定壽險保單可為執行標的,從此欠稅大戶少了一條避稅管道,壽險保單也成為稅捐機關和行政執行署獵稅目標。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和桃園分署轄下就有兩個欠稅大戶案例,兩人不但積欠稅金額合計達上億元,可是名下沒有財產,而且人早已出境,但卻有多張上千萬元的壽險保單,還向稅捐機關喊窮,直呼生活困難、沒錢繳稅!其中綽號「矮仔義」的林鐘義欠稅大戶,曾是新北市赫赫有名的電玩大亨,林鐘義在板橋地區經營「王爺」、「虎爺」等電子遊藝場而財源廣進,林鐘義之子林一帆2005年曾遭兩岸四地黑幫綁架勒贖1億港幣,家屬付出400萬美元贖金名噪一時,當時主導破案的台北縣警局刑警大隊長,就是現今警政署長黃明昭。林鐘義2011年積欠娛樂稅、綜所稅、營所稅5千多萬元,但只清償9萬多元,被發布「禁奢令」,限制他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品或服務等。後來林鐘義出境,即使裁定拘提管收對他也沒什麼用處。欠稅大戶名下財產常遭行政執行署查封拍賣,現在壽險保單成為稅捐機關獵稅重點。(圖/翻攝台北分署臉書)還好新北稅捐處發現,林鐘義名下購有累積高達近億元的保單,以人壽保險為主,也包括外幣保單和投資型保單,稅捐處因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主張保單解約償付欠稅及遲延利息,林鐘義和保險公司則聲明異議。雙方2020年起纏訟3年,直到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裁定出爐,新北稅捐處才反敗為勝,林鐘義為避免保單被解約、失去投保利益,不但撤回上訴,並主動繳納欠繳的2358萬餘元稅款及執行費用88萬餘元。另一起欠稅大戶更離譜,8旬高齡的徐恒夫家庭年收入曾高達2千萬元,淨資產有8億元之譜,卻拒繳1100萬元的所得稅。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發現他賣房子賺了1.1億元,隔年花上千萬元買了好幾張保單,國稅局先執行他在法國巴黎人壽保單,金額377萬元,徐恒夫則主張自己已高齡80歲,他和家人都依賴壽險契約的保障,主張強制扣押不合法,並對法國巴黎人壽提告。不過高等法院認為,徐投保時,家庭年平均收入2000萬元、淨資產8億元,就算保險契約終止,對徐氏夫婦基本生活影響甚微,因此判決敗訴,徐因未繳交上訴費用9萬5500元,2023年4月遭駁回上訴。國稅局還計畫繼續執行他在其他保險公司的保單。
司法散步1/最高法院暗藏打卡熱點 這首詩提醒法官勿忘初心
提到最高法院會想到什麼?嚴肅的法庭、生硬的判決,還是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其實最高法院沒有這麼冰冷,裡面珍藏很多你我想像不到的藝術品,以及大時代的故事,等著你我去發掘。最高法院還有個「與民有約活動」,機關、團體都可自行組隊報名參訪,只要上官網填寫資料,就有專人導覽,讓民眾親近司法。據了解,最高法院的參訪行程中,以二樓的「大法庭」,最受參觀民眾青睞,成為拍照打卡熱點。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成立,從前任司法院長賴浩敏時開始研議,到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上任後立法通過,主要功能為取代最高法院施行數十年的民刑庭總會和判例制度,由11位法官審案、統一最高法院見解。參觀民眾對於大法庭挑高寬敞的設計最感興趣,也對這裡竟然能夠統一所有法律見解感到好奇,都會在大法庭前合照留念。文藝走廊展覽櫃裡,有一座最高法院圓形舊鋼印(右下方),見證民國百年司法史。(圖/趙世勳攝)大法庭內法檯對面牆上,有一幅名為「公平正義」的陶版裝置藝術,由台華窯製作、十分壯觀。右邊的黎明太陽照耀大地,象徵法院公開透明、眾生平等,左邊的明月星辰則期許法官胸懷光風霽月、不欺暗室。至於右下角和左下角的樹林,則是甘棠樹,源自《詩經》〈召南〉章的〈甘棠〉詩,由孔子第75代子孫書法家孔依平,以行書和隸書撰寫。《詩經》〈甘棠〉詩的主角召公是周文王之子,他經常下鄉探訪民隱,卻不占用百姓住家,常在甘棠樹下遮風避雨聽訟,被稱為是世界最早的巡迴法院之一,召公過世後,民眾不忍砍伐他待過的甘棠樹,傳頌〈甘棠〉詩、感念他的勤政廉能。最高法院興建大法庭時,摘錄此詩刻在牆上,勉勵大法庭審案要以百姓為念,最高法院外牆也有此詩。許多名師畫作及雕刻作品,常在最高法院文藝走廊展覽,歡迎民眾組團參觀。(圖/趙世勳攝)最高法院另一個打卡熱點則是大法庭旁邊的評議室,裡面的長型會議桌是一整塊實木製成,相當稀有,民眾參訪時經常在此取景,並想像11位大法庭法官評議時,望見右前方「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內人人自由」警句,謹記裁判時須不偏不倚,這是第一屆國家文藝獎得主鄭善禧,為大法庭撰寫的墨寶。此外,最高法院地下室還有文藝走廊,展示1937年至1975年,最高法院法官手寫裁判書影本,大多是法官以毛筆書寫。其中遷台前判決,是司法院在2010年與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聯繫,花了5年時間,將最高法院在大陸時期的民、刑事判例全文共2229件建立數位檔案,相當具有歷史意義。值得一提的是,展示櫃裡有一座近百年歷史的最高法院圓形舊鋼印,從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的民國17年開始使用,到遷台後的民國47年才報廢,見證了民國百年司法史。「大樹高昇」油畫位於7樓電梯口,深受許多法官喜愛,已成最高法院收藏品。(圖/趙世勳攝)別以為最高法院只有嚴肅的文物與硬體設施,其實也有活潑的一面,地下室的文藝走廊等處還會展出名師畫作、雕刻,目前第7檔期藝術家由台藝大美術書畫學系系友會理事長吳德和擔任策展人,展出姜仁惠、林和杉、呂豪文、羅一慧、姜秀燕等人作品,相當值得觀賞。至於原先掛在7樓院長室右側的「大樹高昇」油畫,由畫家王雅蓁繪製,深受許多法官喜愛,已購入收藏,目前置於7樓電梯對面牆上。
