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 兵役 妨害兵役 役男 教召 留學台北男逃兵役「出國18年」除役才返台 法院判決出爐
台北一名沈姓男子於2006年6月自德霖技術學院企管系休學後,為了躲避兵役申請出國,直到達除役年齡才歸台。對此,台北地院也做出判決。判決書指出,沈姓男子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短期出境,本來沈男應在2006年11月前返國,然而經區公所發函催告,沈男卻仍逾期未歸,直到今年初,沈男達除役年齡35歲後才返國,經警方緝獲到案並由市府函送偵辦。法院表示,沈姓男子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在2006年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在經過區公所發函催告後仍未返國,因此未能接受徵兵。法院審酌後認為,沈男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卻漠視上開義務,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直到除役後才返國,實有不該。法院指出,沈男大學畢業智識程度、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現為當鋪股東、每月分紅新台幣8萬元、須扶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母親、外公及其親屬等。法院衡量沈男犯後坦承犯行,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無前科之良好素行、未接受徵兵處理影響國家兵力徵集制度有效性程度(規避之役期為1年2月)等,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一日,也就是30萬元。
新北男出國留學逃兵役 法院1理由輕判2個月
新北一名林姓男子於2006年以就學為由申請出境,但實際目的是為逃避兵役。核准出境後,林男未依規定期限返國接受徵兵處理,雖然區公所多次發函,但林男直到2023年年滿39歲才返台面對,法院考量到林男最終歸國,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得以易科罰金。判決書指出,林男自2006年以就學為由申請出境,於出境期限屆滿後,竟滯留國外,儘管區公所多次發函催告,要求他於六個月內返台,但林男始終未歸。經多次通知及公示送達,林男仍無故未報到。此案隨後移送偵辦,直到2023年,林男年滿39歲才返台面對法律追究。法院審理認定,林男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構成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法官指出,林男明知作為役齡男子應履行服兵役義務,卻藉留學名義出境,並於期限屆滿後滯留國外。儘管經多次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林男仍拒不回台,顯見其行為屬蓄意逃避,破壞兵役制度的公平性,並損害國防動員能力。法官考量林男最終返國並坦承犯罪,態度尚稱可取,且綜合其犯罪動機、手段及素行等因素,作出量刑。日前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判處林男有期徒刑兩個月,得以易科罰金。
稱「想先入監」躲4個月兵役!20歲役男未到案遭通緝 又被判2月有期徒刑
台中一名20歲方姓男子,本應在今年4月報到服役4個月,卻因無故未到遭函送偵辦。方男辯稱,因為自己想先入監服刑,所以才沒去報到,「我沒想過要逃避兵役」;然而,檢方調查發現,方男根本沒在2月到案,還遭到通緝,直至今年5月才被逮捕。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依妨害徵集罪,處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判決書指出,方男為役齡男子,今年3月12日台中市政府寄出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要求他在4月22日上午8時許,到台中里民聯合活動中心集合,前往台南大內陸軍步兵第117旅報到,服4個月兵役。3月18日,方男祖母簽收徵集令後,隨即轉交給方男,但方男卻無故未到場報到,超過入營期限5日,遭台中市政府函送法辦。偵訊期間,方男矢口否認犯行,還稱「因執行傳票先來,我想要先於2月7日入監服刑,所以沒有於4月22日報到服役,我沒想過要逃避兵役」。不過,檢方調閱台中市警方卷宗,發現方男並未依傳票期限在2月7日到案入監,導致警方拘提不到,後由地檢署發布通緝,直到今年5月8日才被逮捕歸案、發監執行。檢方認定方男「想先入監服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法官審理也認為,方男無故未依規定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有效管理,破壞國家徵兵制度執行公平性,再考量他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境勉持,最終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屏東通緝犯收教召令 怕被逮「躲雲林6年」下場更慘
