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福本
」烏龍通緝2/遭通緝自己不會知道 留不良紀錄影響未來權益
家住桃園的Y男因為車禍糾紛遭提告過失傷害,卻在訟訴審理過程中遭到法院通緝,被警察上銬逮捕,忿而提告法院與法官要求國家賠償。Y男說,逮捕他的警察告訴他,台灣有很多人接到開庭通知常常漫不經心,卻往往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莫名其妙」的通緝犯。而因為抓通緝犯有績效分數,他們才會遠從台北市趕到桃園市抓他,先搶先贏。台東一位謝姓男子不知道自己被通緝,一如往常載著女兒送貨,警察攔檢發現他是通緝犯,當場被逮。(圖/報系資料照)「我又不是殺人放火、作姦犯科,法院打電話來我都有接,沒接到也會趕緊回電,更不可能為了車禍的事逃跑。作夢也沒想到自己這輩子會有被通緝的一天。」Y男愈說愈激動叼唸說,俗話說「事不過三」,他只有第一次忘記出庭,後來只要有相關的司法通知程序,他都是完全配合,更不曾有逃亡的念頭,竟然莫名其妙被通緝,還好被警察上銬帶走的時候沒被人看到,否則不知道要怎麼跟鄰居解釋。開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祐齊表示,依正常程序,「通緝」是檢察官或法官在屢次傳喚不到被告後所使用強制手段;實務上,若超過二次無故不出庭、又聯絡不到人後發出拘票,若警方還是拘不到人,才會發布通緝。他解釋,通緝與搜索不同,過去檢察官就可以發動搜索,但2000年檢方搜索前立委廖福本的國會辦公室引發爭議,後來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特定緊急狀況外,檢方須取得法院同意才能搜索;相對地,通緝則可以由檢察官或法官獨自發布。開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祐齊說,檢察官或法官會在屢傳不到後,拘提被告,若還是拘不到人,才會發布通緝。(圖/黃耀徵攝)張祐齊說,雖然發布通緝的程序相較搜索簡單,然而民眾的通緝紀錄會在司法系統中保留一輩子,未來一旦吃上官司,就算涉犯的情節不重大,但檢方看到被告過去有通緝的紀錄,為了防範再次逃亡,很可能會聲請羈押,法官也容易因為這項不良紀錄而裁准。張祐齊說,對民眾來說,遭到通緝不僅會對個人名譽造成重大傷害,而且沒有法律上的救濟管道,發布通緝應更慎重,他認為應符合三項條件:首先,檢方或法院要找不到被告;其次,被告要有逃亡、隱匿的意圖;最後,應該要考量所涉及的是否為重罪,如果是被判有罪也僅將易科罰金的輕罪,就該依比例原則審慎評估,有無發布通緝的必要。「現在發布通緝似乎有點浮濫,而且當事人不會知道自己被通緝,只能等哪一天突然被警方逮捕。」張祐齊舉一個極端的例子說,如果有人想惡整仇人,只要看準對方出國的時程,提告他誹謗罪;若是這個人在國外收不到開庭通知,幾次不出庭便可能被通緝,而當事人不會知道自己成為通緝犯,直到他返台的那天,就會在機場當眾遭上銬逮捕,顏面盡失。花蓮地方法院表示,有關Y男的指控及提告作為,因涉及個案當事人,不方便回應。
中藥商行賄案纏訟15年 前立委邱垂貞判刑3年10月定讞
26年前中藥商公會全聯會涉行賄立委遊說修法案,檢方2008年起訴8名前任及時任立委,官司爭訟15年,2人死亡、5人無罪確定,僅存的「唯一被告」邱垂貞,歷經5次更審後,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他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500萬元確定,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本案是因中藥調劑權1993年遭修法刪除,改成需要通過國家考試才能調劑。時任中藥商全聯會理事長的徐慶松,向地方公會募得3900多萬元,組成「修法推動小組」涉嫌向時任立委邱垂貞等人送錢遊說。