鄉長擋路1/電力公司拒行賄慘虧千萬 最高院大法庭裁定國家賠
「民不與官鬥」是華人社會千年來的處世哲學,不過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今年6月出爐一件裁判,顛覆了這「千年不敗」的觀念。大法庭認為,公務員故意違法造成人民經濟上損失,人民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賠償,打破《國賠法》的法律條文隱晦不明的困境,也讓外界十分好奇,究竟是什麼案子,讓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這個具有高度憲法意識的歷史性裁定。本案源起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底標得位於南投縣名間鄉的BOT案工程,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簡稱中水局)的集集攔河堰蓋水力發電廠,名間電力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下游營造公司施作,名間鄉長謝朝輝趁機勒索地方回饋金,被拒後惱羞成怒,竟要求鄉內不知情的公墓管理員,在該案施工唯一聯外道路上放置水泥護欄,還指示其他廠商兩度破壞、開挖路面,再墊高涵洞下方聯外道路,讓預拌混凝車無法進出工地。名間水力電廠是國內首座BOT小型水力電廠,曾獲政府金擘獎優等,因前鄉長索賄而蒙羞。(圖/翻攝國家文化記憶庫)鄉長謝朝輝惡行害慘了名間電力公司,導致商轉營運延後138日,慘遭中水局罰款1120萬元,有苦說不出的名間電力公司原本想提告求償,包括工程、人事費用及未營業損失4千8百餘萬元,但考量調解委員會和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損失金額只有600多萬元,只能勉強同意,雖然歷審法院大致上都支持這個國賠金額,可是對於遲延天數的認定並不一致,導致本案2007年提告聲請國賠,16年間來回二、三審法院之間,遲遲無法確定。名間電力公司委任律師尤英夫和王雅雯指出,歷審法院都認為名間鄉公所該國賠,但是台中高分院更三審竟獨排眾議,認為《國賠法》沒規定可賠償民眾經濟上的損失,2022年4月間改判名間電力公司敗訴,拒絕行賄的名間電力公司一毛錢國賠也拿不到。名律師尤英夫指出,名間水力電廠遭前鄉長阻擾施工,延後382天才完工,廠商損失慘重。(圖/黃鵬杰攝)還好最高法院承審法官聽見民眾的聲音,將本案提交大法庭審理,大法庭認為,《國賠法》根據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而制定,《民法》已修法將公務員故意侵害人民利益也應賠償,如《國賠法》不比照適用,違反其立法精神,最後大法庭裁定公務員故意侵害民眾利益,可請求國賠,全案才廢棄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算是遲來的正義,但官司拖這麼久,名間電力公司的損失更是難以估計。尤英夫強調,司法應尊重專家鑑定的意見,他表示歷審法院對於工期遲延時間認定不一,從74天到77天不等,其實鄉長擋路延誤施工一天,不表示隔天工程車及工班就能上工,因為營造公司的工班和器具的出勤時間,早已排定不同的工程和工地,一旦延誤,就得另找空檔,司法應該尊重專家意見,才能計算出名間電力公司的實際損失。對此,名間電力公司總經理蔡世祿電話受訪時,態度相當低調,僅表示一言難盡,至於本案一拖16年、大法庭終於做出有利裁定一事,他說感謝且信賴所委任律師尤英夫多年來的努力。
前檢察總長江惠民開律師事務所 最高檢前書記官長朱文彬也加入
法界近來盛傳前檢察總長江惠民將開設律師事務所,今天終於得到證實,江惠民發出邀請函,表示他將與前最高檢察署書記官長朱文彬等退休司法官合作,一起設立律師事務所,預定11月8日在高雄開幕,事務所成員還包括曾任法官、檢察官的鍾忠孝律師、以及曾任法院庭長的黃怡玲律師。江惠民現年68歲,台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學院18期結業,2018年接任檢察總長,2022年5月卸任。他歷任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苗栗地檢署檢察長、台中地檢署檢察長、高雄地檢署檢察長、法務部常務次長等要職。江惠民任職台中高檢檢察長時,針對鄭性澤案提出5項新事證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並認定鄭性澤應受無罪判決,受到各界矚目。江擔任檢察總長後,最高檢已廢除特偵組,使得他的曝光度比不上前幾任檢察總長,不過他上任時適逢《法院組織法」修正,最高法院新增「大法庭」制度,因此江在最高檢組成「訴訟組」,以相對應負責最高法院的大法庭案件,進行法律研析及到庭論告。