陳姓男子為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原應於民國107年8月19日8時許,至高雄金湯營區報到,參加為期6日之教育召集訓練,但他當時因另案通緝中,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於上開日期前往報到。屏東地院審理後,依妨害兵役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判決指出,陳男為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應於民國107年8月19日8時許至金湯營區報到,參加為期6日之教育召集訓練。上開教育召集令於107年7月9日,經以郵寄送達至其設籍之屏東縣住處,由其母代收後,並透過電話轉知陳男前述教育召集令之內容。沒想到,陳男當時因另案通緝中,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於上開日期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對此,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自陳他另住於雲林,本件召集令則係同年7月9日始由其母親代為收受並告知,自己並非為避免召集而遷移,而是為了逃避另案刑責而為之。屏東地院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卻於知悉已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訓練之順暢、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有效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依妨害兵役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長年在泰國工作拒不返台 31歲役男遭函送偵辦「判刑3個月」
役男阿國(化名)先前前往泰國工作,但後續因為疫情關係滯留當地。在疫情解禁後,阿國又拒不返台服兵役。日前返台時,就遭函送偵辦,目前法院判處阿國因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遭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根據媒體報導指出,阿國原本以僑民役男身份獲准出境,並承諾提前接受徵兵處理。但由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他的返台日期被多次延期。雖然後續疫情解禁,但阿國仍未返國,縣府也多次催告,但阿國置之不理。直到2024年7月,年滿31歲的阿國才回到台灣,就因為沒履行兵役義務而遭到函送偵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表示,阿國作為僑民役男,理應履行服兵役義務。其於2021年1月獲准出境後,原定於同年5月返國,後又因因疫情關係,獲准延期至7月,但阿國仍未如期歸國,甚至在兵役單位多次催告後依然置之不理。法官認為,阿國的行為不僅影響了國家兵役事務的管理效率,還破壞了徵兵制度的公平性,更削弱了國家的潛在國防動員能力。這樣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公民應盡的義務。但法官考量阿國在達到除役年齡前主動返國,並在到案後坦承犯行,表現出一定程度的悔意。另外考量阿國在泰國的工作和家庭生活狀況。最終認定阿國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判處阿國有期徒刑三個月。
罰太輕!閃兵問題嚴重 新北逃兵2年增116%
新北市主計處統計,近3年妨害兵役案件移送人數呈逐年成長趨勢,從2021到2023年,增加幅度更達116%,對於「閃兵」愈來愈明顯,役政單位也深感無奈,認為這是各縣市目前普遍都會遇到的狀況,而主因還是在於罰則太輕,議員則認為與部隊給予社會的負面觀感尚未扭轉有關。根據統計,新北市役男因妨害兵役遭移送的人數,從2021年43人、2022年64人到2023年上升到93人,逐年間的成長幅度落在45%到48%,但從2021到2023年成長幅度直接翻倍達到116%。以案由區分,最大宗為「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或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未經核准出境或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以及「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其中出境未歸為甚,在去年移送案件當中占近4成。對於役男「閃兵」愈趨明顯,民政局兵役徵集科長吳麗玉分析,除了役期調回1年以外,主要還是在於罰則太輕,許多役男出境之後,可能因為獲得好的工作或取得國外身分,待到超過徵兵年齡才回國,而這麼多案例當中,只有1件被罰超過200萬元,其他幾乎都是繳納3至5萬元罰鍰就可以了事。吳麗玉無奈說,妨害兵役案件愈來愈多其實是目前各縣市普遍存在的問題,審計機關也有注意到這個現象,要求地方政府善盡職責,但是案件移送之後,由司法機關獨立判決,役政單位沒有干預空間,想要解決問題,恐怕只能從源頭修法提高刑責。民進黨新北市議員林秉宥認為,部隊給予社會的負面形象至今尚未扭轉,軍中的文化與生活適應才是年輕人不願意當兵的主因,而刑則太輕強化了逃避兵役的動機。至於役期調回1年也有一定的影響,因為不想當兵的人本來就有一定的比例,而役期長短決定動機的強弱;另外疫情期間因為幾乎沒有操練,相較之下年輕人的抗性也受到影響。
高雄男「3度當逃兵」躲4個月兵役!無視徵集令下場曝光
服兵役是大部分男性的必經之路,也是人生中的難忘回憶,不過高雄一名吳姓男子為了躲避4個月的義務役,竟3度對通知入營的徵集令置之不理,事後遭到起訴,經高雄地院審理,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吳男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可上訴。根據判決書指出,吳男的父母陸續於2023年10月、12月及2024年4月收到高雄市兵役處發送的常備兵役徵集令,並告知吳男需入伍受訓,怎料吳男明知自己要服4個月兵役卻無視徵集令,連續3次未依規定前往報到,事後遭到高雄市府函送偵辦。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吳男明知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兵役的義務,但卻意圖避免常備兵的徵集,無故未依徵集令報到入營服役,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的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的公平性,行徑實屬不該。法官審酌,吳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等事項,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可上訴。