立法院1998年通過相關藥事法修正案,但後來爆發立委收賄醜聞,2008年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起訴8名前任及當時的立委李俊毅、趙永清、許舒博、馮定國、廖福本、邱垂貞、林光華、陳鴻基。一審只有廖福本、邱垂貞被判刑,另6名立委都獲無罪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逆轉改判8名立委都有罪,之後案件在二、三審間來回,2013年最高法院維持高院更一審認定,將李俊毅、趙永清、陳鴻基判決無罪確定;廖福本因死亡,判公訴不受理。後來林光華、馮定國(已死亡)及許舒博也陸續獲判無罪確定;遭起訴立委中,只有邱垂貞歷審都認定有罪。高院更五審認為,邱垂貞知道中藥商公會送錢,是為了求他推動修法,他與中藥商公會全聯會成員達成收賄的意思合致,他收500萬與其職務上行為有對價關係,構成貪汙罪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他判刑3年10月,案經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國會自宮2/游錫堃放任國會尊嚴被糟塌 立委譏:真成立法局了
檢調在立法院開議期間大肆搜索立委高虹安國會辦公室,立法院長游錫堃與秘書長林志嘉卻對檢調有無經立院同意,各說各話,也檢方打蛇隨棍上搶先定調,會期中搜索立委辦公室依法「通知」即可,也讓前任院長王金平昔日與檢調達成國會議長「同意」的默契遭推翻。不僅在野立委大罵行政權獨大、國會尊嚴蕩然無存,就連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也看不下去,在臉書上示警立院、檢調及法院辦案應「照步來」,別讓人民以為民進黨輸不起就「選輸起黑痼」。「立院保護傘是民主憲政基石之一,不值得為高虹安涉案而棄守。」施明德過去對台灣民主頗有貢獻,近年雖淡出政壇,但相較於朝野立委多對檢調在立院會期中搜索立院瞻前顧後、冷眼以對,施明德的警告有如空谷跫音,而且他點名的對象,除了檢調與司法體系外,也包括立院,被解讀他對立院「會期中」被搜索,院長只有一句「依法配合」、「望檢調勿枉勿縱」等無關痛癢發言,表達不滿。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針對檢調在立院會期中搜索立院,甚至傳出可能要求羈押立委持高度保留態度,並強調「立院保護傘是民主憲政基石之一,不值得為高虹安涉案而棄守」。(圖/報系資料庫)回顧立法院首次遭檢調搜索發生在民國89年,台南地檢署因偵辦奇美假股票案,在立院休會期間北上搜索國民黨立院黨鞭廖福本辦公室,時任立院院長王金平為此表達強烈抗議,法務部後來與立院取得默契,檢調搜索前會先「知會」立院院長。民國96年檢調因陽信案再度於立院休會期間搜索立委薛凌國會辦公室,除確立檢調搜索立院前應先知會立院長、立院也可派駐衛警全程陪同共識。但檢調日前到立院搜索高虹安立院辦公室,首度在立院「會期中」搜索卻是開先例,特別是高虹安即將就任新竹市長,全案充滿濃濃政治清算味,雖然立院駐衛警小隊長有著便衣到場,但事前立院有無收到檢調知會,卻因為立院院長游錫堃與林志嘉秘書長說法有出入,檢調趁機定調,搜索立院只需「告知」立院即可,不必立院長同意,除「告知」被外界視為隱含上對下含意外,更值得注意的是,此例一開,檢調是否會動輒在立院會期中長驅直入搜索立委,有待持續關察。一位資深立委也質疑,立院目前正在審查包括法務部在內等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而高虹安不只是準新竹市長、還是現任立委,若立院會期中檢調只要告知就能進立院搜索,高虹安所行使立委職權,例如針對預算的提案處理、接受選民陳情等,是否會受到影響?這樣的動作算顧及國會尊嚴嗎?