國民法官制估300件、目前僅55件 司法院長許宗力:今年還沒過完
司法院、行政院今(25)日上午舉行「司法改革重點成效記者會」,由司法院長許宗力、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及法務部長蔡清祥一同出席,針對國民法官上路後,實際案件過少問題,許宗力表示,原先估計國民法官制會有300件,是根據以往收案判決件數的統計,可能因為檢方起訴較為審慎等因素,目前只有55件,不過今年也還沒過完。至於憲法法庭日前作出第13號判決,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販賣一級毒品罪,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外界有不同聲音,認為可能侵犯立法權和行政權一事,許宗力表示,絕大多數大法官都支持此一件見解,並未宣告刑度違憲,至於憲法法庭成立一年半以來,是否已針對憲法判決有無侵犯立法權和行政權問題,許宗力並未回應。許宗力指出,民調顯示,民眾對於司改已由不信任轉為信任、不滿意轉為滿意,已獲得多數民眾認同。許宗力在記者會上,以7大面向,說明司法院6年來的司改重點如下:包括《國民法官法》、終審法院「大法庭制度」、《憲法訴訟法》、《勞動事件法》、營業秘密保護新制、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制等。法務部長蔡清祥則以3大重點,說明法務部6年來的司改重點,包括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完備社會安全網、精進反毒策略。蔡清祥強調,法務部願持續與社會各界溝通對話,依循人權保障、追求公義及維護社會安全的理念,堅定穩健的步伐,繼續推動各項司法改革,共同努力打造更加公正、透明和人民信任的司法體系。羅秉成強調,司法改革6年來的重點成果,僅是階段性成果,並非句點,司法改革正朝向「以人為本、擴大司法參與」的目標穩健前進。司法院、行政院及法務部已完成多項司改決議,成效逐漸顯現,也提出未來繼續努力的方向,政府將持續與社會各界溝通對話,以堅定穩健的步伐推動司法改革,使國人更能參與司法、認同司法、信賴司法,一同打造與台灣社會結伴向前行的司法。
沒辦法逃了!欠稅大戶藏富保險被抓包 火速繳清2358萬欠款
「欠稅人藏富於保險,規避租稅債務取巧行為,行不通了!」林姓欠稅大戶積欠2358萬元娛樂稅,數十年不繳,甚至還脫產,加上出境多年,限制出境、禁奢條款、拘提管收等手段,均已無法執行,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追查發現,其名下購有高達近億元的人壽保險,林某擔心保單遭強制執行而被終止,無奈1次繳清所有欠稅。該案創下稽徵機關清理欠稅可執行人壽保險先例。稅捐處表示,發現欠稅人名下購有近億元人壽保險後,即提出民事訴訟求償,主張保單解約償付欠稅及遲延利息。雖一、二審敗訴,判決保單終止權為一身專屬性,不得強制執行,仍鍥而不捨提起上訴,提出有利答辯。稅捐處指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2022年12月9日裁定,揭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稅捐處表示,此項有利債權人裁定,創下稽徵機關清理欠稅可執行人壽保險先例,日後可為各稅務機關與執行機關執行保險契約時有力依據,開啟執行保險契約清償欠稅管道。欠稅人得知裁定後,為減輕須額外給付的遲延利息負擔約235萬元,及避免保單被解約,失去投保利益,主動至執行分署完納欠繳的2358萬餘元及執行費用88萬餘元,甚至還將積欠國稅機關的2000多萬元一併繳清。
最高法院鬧人才荒! 新任院長高孟焄好憂心籲司法院補充員額
司法院今(1日)上午舉辦最高法院和懲戒法院兩所終審法院交接典禮,新任最高法院院長高孟焄在致詞時,向司法院長許宗力喊話,高強調最高法院廢除限量分案後,舊案清倉而出,工作量大增,雖然目前民庭廢棄率較刑庭高,但不管案件廢棄或維持都是審判核心,不能說廢棄率要多少才是對的,而原本法官們聚在一起都在討論養生之道,現在改成討論退休生涯,如何減緩人力流失是當務之急,她呼籲司法院給予協助和支持。許宗力在最高法院卸任和新任院長交接典禮致詞指出,最高法院院長是崇隆而重要的職務,他表示高孟焄是首位女性最高法院院長,不過最當初是因為高的能力,才請她來擔任院長,而高也深受最高法院內部一致推崇,許指出高在RCA工殤求償案的判決嚴謹明確,擴大勞工身體健康權的保護範圍,具有深遠影響,受到學術界和實務界好評。他還盛讚卸任院長吳燦3年2個月任期內的貢獻,包括清理積案、廢除限量分案,啟動民事調解制度,及推動大法庭制度的運作,貢獻卓越。新任懲戒法院院長林輝煌(右)從司法院長許宗力(中)手上接下印信,左為懲戒法院代理院長黃梅月。(圖/黃威彬攝)甫卸任的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則在致詞表示,今天辦交接典禮,他從「昨晚嘴角就開始浮上來(暗喻心情輕鬆快樂)」,引起現場不少笑聲,他表示公職生涯最大的部分都在最高法院度過,對最高法院有很深感情,3年多的院長生涯宛如一場奇幻之旅,他表示,司法工作非常辛苦,但「累也好、苦也好,只要平安健康就好」,期勉全體同仁能讓最高法院招牌發光發熱。