台男美國留學閃兵役 37歲除役才回竟只罰18萬
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出國留學後就在美國工作生活,而他沒服兵役,等到37歲除役才返台,他馬上遭起訴,台北地院認為,無前科的林男坦承犯行,繼承家族企業業務經理,要照顧家庭,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判決書指出,林男是民國76年次的役男,以國外就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後,明知依兵役法,最遲年滿33歲即2020年2月1日前返國服役,仍屆期未歸,區公所寄兵單到林男家,林男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犯意,屆期仍未返國按上開通知書所指定之時間、地點接受徵兵檢查,未能接受徵兵處理。據悉,林男37歲等到除役才返國,馬上被依妨害兵役罪嫌起訴。台北地院指出,林男明知自己是役男要依法服兵役,竟於以國外就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後,為繼續在國外工作、結婚及生活,屆期滯留國外不歸,待達除役年齡後始行返臺,以此方式規避服役之國民義務,破壞我國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妨害國家兵役徵集管理,更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法官表示,林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除本案以外,別無其他前案紀錄,他長年於美國工作,有優秀外語能力及銷售長才,現擔任家族企業業務經理,雙親年事已高,須由其照顧之家庭狀況,依役男徵兵處理罪判他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37歲男留學滯留國外逃避兵役 台北法院判6月徒刑
台北市1名37歲林姓男子,因長期滯留國外,未依規定返台服役,最終遭法院判刑6月,並可選擇易科罰金,林男多年前以國外留學為由申請出境,但在多次被區公所催告返國服役後,仍然屆期未歸,最終因違反《妨害兵役法》而被依法處罰。據悉,林男過去以出國就學的理由獲准離境,並明知役男出境處理法規規定,應在年滿33歲之前返國履行兵役義務,然而,林男並未在2020年2月1日,這一截止日期前回台,早在2019年6月,台北市文山區公所就曾向林男母親的住處寄送通知函,並由社區管理員代為簽收,該信件明確指示林男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返國,接受徵兵檢查並履行兵役義務。然而,林男對此視若無睹,未按照通知的時間與地點接受徵兵檢查,意圖透過滯留國外來逃避兵役,在國外不僅繼續學業,還在當地工作、結婚,並且長期定居,林男的行為最終引發當局關注,並在其達到除役年齡後才返國,試圖以此方式規避兵役,這一行為也被法院認定破壞兵役制度的公平性。台北地方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考量了柍林男的多方情況,林男在審訊中坦承自己有意規避服兵役,但態度尚可,且過去並無其他前科紀錄,法院也注意到林男多年來在美國工作的經歷,其在外語能力與銷售方面的才幹,如今更是家族企業的市場部經理,肩負著養家責任;此外,林男的雙親年事已高,這些因素使得法官在量刑時有所斟酌。最終,法院判處林男6個月有期徒刑,並允許其選擇易科罰金,以每一天1000元的標準繳納。全案目前仍可上訴。
為閃兵滯留加拿大22年「除役才回國」 42歲大叔下場慘了
台南市1名莊姓男子於91年7月18日出境赴加拿大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逾期未歸,經臺南市政府玉井區公所多次發函催告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由莊母、兄嫂等人簽收以為送達後,莊男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上開徵兵處理。法院審理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莊男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起訴指出,莊男係民國70年次之役齡男子,於91年7月18日出境赴加拿大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逾期未歸。嗣經玉井區公所於105年4月11日,發函催告莊男於6個月內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在公所公告欄公告以為公示送達,另以郵務送達莊男住處,但莊男仍未返國接受徵兵。區公所復於105年9月10日以郵寄方式,將臺南市105年第D885梯次空軍常備兵徵集令,由莊母簽收以為送達,再於106年6月16日將臺南市106年第D889梯次空軍常備兵徵集令,由莊男兄嫂簽收以為送達後,莊男仍未返國接受徵兵,直到除役後才回台。案經台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台南地院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前以就學之名申請核准出境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未如期返國接受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逃避作為國民之義務,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所為實有不該,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莊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4個月替代役男不想當兵 瞎扯「帶女友產檢才沒報到」下場出爐
