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槍下逃生假釋又被判2月 張志文殘刑25年聲明異議搞錯審級
司法院大法官日前針對受刑人假釋後再犯輕罪一律撤銷假釋,認為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而宣告部分違憲,造成國內各監所數百名受刑人紛紛向法院聲明異議,其中包括曾是盜匪案死囚張志文,他在槍決前三天獲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並更審改判無期徒刑,後在假釋出獄6年後再因吸毒被判刑2月而遭撤銷假釋。張在釋憲後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被駁回,但法官提示他應向高院聲請才對。司法院大法官日前作出796號解釋,認定受假釋人受緩刑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一律撤銷假釋,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宣告即日起失效。因此各監所數百名有相同遭遇的受刑人,紛紛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曾因盜匪案判死定讞的死囚張志文,於2001年4月2日法務部簽准死刑令,依法3天內要執行,但當時檢察總長盧仁發發現張所犯的是唯一死刑之罪,依規定應強制辯護,但案卷中卻無辯護書狀,違背法令,決定「槍下留人」。盧仁發並2度為張提非常上訴,讓張因此獲得發回更審,最後並改判無期徒刑確定,在服刑17年後獲准假釋出獄。張志文是司法史上首件判決死刑定讞,經非常上訴獲得更審救濟成功的案例,也是目前為止的唯一例。張志文於2012年5月假釋出監,但他去年因照料住院女友、車禍止痛而染毒被判刑2月,今年6月遭檢察官撤銷假釋,須執行殘刑25年。他在釋憲後,已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但遭駁回,不過,法官提醒他應向高院聲請才對。