高孟焄致詞時表示,今年是她審判工作第40年,她審判生涯代最久的地方就是最高法院,不管是假日還是颱風天,常常都有同事回到辦公室加班,有時假日,整個庭的法官都到齊,大家還打趣說:「這樣就可以評議了!」高孟焄隨即話鋒一轉指出,最高法院取消限量分案,多年來累積舊案清倉而出,但是案子多了,大家都有年紀了,原本聚在一起都是討論養生之道,現在改成討論退休生涯,但是人才是一切的根本,如何減緩最高法院人力流失,這是當務之急。不管案件廢棄或維持都是審判核心,不能說廢棄率要多少才是對的,至於民庭廢棄率較刑庭高的問題,會再請民庭庭長和全體法官大家一起討論。高孟焄強調,身為最高法院院長,其實是法官兼任院長,最重要的還是法官的工作,最高法院重視傳承,資深同事帶著新進同事一起研究,這才是最高法院進步的力量,但也希望司法院能理解並給予最高法院協助和支持。至於上午首先登場的懲戒法院卸任、新任院長交接典禮上,由於卸任院長李伯道退職,因此由代理院長黃梅月交接給新任院長林輝煌。司法院長許宗力致詞表示,李伯道前院長任內,將職務法庭引進参審員制度,貢獻很多,希望他早日恢復健康,享受退休生活。許宗力還誇新任院長林輝煌3年8月的司法院秘書長任內,不推事、不居功,工作辛苦又耐操耐煩,到現在頭髮全白而亮麗,身材瘦弱讓他不捨。檢察總長邢泰釗致詞表示,他和林輝煌都曾在雲林院檢服務,雲林檢察官都非常敬重他的正直和剛正不阿,林擔任雲林地院法官時,經常提供檢察官法律意見,讓檢察官能繼續挑戰惡勢力。懲戒法院代理院長黃梅月則打趣說自己短暫代理院長是扮演中繼投手。林輝煌則表示自己又回來當法官,心中惶恐也有些擔心,但會全力以赴。
規定範圍外取締超速不罰?民提告拚翻案 大法庭裁定「仍可開罰」
許姓民眾3年前開車超速遭罰1800元,許跑回員警測速現場查看,認為員警沒有在測速取締標誌的法定範圍內執行測速,提告請求撤銷裁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24日作成統一見解的裁定,認定警方沒有在測速警告範圍內取締超速,仍然可對許的超速行為予以裁罰。2020年6月23日下午3點多,許姓民眾開車行經行車速限每小時60公里的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距測速取締標誌203公尺處,遭員警以未位於距測速取締標誌100至300公尺範圍內的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測得其行車速度每小時98公里。警方認定許開車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開單舉發,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將許裁處罰鍰1800元,記違規點數1點,許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遭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駁回,案經上訴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統一見解的必要,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本案的爭議主要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速限取締執法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前;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但員警若違反這些規定,可以對違規者開罰嗎?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開庭辯論後,認定測速執法距離規定是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維護交通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這是規範舉發合法的程序要件,與汽車駕駛人違反速限規定行為的實體上,是否具有可罰性的判斷無關。大法庭裁定,執法機關對於一般道路汽車駕駛人,已在違規行為發生地點前的一般道路100至300公尺,或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於300至1000公尺,明顯設置警告標誌(測速取締標誌),汽車駕駛人通過警告標誌(測速取締標誌)後,不因執法人員使用的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就認為舉發不合法,就不能予以裁罰。
駕駛人有福了!行政法院統一見解 測速標誌100至300公尺內超速才罰