台中一名陳姓男子先前因案入獄,假釋後收到替代役徵集令,原應於112年7月10日8時30分許,至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樓廣場集合,前往成功嶺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報到服役,期間為4月,不料他卻無故未報到,遭檢方提起公訴。陳男辯稱,自己為了帶女友產檢才沒報到,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起訴書指出,陳男前因詐欺案件遭判刑2年2月,於民國111年4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其明知為臺中市列管之112年次替代役男,原應於112年7月10日8時30分許,在區公所集合前往成功嶺報到服役,期間為4月。詎陳男竟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未前往上開地點報到。陳男坦承有收到替代役徵集令,他有致電北屯區公所表示女友懷孕,區公所人員表示一定要報到,但他若前往報到,將無法帶女友產檢,所以才沒出現。台中地院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且已受替代役之徵集,卻未依應徵期限受替代役男之徵集,危害役政之管理,使替代役之召集服役目的無法達成,且影響國家役政之公平性,實屬不該。法官考量,陳男犯後終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自述因女友懷孕而未前往指定地點受替代役徵集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乙日。可上訴。
桃園23歲男不想當兵!「躲大陸2年」逾期不回台 下場慘了
桃園1名23歲的徐姓男子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申請短期出境,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出境最長不得逾4個月,然而他竟意圖避免受常備兵徵集,出境後即滯留國外,經區公所以公示送達方式催告期應於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然均未獲置理,遭檢方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判處徐男有期徒刑2月。判決書指出,徐男係役齡男子,其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申請短期出境,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出境最長不得逾4個月,其經核准出境之期間為111年10月26日起至112年2月26日止。詎徐男竟意圖避免受常備兵徵集,出境後即滯留國外,經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分別於112年5月18日、112年5月18日以公示送達方式,催告其應於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然均未獲置理,迄今仍未接受徵兵處理。上開犯罪事實,被告於桃園地檢署偵查中坦承不諱,遭檢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提起公訴。桃園地院審酌,被告意圖逃避兵役,以觀光名義申請核准短期出境後,屆期滯留大陸地區不歸,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妨害國家兵役之徵集及管理,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非是。桃園地院考量,徐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先前無其他科刑紀錄,素行尚佳,暨被告供述犯罪動機和目的係在大陸地區就學、叔叔也稱被告經濟不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徐男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4個月役男抽中海陸沒報到…天兵辯「睡過頭」乾脆回家 下場慘了
桃園市1名22歲的李姓男子去年收到兵單,原應在同年12月27日上午8時40分至桃園市高鐵站集合,前往屏東龍泉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報到,但他卻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報到,遭檢方提起公訴。李男辯稱,自己當天睡過頭,醒來後有自行前往營區,但進不去只好回家。法院審理後,判處3月徒刑。判決書指出,李男為民國91年次役齡男子,明知役齡男子應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等徵兵處理程序,經區公所人員聯繫領取陸戰隊常備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原應於同年月27日上午8時40分至桃園市高鐵站集合,前往屏東龍泉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報到,詎李男並無不能接受徵集之正當事由,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報到。法院審理時,李男坦承未按時報到等情,辯稱自己當天睡過頭,有向區公所表示要自行去屏東營區報到,也實際到營區外面,但他到達時已是下午,區公所人員也表示時間過了,因為進不去也沒有辦法聯絡屏東營區的人,只好返回臺中居處,後續也沒有再向營區陳報。桃園地院認為,所謂不能接受徵集之正當事由,係如役男因不可抗力之天災或因病,致未參加徵集者,縱使李男睡過頭遲到,應可於自行到場後,取得有關單位之證明,被告所辯已與常情相違,因此不予採信,核李男所為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兵力,實屬不該,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後備軍人收教召令沒報到遭起訴 他辯當時「人在這裡」獲判無罪