若立院院長及秘書長都只強調依法配合,未出面強力捍衛會期中不應搜索、羈押,外界自然會質疑立院是行政權下的「立法局」,這是過去藍委席次佔多數時,從未發生過的情形。民國89年,台南地檢署因偵辦奇美假股票案,在立院休會期間北上搜索國民黨立院黨鞭廖福本辦公室,開啟檢調搜休會期搜索立院的先例,時任立院院長王金平為此表達強烈抗議。(圖/報系資料庫、CTWANT合成)針對親綠側翼以「司法無假期」,力挺檢調搜索高虹安辦公室甚至主張應羈押高虹安,不需立院同意。曾研究國會制度的中山大學政研所教授廖達琪認為,「司法沒假期」是對的,但憲法給立委會期中特別保障,是緣起英國等老牌民主國家在多年推動民主政治後,積累經驗得到的「教訓」,目的就是為避免行政權獨大,藉司法力量干預、影響國會議員行使職權。她表示,偵辦高虹安的案子有不少偵查手段,例如秘密約談非立委以外的涉案者,或請求立院協助查扣證據等,更何況檢調大動作搜索、約談涉案立委不見得起訴有益,休會期發動搜索也能同樣達到目標,檢調在面對國會執行搜索前應更謹慎,妥善拿捏行政權與立法權間的份際問題,否則很容易引發憲政爭議。王金平表示,他現在已經不是立法院長,不方便對搜索高虹安辦公室以及相關的國會尊嚴議題發表意見。
邱垂貞渉收賄案纏訟13年 第5次發回高院更審
24年前中藥商公會全聯會行賄立委案、纏訟13年多,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認定邱垂貞涉收賄500萬元遊說推動修法,今年初依「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判刑3年10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必須釐清收錢與立委職務有無對價關係,25日撤銷有罪判決,第5次發回高院更審,繼續纏訟。本案是因中藥調劑權1993年被修法刪除,需要通過國家考試才能調劑,時任中藥商全聯會理事長的徐慶松,被控向地方公會募得3900多萬元,組成「修法推動小組」向時任立委邱垂貞等人送錢,成功遊說立法院在1998年通過相關的藥事法修正案。遊說修法 胞兄拿中藥商500萬2008年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起訴8名前任及當時的立委李俊毅、趙永清、許舒博、馮定國、廖福本、邱垂貞、林光華、陳鴻基,但台北地院一審,只有廖福本、邱垂貞被判刑,其他6名立委都獲無罪判決。上訴後,高院逆轉改判8名立委都有罪,之後案件不斷在二、三審間來回,2013年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判決,認定沒有證據證明李俊毅、趙永清、陳鴻基收賄,判決無罪確定;廖福本因死亡判公訴不受理。林光華、馮定國、許舒博也陸續獲判無罪確定,遭起訴立委中,僅邱垂貞官司訴訟中。使得歷來涉及立委貪瀆案件,都是經過不斷纏訟、拔河,若超過8年,依速審法,一二審有兩次無罪,很難上訴三審,最後無罪判決多,「刑不上立委」讓外界側目。多人無罪 被酸是刑不上立委高院更三審認為,中藥商交付給邱垂貞已逝的哥哥邱茂雄500萬,曾明白表示要求邱垂貞支持修法;邱也在修法過程中「誓死抗爭」,完成中藥商請託之事,構成收賄罪。更四審也採相同見解,並斥責邱垂貞利用推動修法牟利,將他判處3年10月徒刑。邱提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公會主張500萬是政治獻金,這些錢是獻金或賄款?更四審沒有論述清楚,況且中間人向邱表示錢是「寄付」(台語),只是單純請託幫忙,原判決也未交代錢是否為行賄的「前金、後謝」關係。最高法院還認為,更四審對邱有利證據未調查,另也須查明他收了錢後,是否比別的立委更拚命幫忙,與送錢的人之間,有利用立委職務達成對價關係,才符合收賄罪構成要件,因此撤銷邱的有罪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