全國駕駛人最關心的測速照相拍照位置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下午統一見解,裁定駕駛人在測速警告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超速才開罰。至於另一派見解認為,測速槍應設置在測速取締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只要能偵測拍到車輛超速,不管多遠都算違規的見解,則不被大法庭內多數法官採納。中央警察大學曾統計,台灣駕駛人每年接獲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平均每人至少收到1.5張罰單!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做出上述具有原則重要性的預為統一見解後,希望台灣能擺脫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的奇異榜首排名。本案源起許姓民眾在2020年6月23日下午,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時,遭警方持「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即測速槍)」測得時速98公里,已超過當地60公里速限,警方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85條第4項等條文當場舉發,裁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許姓民眾很不服氣,主張他在測速警告標誌100公尺到300公尺之間根本沒看到警察拿測速槍在測速,沒想到事後收到罰單,指他在那個路段違規,可見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地點,根本不在上述距離內,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北、中、南3所高行見解不同,決定暫不判決,整理不同見解後,裁定移請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意見不一,該院第4庭提案交由大法庭審理。本案爭點在於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的違規地點,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後來條文的文字雖然略有修正,可是法條一直沒說測速槍是否須設在上述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許姓民眾主張本案測速距離取締標誌203公尺,但測速槍距離取締標誌450公尺,測速槍拍照的距離違反法條,希望行政法院主持公道。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包括:兼任審判長的院長吳明鴻、法官吳東都、帥嘉寶、胡方新、陳國成、蕭惠芳、王碧芳、簡慧娟、蔡紹良。其中胡方新及吳東都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
最高法院院長退休前喊話! 吳燦:法官賣肝、司法院應增員額
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即將在月底退休,中午他與媒體茶敘時表示,最高法院在2021年1月廢除限量分案,法官工作賣肝,其實限量分案對最高法院來說才是的合理分案制度,大法官釋憲健康權「好像對我們不適用」,廢除限量分案已加深法官工作量,希望司法院對增加最高法院員額不要斤斤計較。吳燦強調:最高法院能好,司法才會好。根據統計,由於訴訟制度變革和法律修正衍生的法律爭議,最高法院新收案件大幅增加,法官須花費更多精力與心思審慎研究案件,民刑事新收案件由2015年的12085件增至2020年的16418件,大幅增長35.9%,刑庭法官每月結案數從2015年13.6件增至2021年的19.83件,民事法官從2015年20.32件增加到2021年的22.34件。最高法院東側圍牆設計成司法意象牆,牆上有「詩經國風」的「召南甘棠」詩,期勉法官公正審判、愛護人民。(圖/項程鎮攝)另外,司法院引進德國大法庭制度統一見解,最高法院在2019年推行,多選任專家學者到庭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資料。雖然大法庭制度在德國已是明日黃花,不過最高法院仍努力實施以統一見解,目前已提案裁定55件,徵詢階段統一見解共17件。最高法院還創立民事移付調解制度,最受矚目為纏訟7年的台新金控告財政部的彰化銀行經營權爭訟案,金額上百億元,於2022年8月10日成立調解。調解委員是最高法院退休法官阮富枝擔任,阮富枝是現任司法院大法官吳陳鐶之妻,官司圓滿落幕。另外,最高法院大樓建物在1992年興建完成,至今已逾30年,因天候和地震等因素,外牆出現磁磚掉落及滲漏水情形,所以重新拉皮施做、並設計夜間燈光,還在東側圍牆設計「詩經國風」的「召南甘棠」詩牆,勉勵法官公正審判、愛護人民。吳燦表示,外牆整修工程在書記官長林恆吉和行政人員努力下,準時在預定的半年內、今年4月底完成修繕,希望能擦亮最高法院招牌。
測速槍擺哪裡搶錢才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將統一見解