1名蔡姓後備軍人因違反洗錢防止法等案件,於去年3月20日至4月13日被羈押在台中看守所,期間收到嘉義後備指揮部的教召令,經父親電話告知後仍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遭檢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嘉義地院審理後,認為函件、公文應直接送達監所,並囑託監所的長官為之,因此判處蔡男無罪。起訴指出,蔡男為後備軍人,依兵役法應教育召集,嗣嘉義後備指揮部以民國112年博愛甲字第251605號實施教育召集,被告應於112年5月15日,至嘉義縣大林鎮大林國民小學排路分校,應教育召集5日,再於112年4月7日,召集令送達被告住所,蔡父以電話通知被告應教育召集。詎蔡男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依法提起公訴。嘉義地院認為,按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不得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自112年3月20日起至同年4月13日,經臺中地院裁定羈押。嘉義後備指揮部固於112年4月7日送達上揭召集令於被告住所,然被告斯時在監所,後指部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非僅對被告住所送達,是召集令之送達難認合法,被告辯稱未收受召集令非無依據,應認可採。法院表示,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因此判處蔡男無罪。
23歲男教召逾期2天報到 法院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
南投縣23歲蘇姓男子去年收到為期5天的教育召集令,教召令由其父親代收,7月卻未如期報到,並逾期2天,遭南投後備指揮部函送起訴。南投地方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蘇男3個月刑期,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可上訴。南投地院判決書指出,南投縣後指部2023年5月寄發教召令,由蘇男的父親代為簽收、轉知,依照教召規定,蘇男應於7月10日到南投名間鄉某國小報到,參加5天教育召集,但蘇男明知自己是後備軍人,且有收到教召令,卻未準時前往報到,逾越應召期限2日,經南投後指部函送南投地檢署偵辦。蘇男在複訊時,坦承有躲避教召的行為,南投地檢認定其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南投地院承審法官認為,蘇男是受列管的後備軍人,卻未盡應受教召義務,影響國家對教召訓練順暢、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等有效性,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3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可上訴。
無故缺席教召…他辯「前一晚發燒」:有跟媽說 後備役男下場慘了
1名陳姓男子去年收到教召令,不料他竟無故缺席,事後辯稱前一晚發燒,當天有母親說自己身體不舒服,只是忘了跟部隊請假,最後仍遭檢警依妨害兵役罪起訴。桃園地院簡易庭審理後,認定陳男行為影響國家對兵員召集制度之運作及兵役之有效管理,所為應予非難,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起訴指出,陳男明知其為後備軍人,原應依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所核發召集符號112年度精誠甲字第230306號05教育召集令,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前往桃園市埔心國小報到,且該教育召集之召集令業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警員於112年5月21日送達住處,並由其母代為受領後轉交予陳男,嗣陳男竟無故不參加召集,而逾應召期限2日以上,而未接受教育召集。陳男坦承母親已轉交上開教育召集令,而其並未於期限內報到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於教召前一晚有稍微發燒,教召當天跟我母親說自己身體不舒服,但沒有交代母親向部隊請假,也沒有去看醫生」等語。不過,陳男未提出相關證明,亦未向召集單位辦理請假事宜,遭檢方依法起訴。桃園地院簡易庭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詎為本案犯行,影響國家對兵員召集制度之運作及兵役之有效管理,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基隆男收到兵單「無故消失逾5天」 遭市府移送法辦…下場慘了