汽車性能愈來愈好,民眾開車時如果難得遇到道路順暢,有時會忘情踩上油門,要是沒注意到無孔不入的測速相機和超速警告標誌,荷包就會大失血,常常讓駕駛人氣得牙癢癢。一位許姓民眾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遭警方以超速為由開罰1800元,許姓民眾事後扮演柯南,發現測速槍拍照位置不在測速警告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內,提起行政訴訟,不料3所高等行政法院見解不一,最高行政法院已召開大法庭,近日將宣判、統一見解。
罰單殺很大1/測速槍擺哪裡搶錢才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將統一見解
汽車性能愈來愈好,民眾開車時如果難得遇到道路順暢,有時會忘情踩上油門,要是沒注意到無孔不入的測速相機和超速警告標誌,荷包就會大失血,常常讓駕駛人氣得牙癢癢。一位許姓民眾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遭警方以超速為由開罰1800元,許姓民眾事後扮演柯南,發現測速槍拍照位置不在測速警告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內,提起行政訴訟,不料3所高等行政法院見解不一,最高行政法院已召開大法庭,近日將宣判、統一見解。中央警察大學曾統計,台灣駕駛人每年接獲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平均每人至少收到1.5張罰單!而取締超速更是警方重點執法項目,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測速照相警告標誌、及測速照相機設立位置的法律條文含糊不清,導致民眾被罰心有不甘,經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源起許姓民眾在2020年6月23日下午,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時,遭警方持「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即測速槍)」測得時速98公里,已超過當地60公里速限,警方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85條第4項等條文當場舉發,裁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地點攸關取締合法性,不少民眾受罰後打行政官司,希望討回公道。(圖/報系資料照)許姓民眾很不服氣,主張他在測速警告標誌100公尺到300公尺之間根本沒看到警察拿測速槍在測速,沒想到事後收到罰單,指他在那個路段違規,可見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地點,根本不在上述距離內,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北、中、南3所高行見解不同,決定暫不判決,整理不同見解後,裁定移請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意見不一,該院第4庭提案交由大法庭審理。本案爭點在於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的違規地點,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後來條文的文字雖然略有修正,可是法條一直沒說測速槍是否須設在上述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許姓民眾主張本案測速距離取締標誌203公尺,但測速槍距離取締標誌450公尺,測速槍拍照的距離違反法條,希望行政法院主持公道。對此,最高行政法院內部分成兩派,一派主張取締違規路段,僅限制在測速取締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至於測速槍設立位置就不限,此見解較保守,但對駕駛人有利,因為不管測速槍放哪裡,都只能拍照測速取締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的路段,超過這個範圍就是取締不合法。交通罰單引發不少民怨,最高行政法院準備對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範圍,予以統一解釋(圖/方萬民攝)另一派則認為,測速槍應設置在測速取締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但取締違規路段的距離就不限了,只要能偵測拍到車輛超速,不管多遠都算違規,此派見解對政府收入有利,也獲得主張強力執法的民眾支持,但會抓到較多違規,讓駕駛人荷包嚴重失血。本案雖然只是一張1800元的罰單,所涉交通判決原以二審的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但因台灣3所高等行政法院見解不同調,一張超速罰單罕見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看來終審法院要好好研究怎樣判,才能讓民怨與政府財政收入之間能取得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