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不過基隆有一名23歲男子,去年收到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卻無故沒有入營報到超過5天,而且市政府遲遲無法聯繫到人,於是依法將他移送法辦,下場也出爐了。根據判決書,詹男在去年7月7日收到來自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的徵集令,由母親代收,再轉交給本人。原本應該在同年8月16日入伍,到陸軍步兵第109旅楊梅太平里營區報到,卻無故未入營報到超過5天期限。由於市政府聯繫不到詹男,便按規定將案件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方偵訊後,認定詹男無故逾入營期限5天,依《妨害兵役條例》將他起訴,案經基隆市政府移送偵辦。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基隆地院審理認為,詹男身為役齡男子,依法附有服兵役的義務,卻意圖逃兵役,無故未依徵集令報到入營服役,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管理,更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的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衡酌其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情狀,判處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21歲男為逃4個月兵役 竟出境躲越南下場慘
桃園一名陳姓役男為了逃4個月兵役,竟然跑到越南外婆家不回台,收兵單到了入伍當天也不回國,桃園地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妨害徵集罪,判陳男4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判決書指出,21歲陳男在2022年2月申請短期出境,沒在同年6月9日返國,持續留越南,而徵兵令5月30日送到他家中,陳父代簽收,通知陳男6月13日到公所集合,去嘉義中坑陸軍步兵第257旅報到服役。據悉,陳男為了逃兵役不回國,陳父請陳母阮氏轉達聯繫兒子,但陳男還是不理,超過了入營的期限,被桃園市政府移送法辦。法官認為,陳男利用短期出境未歸,來逃徵集令,這已觸法,判4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此外,也有網友曾在PTT問,他畢業後正準備考研究所,有申請延緩入營,還是收到徵集令,「因為有聽說過有人第一次徵集沒有到不會被通緝,所以想問版上的,各位,如果我第一次徵集就沒有到場的話,會直接被依妨害兵役條例抓走嗎?」文章曝光後,不少人紛紛留言「收到就是要一定要進去囉」、「誰叫你暑假不去,應屆也沒考上研究所就只能去了,國考好像可以緩入營」,不過後來原PO在別處社群補充,他是12天補充兵,又被人酸,「12天也想閃廢到笑,少12天就考不上研究所。」
30歲男滯美當系統管理員 拒返台服兵役遭移送…判決結果出爐
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出國留學,學成後留在美國擔任系統管理員,然而他已滿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應即返國服役,但他收到兵單後,以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為由,2度申請暫緩返國參加兵役體檢,並持續滯留在外不願歸國,遭北市府移送偵辦。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妨害兵役罪判處陳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判決書指出,陳男明知其係滿18歲出境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現齡已滿30,已逾兵役法所定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應即返國服役,前經臺北市中山區公所(下簡稱中山區公所)函催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以郵務送達至其與其母之戶籍地,均由其母於108年9月25日簽收在案。陳男以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為由,由其母代為申請暫緩返國參加徵兵檢查2次,並切結至111年9月9日前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俟暫緩返國期限屆滿,詎陳男依法應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經催告後仍滯留海外不願歸國,無故不到檢,迄今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台北地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惟其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逾期滯外未歸,且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徵集與管理,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具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在美國擔任系統管理員之經濟生活狀況,依妨害兵役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高雄釣蝦場慶生變全武行 瞄一眼爆衝突!「持椅、酒瓶互毆」意外查獲通緝犯
高雄市三民區一家複合式釣蝦場今凌晨發生鬥毆事件,當時46歲歐男與22歲張男等10多名員工、家人一起慶生完正要離去,張男瞄了王男等3人,雙方因此發生口角後續引爆肢體衝突,過程中,王男拿木椅找張男理論,反被對方搶走砸傷。警方獲報後出動快打部隊到場,全案依《傷害罪》移送;另外現場查獲1名通緝犯,警方將他逮捕解送歸案。警方表示,今天凌晨0時許獲報,三民區鼎貴、鼎中路口一間複合式釣蝦場發生鬥毆糾紛。警方立即出動快打部隊馳赴現場處置,但到場時雙方已分開。據了解,歐男帶著張男等10餘名員工及家人到該釣蝦場慶生,酒後離開時,張男與另外的王男等3人發生口角糾紛,演變成全武行,雙方人馬持椅子、酒瓶互砸。過程中,王男拿著木椅找張男理論,沒想到反被張男搶走往他身上砸,王男頭部、身體受傷,被送醫救治。警方派遣快到部隊到場,全案依《傷害罪》偵辦,另外在現場發現陳男,他因教召未前往報到,屏東地檢署於6月13日發布為妨害兵役通緝犯,當場被警方逮捕、解送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